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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2/2)

人的最高善即在于理解神,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及其附释,所谓最高善即人人共同之善,就人人皆具有相同本性而言,亦即人人所可同等具有的。此证。

    〖附释〗假如有人问:倘使遵循德性而行的人的最高善,不是人人共同的,又将怎样呢?是否将至于如上面所说见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依照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或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本性相符合的人,彼此皆会互相反对呢?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最高善之为人人所共同,乃基于理性的本身,而不是出于偶然的事实,因为最高善是从人的本质推出,而人的本质又是为理性所决定,又因为假如人没有享有此最高善的力量,则人将既不能存在,亦不能被认知。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对于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具有正确的知识乃属于人心的本质。

    〖命题三十七〗每一个遵循德性的人为自己所追求的善,他也愿为他人而去追求。而且他具有对于神的知识愈多,则他为他人而追求此善的愿望将愈大。

    〖证明〗只要人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绎理一,则人于人便最为有益。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九我们遵循理性的指导,同时也必然努力使他人也遵循理性的指导。但每一个遵循理性的命令而生活的人所追求的善,或者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每一个遵循德性的人所追求的善,既然是理解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所以每一个遵循德性的人所追求的善,他也愿为他人而去追求。再则**就其与心灵相关联而言据情绪的界说第一,即是心灵的本质。但是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包含有对神的知识在内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的知识所构成,如果没有对神的知识,则心灵的本质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所以心灵的本质所包含的对神的知识愈多,则那遵循德性为自己追求善的人,同时努力为他人而追求此善的愿望也将愈大。此证。

    〖别证〗一个人为他自己而追求的善或他所爱的善,如果他看见别人也同样的追求它,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他对它的爱,将更为持久。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绎理他将努力使别人也同样地爱它。但因此善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六绎理乃人人共同之善,人人皆能共同享受,所以据同一理由他将努力使人人都能共同享受。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他自己愈是享受此善,他将愈努力使人人皆能共同享受。此证。

    〖附释一〗一个人纯出于感情的努力使别人爱他所爱的东西,使别人依照他自己的意思而生活,则他的行为只是基于冲动,因而他会使得别人恨他,特别是那些另有不同的嗜好的人,与那些基于同样的冲动也要想努力使别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思而生活的人会表示恨他。因为他们出于感情而追求的最高善,每每只是一个人可以单独占有之物。因此那些共同爱好此物的人,他们的内心并不一致,即当他们爱好一物并对那物赞美备至之时,他们心中又复害怕别人真正相信他们的话。反之,一个依据理性以领导他人的人,其行为不出于冲动,而基于仁爱与友好,并且他的内心也是完全一致的。

    当我们具有神的观念或当我们认识神的时候,我们一切的**和行为,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我认为这就算是宗教。由于我们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所产生的为人谋幸福的**,我称为虔敬。一个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努力使别人与他缔结友谊的**,我便称为光荣。所谓光荣的行为,即是为遵循理性而生活的人所称赞的行为。反之,凡足以妨害友谊的联系的行为,便是卑鄙的行为。

    除此以外,我又已经指出什么是国家的基础了。

    据上面所说,于是真正的德性与软弱无力的区别,便显而易见了:真德性即在于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而软弱无力唯在于一个人让其自身为外物所支配,且为外物决定以作适合于外界事物的通常情况所需要之事,而不作单独足以满足自己的本性的要求之事。

    以上就是在第四部分命题十八的附释里我答允要证明的道理。由此足见禁止屠宰牲畜的律令,乃是基于虚妄的迷信和妇人之仁,而不是基于健全的理性。理性的命令,只教为我们尊重自己的利益起见,应与他人结为友谊,但并未教我们与禽兽结为友谊,或者与其本性和人性根本不同之物结为友谊。本来,我们对于禽兽应有的权利,和禽兽对于我们应有的权利,原是相等,但是每个个体的权利既为他的德性或力量所决定,因而人所有的支配禽兽的权利,便远超过于禽兽所有的支配人的权利。我并不否认禽兽也有感觉,但我却不承认,因而我们就不应尊重我们自己的利益,任意利用它们,依我们的最大方便来对待它们。因为他们的性质与人类的性质并不符合,他们的情感与人类的情感也不相同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七附释。

    此外我还必须解释的就是什么是公正,不公正,和什么是罪与功。关于这些概念请看下一附释。

    〖附释二〗在第一部分的附释里,我曾约许过我要解释赞毁,功罪,公正和不公正等概念。在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附释里我已经说明了什么是赞毁的意义,现在且让我在这里解释其余的几个概念。不过且让我首先略说几句关于人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区别。

    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皆得生存。因之,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所作所为皆出于他的本性的必然性。所以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各自辨别什么对自己是善的或者是恶的,每人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寻求自己的利益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十九及命题二十,为自己的仇恨进行报复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释理二,并且各自努力以保持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

    假如人人皆能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这样,每一个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绎理一就都可以获得他的自然权利而不致丝毫损及别人。但是他们据第四部分命题四绎理既受制于情感,而这种情感的力量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又远超过人的力量或德性,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三他们便被引诱到种种不同的方向,并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四陷于彼此互相反对,虽说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他们本来彼此都需要相互的扶助。

