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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解决所提出的那些疑问,以补充那些对透明体及其光滑面保持种种不同位置的可见事物的论述(2/2)

明这是不可能的,证明在两个形体之间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性态和位置:其中的一个可以影响另一个而并不相遇。

    这里只剩下一种不可思议,情形正如:如果在一切形体中,有些形体只是凭着这种分开的性态而对其他形体起作用,那么当人们看见一个活动者凭相遇而起作用时,就会觉得不可思议,同样地,现在人们是对于并不相遇而发生影响的东西觉得不可思议。

    既然这种情形对于第一理智①来说并不是不可能的,而我们用来证明这种情形的学说的真理性使它成为必然的,根本没有任何有力的论证可以推翻它,所以我们说,凭自身发光的、照亮了的、有色的形体,是可以作用于正对着它的形体的,只要后者像视觉那样,可以接受影像,不过这两个形体中要有一个没有颜色(这是类似所见对象的形式的一种形式),才能发生影响而并不对中介起作用,因为中介由于透明,是不能接受的。

    ①指真主的理智。——译者

    所以那种说法②并不是自明的,也没有什么有力的论证可以证明它,除非一个形体是凭着透明的中介绝对地作用于正对着它的东西;但是这一点对于第一智慧来说,是大家承认的,而按照我们用来证明知觉的情况的那些根据,这一点也是明显的。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②主张那种形式是形体的说法。——译者

    同样地,也并不是不可能有两种中介来代替一种单独的中介,即这种中介与另一种中介,以及有两种性态和位置来代替一种性态和位置,即我们已经讲过的那种性态和位置与另外一种性态和另外一种位置。因此,代替这种唯一的透明中介,会有一种有色的、光滑的中介与透明的中介在一起,代替正对这种发光和照亮的东西的性态,会有正对这种光滑的东西的性态,这种光滑的东西,是具有前面与发光的、照亮的可见物一同指出的性态和位置的。所以,这种形体可以在一切接受者之中造成一种正对着的东西,这种正对着的东西是它自己的,是光滑的,它正对着的东西乃是在透明体中。

    但是,既然一个光滑的东西跟着另一个光滑的东西,一直到无限,如果这两个光滑的东西在依照了一定的位置以后发生作用,这就是它的形式,而这个形式并不是显明地在光滑的东西里起作用的。所以,透明的东西与光滑的东西,乃是一件东西作用于另一件东西时所需要的两种东西,而这种作用本身并不在这两种东西里面。所以,如果情形是这样的,并且光滑的东西的影子和别的东西的影子一同到达视觉,而且这两者一同在观看者的同一个部分里被看见,人们就会认为影子是在光滑的东西里面被看见的,与他们关于光线的说法相反。

    至于导致这个结果的那条途径,则是认为不应该是所有的东西都凭着影响所有的东西而造成一种与它自身类似的结果,也同样不应该承认事物凭着影响造成与它自身类似的结果。所以,可以承认的是发光的东西与被照亮的东西两者凭着影响在空气上造成某种印象。这种印象并不为发光者与被照亮者的形式这样的影像所表象,相反地,乃是一种不为视觉或另一种感觉所感知的印象,是凭着影响产生在空气上面的。

    同样地,可以承认在光滑的东西①上,凭着影响,或者通过透明体为中介,或者不通过中介,产生某种印象。其次,透明的或光滑的东西在视觉器官上面产生一种印象;这种印象与某种形式相似,首先对这两者的每一个发生影响。于是,这两者的每一个在受到影响后凭着影响产生一种印象,与它本身之内的东西相反,我的意思是说:产生影响的东西、可见者影响透明的东西或光滑的东西,透明的东西和光滑的东西则影响视觉。而这是屡见不鲜的,我的意思是说,一件东西凭着对另一件东西的影响,产生一种印象,与它的本性相反,然后这第二件东西又凭着对另一件东西的影响,产生某种与第一件东西的本性相似的东西,例如运动;事实上,运动在一件东西的形体上产生热,使它变热,然后这热又产生一个运动,在数量上与第一个运动不同,但是在种类上与它一样。

    ①如镜子。——译者

    有时这种情形在镜子里被看到,凭着镜子,光和颜色被反射到一堵墙上,因而固定在墙上,不过对于观看者所在的那些地点说是不移动的,而且也根本不是固定在镜子里面,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固定是通过镜子而达到墙上的,如果它在镜子里被看到,那并不是作为固定在镜子里而被看到的。所以镜子凭着影响产生一种印象,这种印象是作为在其中产生的某种性质,而并不是作为一种以固定为目的的性质。视觉的性态就是根据这一点。

