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八章 联邦宪法(2/2)



    但是在美国,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设立一个既不属于前一系统又不属于后一系统的仲裁法院。

    因此,必须使这两个法院中的一个法院有权自行断案,有权受理或拒绝受理案件。不能将这项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如在法律上将这种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则事实上等于破坏联邦的主权,因为州的法院获得宪法解释权后,很快就会恢复以前被宪法的有关条款夺去的那部分独立性。

    由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的目的,是防止各州的法院各行其是地决定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并建立一个统一解释联邦法律的司法仲裁单位。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托出去,说它是属于联邦管辖的,或能把本应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硬说成是属于自己管辖的,则这个目的便无法达到。

    因此,联邦的最高法院便受权解决与法院的管辖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

    这对州的主权是一个最严厉打击。这样一来,州的主权不仅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法律解释的限制,既受一个已知范围的限制,又受一个未知范围的限制,既受有明文规定的限制,又受无明文规定的限制。不错,宪法已为联邦的主权规定了明确的界限,但同时又规定:一旦联邦的主权与州的主权发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来裁定是非。尽管如此,这样的诉讼可能威胁州的主权的危险性,实际上并不如表面看来那样严重。我们以后将要谈到,美国各州实际拥有的权力远远大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法官们感到,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比较软弱。他们受理依法有权审理的案件时,如果附带为他们规定了一些不合理要求,他们宁愿放弃审判权而不予受理。

    联邦系统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案件与诉讼当事人是联邦系统法院审判的要件——牵涉外国大使的诉讼——牵涉联邦的诉讼——牵涉一个州的诉讼——由谁审判——因联邦法律而产生的诉讼为什么要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不履行合同的诉讼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这种安排的后果在找到确定联邦系统法院权限的方法之后,美国的立法者们又规定了哪些案件应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

    他们规定了只能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的诉讼人的范围,而不管诉讼标的是什么。

    随后,他们又规定了只能由联邦系统法院判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而不管诉讼人是何人。

    因此,诉讼当事人和案件是联邦系统法院审判的两项要件。

    外国大使是联邦的友好国家的代表;凡涉及他们的案件,也可以说是涉及全联邦的案件。当外国大使为诉讼的一方时,诉讼一定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因而自然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判决。

    联邦本身也可能涉讼。这时,它如在向代表联邦本身主权的法院控诉之后,又到其他法院去起诉,则于理不合,并有违国家的惯例。这种案件只能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判决。

    当诉讼的双方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州时,将案件交由哪一州的法院审理都不恰当。最可行的办法,是挑选一个不致引起两造的任何一方怀疑的法院,而这个法院自然就非联邦系统法院莫属。

    当诉讼的双方不是个人而是州时,除了上述的公平理由之外,还应当加上一项政治理由。这时,两造的性质便使整个诉讼具有了全国影响。两州之间的微不足道争端,都将影响全国的和平。

    往往诉讼的性质本身就可决定管辖权的归属。比如,凡与海商有关的问题,都应由联邦系统法院解决。

    不难看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乎所有这类问题,都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评价。从这一观点来看,可知这类问题都要涉及整个联邦与外国的关系。而且,海上也不象在国内能够划定司法管辖区,所以要有一个能够审理起因于海上的诉讼的国家法院。

    联邦宪法把几乎所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诉讼,都定于一个项目之内。

    对这方面所做的规定虽很简单,但人们可以从中看到立法者的整套想法和列举的事项。

    美国宪法中说,联邦宪法可以审理能从合众国法律找到根据的一切诉讼。

    举两个例子,就可对立法者的意图一目了然。

    例如,宪法禁止各州制定有关货币流通的法律,但有一个州不顾这项禁令,制定了一项类似的法律,而有关方面可因其违宪而拒不执行。这就要由联邦系统法院来处理,因为打击这种行为的手段存在于联邦的法律之内。

    再例如,国会规定了一项进口税,但在征收时遇到了困难。这个案件也要向联邦系统法院提出,因为诉讼的原因在于对联邦法律的解释产生了分歧。

    这项规定完全符合联邦宪法采用的基本原则。

    不错,按1789年通过的宪法建立的联邦,只享有有限的主权,但宪法又欲使联邦在这个范围内成为一个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即主张在这个范围内,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一点一经提出和得到同意,其余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如果承认合众国是由宪法规定的拥有主权的国家,就得给它以一切国家所具有的权力。

    但是,自有国家以来,人们就一致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在本国法院审理有关本国法律执行的问题。但有人反驳说,联邦在这一点上却处于独特的地位:只是从特定的方面说来它是一个国家,而从其余一切方面说来它又算不上一个国家。由此将产生什么结果呢?结果是只在与特定的方面有关的一切法律上,它有权成为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实际的困难在于确定这个特定的方面是什么。而这一点一旦解决(我们在前面论述审判权管辖时,已经说明这一点是如何解决的),实际上就不会再有问题了,因为只要确定一件诉讼是属于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就是说按宪法规定这是属于联邦的主权时,诉讼自然应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判决。