    因此要使人人彼此和平相处且能互相扶助起见,则人人必须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保持彼此间的信心,确保彼此皆互不作损害他人之事。至于此事要如何才能办到,要如何才可使得那必然受情感的支配据第四部分命题四绎理和性质变迁无常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三,能够彼此间确保信心,互相信赖,据第四部分命题七及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所说,已很明白,因为在那两个命题里,我曾经指出,任何情感非借一个相反的较强的情感不能克制,并且又曾指出,一个人因为害怕一个较大的祸害,可以制止作损害他人的事。就是这个定律便可以作为建筑社会的坚实基础,只消社会能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自身执行,这样社会就有权力可以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秩序,但法律的有效施行,不能依靠理性,而须凭借刑罚,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七附释理性不能克制情感。象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公民。由此我们就可容易看出,在自然的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服从任何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罪”的观念的,反之,只有在社会状态下,善与恶皆为公共的契约所决定,每一个人皆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所以“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反之,服从就是一个公民的功绩,因为,由于公民能服从国家的法令,他才被认为值得享受国家的权益。再则,在自然的状态里,没有一个人经过公共的承认,对于某种物品有何主权,亦没有任何自然物品可以说是属于这人的而非属于那人的,而乃是一切物属于一切人。所以在自然状态下,给己之所有以与人,或夺人之所有以归己的意志,皆无法想象。换言之,在自然状态下,即无所谓公正或不公正,唯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的承认,确定了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或不公正的观念。由此足见,公正与不公正,功与罪皆是外在的概念,而不是表明心灵的性质的属性。讨论至此已足,无庸多赘。

    〖命题三十八〗凡能支配人的身体,使身体可以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使身体能够多方面地影响外界物体之物,即是对人有益之物。一物愈能使身体适宜于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影响外界的物体,则那物将愈为有益。反之,一个使得身体愈不适宜于接受外物的影响或影响外物之物,即是有害之物。

    〖证明〗如果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四则心灵能够认知事物的能力将愈大。因此凡能影响身体使其能多方面适应之物,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命题二十七必然是善的,或是有益的;愈能影响身体使其能够多方面适应之物,将愈为有益。反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四,观其反面的道理,并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命题二十七。如果一物使得身体愈不能适应,则那物便是有害的。此证。

    〖命题三十九〗凡足以保持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是善的;反之,足以改变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是恶的。

    〖证明〗人身据第二部分公则四需要许多别的物体以资保存。但构成人身的形式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补则四前之界说乃在于人身的各部分依某种一定的比率彼此传达其运动。因此凡足以保持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即可以保持人身的形式,因此据第二部分公则三与六即足以使得身体可以接受多方面的影响,并可以多方面的影响外界物体,所以据前命题是善的。再则,凡足以改变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之物据刚才所引的界说,即足以使得人身另具一种形式,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序言末所说,这是自明的,即足以毁坏人身,因而使得人身不能够多方面的接受影响,所以据前命题是恶的。此证。

    〖附释〗究竟刚才所说的这些东西,对于心灵有多少益处或害处,将于第五部分中加以解释。

    这里必须说明的,就是我认为当人身各部分彼此间动静的比率一经改变时,则这个身体就是死了。因为我不敢否认,人的身体虽凭借保持血液的循环和别的特征,可以当作是活着的,但是它仍然可以改变成与它固有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别的性质。因为没有理由可以强迫我承认,只有当身体变成死尸时,它才是死的。而经验似乎告诉我们以相反的事实。有时一个人身体上会感受很大的变化,简直很难说他前后是同一人。就象我听见的关于一个西班牙诗人的故事,据说他得了一次病,他虽说是恢复了健康,但是他竟永远忘掉了他过去的生活,而不相信他过去所写的小说和戏剧,是出于他自己的手笔。如果他再将他的乡土语言忘记掉了,我们便真可以把他当作一个大婴孩来看待了。假如这个故事好象不能令人相信,那么我们又怎样解释儿童的心理呢?一个成年的人总是以为儿童的本性与他自己的本性大不相同,如果他不根据他所看见关于别人的事实,以推测他自己长成的经过,他几乎不能相信他曾经是一个婴孩。为了避免供给迷信的人以发生新问题的材料起见,对于这事,我愿意姑止于此。

    〖命题四十〗凡足以引导人们到共同的社会生活,或凡足以使人们有协调的生活的东西,即是有益的;反之,凡足以引起国家中的冲突的东西,即是有害的。

    〖证明〗凡足以使人们有协调生活的东西,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同时可以使得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二十七即是善的;反之,根据同一理由凡足以引起冲突的东西,即是恶的。此证。

    〖命题四十一〗快乐直接地并不是恶,而是善;反之,痛苦直接地即是恶。

    〖证明〗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是足以增进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情绪。反之,痛苦乃是足以减少或妨碍身体的活动力量的情绪,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快乐直接地是善,痛苦直接地是恶。此证。

    〖命题四十二〗愉快决没有过度,而永远是善;反之,烦闷便永远是恶。

    〖证明〗愉快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中愉快的界说是一种快乐,就其与身体相关联而言,乃包含身体所有的各部分都同等地感受的快乐。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身体的活动力量有所增进或助长,因而各部分彼此间能具有同一的动静的比率,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九愉快永远是善,而不能有过与不及。但烦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中烦闷的界说是一种痛苦,就其与身体相关联而言,痛苦包含身体的活动力量必有所减少或阻碍,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烦闷永远是恶。此证。

