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九篇 续前篇内容(1/2)

    (汉密尔顿、麦迪逊)为《独立日报》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我在前一篇论文中引用的古代邦联的实例,并未用尽有关这个问题的实验教训的原始资料。目前某些现存的制度建立在同样原则的基础上,是特别值得注意的。首先就是日耳曼国家。

    公元初,日耳曼被七个不同的国家占领,没有共同的领袖。其中之一法兰克人,在征服高鲁人之后建立了以法兰克命名的国家。九世纪,好战的君主查理曼率领常胜军队东征西讨,日耳曼成了其广大领土的一部分。在其儿子治下的帝国发生瓦解时,这一部分建成了一个独立自主的王国。查理曼及其后裔无论在名义上或实际上都具有皇权的尊严。但是主要诸侯的封地是世袭的,他们组成了查理曼并未废除的国会,逐渐摆脱了束缚,进而取得主权和独立。皇权的力量不足以约束这样强大的扈从,或保持帝国的统一和平静。各诸侯和各州郡之间进行着最猛烈的战争,带来了各种灾难。皇权不能维持公共秩序,逐渐衰退,一直到它几乎在无政府状态中趋于消灭。造成了从士瓦比亚最后一个皇帝之死到奥地利系统第一个皇帝即位之间的长时期的皇权中断状态。在十一世纪,皇帝掌有全权,在十五世纪,他们的权力不过是象征性的装饰品而已。

    这个封建制度本身具有邦联的许多重要特征,而构成日耳曼帝国的联邦制度就是从这个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它的权力属于代表邦联成员的议会,属于作为行政长官的皇帝,可以否决议会的法令,而且也属于皇家会议和枢密院会议,这两个司法机关在有关帝国的争执或其成员之间发生的争执中,有最高审判权。

    议会掌有下列权力:帝国的立法,宣战与媾和,结盟,决定征兵和征税的定额,建筑防御工事,规定货币,接收新成员,使不服从的成员服从王国的禁令,借此剥夺其自主权和领地的占有权。邦联各成员严禁加入不利于帝国的盟约,严禁未经皇帝或议会同意在相互通商中征收市场税和关税;严禁改变币值,侵犯他人权利,帮助或窝藏扰乱治安的人。对于任何违犯上述禁令的人,要下令予以禁止。议会议员作为议员而言,随时应由皇帝和议会审判;作为个人,则由枢密院会议和皇家会议审判。

    皇帝的特权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向议会提出建议的特权,否决议会决议、任命大使、授与高贵头衔和称号、补充空缺的有选举皇帝权力的诸侯名额,创办大学,授予对帝国的州、郡无害的特权,等等;还有接收和使用国库岁入,以及全面关心公众安全的特权。有时候选帝侯为他组成一个议会。他以皇帝身份在帝国内没有领地,也没有支持自己的收入。但是他以其他资格得到的收入和领地,使他成为欧洲最有权势的君主之一。

    从上述邦联代表和首脑的法定权力来看,自然会推论出它必然成为这类制度的一般特性的一个例外。没有会远离实际的事情。它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帝国是君主的集体,议会是君主的代表,法律求助于君主,使帝国成为一具没有神?的躯壳,不能管理自己的成员,不能对付外来危险,内部经常动乱不定。

    日耳曼的历史就是一部皇帝与诸侯和城邦之间的战争史,诸侯与城邦之间的战争史;强者横行,弱者受压的历史,外国侵犯和外国玩弄阴谋诡计的历史;对人力的征调和财富的征收置之不理或部分服从的历史;企图实行完全无效或伴随杀戳和破坏,包括无辜犯罪的强制征募的历史;也是一部普遍的无能、混乱和苦难的历史。在十六世纪,由于帝国的一部分站在皇帝一边,皇帝也同其他诸侯和城邦作战。在一次战役中,皇帝本人败走,几乎成了萨克逊选侯的俘虏。前普鲁士国王不止一次地与帝国的统治者为敌,而且往往胜过他。各成员之间的论战和战争是如此普遍,以致日耳曼的史书全是血淋淋的描写。在签订威斯特法利亚和约以前,一次三十年战争把日耳曼打得凋零荒芜。在那次战争中,帝国的一半站在皇帝一边,另一半站在敌对的瑞典一边。最后在外国的操纵下进行谈判,由外国参加的和约条款,成了日耳曼宪法的一个主要部分。

    如果在危急关头这个国家由于自卫而需要更加团结时,它的情况就益发悲惨了。军事准备之前要讨论,由于嫉妒、傲慢、互不相容的意见以及主权机构的相互冲突的借口,引起了多次枯燥乏味的讨论,以致议会尚未作出安排,敌兵已经到达战场,在联邦军队作好准备,迎战以前,敌人已经退回冬营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