    因此,只要联邦的法律受到侵犯时,或要采取手段保卫这些法律时,就应当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是随联邦主权的扩大或缩小而扩大或缩小的。

    我们已经说过,在1789年,立法者们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权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让其一掌管联邦的一切共同利益,让其二掌管各州的一切独自利益。

    立法者们当时最关心的,是用足够的权力将联邦政府武装起来,使它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防御各州的侵犯。

    至于对各州,立法者们则采取了各州在本州内享有自由的普遍原则。中央政府不能到各州去指导它们的活动,甚至不能检查它们的活动。

    我在讲述权力划分的那一节中,已经指出这项原则并未自始至终受到尊重。有些法律尽管看来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但这个州却无权制定。

    如果联邦的某个州颁布了这种法律,则因执行此项法律而受害的公民可向联邦系统法院控告。

    因此,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就不仅扩及基于联邦法律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而且也扩及每个州违宪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诉讼。

    各州均不得在刑法方面颁布溯及既往的法律。被这种法律判刑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上诉。

    宪法也不准各州颁布使合同的既得权益遭到破坏或更改的法律(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

    一个公民确信自己的合同权益被本州的法律损害时,可以拒绝执行该法,并向联邦系统法院控告。

    我认为这项规定对各州主权的打击远远超过了其他一切规定。

    为了明显的全国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宪法规定间接给予联邦政府的权气却难于理解,而且它的范围也不明确。实际上,有许多政治性法律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并且由此侵犯了中央主权。

    联邦系统法院的诉讼程序联邦系统法院的天然弱点——立法者为了尽量使个人、而不让州出席联邦系统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怎样达到这一点的——联邦系统法院对私人的直接审理——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系统法院只做削弱各州法律的判决,而不做废除它们的判决我已讲了联邦系统法院都有什么权利,现在来谈一谈它们如何行使拥有的权利。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不可抗拒的司法权来自国家的法院在处分触犯法律的个人时是代表整个国家。在这里,权利的观念,同支持权利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在这种国家里,与司法当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中的各个党派。结果,司法当局的道义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因此,在联邦制国家,司法当局的力量自然减弱,而受审人的力量却很强大。

    在联邦制国家,立法者应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那样的地位,换句话说,立法者的经常努力,应当是使司法当局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一个政府,不管其性质如何,都要统治其被治者,以强其他们履行义务;它也要保护自己,以防止被治者侵犯。

    关于政府强迫被治者服从法律的直接行动,按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采取(这也是美国宪法的创举),即责成联邦系统法院在执法时只以个人为受审主体。既然已经宣布联邦是享有宪法规定的那部分主权的单一制统一国家,所以根据这部宪法建立和办事的政府就享有全国政府拥有的一切权利,而向公民直接发号施令的权利,则为其中最主要的权利。因此,比如当政府公布征税的法令时,这就不是向各州征收,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向每个应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

    至于负责保证联邦的这项法令贯彻的联邦司法当局,则不能判处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同其他国家的司法当局一样,联邦的司法当局只能处分个人。

    应当指出,联邦在这方面是自己选择对手的。它选择的对手是软弱的,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而这些法律又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利。这时,在联邦与制定法律的州之间,不免要发生主权冲突。为了解决冲突,只能采取危险最小的处理办法。我前面讲过的总原则,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处理办法。

    根据通常的想法,遇到我方才提到的这种案件,联邦一定要向联邦系统法院控诉侵权的州,而联邦系统法院也将宣判该州制定的法律无效。这样的处理也最合乎情理。但是,这样一来,联邦系统法院就要与该州处于针锋相对的地位,但这种情况却是联邦系统法院打算尽量避免的。

    美国人认为,执行一项新的法律而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认为,这种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各州用立法措施损害联邦,所以他们在立法时保护了这种私人利益。

    假如,一个州向一个公司出卖了一块土地,而一年后它又以一项新的法令把这块土地派做它用。这样,它就破坏了宪法中有关禁止更改依合同而获得的权利的条款。当依据新的法令购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时,已经依据旧的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要求联邦系统法院宣判新的占有无效RK。因此,事实上就要迫使联邦司法当局侵犯州的主权。但是,联邦司法当局只是间接地向州进攻,而且只援引该州所订法令的细节。它所攻击的是法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原则。它不宣判取消那项法令,而只是削弱它的效力。

    最后,再假设一个案例。

    在美国,各州都是享有公民权的独立存在的自治体,所以它们既可以向法院起诉,又可以被控诉于法院。比如,一个州可以向法院控告另一个州。

    这时,争讼的问题不涉及联邦攻击地方公布的法令,只是诉讼当事人均为州而已。这种案件,除了诉讼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而外,与其他案件没有两样。在这里,本章开始时指出的危险依然存在,而且很难避免。这是联邦体制固有的危险,以致在国内出现一些使司法当局难于对抗的强大阻力。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权中居于高位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过象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在详细考察最高法院的组织之后再全面分析它拥有的职权,就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创制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政府向来极其反对将与其本身利害攸关的案件交由司法当局审理。政府越是**,这种反对情绪也自然越大。反之,随着自由的与日俱增,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愈益扩大。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争讼问题,不管其起因如何,都可以提交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审理。