    〖命题四十三〗欢乐可以有过度而是恶;反之,就欢乐或快乐是恶而言,则忧愁可以是善。

    〖证明〗欢乐是一种快乐,就其与身体相关联而言,它是指身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些部分,较别的部分感受得特别多的快乐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中欢乐的界说。这种情感的力量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可以很大,以至于超过身体的活动,而坚固地纠缠着身体,因而阻碍身体的能力,使其不能适应多方面的影响。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欢乐可以是恶。而忧愁乃是一种痛苦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单就其本身而论,即不能是善。但痛苦的力量及其增长据第四部分命题五既为外在原因的力量与我们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我们可以设想这个情感的力量具有无限的等级和无限的种类,而且还可以设想忧愁的情绪据此命题的前部分就其能够阻碍身体适应的能力而言,可以限制欢乐的过度。故在这种情形下,忧愁可以是善。此证。

    〖命题四十四〗爱情与**可以有过度。

    〖证明〗爱情据情绪的第六界说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欢乐就是爱情。所以据前一命题爱情可以有过度。而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之大小,以其所自出之情绪的大小为准。既然一种情绪可以超过人的别种活动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则出自那一种情绪的**,亦可随之而超过别种**,因此**也可以有过度,正如前一命题证明欢乐可以有过度一样。此证。

    〖附释〗我称之为善的那种愉快,很容易想象,而难于在现实中观察。因为日常刺激我们的情绪,大都是起于身体某一部分的感受较别的部分特别多,因此多数的情绪都有过度,而且牢固地束缚着心灵,使单独观察一物,而不能思想他物。

    人们虽然受制于许多情感,但永远为同一的情感所支配的人,还不多见,不过为同一的情感所牢固地纠缠着的人,也复不少。我们也常常看见,有时许多人为一物所激动,甚至于即使那物不在面前,也确信其即在面前。假使一个人并不是在梦寐之中,而发生这类的事,则我们便说他是发疯了或癫狂了。至于那些陷于热恋的人,白天夜晚,只知梦想爱人或情侣,亦不能不说是疯狂,因为他们的行为处处足以令人发笑。但那贪婪的人,除金钱或财货外,不思其他,以及那虚荣心重的人,除荣誉外,不知其他,就其惯作于人有损之事,且足以引人怨恨而言,因不能认为疯狂,但真正讲来,贪婪,虚荣心,淫欲等虽没有被认作病症,事实上都是疯狂之一种。

    〖命题四十五〗恨决不能是善。

    〖证明〗凡我们所恨的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我们总是要努力消灭他,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我们便要努力去作一件恶事。所以恨决不能是善。此证。

    〖附释〗请注意,此处以及下列诸命题中,我所谓恨,皆是指对于人的恨而言。

    〖绎理一〗嫉妒,嘲笑,轻蔑,忿怒,报仇,以及其他与恨有关或为恨引起的情绪,都是恶。此理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与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也同样很明白。

    〖绎理二〗凡一切为恨所引起的**都是卑鄙的,而在国家内是不公正的。此理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并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附释关于什么是卑鄙和不公正的界说,也同样很明白。

    〖附释〗我发现嘲笑在本命题的绎理一里,我认为它是恶。与笑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因为笑与诙谐都是一种单纯的快乐,只要不过度,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本身都是善的。老实说,只有沉闷的、愁苦的迷信才会禁止享乐。为什么满足饥渴比起扫除烦闷更适于需要呢?我所深信不疑的理由如下:没有神或人,除非存心忌嫉的人会把人们的软弱无力,烦恼愁苦,引为乐事,或将人们涕泣,叹喟,恐惧以及其他类似之物,即所谓精神薄弱的表征认作德性。反之,我们所感到的快乐愈大,则我们所达到的圆满性亦愈大,换言之,吾人必然地参与精神性中亦愈多。所以能以物为己用,且能尽量善自欣赏只要勿因过度而感厌倦,因享受一物而至厌倦,即不能谓为欣赏,实哲人分内之事。如可口之味,醇良之酒,取用有节,以资补养,他如芳草之美,园花之香,可供赏玩。此外举凡服饰,音乐,游艺,戏剧之属,凡足以使自己娱乐,而无损他人之事,也是哲人所正当应作之事。因人身是许多不同性质之部分的组合体,须有新鲜多样的滋养品,庶全部体力,尽其性能,适应一切,而心灵因之亦可适于理解多量事物。这种生活方式与理想原则及一般惯习,皆最相符合。假如尚有其他生活方式,可供选择,则此处所提出者,实为至善,且最适于采取者。至欲求更明白详尽的说明,实无必要,故不多赘。

    〖命题四十六〗那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必尽可能用仁爱或德量以报答别人对他的怨恨,忿怒或侮蔑。

    〖证明〗一切起于恨的情绪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五绎理一皆是恶。故凡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九将必尽可能努力使他自己勿为恨的情绪所激动,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他将必努力使他人亦勿感受恨的痛苦。今恨可以因互恨而增加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但可以为爱所消灭,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恨可以转变为爱。所以那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必尽可能用爱或仁爱力关于仁爱力的界说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附释以报答别人对他恨怒或侮蔑。此证。

    〖附释〗一个想要以恨来报复损害的人,真是过的愁苦生活。反之,一个努力用爱去制服恨的人是很愉快的,很有信心的向前奋斗。他可以毫不费力地反抗一个人,甚或多数人,绝不须要求任何外力或命运的帮助。为他所征服的人,大都心悦诚服,而此种服善,非由于力量的缺乏,乃由于力量的增进。这些道理完全很明白的可纯从爱及知性的界说推出,实用不着一一加以证明。

