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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1/2)

    第一节

    论三种政体的性质

    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政体。即使是最没有学识的人们的见解也足以发现其性质。我假定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以上便是我所谓的每个政体的性质说。应该看到直接伴随这些性质所产生出什么样的法律。因此,这些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及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

    在民主政治之中人民在某些方面似乎是君主,在其他方面又像是臣民。

    只有通过选举方能成为君王,这亦是人民的意志所在。君王的意志体现于君王本身。因此,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在民主政体下的选举法应该如何规范、由谁规范,对于谁,就什么事情进行投票都必须予以阐明。其重要性亦如君主政体必须了解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之为君主,以及应该用什么方法治理国家一样。

    李巴尼乌斯说:“在雅典曾有一个异族人混人人民议会。”他最终被处死。这样一个人竟窃取了王权中的权利。

    确定组成议会的公民至关重要,否则,人们将不了解最终是人民或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人表达了心声。在拉栖弟梦,议会必须由一万名公民组成。在诞生于卑微却走向伟大的罗马;在经历了所有命运的兴衰荣辱洗礼的罗马;仍然是在罗马,曾几何时所有的公民在它的城围之中,还是整个意大利以及世界版图的某一部分在它的城围之中,议会中公民的数目从未固定不变过,这便是罗马最终覆灭的重大原因。

    拥有最高王权的人,民应该自己去做他们能够做好的所有事情,而那些自己无法出色完成的事情就应该让其代理者去完成。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并非人民所指派,他们便不能成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这种政体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们被称之为行政官吏。

    与君主们一样,人民甚至更加需要一个参政院或参议院来统领一切。但是,出于信任,其成员由人民选举。要么由人民直接挑选,像雅典的做法;要么由人民选举的官吏去挑选,罗马曾数度实行此种做法。

    人民十分荣幸地挑选其委托人,将应当委托的某一部分权力给予他们。人民只依据他们不能不知晓的事物以及明确感知某些事实时才能下决心行事。他们十分了解哪一位将领经常征战疆场,也同样知道他曾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功勋;因此,他们对选择哪一位将领非常在行。他们知道哪一位将领恪尽职守,且十分了解从法院归来的众人对他的满意程度,也同样知道他不曾有过受贿行为。人民所了解的这些情况足以使他们有能力选举一位法官。当人民被某位公民的慷慨大度或是他的丰厚财富所感动和感到惊讶时,就足以让他们选择一位市政官。人民在大庭广众之中探询而来的这些事实,要比身居深宫的君主了解得更清楚。那么,他们是否能够以此来处理某一事物,了解某些场所,把握某些机会和时机呢?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他们并不懂得这一切。

    如果有人对于人民这种鉴别功绩的天然能力心存疑虑的话,只要去探询一番雅典人和罗马人的一系列接连不断的令人叹为观止的选择,就足以使人信服,我们绝不能将这些选择归结为偶然。

    正如人们熟知的那样,在罗马,尽管人民被赋予提升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利,然而他们却从未决定选择过平民。在雅典,尽管依据阿利斯底德法律,可以从社会的任何等级中提拔官吏,然而据色诺芬称:“从未有过社会底层的人民请求获得过社会各阶层梦寐以求的,与拯救民生或者与获取荣誉相关的职位。”

    正如绝大多数公民虽然拥有相当足够的选举权利一样,他们却没有相应的被选举权。如出一辙,人民具有相当的能力听取他人交代事务管理的情况,他们自己却并不适合处理有关事务。

    事物总是要向前发展,并且要遵循某种规律运行,既不能太缓慢,也不能太迅速。但是人民的行为往往总是过于积极,或是过于消极。有时候十万只手臂能掀翻一切;而有时候十万只脚只能像昆虫一样蠕行。