    而在美国,这个学说却得到实行。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有关海商方面的问题,凡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专管。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在于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任务则是调整政府与被治者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则几乎全由各州的主管机关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职责之所以重大,除了上述的重要原因之外,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审理私人间之案件,而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说能够审理州的主权。当法院的执达吏登上法院的大堂,简单地宣告“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时,使人感到这个大堂不是一般的法庭。而当你想到两造中之一方代表着一百万人,另一方代表着二百万人时,便不禁感到七位法官的责任十分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要使如此众多的同胞有悲有喜。

    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勿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于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因此,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

    总统可能犯错误而不致损害州,因为总统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可能失误而不致败坏联邦,因为权力大于国会的选举团可以通过改选议员的办法改变国会的面貌。

    但是,最高法院如由轻率冒失或腐化堕落的分子组成,联邦就有陷入无政府状态或引起内战的危险。

    然而,无论如何不要弄错,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庭的组织,而在于联邦政府的性质本身。我们知道,其他体制的国家并不需要象联邦制国家那样建立强有力的司法权,因为那里的个人在同国家权力斗争时不能处在较强或较好的地位去抵抗政府动用武力。

    不过,一个政权越是需要加强,它就越是需要扩大和独立。而它越是扩大和独立,就越要滥用职权,从而能够造成危险。因此,弊端的根源并不在于这个政权的组织,而在于建立这个政权的国家的体制本身。

    联邦宪法在哪些方面比各州宪法优越为什么可以拿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比较——联邦宪法之所以优越,应当特别归功于联邦立法者的才智——联邦立法机构不象各州立法机构那样过于依附人民——行政权在其行使范围内比较自由——司法权较少屈服于多数的意志——其实际后果——联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固有的危险减少,而州的立法者却使它增加联邦宪法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上,与各州宪法根本不同,而在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上,又与各州宪法极为相似。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务不同,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一样的。从这个特有现象对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进行比较,可能是有好处的。

    我认为,联邦宪法在整体上优越于各州宪法。这种优越性来自数个原因。

    现行的联邦宪法,其制订时期晚于大多数州,所以它能从吸取经验当中获得好处。

    但是,当我们想到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十一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而这些新参加进来的州又差不多总是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宪法的缺点所做的补救时,那就总得承认制定时期较晚这个原因,对联邦宪法的优越性只起了次要作用。

    联邦宪法所以优越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们的品格。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当时,仿佛是很难将各州联合在一起的。可以说这种危险是人所共睹的。在这个紧急关头,人民坚定地选择了最值得他们尊敬的人,而没有去选择他们最喜爱的人。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联邦的立法者们几乎全以他们的才智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著称。

    他们全是在社会处于危机时期成长起来的。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同一个强大而专横的权力当局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斗争。后来,这场斗争结束了,但人们在斗争中奋起的激情,仍在同已经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战,于是立法者们号召人们冷静下来。他们心平气和地以锐利的目光观察国家的局势,认为一场决定性的革命已经完成,而今后危害国家的灾难只能来自自由的滥用。他们有勇气说出自己的这种想法,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自由怀有真挚的和炽烈的爱。他们敢于要求人们节制自由,因为他们真诚地不想使自由破灭。

    大部分州的宪法都把众议员的任期定为一年,把参议员的任期定为二年。因此,两院的议员可以经常和最严格地受制于选民的最微小愿望。

    但是,联邦的立法者们认为,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使代议制的主要成果改变了性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权力的基础交给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把联邦议员的任期加长,以使议员能有更广泛的自由行使其职权。

    联邦宪法也象各州宪法一样,将立法机构分成两院。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却由候选资格相同的当选议员构成,而且也以同样的方式选举。因此,多数的感情和意志能够同样容易地在这一院或那一院反映出来,并能同样迅速地在这两个院找到代言人和工具,这就给法律的制定工作带来了粗暴性和轻率性。

    联邦宪法也规定联邦的两院由人民选举,但改变了候选资格和选举方式。改变的目的,是要使两个立法机构之一支,能象在其他国家那样,即使不代表不同于另一支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优异的才智。

    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年龄,才能当选为参议员。首先选出一个人数不多的会议,然后由这个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

    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既然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立法机构有一种惯于包揽一切权力的倾向。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为多数的**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经常屈从于民主的这种任性,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即州长,表面上似乎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只是立法机构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从哪里汲取力量呢?从任职期限去汲取吗?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从他的特权去汲取吗?他毫无特权而言。立法机构可以把自己所订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自己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去办理,由此架空行政长官。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用停薪的办法,使行政长官处于近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则把行政权的全部权限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之手。按宪法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在任职期间不得扣发他的薪金,他有一队侍从保护,并享有搁置否决权。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地规定执行权的范围以后,又尽量设法使他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的独立地位。