    〖命题四十七〗希望与恐惧的情绪本身不能是善。

    〖证明〗希望与恐惧的情绪不能离痛苦而存在。因为据情绪界说第十三恐惧是一种痛苦,而希望不能离恐惧而存在参看情绪界说第十二、第十三的说明。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这些情绪本身不能是善,只有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三就它们能限制快乐的过度而言,才可说是善的。此证。

    〖附释〗我们可以说,希望与恐惧的情绪表示知识的缺乏,和心灵的软弱无力。依同样的原因,信心、失望、欣慰和悔恨,皆是心情软弱无力的标志。因为信心与欣慰虽是属于快乐的情绪,但须以痛苦、亦即以希望和恐惧的情绪为前提。因此如果我们愈能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则我们将愈尽量努力以求勿徒恃希望,应扫除恐惧,掌握命运,依照理性的切当的忠告,以指导我们的行为。

    〖命题四十八〗过奖与轻蔑的情绪永远是恶。

    〖证明〗因为这两种情绪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一及二十二皆违反理性,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二十七是恶。此证。

    〖命题四十九〗过奖容易使得那受过奖的人趋于骄傲。

    〖证明〗如果我们看见,有人因爱而对我们称许过当,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一附释我们将容易感得荣幸,换言之据情绪的界说第三十将容易感得快乐,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五容易相信所听见的他人称道我们之善。因此由于自己爱自己,我们会将自己看得过高,换言之,据情绪界说第二十八,我们容易成为骄傲。此证。

    〖命题五十〗怜悯在一个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本身是恶,没有益处。

    〖证明〗怜悯据情绪的界说第十八是一种痛苦,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本身就是恶。由怜悯而产生的善,如努力解除我们所怜悯的人的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绎理三的**,已经是纯出于理性的命令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真正讲来,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七唯有纯出于理性的命令的行为,我们才确实知道是善的行为。所以怜悯在一个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本身是恶,没有益处。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一个遵循理性的命令而生活的人,必尽量努力使他自己勿为怜悯之情所动。

    〖附释〗那个能正确理解事物莫不出于神性之必然。莫不依自然的永恒律令而发生之人,事实上将必不会发现任何值得恨,笑或轻视的东西,也将必不会怜悯任何人,但只就人的德性之所能达到的力量,努力去做善事,也可以说,努力去求快乐。我们可以说,一个容易为怜悯的情绪所感动的人,实为别人的愁苦或眼泪所转移,常常会做出一些他后来会失悔的事情来,一则因为根据情感,不能作出确知是善的事情,一则因为容易受假装的眼泪的欺骗。但此点我特别明白指出,只是对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而言。因为一个人既不依理性的指导,又不受怜悯的感动,以帮助他人的人,简直可以说是不人道;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他似乎已不复象一个人了。

    〖命题五十一〗好感并不违反理性,而是可以符合理性的,并且是可以从理性产生出来的。

    〖证明〗好感据情感界说第十九是对于曾作有利于他人之事的人的爱。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好感可以与主动的心灵相关联,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可以与理解的心灵相关联,所以好感可以与理性相符合。此证。

    〖别证〗一个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他为自己追求的善,也愿为他人去追求。所以如果他看见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作善事,则他为自己作善事的努力便增加了,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将感觉快乐,而他的快乐据假设将为对他人作善事那人的观念所伴随着。因此据情绪的界说第十九,他将对那人有好感。此证。

    〖附释〗愤怒,据我们所下的界说情绪的界说第十二,必然是恶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五。但必须注意的,就是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保持公共治安起见,惩罚一个损害他人的公民,这不能说是他对那公民发生愤怒的情绪。因为他惩罚那公民,并不是出于恨的情绪,想要消灭那个公民,而乃是基于对于职务的忠忱。

    〖命题五十二〗自我满足可以起于理性,且唯有起于理性的自我满足,才是最高的满足。

    〖证明〗自我满足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五是由于一个人省察他自己和他的活动力量而引起的快乐。但是人的真正活动力量或德性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就是理性,而理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及四十三就是他所能清楚明晰地考察的对象。所以自我满足起于理性。而且当一个人考察他自己时,据第三部分界说二只能清楚、明晰或正确地知觉从他自己的活动力量而出之物,或据第三部分命题三从他的理解力量而出之物。所以最高的满足惟有起于理性的考察。此证。

    〖附释〗自我满足实在是我们所能希望的最高的对象。因为正如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五所指出那样没有人努力保持他的存在,而其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绎理这种满足可以因称赞而愈益增进和坚强,反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五绎理可以因责罚而愈益扰乱不安,所以我们大都为荣誉所指导,很难忍受耻辱的生活。

    〖命题五十三〗卑谦不是一种德性,换言之,卑谦不是起于理性。

    〖证明〗卑谦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六是由于一个人省察他自己的软弱无力而引起的痛苦。但就人能够用真正理性来理解他自己而言,我们便假定他能够了解他的本质,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他的力量。假如当他省察他自己时,他觉察出他的软弱无力,则此种知识不是出于他能理解他自己,而乃是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五所指出的那样出于他的活动能力之受到阻碍。但是如果我们假定,一个人认识他的软弱无力,是由于他知道一个比他自己更有力量的存在,根据这个存在的知识,他限制他自己的活动力量,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实无异于承认他能够明晰地了解他自己,或者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他的活动力量,也因而增加了。所以卑谦或愁苦既是起于人之省察到自己的软弱无力,而不是起于理性或真理的考察;所以卑谦不是一种德性,而是一种被动的情感。此证。