    至于说到那种为水所屈折的状态,那些主张光线说的人曾经说,光线落在水上时,就扩张开来,但是首先破碎了,因而取得一个比较显著的地位,然后穿入水中,连同着比正对着水的东西更显著的某种东西而看到水。至于那些主张影像说的人,其中有一些人曾经说,其原因在于正对着的东西的一个部分造成传达,因为这一部分是通往对面的东西的通道的一个地区,并在于它的另一部分造成传达,因为这个部分是一面镜子。差不多人们简直是认为:一切东西之造成传达,都只在于它是一面镜子,但是内部的镜子与外部的镜子是相反的。①

    ①这一段相当晦涩。所谓“其原因”大约是指“视觉的原因”,所谓“通道”,大约是指恩培多克勒所谓“形体有孔道”,所谓“镜子”,大约是指“凭借反射作用造成传达”;外部镜子和内部镜子的说法不知出处。——译者

    古代注释家中那位最杰出的人②曾经说过,当事物不为视觉深深地凝视时,看起来就比较远,而视觉由于凝视而散开,于是事物的影像就变大。这种说法可以由下列事实证实:事物在一定的距离处,人们惯常看见它有一定的大小,如果它被想像得比它所在的地方更远,它的大小看起来却并不像使人想像的那个距离处的大小一样,而相反地它的大小比那个大小要大些,因为它实际上是靠近的,人们就会看见它的容积比它因那个距离而有的容积更大于是它就被想像成比大家所知道的更大。

    ②指阿弗罗德西亚的亚历山大。——译者

    其次,至于视觉的这种增益,证明这些原则的人是需要理解它的,并且需要做到完全明白真理怎样会宜于在这里面。此外,这种怀疑的来由,并不是在于它专门附和这两种说法中的一种,而排斥另外一种。因为,如果持破碎说的那些人所讲的那种破碎是造成迷乱的,光线为什么会仍然遵循它的性态,为什么不会再来一次呢?因为它这样就会与那种依直线穿入的光线的本性相等了。如果对于那种遇到水就往水里跑的光线,这是不可能的,其次,如果事物钻到水里就扩大起来,光线要是破碎的,为什么会由于穿入而扩大呢?它要是很有秩序的,为什么不会凭它的扩展而扩大呢?因为推理证明,光之凭扩展而达到水,是因为它是连续的,而不是因为它扩张。总之,情形的确是这样,第一位大师①说得好:因为可见的对象是从广往狭扩展,并且聚集在其中,这样说,对于可见的对象来说,比起说观看者从眼睛发出、扩散到广阔处来,要更有助于肯定其形式。在这个地方,他所说的可见对象、观看者、光和镜子的位置的性态就属于连属的东西。

    ①指亚里士多德。——译者

    我们说,有时候,可见对象与发光者以及观看者是在同一种透明体里面,有时候发光者与视觉对象是在两种透明体里面,在这两种透明体之间是有一些表面的。所以,如果表面的位置是在观看者与发光者之间正对着的东西里面,造成照亮的作用,这个表面就不会被看见,像天球和空气的表面那样。

    但是,如果表面在这以外,像水的表面那样,同时如果我们在空气里面,而发光体并不在那个正对着的东西里面,来自发光体的光就会被这个表面反射到视觉,于是我们就会分明地看见这个表面。因为你已经知道反射是干什么用的了。

    但是如果光在反射一个可见对象的表面里面,其中的东西要是透明体,就会使可见对象被看见,要是一面镜子,也会使这个对象被看见,在这个地方的镜子,就相当于正对着可见对象的东西,如果这个对象暴露在观看者面前的话;但是,如果它是遮盖着的,而镜子又在眼中发出的线与可见对象发出的垂直线相遇的地点,它的影像就会从它依直线而到达。因为如果你把一个指环投到一个盘子里,因而看不见它,而如果在盘子里倒满水,你就会看见它了。

    但是如果可见对象在一个中间的透明体外面,而这个透明体是与观看者和发光体所在的那个透明体不同的,的确,这个中间的透明体就会使它被看见。而如果情形不是这样,而是可见对象在观看者旁边,的确,这个透明体就不会使它被看见,除非是有一件放在这一边的东西给它一种外来的颜色,它才被看见,就像有色水晶球的两边之一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