    在各州的宪法中,司法权是一切权力中最不受立法权限制的权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机构却保留了规定法官薪俸的权限,这就必然将法官置于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就剥夺了法官的大部分权限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在一起。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就是该州的审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联邦宪法与此不同,它把司法权同其他权力完全分开。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职权是不得改变的,从而给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

    这些差异的实际效果,是不难察觉的。细心的观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都处理得好。

    联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稳妥。它的看法比较明智,它的计划比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比较灵活和有条不紊。

    只用几句话,就可以对这一章做出总结。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两大危险的威胁:第一,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则尽力减弱了它们。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其他一切联邦制国家宪法有什么不同美国的联邦看来似乎与其他一切联邦一样——但其效果不同——为什么如此——这个联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一切联邦不同——美国政府并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备的全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

    即使不提古代,就是在现代的欧洲,也有过数个联邦。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或曾经是联邦,或今天仍为联邦。

    在研究这些不同联邦的宪法时,我们惊异地发现,它们授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同美国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相同的。同美国的宪法一样,这几个国家的宪法也给予中央政府以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这几个国家的联邦政府几乎都是软弱无能的,而只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有力地处理政务。

    而且,美国最初建立的第一个邦联之所以未能存续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同今天的美国政府一样大的权力,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起初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们后来发生的影响却是十分深刻的。

    这部乍看上去好象与以前的几部宪法没有什么不同的宪法,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

    在1789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共同的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然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

    1789年联合起来的美国各州,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

    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力都是一样,只是权力的行使不同了。但是,这种不同却产生了极悬殊的后果。

    在今天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如果它采取的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反对,这个加盟政府总能找到规避的办法。假如联邦政府的力量强大,它会诉诸武力;假如它的力量薄弱,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认无能,听任事态自然发展。

    这时,不是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联邦的政权,以联邦的名义向其他加盟政府发号施令;就是联邦政府放弃自己的权力,使联邦陷入无政府状态,而联邦亦随之失去活动的能力。两者必居其一。

    在美国,联邦所统治的不是各州,而只是各州的公民。在联邦要征税时,它不是向州(比如说马萨诸塞)政府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以前的联邦政府直接治理的是加盟政府,而美国的联邦政府则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来的,而是自己创造的。它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

    显然,民族的意识、集体的激情和各州的地方偏见,仍在有力地抑制着如此组成的联邦的权限,制造一些反对联邦意志的中心。主权有限的联邦,并没有强大到自由行使其拥有的全部权力的地步。但是,这正是联邦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

    在美国,各州很少有造反的举动和图谋。如果某个州要造反,也只能以公开抗拒联邦的法律、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和举行暴动的形式进行。一句话,它必须立即采取断然的步骤,而人们在采取这种步骤之前总是犹豫不决的。

    在以前的联邦制国家里所以要赋予联邦政府以各种权力,是出于进行战争,而不是出于治国,因为这些权力会增加联邦政府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却无法加强实现这些要求的措施。因此,这些联邦政府的真正弱点,总是随着它们的权力名目的增加而增加。

    美国的联邦却不是如此。象大部分一般政府一样,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去做它有权做到的一切。

    人的头脑发明新事比发明新词容易,所以我们只好使用一些不够确切的词汇和不够全面的说法。

    有些国家建立了永久性联盟,并设立了一个最高当局。

    这个当局虽然不能象一个全国政府那样直接管理公民个人,但却能对每个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

    这个与其他一切政府根本不同的政府,得名为联邦政府。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里,几个政府只是在一些共同的利益方面真正结合为一体,而在其他方面仍然保持独立,彼此仅有联盟的关系。

    在这里,中央政府象一切全国政府一样,直接管理被治者、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但是行动的范围有限。显然,这个政府不再是联邦政府,而是不完备的全国政府。因此,又出现了一种政府。精确地说,它既不是全国政府,又不是联邦政府。但是,我们现在只能说到此,因为可以表达这个新事的新词目前还不存在。

    由于还不知道这种新式的联邦,所以过去的所有联邦不是导致内战和征服,就是陷入毫无生气的状态。加盟的国家不是没有知识去制定解除其弊端的方策,就是缺乏勇气去采取这种方策。

    美国的第一个邦联,也是由于有这种缺陷而解体的。

    但在美国,联邦的各州在获得独立以前,曾长期属于同一帝国。因此,它们还没有养成完全自治的习惯,民族的偏见也没有根深蒂固。它们比世界的其余部分开化,彼此的文明程度不相上下,它们的人民一般很少有扩大联邦权力的强烈要求,出现这样的要求后,也被它们的几位伟大人物所克制。同时,美国人发现弊端后,便坚决采取措施加以克服。他们修改了法律,拯救了自己的国家。