    〖命题五十四〗懊悔不是一种德性,换言之懊悔不是起于理性;反之,一个懊悔他所作的事的人是双重的苦恼或软弱无力。

    〖证明〗证明这一命题的前部分与证明前命题相同。至于这命题的第二部分据懊悔的界说即可明白参看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七。因为一个懊悔他的行为的人,第一为恶的**所征服,第二为痛苦的情绪所侵扰。

    〖附释〗人们既然很少遵循理性的命令而生活,所以卑谦与懊恼的情绪以及希望与恐慌的情绪,对于人们到反而利多害少。因为人们既然不免于有罪过,那么他们最好是于犯罪过之后,有这种情绪随之。因为假如所有心灵软弱的人,尽都同样骄傲,毫不知羞耻,毫不知畏惧,这样还有什么联系可以使他们联合起来共同生活呢?可怕的事莫过于一大群人不知道畏惧。无怪乎,许多先觉之士,不为少数人的利益打算,而为公共的幸福着想,总是大大提倡卑谦,忏悔和敬畏。其实凡是受制于这几种情绪的人,远较别的人更容易领导,这样最后他们便可以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换言之,他们便可以成为自由人,而享受幸福的生活。

    〖命题五十五〗最大的骄傲与最大的自卑,都是对于自己本身最大的无知。

    〖证明〗此理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八与第二十九自可明白。

    〖命题五十六〗最大的骄傲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

    〖证明〗道德的原始基础乃在于遵循理性的指导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以保持自己的存在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因此一个不知道自己的人,即是不知道一切道德的基础,亦即是不知道任何道德。并且遵循道德而行,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即是遵循理性的指导而行。而一个遵循理性而行的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也必然自己知道他遵循理性而行。所以一个最不知道他自己的人,亦即象刚才所指出那样最不知道一切道德的人,最不能遵循道德而行的人,换言之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他的心灵必最为软弱。所以据前命题最大的骄傲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最明白地推知,骄傲与自卑的人最受制于情感。

    〖附释〗但自卑比起骄傲更容易校正,因为自卑是痛苦的情绪,骄傲是快乐的情绪,据第四部分命题十八后者较前者更为强烈。

    〖命题五十七〗骄傲的人喜欢见依附他的人或谄媚他的人;而厌恶见高尚的人。

    〖证明〗骄傲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八与第六是由于自己把自己看得太高而引起的快乐。那骄傲的人,将必尽量努力培养着这种自视过高的意见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所以他将必喜欢见那些依附他或谄媚他的人对于这些人的界说可以从略,因为他们是尽人皆知的,而逃避那些对他有正当评判的高尚的人。此证。

    〖附释〗若要将骄傲的弊病,在这里一一列举出来,未免太长。因为骄傲的人虽是受制于一切情感,却又绝少受制于仁爱及怜悯的情感。

    但这里我不可不略为提到的,就是有时所谓骄傲的人是指他将别人看得太低而言。在这个意义下,则骄傲应界说为由于一个人具有自认为高过别人的错误意见而引起的快乐。而与骄傲相反的自卑则可界说为由于一个人具有自认为不如别人的错误意见,而引起的痛苦。确定了这点,便可容易明了何以骄傲的人必然嫉妒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五附释,他对于那最以德性受人称赞的人便最怀忌恨。并且由此可以推知,他这种忌恨不是仁爱或恩惠所可容易克服的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一附释,于是他只喜欢结识那些谄媚依附的人,而结果这些人愚弄他,迎合他那软弱的心灵,把它由一个愚人弄成一个狂人。

    自卑虽是与骄傲反对,但实际却与骄傲最为接近。因为自卑的人的痛苦既是起于借他人的力量或德性以判断他自己的软弱无力,但假如他想象中完全以考量他人的短处为事,则他的痛苦将必减少,甚或感觉快乐。所以有句谚语说:“难中得伴,愁绪减半”。反之,假如他觉得与他人比较,他越是不如人,则他将越感痛苦。所以没有人比那自卑的人更容易起嫉妒之心,所以他们最喜欢努力观察别人的行为,其目的大都只在指责别人,而不在匡正别人。因此结果他只是称赞自卑,甚且以悲观自卑为荣,而且即当他们颂扬自卑之时,同时亦保持消极自卑的意态。这些都是从自卑的情绪必然而出,正如从三角形的本质,即可必然推出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一样。

    我已经说过,我认为这些或类似这些的情绪是恶的,乃因我只是着重情绪对于人类利害而言。但自然的法则只顾及自然的共同秩序,而人却只是此自然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我愿意附带提到这点,以便人们不致怀疑我只是列举人们的过恶疵病或荒谬行为,而未曾科学地证明事物的本性或特质。因为在第三部分的序言里,我已经说过,我考察人类情绪的性质,与考察其他自然事物的性质完全取同样的态度。真正讲来,人的情感如果不能表示人的力量和技巧,但至少足以表示自然的力量和自然的创造的技巧,绝不亚于我们所赞美的和所乐于观察的其他事物。但我上面这些讨论,其目的仅在于辨明个别的情绪,指出哪些于人有利,哪些于人有害。

    〖命题五十八〗荣誉并不违反理性,且可起于理性。

    〖证明〗这一命题据情绪的界说第三十,又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附释中关于荣誉的界说,是很明白的。

