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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他们未来的重大影响(2/2)

民地享有更多的内政自由和更大的政治独立。但是,这项自由原则在任何地方都不如在新英格兰各州实施得完整。

    当时,一般人认为,新大陆各处的土地,由哪个欧洲国家首先发现,就属于哪个国家。

    到16世纪末,几乎北美的全部海岸地带,就这样变成了英国的领土。不列颠政府在这些新领地上采用的统治方式,因地而有不同的特点。有时,国王将新大陆的一部分委托给他任命的一名总督,在他的直接命令下代他治理这块地方。欧洲的其余国家,也都采取了这样的殖民制度。有时,国王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这时,管理民事和政治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之手,这个人或这些人在王权的监督和控制下出售土地和管理居民。最后,第三种制度,是授予一定数量的移民以在母国的保护下自行组织政治社会和在下违反母国法律的条件下自治的权利。

    对自由如此有利的这第三种方式,只曾在新英格兰实行。

    1628年,一份具有这种性质的特许状,由查理一世授给前往马萨诸塞建立殖民地的移民。

    但是,对于新英格兰的各殖民地来说,一般只是在它们的存在已为既成事实之后很久,才对它们赐给特许状的。普利茅斯、普罗维登斯、纽黑文、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均是在没有得到母国的援助和几乎没有让母国知道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新移来的居民虽然并不否认宗主国的无上权威,但他们并没有去宗主国寻找权力的根源,而是自己建立政权;只是三、四十年之后,在查理二世在位时期,这些殖民地的存在才根据皇家的特许状而合法化了。

    因此,在浏览英格兰的早期历史和立法文献时,很难见到把移民同其母国联系起来的纽带。我们看到这些移民每时每刻都在独立自主地行使主权。他们自己任命行政官员,自行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公安条例,自己立法,好象他们只臣服从上帝。

    再没有比这个时期的立法更独特和更富于教益的了。今天美国在世界面前暴露出来的主要社会问题的谜底,正可以从这个时期的立法中找到。

    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中,一个最有特色的法令集,是规模不大的小州康涅狄格在1650年颁布的法典。

    康涅狄格的立法者们,先从制定刑法开始。在制定刑法时,他们想出一个奇怪的主意,从《圣经》里找来一些条文。

    这部刑法的开头说:“凡信仰上帝以外的神的,处以死刑。”

    接着,有十条到十二条是逐字从《申命记》、《出埃及记》和《利未记》抄来的同类性质的条文。

    渎神、行妖、通奸和强奸者,均处死刑。儿子虐待父母,也处这种严刑。就这样,一个粗野和半开化的民族的立法,竟被用于一个人智已经开化和习俗十分歧素的社会。结果,从未见过死刑这样多定于法律之内和用于微不足道的罪行。

    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刑法时,经常将注意力放在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方面,所以他们总是重视良心问题,简直没有一件恶行不被列入惩治的范围。读者可能已经感到,这些法律对于通奸和强奸的处分是过于严厉了。两个未婚男女之间的私通,也要受到严惩。这时,法官有权对罪犯处以下述三种惩罚之一:罚款、鞭笞和强令结婚。如果纽黑文昔日法庭的记录可信的话,则这类判决并不稀少。我们见到一个判决于1660年5月1日的案件,它对一个年轻女子兼处罚款和申斥,因为她被控出言不逊和让人吻了一下。1650年法典载有很多预防性惩罚措施。这个法典对怠惰和酗酒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小酒馆主卖酒给每个用客,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量;而一句谎言,只要它有害,就会受到罚款或鞭笞的处分。在其他方面,立法者完全忘记了自己在欧洲要求的信教自由的伟大原则,以罚款来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直至对反对者科以重刑,而且往往对愿意按照一种与他们不同的仪式去礼拜上帝的基督徒处以死刑。最后,立法者的热情有时还使他们管其他们不该管的事情。比如,在这同一部法典里,就有禁止吸烟的条款。也不应忘记,这些奇怪的或者专横的法律,并不是什么人强加于居民的,而是由全体当事人自由投票表决的,而且居民的习俗比法律还要严格和富于清教派的色彩。1649年,在波士顿竟成立一个以劝阻人们蓄留长发的浮华行为为目的的庄严协会。

    这样的偏颇,无疑有辱于人类的理性。它们在证明我们天性的低劣,说明我们的天性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义,而往往只是选择了真理和正义的反面。

