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十七篇 续前篇内容考(1/2)

    (汉密尔顿)原载1787年12月25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曾经有人用不同方式劝告说:制宪会议提出的这种宪法,如果没有军事力量帮助执行它的法律,就不能起作用。

    然而,这象那一方面提出的其他大部分事情一样,仅仅以一般的断言为根据,并没有精确地或明白地提出断言所依据的任何理由作为支持。就我所能领会的反对者的潜在意义来说,它似乎起源于一个假定:人民不愿意在任何内部性质的事情中行使联邦权力。

    且不谈内部和外部的区别的不明确或含糊之处,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假定人民不愿意的根据是什么。除非我们同时假定全国政府的权力的管理不如州政府,似乎就没有余地可以假定人民会有厌恶、不满或反对了。我相信他们对一个政府的信任和服从,通常是同它的管理的优劣成正比的,这可以当作一般的准则。必须承认,这个准则也有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完全决定于偶然的原因,所以不能认为它们与宪法的真正优缺点有任何关系,只能用一般性的原则和原理来判断。

    在这些论文中曾经提出各种理由来指出全国政府会比地方政府管理得更好的可能性。 主要理由是:选举范围的扩大,会给人民更大的选择自由;通过州的立法机关——它们是人们选举的机构,全国参议院议员由它们选任——有理由可以期望这一部门的组成通常会经过深思熟虑;这些情况保证使全国会议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了解更为广泛的情况,不那么容易沾染党争精神,更容易摆脱那些偶然的感情冲动或一时的偏见和偏向的影响。这些情况在比较小的社会里往往会损害公众商议问题,造成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的不公和压迫,搞出一些虽然能满足一时的爱好或**但最后会以普遍痛苦、不满和厌恶而告终的计划。当我们更深刻地分析行将建立的大厦的内部结构时,还会有一些有相当说服力的理由来证实上述可能性。这里只要说明下面一点就够了:在没有充分理由来证实联邦政府将按人民讨厌或鄙视的方式进行管理时,不可能有合理的根据来假定联邦政府的法律会比某些成员州的法律遭到人民更大的反对,或者需要任何其他方法来强制实施。

    不受惩罚的希望,是叛乱的强大诱因;对惩罚的恐惧,同样是叛乱的强大阻碍。联邦政府如果拥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能求助于整个邦联的集体财力物力,难道不会比只能调动本州的财力物力的一个州更能抑制前一种看法、鼓励后一种看法吗?一个州内进行捣乱的派别,很容易认为自己能够同该州政府的赞助者进行竞争,但是不会糊涂到认为自己是联邦联合力量的对手。如果这个意见是正确的话,不正规的个人联合对抗邦联权力的危险,比对抗联邦某一成员的权力要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