    〖附释〗所谓虚荣只是借大家的意见所养成的一种自满。只要大家意见取消了,则这种自满也就随之消散。这就是说据第四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一个人所能爱好的最高善也随之消散。因此,凡是从大众的意见中去求荣誉的人,必须日夜焦心瘅虑,不息地努力。活动、图谋以保持他的荣誉。因为人们是变化无常的,如果一个人不设法将他的荣誉保持住,则他的声名转瞬就会消逝。甚且因为人人都想求得大众的赞许,则这人很容易毁坏那人的声名。既然人们所争逐的都自以为是最高的善,因此各人皆发生一种极大的**,相互努力压制对方,谁最后崛起而为胜利者,才看见他所以获得荣誉,并不在于自己受用,而在于毁损他人。所以这种荣誉或满足,其实都是虚幻的,非真正的满足,只可说是虚荣。

    关于羞耻所须说的话,可以容易借用关于同情和懊悔所说过的话加以阐明。我现在只须略补说几句如下:羞耻也正如怜悯一样,虽不是一种德性,但就其表示一个人因具有羞耻之情,而会产生过高尚生活的愿望而言,亦可说是善的,犹如就痛苦足以表示受伤部分还没有麻木而言,则痛苦也可说是善的。因此一个人对于他的行为感觉羞耻,虽在他是一种痛苦,但比起那毫无过高尚生活的愿望的无耻之人,究竟是圆满多了。

    以上就是我所要说的关于快乐和痛苦诸情感的话。但就**而论,则**的善恶,以其所由起的情感的善恶为准。但一切**,只要是为我们的被动的情绪所产生的,都是盲目的此理很容易从第四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所说推演而出,而且只要人们是很容易教导成纯遵循理性的命令而生活,则这些**,将会没有什么用处。这点我即将简略阐明于下。

    〖命题五十九〗在我们为被动的情感所决定而产生的一切行为,也可以不为情感所决定,而为理性所决定。

    〖证明〗遵循理性的行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界说二不是别的,即是基于我们性质本身之必然性而出的行为。但痛苦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就其减少并限制此种活动力量而言,乃是恶。所以我们可以不为此种情绪所决定,以发出任何理性所不容许的行为。再则,快乐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一与四十三单就其足以妨碍人的活动能力而言,亦是恶。所以我们也可以不受其决定,以发出任何理性所不容许的行为。最后,就快乐之符合理性而言,快乐乃是善因为合理性的快乐,即是人的活动力量的增加与助长,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其附释惟有在人的活动力量没有增加到足以自己理解自己和自己的行为的程度之情形下,快乐才是被动的情感。因此假如一个人为快乐的情绪所鼓舞,而能达到自己正确地理解自己并理解自己的行为之圆满性,则他将能够依照理性以作他此时为被动的情感所决定而作之事,甚且可以作得更好一些。但一切情绪皆基于快乐、痛苦或**参看情绪第四界说的说明。而**据情绪界说一不是别的,即是努力行为的自身;因此凡我们为被动的情感所决定,而产生的一切行为,也可以不为情感所决定,而只为理性所决定。此证。

    〖别证〗任何行为,只要是起于我们感受着恨或别的恶的情绪,便可说是恶的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五绎理一。但没有单就任何行为的本身看来,是善或恶的正如我在第四部分序言内所指出那样。而同一行为可以时而叫做善,时而叫做恶。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九我们也可以把某时呼做恶的或起于恶的情绪的同一行为,通过理性的指导,使其转变成善的行为。此证。

    〖附释〗可以用一个例子将此点更加明白解释。譬如,似乎击物的行为,就其为一个物理的动作而言,我们仅仅注意一个人举起手臂,紧握拳头,用力运动全臂向下击去。这是基于人体的构造所具有的德性。但如果一个人为愤怒或忿恨的情感所激动,而有握拳挥臂的举动,则这事的发生,正如我们已在第二部分所证明那样,是由于同一行为可以和许多事物的不同的意象相联系,因此我们可以为我们只有混淆观念的意象所决定,也可以为我们清楚明晰地理解的事物的观念所决定,而发出同样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人能遵循理性的指导,则每一个起于被动的情感的**,将不复起什么作用。

    我们还可以看见,何以一个起于被动的情感的**可以说是盲目的。

    〖命题六十〗一个起于快乐或痛苦的**,假如此种快乐或痛苦只是与身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些部分相关联,而不是与整个身体的一切部分相关联,决不能照顾到整个人的利益。

    〖证明〗试假定某一身体甲的某一部分为一个外在原因的力量所加强,因而超过别的部分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则此一部分决不会努力以消失其力量,而使身体其余的部分得各尽其功能,因为这样,则此一部分将会有消失其力量的能力,据第三部分命题六这是不通的。所以身体的那一部分将努力以保持其那原有状态,同样,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及十二心灵也将努力以保持那原有状态。故起于此种片面的快乐情绪的**,决不会照顾到整个的人。反之,假如身体的甲部分受了限制,使得其余的部分占了优势,也可以用同样方法证明起于痛苦的**也决不照顾到整个人的利益。此证。

    〖附释〗既然快乐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大都只是与身体的一部分相关联,所以我们大都不顾及全部身体的健康。而只是要求保持我们的存在。而且,那些支配我们的**据第四部分命题九绎理也大都只顾及现在,而不顾及将来。

    〖命题六十一〗一个起于理性的**,决不会过度。

    〖证明〗一般地讲来,**据情绪界说第一即是人的本质,因为人的本质是在任何状况下被决定而产生某种行为,因此一个起于理性的**,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三,一个由我们的主动而发生的**,即是人的本性或本质,因为人的本质是被决定而产生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据第三部分界说二可以纯从人的本质加以正确的理解。假如,这种**可以过度,则人性的自身将会有超出其自身的可能,换言之,它将有超出它自身的能力的可能,这显然是自相矛盾,所以这种**决不会过度。此证。

