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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联邦能防止国内派别之争和暴乱(2/2)

一个联邦政府之中。这才是我们现在的讨论所关心的真正问题。

    就孟德斯鸠反对一般性的各邦联合的建议而论,他明确地把联邦共和国当作扩大民众政府范围、并使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利益调和一致的手段。

    他说:假如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体,它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那末很可能,人类早已被迫永远生活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政体就是联邦共和国。

    “这种政府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打算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且同意作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就是几个社会联合而产生的新社会,这个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直到他们的力量能够为这个联合体提供保障的程度为止。

    “这种共和政体能够抵抗外来力量,可以自己维持下去而内部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麻烦。

    “如果一个成员企图篡夺最高权力,他不可能在所有的联合起来的各邦中具有同样的权力和威信。如果他对一个邦影响太大,就会使其他各邦惊惶不安。如果他征服了一部分,那些仍旧保持自由的部分,就可能利用被他篡夺的力量以外的力量来反对他,并且在他篡夺成功以前把他打败。

    “如果在联邦的某个邦里发生民众叛乱,其他各邦就能把它镇压下去。如果某一部分发生弊端,其他仍然健全的部分就能予以纠正。一个邦可能有一部分被破坏,而另一部分可能幸免;联邦可以解散,各邦则保留自己的主权。

    “联邦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它便享有各共和国的内部幸福,至于对外情况,由于联合,它具有大君主国的一切优点。”我认为大量引用这些有趣的段落是合适的,因为它们包括了赞成联邦的主要论据的通俗易懂的摘要,并且一定会有效地消除误用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而有意造成的错误印象。同时,它们与本文更直接的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是说明联邦有镇压国内分裂和叛乱的趋势。

    在联邦和各州的合并之间有一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前者的主要特征据说是限制其成员的集体权力的权威,而不限制组成联邦的个别成员的权威。争论者说:国民议会应该同内政的任何事情没有关系。参政权在各成员之间完全平等,也已经坚持下来,作为邦联政府的主要特征。这些见解基本上是武断的;既没有原则也没有前例予以支持。

    的确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这种政府通常的活动方式,是注意到差别是它们本质上所固有的;但是在大多数政府的实践上却有大量的例外,从而证明,就事例所涉及的范围来说,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准则。在这次研究的过程中,将会清楚地表明,当争论的原则已经普及时,它就成了政府中无法矫正的混乱和愚蠢无能的原因了。

    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来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是两者或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联邦权力的范围、变化和对象,都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只要其成员的独立组织不撤消,只要这种组织为了局部目的和机构上的需要而存在,虽然它会完全服从联邦的总的权力,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它仍然是几个邦的联合或者是一个邦联。新提出的宪法,非但没有表示要撤消各州政府,而且要使州政府成为国家主权的构成部分,准许它们在参议院有直接代表,而且让它们拥有某些独有的、非常重要的主权。就这一措词的合理含义而论,这同联邦政府的思想是完全符合的。

    在包括二十三个城邦或共和国的吕西亚同盟里,最大的城邦在全盟大会中有三个表决权,中等城邦有两个表决权,最小城邦有一个表决权。全盟大会有权任命各城邦的法官和行政长官。这的确是干涉它们内政的一种最巧妙的手段,因为如果有什么看来是擅自独占地方职权的事情发生,那就是任命它们自己的官员。然而孟德斯鸠在论及这种联合时说:“如果要我提供一个极好的联邦共和国的典型,那么这个典型就是吕西亚同盟”。于是我们看出,所坚持的那些差别,并不属于这位开明的民法家的考虑范围。我们从而可以得出结论说:它们是一种错误理论的新奇推论。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