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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1/2)

    人民主权原则主宰整个美国社会——美国人在他们革命之前就已实行人民主权原则——这次革命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发展——选举资格的逐渐而不可遏止的降低要想讨论美国的政治制度,总得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

    人民主权原则,一向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制度的深处,通常隐而不现。人们服从它,但又不承认;即使有时它在片刻之间出现,人们也会立刻赶忙把它送回到圣殿的幽暗角落。

    民族意志,是任何时候的阴谋家和所有时代的暴君最常盗用的口号之一。一些人在某些当权人物的贿选活动中听到过它,另一些人在少数人出于私利和畏惧而为他人拉选票的活动中也听到过它。另外,有些人把人民的沉默看成是对这一口号的正式承认,认为服从的事实就是默认他们的发号施令权力。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决不象在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毫无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认,被法律所公布的;它可以自由传播,不受阻碍地达到最终目的。

    如果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能使人们随意而公正地评价人民主权原则,研究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事物多方面的应用,并指出它的好处和危险,那末,这个国家当然只能是美国。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

    但是,当时人民主权原则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还远不如今日这样强大。

    有两个障碍,一个是外来的,一个是内在的,延缓了它的迅猛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之所以未能公然见诸法律,是因为殖民地在那时还不得不服从宗主国。因此,它只能在各地的人民大会中,尤其是在乡镇的政府中,秘而不宣地发生作用。它在这些地方秘密地发展起来。

    当时的美国社会,还没有为接受人民主权原则的全部成果做好准备。新英格兰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地区的富庶条件,正如我在上一章所说的,曾长期发生过一种贵族影响,促使管理社会的权力当局为少数人所操纵。所有的公职人员远非全是选举的,而所有的公民也并非全是选民。选举权到处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必须具备选举资格。对于这种资格的要求,北部很低,而南部又过高。

    美国的革命爆发了。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了各州政府,所有的阶级都从本身的考虑出发卷进了运动,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

    社会内部也几乎同样迅速地发生了变化。继承法完成了粉碎地方势力的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