    〖命题六十二〗只要心灵依照理性的指导去理解一物,不论所得的观念,为将来之物,过去之物或现在之物的观念,而心灵的感受都是同等的。

    〖证明〗凡心灵依照理性的指导所理解之物,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绎理二它都是依照同样的永恒性或必然性的形式去理解,因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及其附释它会感受到同样的确定性。所以无论它所得到的观念是将来之物,或过去之物,或现在之物的观念,心灵都是通过同样的必然性去理解的,因而它也得到同样的确定性。而且不论它所得到的观念是关于将来,过去或现在之物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它们都会是同样的真。换言之据第二部分界说四,都会永远具有与正确观念相同的特质。所以只要心灵依理性的指导以理解一物,不论所得的观念是将来、过去或现在之物的观念,而心灵的感受都是相同的。此证。

    〖附释〗假如我们对于事物的绵延能有正确的知识,而且能凭理性去决定其存在的时间,则我们将以同样的情绪去观察将来之物,如象现在之物一样。而心灵追求它所认为将来之善,也将如象现在之善一样,因此必能放弃现在的较小之善,以为将来的较大之善,且至少必可不去追求现在虽善,而会成为将来之恶的原因之物,这点此后即将加以证明。但对于事物之绵延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一我们仅能有不很正确的知识,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我们决定事物存在时间的久暂,仅能凭借想象力。而想象力对于现在事物的意象与对于将来事物的意象的感受,大不相同。因此我们所能具有对于善恶的真知识,仅仅是抽象的或一般性的知识,而我们凭借平时对于事物的秩序和因果的联系所下的判断,来决定何物对我们现在为善或恶的,都是出于想象的较多,而符合真实的较少。因此那由能顾及将来的关于善恶的知识所引起的**容易为对现时引诱力很强的事物的**所阻碍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十六,实无足怪。

    〖命题六十三〗那受恐惧的支配,去作善避恶的人,不得说是受理性的指导。

    〖证明〗一切与心灵相关联的主动的情绪,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三与理性相关联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只有快乐与**两种情绪。所以据情绪界说第十三那受恐惧的支配,或因畏祸而为善的人,不得说是受理性的指导。此证。

    〖附释〗世俗迷信之徒,只知诅咒罪恶,而不知教导道德,他们所汲汲从事的,不在于以理性去指导人,而在于用恐怖去恫吓人,只在于使人避害,而不在于使人爱德。其目的实不外乎使他人也象他们一样的苦恼。无怪乎这类人大都是很令人厌恶痛恨的。

    〖绎理〗在起于理性的**基础上,我们是直接地为善,只是间接地避恶。

    〖证明〗因为凡起于理性的**,决不能起于痛苦,而只能起于快乐的情绪,而快乐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不是被动的情绪,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一,决不会过度。所以此种**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是起于对于善的知识,而不是起于对于恶的知识,因此遵循理性的指导,我们是直接地追求善,只是间接地避免恶。此证。

    〖附释〗这一绎理可用一个病人和一个健康的人的例子去说明。病人因为害怕死,愿意吃他所不愿意吃的东西。而健康的人便对食物感觉乐趣,则较之因畏死或直接地欲避免死而用食物者,更能感觉生活的意味。同样的道理,当法官判决一个罪人的死刑时,他并非出于怨恨或忿怒,而乃只是基于对于公共幸福的尊重,故可说是纯是为理性所指导。

    〖命题六十四〗关于恶的知识是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关于恶的知识据第四部分命题八即是我们所意识着的痛苦之自身。痛苦据情绪界说三是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与七不能从人的本质本身得到理解。所以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三是建筑在不正确的观念之上的被动的情感据第三部分界说二。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关于痛苦的知识,或关于恶的知识,是不正确的。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如果人的心灵只具有正确的观念,它将不会形成恶的观念。

    〖命题六十五〗依照理性的指导,我们于两善中,将择其大者,于两恶中,将择其小者。

    〖证明〗如果有善物于此,足以阻止我们享受一较大之善,则此善物实际上即是恶。因为我们肯定事物是善的或恶的正如第四部分序言内之所指出那样,是就我们把它们拿来相互比较而言。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较小之恶,实际上即是善。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三绎理依照理性的指导,我们只是追求或择取较大之善与较小之恶。此证。

    〖绎理〗依照理性的指导,为了一个较大之善起见,我们宁愿择取较小的恶,如果一个较小之善可以成为较大之恶的原因,则我们亦宁愿放弃比较小之善。因为此处所谓较小之恶,实际上是善,反之,此处所谓较小之善,实际上是恶。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三绎理我们追求前者,放弃后者。此证。

    〖命题六十六〗依照理性的指导,我们宁追求将来的较大之善而不择取现在的较小之善;宁择取现在的较小之恶,而不追求将来的较大之恶。

    〖证明〗如果心灵对于一个将来之物能有正确的知识,则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二它对于将来之物的感受与对于现在之物相同。因为,单就理性的本身看来,正如本命题所假定那样,无论较大之善或较大之恶是在将来,或在现在,都是一样的。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五我们宁追求将来的较大之善,而不择取现在的较小之善等等。此证。

