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八、“一元”与“多元”(1/2)

    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或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未来,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之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结实的道理之中,也或许是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曾经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离的锁链,把真理、幸福、美德都系在一起”,“而在论及自由、平等、正义时,人们大抵也有类似的看法”(注23)。然而,这是正确的吗?事实上,我们却常常看见政治平等、有效组织、社会正义等,都和大多数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当然更不能和无所限制的“放任主义”相容;而正义、宽容、公众的与个人的忠诚、天才的要求、社会的要求之间,也会产生严重的冲突。从这些情形之中,我们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贯,人类的各种思想,当然更无法完全相容。可是,人们却一定会告诉我们说:这些价值必然能在某处、以某种方式,和平共存;因为,若非如此,宇宙就不成其为宇宙,也就不是一个和谐的状态了;若非如此,价值的冲突,就要变成人类生活中与生俱来的、不可消除的一种因素了。承认我们的某些理想之实现,在原则上,可能会使其他的理想,无法获得实现,也就等于是承认说:人类理想全部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式上的矛盾,是一种形而上的妄想。对于所有理性主义的形上学家而言,从柏拉图以降,直到黑格尔及马克思的最后门徒为止,放弃这种“必定有一最终的和谐状态存在,使所有的暗谜,均得到解答,使所有的矛盾,均得以化解”的观念,乃是鄙俗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作风,等于是向残酷的事实投降,不啻是使理智在事实面前破产。也就是—切解释、论证、以使任何事理都化约于一种体系的企图,宣告失败,这是理智深为不满、而无法接受的事。然而,我们假如无法“先验地”确知:我们在某处必能找到—切真正价值得以全然和谐的状态,或许是在某种理想的领域内,但是因为我们所知有限,所以无法想象到这理想领域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于是我们就必须回过头来,求诸于经验层面的观察结果(empirical

    observation)。以及日常的人类知识。而这些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则必然无法向我们保证,我们假定“所有的善,最后都能彼此协调一致”、或基于同样的理由,“所有的恶,最后也都能彼此协调一致”的说法,是正确的。甚至,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无法保证我们理解以上的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日常所经验到的世界,是同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而在这些目的和需求中,某一部分的实现,也必然会使其他部分遭受牺牲。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择的自由”(the

    freedom to choose)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人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世界上,必能找到—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论必须牺牲多少自由,人类为了使这个最终的完美状态早一日出现,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坚信:历史上某些最残暴无情的暴君与迫害者,其所以会泰然坚信他们一切所作所为,因为目的是合理的,所以行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这种“独断式的确定感”(dogmatic

    certainty)。我并没有说“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论是个人、国家、教会或阶级的“自我完美”,本身该受到责难;我也不是说人类在为这种理想做辩解的时候,所使用的说辞,都是在混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与心智的观念。事实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说明:国家或社会的“自我导向”的需求,推动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具影响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正的群众运动,而这种“自我导向”的需求,其中心观念,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若不认清这一,就无法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时代中,最重要的实与观念。然而,在我来看,我们却也同样可以证明:“

    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的公式,使人类的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其实是虚谬的。我相信,如果人类的目的,不只一种,而这些目的并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完全排除人类生活中,发生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无论其为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冲突与悲剧。因此,“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所无可避免的一项特征。这就使艾克顿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价值。艾克顿所主张的自由,本身即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我们混淆的观念、及紊乱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随意冒出来的暂时性需求,因此,并不期盼有朝—日,会有某种万应灵丹,来解除自由的困境。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是衡量社会行动唯一的、甚至最主要的标准。我们强迫孩童受教育,同时我们也不准动用私刑。这些都是对自由的某种约束。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约束有道理,原因在于我们认为,无知的蒙昧、野蛮的教育、残酷的享乐和刺激,比我们压制它们之时所免不了的“约束”(restraint),更为不好的缘故。这样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也就是说,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宗教、理智、经济、与美学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则又和我们对人类的看法、以及对人类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关。换句话说,这类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奠基于我们对“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在指导我们的行动。相对于穆勒所谓“萎缩偏枯的”、“狭隘扭曲的”

    人性而言,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呢?这就端视我们的

    价值观念而定。我们若反对有关检查制度(censorship)或个人

    道德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忍受的侵犯,则我们必先相信,这类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是一个善的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或径直是任何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而维护这样的法律,就是主张这些需求,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认定,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主观的标准所决定,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自由。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R.H.Tawney)曾经很正确地提醒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