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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篇 关于制宪会议在设计适当政体方面的困难(2/2)

勤奋的自然学家,尚未在探索中肯定划分植物界和邻近的无机物地带的界线,或者标志着前者结束和动物界开始的界线。而在用以把自然界这几大部分中每一部分的事物进行安排和分类的各种特性中,仍然有着更大的含糊情况。

    当我们从自然界的作为转到人的制度时,前者的一切描述是完全正确的,只是由于观察它们的眼睛有缺陷才会发现相反的情况。在这种观察中,模糊现象既来自用以观察的器官,也来自事物本身,因此我们一定会看出,必须进一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经验教导我们,在政治学中还没有什么技巧能充分肯定地辨别和解释其三大领域——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不同立法部门的特权和权力。在实践中每天发生一些问题,这就证明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含糊之处,并且使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深感为难。

    多少年的经验,加上最开明的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不断合作,在说明各种法典和各种司法机关的若干对象和范围时,同样是不成功的。在大不列颠,习惯法、成文法、海上法、教会法、公司法以及其他地方法律和惯例的确切范围,尚待明确地作出最后的确定,虽然在该国探求这些问题的精确性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努力。该国的全国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庭、衡平法院,以及海军法庭等机构的权限,经常引起复杂的讨论,充分显示它们各自划分的界限是不明确的。一切新法律,虽然是以最大的技巧写成的,并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审议才通过的,但是在它们的意义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讨论和审断被取消和肯定以前,都被认为多少有点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除了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的官能缺陷所造成的含糊以外,人们相互传达思想的媒介也增加了新的障碍。词汇的用途是用以表达思想的。因此,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或者如此确切,以致不会包括许多含糊表达不同思想的词汇和成语。因此必然发生这样的现象:不管事物本身可能有多么精确的区别,也不管这种区别被认为是多么正确,由于用以表达的词汇不正确,就有可能使它们的定义不正确。这种不可避免的不正确的程度大小,将视解释的事物的复杂性和新奇情况而定。当上帝本人用人类的语言对他们说话时,他的意思虽然一定是明确的,但通过传达的朦胧媒介,也会给他的意思弄得含糊不清,疑问多端。

    因此,这里是定义出现含糊和不正确情况的三个原因:对象难以辩认,构思器官不完善,传达思想的手段的不合适。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种,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含糊。制宪会议在勾画联邦和州的权限时,必然体会到这三种原因的全部作用。

    除了上述困难,还可以加上大州和小州的互相抵触的要求。 我们作这样的设想是不会犯错误的:前者要求参加政府,是完全同它们的超人财富和重要性相称的;后者则很少不坚持它们目前享有的平等。我们可以充分设想,任何一方也不会完全向对方让步,因此,这种斗争只能以妥协而告终。还有一种最大的可能是:在代表的比例调整以后,这妥协本身必然会在原有各方之间引起新的斗争,为的是改变政府的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这在它们形成各自获得最大一部分势力时,会增加那些部门的重要性。从宪法中的若干特征可以认为这些假定中的每一个都是正当的,只要任何一个假定有充分根据,就表明制宪会议一定是被迫为了外来因素的力量而牺牲理论上的适当性。

    不仅是大州和小州会自行组合在不同问题上互相反对。由于各地的态度和政策的不同而形成的其他结合,必然造成更多的困难。由于每个州可以分为若干地区,各州公民也可分为不同的阶级,这就会产生互相抵触的利益和地区性的妒忌,所以合众国各部分由于情况不同而彼此有所区别,从而在更大的规模上产生同样的效果。虽然这种不同的利益,由于前面某一篇论文中业已详述的理由,可能对政府成立后的行政工作产生有益的影响,然而每个人必然会感觉到在组织政府的工作中已经遇到的相反影响。

    如果在所有这些困难的压力下,制宪会议被迫把一个天才的理论家关起门来从幻想中和从他对问题的抽象见解所给予宪法的人为结构和均匀对称作些改变,这难道值得惊奇吗?真正值得惊奇的是克服了那么多的困难,而且是在几乎想象不到的空前团结一致的情况下克服的。任何坦率的人想到这个情况时不可能不有点惊奇。思想虔诚的人不可能不看出这又是上帝在革命的严重阶段时常明显地向我们伸出了援救之手。

    我们在前面一篇论文中有机会注意到,尼得兰联邦里曾经屡次试图改革其宪法的声名狼藉的弊病,然而未获成功。在人类中间,为了调和不一致的意见、减少相互嫉妒和调整各自利益的所有重大会议和协商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争、争辩和失望的历史,而且可以列入显示人性的懦弱和邪恶的最黑暗和卑鄙的景象之中。如果在少数分散的事例中出现比较明朗的情景,它们只是作为例外来向我们说明普遍的真理,用它们的光彩来加强它们与之对比的情景的阴暗。在细想造成这些例外的原因和把它们应用到我们面前的特殊事例中时,我们必然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第一,制宪会议必然在非常特殊的程度上免除党派仇恨——审议机关最易产生并且最易影响审议进行的弊病——的有害影响。第二个结论是,组成制宪会议的所有代表对最后决议均能满意,或者由于两种原因对最后决议表示了同意:深信必须为公益而牺牲个人意见和局部利益,并且因看到延宕或新的试验减少了这种需要从而感到失望。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