    联邦制的一般优点及其在美国产生的特殊效用小国享有的幸福和自由——大国的力量——大帝国促进了文明的发展——实力常是国家繁荣的第一要素——联邦制度的目的在于把领土大的长处与领土小的长处结合起来——美国从联邦制度获得的好处——立法服从人民的需要,人民不服从立法的需要——美国人民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以及他们对自由的爱好和享用——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在美国境内可以自由办事和思想——联邦既象小国一样自由和幸福,又象大国一样受人尊敬在小国,社会的注意力及于全国各地,改革的精神深入到最微小的事物;人民的野心因其不够强大而会被马上抑制下去,所以人民的才智和努力几乎可以全部用于国内的福利事业,而不会浪费于追求荣誉。另外,在小国,每个人的能力一般都是有限的,所以他们的**也就不大;小康的生活,使他们的地位几近平等;民情朴素而温良。因此,总的说来,尽管道德和文化水平不同,小国一般都比大国容易谋生和安居乐业。

    当小国出现暴政时,它将比任何地方都要施虐,因为在极小范围内实行的暴政会及于这个范围的一切事物。它无力施展雄图大略,而只能干预一大堆小事,并且是全凭暴力和骚扰。它把它的统治从所谓的政治界渗入到私人生活。在控制了人们的行动以后,它又去管制人们的嗜好;在统治了国家以后,它又想统治家庭。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因为自由毕竟是小国的固有长处。小国政府对公民中的野心家提供的诱饵太少,而公民个人的才智又极其有限,所以国家大权容易被一个人独揽。不过,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老百姓也不难联合起来,通力合作,把暴君和暴政同时推翻。

    因此,小国历来是政治自由的摇篮。大部分小国有时随着自身强大起来而丢失这种自由。这个事实清楚地说明,政治自由来因于国家弱小,而非来因于国家本身。

    世界历史没有提供过一个大国长期实行共和制度的例证。这个事实说明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如果终日回避现实,对耳闻目睹的事情表示惊讶,但却绞尽脑汁去范围和判断未来,那未免过于荒唐。但可肯定地说,大共和国的存在总是比小共和国容易招惹是非。

    热爱共和制度的一切激情,随着领土的扩大而增强;而支持这种激情的德行,则不会同步增长。

    个人的野心随着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增大,政党的力量随着其所定目的的重要性的增大而增强,但能抵制这种破坏性激情或力量的爱国心,在大共和国就不如小共和国强烈。也同样不难证明:在大共和国,爱国心不容易发扬,而且其作用亦小。贫富的悬殊,城市的巨大化,风气的败坏,个人的自私自利,利害的冲突,几乎都是因国家的巨大化而产生的恶果。其中,大多数对君主国的生存全无害处,而少数的几个甚至能延长其寿命。另外,在君主国家,政府有一种特有的力量;政府可以利用人民,但不依赖人民;人口越多,君主的力量也就越强。然而,共和制政府只能依靠多数的支持去克服这些危险。另外,在疆土广袤的共和国,这项力量并不成比例地大于国土狭小的共和国。因此,在攻击手圾的数量和力量不断增加时,抵抗的力量依然照旧。甚至可以说在减弱,因为人口越多,人民的志趣在利益越复杂,也就越难形成一个巩固的多数。

    也可以证明,人们激情的高涨,不仅取决于所向目标的崇高,而且有赖于受激情鼓舞的人数的众多。没有一个人不会感到,他的情绪在志同道合的人相聚时比在孤独自处时为高。在大共和国里,政治激情之所以能够变得不可逆转,不仅来因于所向目标的宏伟,而且来因于这种激情以同样方法和在同一时间把千百万人鼓舞起来。

    因此,可以一般地说,再也没有比大帝国更反对人民的幸福和自由的了。

    但是,大国也有其应当予以承认的独特好处。

    如同普通人的权力欲在大国比在别处强烈一样,个别人的荣誉感在大国也比在别处炽烈,因为他们在广大人民的喝采声中会找到他们将要为之奋斗的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还在一定程度上能鼓舞他们自我奋起。在大国,思想能在一切方面迅速而强烈地得到响应,观点可以比较自由地传播,其大城市是人类理性之光大放异采和聚焦的巨大知识中心。这个事实向我们说明,大国为什么比小国更快地开化,更快地推广文明的进步。还应当补充一点,即重大的发明都需要强大的国力,而小国政府的国力是薄弱的。在大国,政府一般都有较大的理想,可以广泛地打破陈规旧套和地方本位主义。思想的天才和事业的闯将也多。

    在小国,国内的福利事业比较完全和普遍,而且国家能够保持和平;但小国进入战争状态,将比大国受害严重。在大国,由于领土辽阔,所以即使战祸连绵,也能使人民群众少受灾难。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战争与其说是灾难的原因,不如说是亡国的原因。