    这样的刑法深深地打上了狭隘的宗派精神的烙印,以及因受迫害而更加激烈并在当时尚激荡于人们心中的各种宗教激情的烙印。但除这种刑法之外,尚有一组与它有某种联系的政治方面的法律。这组法律虽订于二百年前,但似乎比我们现代的自由精神还先进得多。

    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即那些为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难于理解和在当时的大不列颠尚未获得全胜的原则,已在新英格兰的法律上得到全部承认,并被订于法律的条款之内。这些原则是: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所有这些,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

    这些基本原则已被新英格兰采用和大加发展,而欧洲的任何一个国家至今还未敢去尝试。

    在康涅狄格,选民团一开始就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而且这种作法的意义立刻就被人们所理解。当时,这些初期居民的财产几乎完全平等,而他们的知识水平也相差无几。

    在这个时期,康涅狄格的全体行政官员,包括州的总督在内,都是选举产生的。

    年满16岁的公民,都有义务拿起武器。他们组成本州的国民军,自己委任军官,随时准备开赴前线守土。

    在康涅狄格以及其余所有新英格兰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地方自主的产生和发展,而这种自主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生命。

    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政治生活都始于社会的上层,然后逐渐地而且是不完整地扩及社会的其余不同部分。

    在美国,可以说完全相反,那里是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

    在新英格兰,乡镇的政府在1650年就已完全和最终建成。根据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将自己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情感、义务和权利而努力奋斗。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各殖民地仍然承认宗主国的最高权力,君主政体仍被写在各州的法律上,但共和政体已在乡镇完全确立起来。

    乡镇各自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新英格兰的乡镇没有采用代议制的法律。在新英格兰的乡镇,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也象在古雅典一样,均在公众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

    仔细研究美国共和政体的这段早期的法律之后,我们对立法者的这种管理才能和先进理论表示惊讶。

    显而易见,他们具有的社会应对其成员负责的思想,就比当时欧洲的立法者的这种思想崇高和完整得多,他们为社会规定的义务,在其他国家至今还被忽视。在新英格兰各州,自建州之初,就以立法保证穷人能够过活;采取严格的措施养护道路,并指定官员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乡镇有各种公事记录簿,以记载公民大会审议的结果,登记公民的出生、死亡和婚姻;设置文书负责管理这些记录簿;设置官员负责经管无人继承的财产,检查被继承的地产的边界;还设有若干以维持乡镇的公共秩序为主要职责的官员。

    法律里订有许许多多细则,预为照料和满足社会的大量需要。在这一方面,今天的法国犹会觉得自愧不如。

    但是,从根本上说,能够显示美国文明的最突出特点的,还是有关国民教育的法令。

    有一项法令说:“鉴于人类之敌撒旦以人的无知为其最有力的武器,鉴于应当让我们祖先的智力禀赋不再被埋没,鉴于儿童教育是本州的主要关心事项之一,兹依靠上帝的帮助”,接着列出一些条款,其中规定在乡镇设立学校,责成居民出资办学,对不出资者给予巨额罚款。在人口多的县份,以同样方式设立高一级的学校。城市的行政当局应当督促家长送子女入学,并有权对违抗者处以罚款;如果继续违抗,社会便承担起家长的责任,强制收容和教育儿童,并剥夺其父亲的天赋的、但被他用于不良目的的权利。读者从这项法令的序言无疑会看到:在美国,启发民智的正是宗教,而将人导向自由的则是遵守神的戒命。

    对1650年的美国社会匆匆一瞥之后,再来观察欧洲的社会,特别是欧洲大陆的社会,使人感到大为吃惊的是:17世纪初,在欧洲大陆,君主**政体却在中世纪的寡头政治自由和封建主义自由的废墟上到处取得胜利。大概,在大放异采和文艺繁荣的这部分欧洲,权利的观念从来没有象这一时期被人完全忽视,人民从来没有象这一时期更少参加政治生活,真正自由的思想从来没有象这一时期更少占据人的头脑。然而,就在这一时期,欧洲人还没有想到的或被他们轻视的这些原则,已在新大陆的荒野中公布出来,并已成为一个伟大民族的未来信条。人类理性的一些最大胆设想,竟在一个不被人重视、连任何政治家无疑都不屑于侧身其中的社会里付诸实现了;而人的具有独创精神的想象力,也就在这里想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立法制度。在这个还没出过将军、也没有出过哲学家和作家的默默无闻的社会里,却有一个人能够当着一群自由人的面站立起来,在大家的喝采声中,对自由做出了如下的绝妙定义:“我们不能安于我们因独立而应当得到的一切。实际上,有两种自由。有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均可享用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它忍受不了一切规章制度。实行这种自由,我们就要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当起来反对它!但是,还有一种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则在于保护这种自由。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这种自由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着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有必要,应当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我所讲的,已经足以说明英裔美国人文明的真正特点。这种文明是两种完全不同成分结合的产物(这个来源应当经常记在心中),而这两种成分在别处总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国却几乎彼此融合起来,而且结合得非常之好。我们说的这两种成分,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