    〖绎理〗依照理性的指导,我们将追求足以成为将来的较大之善的原因的现在的较小之恶,我们将放弃足以成为将来的较大之恶的原因的现在的较小之善。这一绎理与前一命题的关系,正如命题六十五的绎理与命题六十五的关系。

    〖附释〗如果持上面所说的话与第四部分前十八命题里所证明的关于情感的力量的话相比较,便可容易看出,那只受情感或意见支配的人,与为理性指导的人,其区别何在。前者的行为,不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什么,而后者的行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仅作他所认识到在他的生活中最为重要之事,亦即仅追求他所最愿望的对象。因此我称前者为奴隶,称后者为自由人。至于自由人的性格与生活方式,我还要补充几句话在下面。

    〖命题六十七〗自由的人绝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死的默念,而是生的沉思。

    〖证明〗自由人,亦即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三他不受畏死的恐惧情绪所支配,而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三绎理直接地要求善,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他要求根据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原则,去行动、生活,并保持自己的存在。所以他绝少想到死,而他的智慧乃是生的沉思。此证。

    〖命题六十八〗假如人们生来就是自由的,只要他们是自由的,则他们将不会形成善与恶的观念。

    〖证明〗我曾说只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是自由的。所以一个生来就自由并能保持其自由的人,只会具有正确的观念,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四绎理他将不会有恶的观念,而且因为善与恶是相联系的观念亦不会有善的观念。此证。

    〖附释〗这个命题的假定,据第四部分命题四看来,显然是错误的,而且也是不能设想的。除非单就人的本质而论,或单就神而论,不是就神是无限的,而是仅就神是人的生存之原因而论,实无法理解。

    这一点以及我们前面所证明的几点,似乎即是摩西所记初人历史的意义。在摩西的初人历史里,除了上帝创造人类之外,没有设想到上帝的别种力量。换言之,他只设想到那最能照顾到人类的利益的力量。所以他警告我们说,上帝禁止自由人吃那善恶知识之树的果实,假如他吃了那树上的知识之果的话,他将立即恐惧死亡,而甚于愿意生活。他并且复进而告诉我们,当人寻着了一个完全与他的性质相符合的妻子时,他发现天地间除了他的妻子于他最有利益外,没有别的。及至他渐渐相信禽兽也与他有相似之处,他便立即开始模仿它们的情绪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因而失掉他的自由。直到后来教会中的长老才又将天赋的自由恢复转来。而此种自由的恢复乃得力于接受耶稣基督的精神的领导,亦即受上帝的观念的指导,而且唯有上帝的观念可以使人自由,使人力求自己所欲之善,让他人也可以共同享有,有如在上面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所证明的那样。

    〖命题六十九〗自由人的德性表现在避免危险和表现在征服危险方面,有同等伟大。

    〖证明〗一个情绪据第四部分命题七非通过一个相反的较强的情绪不能加以克制或排除。但盲目的勇敢或恐惧据第四部分命题三与五可以认为是力量同等强大的情绪。所以要想克制勇敢与要想克制恐惧所必需的心灵德性或意志力量关于意志力量的界说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附释必是同等的强大;换言之,自由人避免危险和征服危险都须凭借同等的心灵德性。此证。

    〖绎理〗因此在一个自由人那里适时的逃避比起战斗来需要同样强大的意志力量,这就是说,自由人选取逃避和选取战斗一样都需要具有同样的意志力量和机警。

    〖附释〗什么是意志力量或什么是我所了解的意志力量,我已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附释中解释过了。此处所谓危险是指任何一个足以为恶,如痛苦、怨恨、争执等的原因之物。

    〖命题七十〗一个生活在无知的人群中的自由人将尽可能努力避免他们的恩惠。

    〖证明〗每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附释都是根据他自己的情感来判断什么是善。所以如果一个无知的人施予他人一点恩惠,他将要根据他自己的意见加以估价,假如他看见那受惠的人将它估价稍低,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一他将会感觉痛苦。但自由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努力与他人缔结友谊,而不愿以施惠者依据其情感对于他所施的恩惠的估价为准则,去报答他人的恩惠。他但愿依据理性的自由判断的指导他自己以及别人,而且仅作他自己所知道的最重要之事。所以一个自由人为不致引起无知者的怨恨且不致屈服于无知者的嗜好而只是为了遵循理性的指导起见,将尽可能努力以避免他们的恩惠。此证。

    〖附释〗我说“尽可能避免他们的恩惠”,亦即含有不必完全拒绝他们的恩惠之意。因为人虽无知,究亦是人。对在困难中的人,他们也能给予出于人情的助力,须知此种人情内的助力,是人所有的最有价值的助力。故有时接受他们的助力并依照他们的愿望予以酬谢,也是必要的。此外,当我们辞谢他人的恩惠时,尤须谨慎,不可流露出轻视施惠人的态度,亦不可表现出因为吝啬而害怕酬报别人的恩惠,如是,便不致因力求避免他们的怨恨,反而惹起了他们的怨恨。所以于避免他人恩惠之时,我们必须顾全到利益与礼貌。

    〖命题七十一〗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有最诚挚的感恩。

    〖证明〗唯有自由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及其绎理一彼此间才最为有益,或彼此间才有最真挚的友谊的联系,而且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也唯有他们才会以同样热烈的爱情彼此力求互施恩惠。所以据情绪界说第三十四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有最诚挚的感恩。此证。

    〖附释〗那些为盲目的**所支配的人彼此间表示的感恩,大多是属于交易性质,或者是一种诱惑手段,而非真正的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