    还有一个问题,即在这里也和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最主要的是应当研究事物的必然性。

    如果只有小国而无大国,人类无疑会更加自由和幸福。但是,也不能不有大国。

    在世界上,大国的存在为国家繁荣提供了一个新的因素:即力量。如果一个国家天天被人掠夺或侵略,那么空有富裕和自由的形象又有什么用处?如果外国控制了大海并规定各项贸易条例,那么本国的工商业又有什么用处?小国之所以往往贫困,决不是因为它小,而是因为它弱。大国之所以繁荣,决不是因为它大,而是因为它强。因此,力量一向是国家幸福和生存的主要条件之一。于是,除非环境特殊,小国总是要自愿联合起来,或被人联合起来而成为大国的一员。我不知有什么境遇比一个国家既不能自卫又不能自给的境遇更可怜的了。

    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

    考察一下美利坚合众国,就可看到它从采用这种制度当中获得的一切好处。

    在中央集权的大国,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带有地方和习俗的差异。立法者决不处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况立法。这样,人民就必须服从立法的需要,因为立法不能服从人民的需要和习俗。这正是国家动乱和多难的一大原因。

    在联邦制国家,就不存在这样的弊端,因为国会只制定全国性的主要法令,而法令的细目则留给地方立法机构去规定。

    主权的这种划分对联邦的每个成员的好处,无论是怎样想象都不会过分。在这些小成员的社会,人们无需为自卫或扩张而动脑筋,所有的公共当局和个人精力都用于内部改进。由于每个成员的中央政府都站在本国居民的一边,所以能够经常获悉社会的需要。它还每年提出新的计划,提交本国的议会或立法机构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公布于报端,以引起公民的普遍关心和兴趣。比如在美国,这种要求改进的精神,便一直在鼓舞着各州,而且从来没有引起过动乱;追求权力的野心被热爱公益的精神所取代,激情更为洋溢,但很少带来危险。美国人普遍认为,新大陆的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有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长久延续。南美的一些新兴国家之所以长期沉沦,主要是因为它们总想建立强大的共和国而不实行主权分享。

    大家知道,在美利坚合众国,试用和实际应用共和制度,始于乡镇和地方议会内部。例如,在康涅狄格这样的小州,挖掘运河和铺筑道路就已经是政治大事。它不养军队,也不进行战争。它不给领导人支付高薪,也不向他们授予荣誉头衔。

    在这里,人们认为再没有比共和制度更自然和更合情合理的了。于是,这种共和精神,即一个自由民族的这种风气和习惯,就是这样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而后又顺利地通行于全国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可以说,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本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之爱了。他们在保卫联邦的时候,也就等于保卫了自己州县的繁荣昌盛,保卫了参与治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保卫了他们希望联邦拟出一定会使他们富裕的改进措施的心愿:这一切,通常比全国的共同利益和国家的荣誉更能打动人心。

    另一方面,如果说一个大国的繁荣富强最有赖于居民的精神和风气,那么联邦制度会把这项任务的困难减少到最低程度。美国各州的共和制度,没有出现大多数人群集体常见的弊端。从领土的面积来说,联邦是一个大共和国;但从它管理事务之少来说,它又无异于一个小共和国。它做的事情都很重要,但为数不多。由于联邦的主权是有限的和不完整的,所以这个主权的行使对自由没有危险,更不会引起对大共和国有致命危险的那种争权争名的邪念。由于谁也不必向往一个共同中心,所以没有巨大的城市,没有巨富和赤贫,没有突然爆发的革命。政治激情不是象野火燎原那样顿时遍及全国,而是逐渐蔓延开来去反对每个州的自私和偏见。

    但是,在美利坚合众国,也象在一个单一制国家一样,工作和思想均属自由,没有任何东西抑制进取精神。它的政府尊重天才和知识。在整个联邦境内,就象在由同一个帝国统治的国家内部一样,到处是一片升平气象。在国外,它与地球上的各大强国并驾齐驱。它有800多里约〔2000英里〕海岸对外商开放。由于它掌握了走向新大陆的钥匙,所以它的国旗在遥远的海边也受到尊敬。

    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

    联邦制为什么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和为什么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各种联邦制都有立法者克服不了的固有缺点——各种联邦制的复杂性——它要经常利用被治者的才智——美国人在治国方面的实际知识——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联邦制的另一固有缺陷——美国人减弱了这一缺陷,但没有消除它——各州的主权表面上比联邦的主权小,而实际上比它强大——为什么——除了法律的原因以外,还有参加联邦的州要求联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国人有哪些这种原因——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400里约(1000英里),但大联合比诺曼底与布列塔尼联合更为自然——战争是对联邦制的主要危险——美国本身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联邦并不害怕大战——为什么——欧洲国家采取美国的联邦制时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巨大的努力,才能对本国的命运施加一点间接的影响,但他的才华却立即受到颂扬。其实,能对社会的发展经常发生不可抗拒的影响的,倒是他无力改变的该国的地理位置,在他以前就已存在的该国的社会情况,他已无法探源的该国的民情和思想,他已不知其详的该国的起源。对这种不可抗拒的影响,他反抗也没有用处,最后连自己都会被卷走。