    新英格兰的建设者们既是自己教派的热心拥护者,又是大胆的革新者。尽管他们的某些宗教见解失于偏颇,但他们却不怀任何政治偏见。

    因此,出现了两种各不相同但又互不敌对的趋势。无论是在民情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这两种趋势到处可见。

    人们出于宗教观念而抛弃了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国家。我们尽可完全相信,他们为了追求这种精神上的享受,确实付出了相当高昂的代价。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几乎又以同样的狂热去寻求物质财富和精神享乐,认为天堂在彼世,而幸福和自由却在此生。

    在他们看来,政治原则、法律和各种人为设施,好象都是可以创造的,而且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加以改变和组合。

    在他们面前,社会内部产生的束缚社会前进的障碍低头了,许多世纪以来控制世界的旧思想吃不开了,一条几乎没有止境的大道和一片一望无际的原野展现出来。人类的理性在这平原野上驰骋,从四面八方向他们涌来,但在它到达政治世界的极限时便自动停下,颤抖起来,不敢发挥其惊人的威力,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放弃改革的要求,控制自己不去揭开圣殿的帷幔,毕恭毕敬地跪倒在它未加争辩就接受了的真理的面前。

    因此,在精神世界,一切都是按部就班,有条不紊,预先得知和预先决定的;而在政治世界,一切都是经常变动,互有争执,显得不安定的。在前一个世界,是消极然而又是自愿的服从;而在后一个世界,则是轻视经验和蔑视一切权威的独立。

    这两种看来互不相容的趋势,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

    宗教认为公民自由是人的权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则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宗教在它本身的领域内是自由和强大的,满足于为它准备的地位,并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最好。

    自由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的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因在最完备的民主政体中保留的某些贵族惩治制度残余——何以会有这些残余——应当仔细区分哪些东西是来自清教派的和哪些东西是来自英国人的到世上来,他的童请读者不要从上述的一切得出过于一般化和过于绝对化的结论。初期移民的社会条件、宗教和民情,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无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新社会的建立并非起因于这些东西,因为社会的起点只存在于社会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同过去完全脱离关系,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会在自己固有的观念和习惯中混有来自教育和祖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因此,要想了解和评价今天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仔细区分来源于清教派的东西和来源于英国人的东西。

    在美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事物并不适应。一些法律好象是根据一种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仿佛与社会情况的总体格格不入。假如这些英国殖民地是在遥远的古代建立的,假如它们的起源已随岁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么问题就无法解决了。

    我只引一个例子来阐述我的想法。

    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处置只规定两种办法:收监和保释。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被告人拒不交纳,则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轻重。

    显而易见,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只对富人有利。

    穷人并非总是有钱可交保证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假如他不得不在狱中等候公道,那他的被迫关押很快就会给他带来不幸。

    相反,富人在民事案件中总是可以逃脱监禁。更有甚者,他们虽然犯了罪,却可轻易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可以躲藏起来。因此可以说,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于富人来说只不过是罚款而已。还有什么立法能比这种立法更具贵族立法的特点呢?

    然而在美国,立法的正是穷人,而他们在这方面通常总是考虑社会的最大利益。

    只有在英国能够找到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因为我所说的这些法律本来是英国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与美国立法的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抵触,但是美国人还是把它们照搬过来。

    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数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学过法律、能够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释成好法或坏法、从维护法律当中可以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民族的大部分成员不解其中的奥妙,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看到这些法律的作用,很难识别它们的倾向性,而是不加思索地予以服从。

    这只是一个例子,我还可以举出其他许多例子。

    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