    在平民政治的状态下,人民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伟大的立法者正是通过划分等级的方式而称著于世。这些等级划分的方式往往与民主政治的进程和繁荣程度相关联。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等级组合方式追随着贵族阶级的精神。我们可以从狄德·李维和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的著作里看到他是怎样将选举权赋予高等级的公民,而使他们将选举权玩弄于掌股之间。他把罗马人分为一百九十三个“百人队”,这些团队又被划分为六个等级。最富有但却人数最少的人们被划分在最高级别的团队之中;那些不怎么富有而人数较多的人们被划分在其次的团队中;所有赤贫的人群被他置于最后的一个团队里;而每个团队只有投一票的权利。所以,与其说是人在参加选举,不如说是资产与财富在参加选举。

    梭伦将雅典人划分为四个等级。这一划分是在民主精神引导下进行的。他把人民划分为等级,并不是以此规定什么人应该参加选举,而是确定什么人能够被选举。他让每个公民都拥有被选举权,四个等级中的每一个等级中都可以选举产生“法官”,但是只有前三个等级中才能选举产生“官吏”。这三个等级都是富裕的公民。

    在共和政体中划分拥有选举权的人是一项基本法律,因此进行选举的方式则是另一项基本法律。

    用抽签方式进行选举具有民主政治的性质;运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则具有贵族政治的性质。

    抽签选举的方式不会使任何人苦恼。这种方式让每个公民产生为祖国服务的合理希冀。

    但是,这种方式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也正是那些伟大的立法者竭力加以调整和纠正的理由所在。

    在雅典,梭伦规定:用选择方式任命所有的军事职务。参议员和法官以抽签的方式选举产生。

    他规定那些耗费巨资的文职行政职位以选择的方式授予,其他的职位通过抽签给予。

    但是,为了纠正抽签选举的弊端,他调整为:只能从自荐的人们中进行挑选;中选的人们还将接受评判官的审查;而且每个人都有权对不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出指控。这样就让抽签和选择方式兼而有之。当官吏结束他的任期时,必须接受另一次对他任期内品行和表现的评价。没有能力的人,在自荐抽签选举时,当然会十分勉强地提出自己的姓名。

    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也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选择应该是公开地进行,还是秘密地进行,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西塞罗曾指出,在罗马共和国的末期,规定选举应秘密进行的法律[1]终于成为使共和国覆灭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秘密投票方式在不同的共和国有着各种各样的方式,我认为这正是应该认真思索之处。

    毫无疑问,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2];这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地位卑微的民众应得到权贵的指导,并应受到某些人物庄严态度的约束;因此,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当实行秘密选举时,一切都被破坏殆尽;指导迷途羔羊般的民众已不存在可能性。而在贵族政体下,贵族阶层行使选举权[3],或是在民主政体之下参议院行使选举权[4],其共同的目的就是防止阴谋诡计,因此,其选举不会在过分秘密的状态下进行。

    对于参议院而言,阴谋诡计是危险的;对于贵族团体亦然。但是对于人民并非如此,因为人民的天性受到感情的左右。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一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

    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然而,在众多的场合却十分有必要由参议院制定;某项法律在最终确定之前试行一番,往往是切实可行的手段。罗马和雅典政体对此十分明智。参议院决议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而这些决议只有获得人民的赞同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相关的法律

    在贵族政体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其余的人民与这些人的关系充其量也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

    那里并没有实行抽签选举,因为那样会产生种种不利因素。事实上,一个已经建立了令人痛苦至极的爵位阶层的政府,即使选择抽签选举的方式,也无法减轻人们的憎恶感,因为嫉妒的是贵族阶层,而不是官吏。

    既然贵族的数目如此庞大,就必须由参议院协调处理贵族团体无法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决议中的某些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参议院中实行的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团体中则是民主政治,人民沦落到一钱不值的境地。

    如果能通过某种间接的途径,使人民摆脱灭顶之灾,在贵族政体下将会是一件幸事;如同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主要由人民中的精英人物进行管理,人民在政府中拥有某些权势,也会尽享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