    立法者象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

    我已说明了美国人从他们的联邦制中获得了哪些好处。剩下来的,是要指出哪些东西使他们得以采用这种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并未使一切国家受益。

    在联邦制中,有些偶然缺陷来自法律,可由立法者排除;而另一些缺陷则为制度本身所固有,并非采用它的人民所能克服。因此,采用这种制度的人民,应当具备必要的力量来容忍这种制度的统治所固有的缺陷。

    在各种联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最突出的是其所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这种制度必然允许两种主权并存。立法者可使这两种主权的活动尽量简单和平等,并能把两者限制在各自的明确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但他们无法阻止两者互为影响,无法防止它们在某个方面发生冲突。

    因此,联邦制无论做什么都有一套复杂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应用,要求被治者每天都得运用他们对这套理论具有的知识。

    一般说来,人民必须掌握几个简单的概念。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因此,一些俨如一个大国中的小国的政党,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并不完全代表它们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手段的名义或主义当旗号;而没有这个旗号,它们既不能存在,也无法开展活动。建立在一个容易加以界说的简单原则或学说之上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无疑是最强大和最长命的政府。

    但是,在我们研究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时,却对于这个宪法的条款繁多和要求被治者必须具有识别能力感到吃惊。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联邦是一个理想国,可以说它只存在于人的头脑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完全凭心去理会。

    总的理论十分容易理解,而有待于说明的,则是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难题不可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互相交错,不可能一眼就分清品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的协议和复杂的手续,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这套办法。我对美国人在解决来自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方面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凡是我见到的美国人,没有一个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国会的法律为他规定的义务与自己州的法律责成他的义务区分开来,也没有一个不能在区分属于联邦的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应由地方的司法机构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

    墨西哥的现况,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证。

    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直到今天,墨西哥还陷于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再从军人**回到无政府状态的循环之中。

    在所有的缺陷中,第二个致命的而且我认为也是来自联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是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

    一切联邦制国家所依据的原则,是把主权分为两部分。

    E立法者们把这种划分规定得不够明确,但他们只能在表述上使划分含混于一时,而不能永远这样下去。另外,被划分的主权永远比完整的主权软弱。

    我们在讲述美国宪法时已经知道,美国人是如何巧妙地在把联邦的权力限制在联邦政府的狭小职权范围内的同时,又能使联邦政府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外貌,而且在某些方面使它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的。

    联邦的立法者们也同样巧妙地减轻了联邦制的固有危险,但未能完全消除。

    据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与各州打交道,而是要把它的法令直接传达给公民,并分别强制公民服从国家的要求。

    但是,如果联邦的法律触犯了一个州的利益和惯例,就不怕这个州的全体公民认为在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等于侵害他们自己的利益了吗?这个州的全体公民将会认为联邦主管部门的处罚也同时和同样侵害了他们。如果联邦政府企图分化他们,然后加以制服,也会徒劳无功,因为他们会本能地意识到必须联合起来抵抗,并会认为他们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权将为他们做主。这时,法律的假设就要向现实让步,而容忍国内的一个有组织的权力当局向中央主管当局挑战。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假如联邦的法院在审理一个私人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那就会出现一场表面上不是,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受害州与联邦之间的争讼,只不过前者是由一个公民做代表,后者是由法院做代表罢了。

    如果有人认为,给予人们以满足其激情的手段,他们就可以在法律的假设的帮助下,通过认识法和运用法而控制住激情,那么这说明他在这个世界上还经验不足。

    美国的立法者虽然使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减到最低地步,但并未消除冲突的原因。甚至可以再重点说,他们在两种主权冲突时,还保证不了联邦主权获胜。

    他们可使联邦拥有金钱和士兵,但各州可保护人民的爱好和惯例。联邦主权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只与少数的对外事务有关。各州主权是一个完全能被人们感知的存在,易为人了解,人们每时每刻都看着它在行动。前者是新的事物,后者是与人民本身同时产生的。

    联邦主权是人工创造的;各州主权是天然存在的,它象家庭的父权一样,不必费力就能建立起来。

    联邦主权只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它代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它代表一种模糊不清的感情。各州主权似乎每天都在包围着每个公民,每天都在精心地掌管着每个公民;正是它在负责保卫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每个公民的安危。各州主权所依靠的是人民的传统和习惯,是地方的偏见,是地方和家庭的私心。一句话,是使爱乡土的天性极其牢固地扎根于人们心中的一切东西。怎么能怀疑它的长处呢?既然立法者无法防止在联邦制度中并存的两种主权发生危险的冲突,那就必须尽一切努力使联合起来的各成员不诉诸战争,而采取能够导致和平的态度。

    因此,除非联邦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着许多能使联邦政通人和的团结因素,联邦的公约很快就会遭到破坏。

    同样地,联邦制要想获得成功,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而且要有有利的环境。

    凡是结成联邦的成员国家,它们都是原先有过一些共同的利益,而这些共同的利益就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

    但是,除了物质利益以外,人还有思想和感情。对于一个联邦的持久存在,必要的文明同质性不亚于各成员的结盟需要。在瑞士,沃州和乌里州的文明差别,就象十九世纪与十五世纪之不同,所以严格说来,瑞士从来没有过联邦政府。几个州结成的瑞士联邦,只存在于地图上。只要中央政府试图对全瑞士实行同样的法律,马上就可证实我所说的这一点。

    有一个事实令人羡慕地便利了美国建立联邦政府。各州不仅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语言,而且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这便使它们的联合几乎永远成为容易的事情。我不知道是否有一个欧洲小国,其不同地区间的同质性高于面积相当于大半个欧洲的美国。

    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相距约400里约〔1000英里〕,但两者间的文明差异却小于诺曼底和布列塔尼间的这种差异。

    因此,位于一个辽阔地区的两端的缅因和佐治亚,却比仅有一溪之隔的诺曼底和布列塔尼极其自然地容易结成联邦。

    因国家的地理位置而来的优越性,又增加了居民的风气与习惯为美国的立法者提供的这种容易性。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

    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生活的一切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战争。在战争当中,一个国家的人民要团结得象一个人似的:共同对敌,为保卫国家的生存而战斗。

    如果问题仅在于维持国内和平和促进国家繁荣,那么只要政府勤于政务,被治者通情达理,人民经常怀有爱国的自然情感,也就够了。但是,当一个国家正在打一场大战时,公民就得付出大量的牺牲和遭受苦难。以为大多数人会自愿服从这种社会要求,那是对人性了解得太差。

    因此,凡是赢得大战的国家,差不多全都身不由己地去加强政府的力量。而在大战中失败的国家,便被征服。一场长期的战争,不是使国家因失败而灭亡,就是使国家因胜利而导致专政。这两个可悲的结局,几乎总是必居其一。

    因此,一般说来,政府的弱点在战争中暴露得最为明显和危险;而且我已经说过,联邦制国家政府的固有缺陷,在于它太软弱。

    在联邦制中,不仅没有中央行政集权和类似的东西,而且中央政府集权本身也只是不完整的中央集权,这就是当这样的国家同实行完整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交战时所以表现软弱的一大原因。

    从美国宪法的规定来看,联邦政府虽比任何联邦制政府都有实权,但这种缺陷依然显而易见。

    只举一个例子,读者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形。

    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可以向各州召集民兵,以平息内乱或抵御外侮;又有一条宣称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

    1812年战争时,总统曾命令北方的民兵开赴前线;但是,利益受到战争损害的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却拒不执行。

    这两个州指出,宪法是说在有内乱和外侮时联邦政府有权召集民兵,而现在既无内乱又无外侮。它们又补充说,授权联邦可以召集民兵的同一宪法,亦为各州保留了任命军官的权利。因此,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即使在战争中,除了总统本人以外,没有一个联邦军官有权指挥民兵。但是,岂能有只由一个人指挥的军队!赞同这种荒谬有害说法的,不仅有两州的政府和立法机构,而且有两州的法院。于是,联邦政府只好到别处去召募所需的军队SH。

    那么,只靠相对完备的法制保护的美国联邦,为什么没有毁于一场大战呢?因为它没有遇到过令人害怕的战争。

    美国位于一个可使人们无限地发展事业的辽阔大陆的中部,两侧的大洋使它几乎与世隔绝。

    加拿大只有一百万居民,而且是由两个互相敌对的民族构成。严寒的气候限制了它的领土扩张,而且使它的港口六个月不能通航。

    从加拿大到墨西哥湾,其间还有数个野蛮部族,面对六千名士兵而处于半灭亡的状态。

    在南部,美国与墨西哥帝国接壤。在这里,也许有朝一日会发生大战。但是,不够开化的状态、道德的败坏和国家的贫穷,使得墨西哥还要经过很长时期才能跻身于大国之林。

    至于欧洲列强,由于它们离美国太远,也不足为惧。

    因此,美国的大幸并不在于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顶得住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在一个不会发生使它害怕的战争的地理位置。

    没有人比我更赏识联邦制的优点。我认为,联邦制度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的强大组织形式之一。我真羡慕已经采用这个制度的国家的命运。但是,我又总是不敢相信,实行联邦的国家能够在力量相等的条件下与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国进行长期的斗争。在我看来,一个国家面对欧洲的几个强大军事君主国而敢于将主权分成两个部分,简直就是放弃自己的政权,也许由此放弃自己的生存,使国家的名字不复存在。

    新大陆的令人向往之处,就在于人在那里可以自我奋斗。

    只要你去追求,就能获得幸福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