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作者附注(二)(2/2)

,因为女人有怀孕的机能,而事实上,在前一个幼儿还不能脱离父母的抚养和自行供给自己的需要这一长时期以前,她往往会重新怀孕又生产另一个婴儿。这样,父亲就有必要照顾他所生的子女,而且要照顾很长一个时期,因此他必须和给他生养了这些孩子的那个女人继续过着夫妻生活。这种夫妻关系的生活,其时期要比其他生物的结合存续时期长得多。其他生物的幼小,在母性的下一次生产期到来以前,就已经能够自己生活,雌雄之间的关系,因而自然中断,二者便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直到每年禽兽交配的季节,它们才又选择新的配偶。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赞美伟大的造物主的明智,因为他既已赋予人类以种种的能力,使人不但能够准备当前的,而且还能准备未来的生活所需,所以造物主愿意并且极力想使人类男女的结合比其他生物雌雄的结合要长久得多。这样,就更可以激励男人和女人的勤勉,并使他们的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以便共同抚养子女,并为子女积蓄财产,因为再没有比不稳定的结合,或轻易而频繁的离异,对子女更为有害的了。”

    由于对真理的热爱,所以我忠实地把洛克这种不同的说法陈述出来,同一对真理的热爱也激励我再加上一些评注;这样,即使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至少可以使它更清楚一些。

    (1)我首先要指出,精神方面的证明,对于物质方面的问题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这种证明,至多只能说明现存的事实,而不足以证明那些事实的真实存在。但是,在上面那一段引文里,洛克先生所用的正是这样的证明方法。因为虽然男女的结合能够长久维持,对于人类可能是一件有益的事,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肯定那是出于自然的创设,不然的话,我们也可以说文明社会、艺术、商业以及一切人们认为于人有益的事情也都是自然所创设的了。

    (2)我不知道洛克先生从哪里发现在食肉的兽类里雌雄的结合,比在以草为生的兽类里雌雄的结合时期较为长久,而且雄性还帮助雌性喂养幼小。因为我们看不到雄犬、雄猫、雄熊、和雄狼,比雄马、雄羊、雄牛、雄鹿以及其它各种四足兽更能辨认与它交配过的雌性。事实好象恰恰相反,即,如果说为了保护幼小,雄性对雌性的帮助是必要的话,那特别是在以草为生的兽类里才是如此。因为母兽吃草,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一整段时间里,就不得不忽略它们的幼小;而一只母熊或母狼吞食它们的捕获物则需时很短,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哺乳幼小,而不感觉饥饿。这个推断根据我在注〔八〕里曾提到过的,在足以区别食肉类和食植物果实类的**和幼小的相对数目上所作的观察,已经得到了证明。如果这个观察是正确的并具有一般性的话,则女人既然只有两个**,而且一次生育很少超过一个婴儿,这又是一个强有力的理由:使人不能不怀疑人类是否天生就是食肉的动物。因此,我认为要得出洛克那样的结论,就应当把他的推断完全反转过来。把洛克所说的那种区别适用于鸟类,同样是没有什么根据的。因为谁能够相信雌雄的结合,在兀鹰、乌鸦之间比在斑鸠之间较为长久呢?我们有两种家禽,鸭和鸽,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和这位学者的说法直接相反的例证。只以谷粒为生的鸽子,雄性包雌性永远生活在一起,而且共同饲养它们的幼小;可是公认为贪食的雄鸭却不能辨认和它交配过的雌鸭,也不能辨认由那个雌鸭生出来的小鸭,因此也并不帮助它们寻觅食物。鸡也可以算作是食肉类,可是,在鸡之中,我们却看不到雄鸡对于雏鸡有任何的关心。如果在其他种类中,雄性和雌性分担饲养幼小之劳,乃是因为飞禽起初还不会飞,雌性又不能哺乳,和四足兽比起来,它们更需依赖父亲的帮助,对于四足兽来说,母兽的乳水至少在短时期内是足够吃的。

    (3)作为洛克先生整个推理基础的主要事实,有许多地方是缺乏可靠性的。因为如果要知道,在纯自然状态中,是否象他所说的那样,女人在前一个幼儿还不能自行供给自己的需要这一长时期以前,往往会重新怀孕又生产另一个婴儿,这需要一些实验才可以证明的;而这种实验,我们可以断言洛克先生没有作过,而且也是任何人所不能作的。夫妻的继续同居,是女人易于重新怀孕的最直接的原因,所以很难相信,在纯自然状态中,男女的偶合或单纯的**冲动,会产生和在夫妻关系状态中同样频繁的妊娠结果。妊娠次数的稀少也许可以使小孩的身体更为健壮,并且可以在怀孕机能方面得到补偿,因为女人在青春时期不曾过于频繁地受孕,她的怀孕机能可以延续到较高的年龄。关于小孩,则有许多理由使我们相信,他们的体力和器官,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比在我所说的那种原始状态中,一定发达得较晚。从父母的体质中承受下来的先天的羸弱,由于包裹婴儿而妨碍其肢体的运动,对于幼儿的娇生惯养,或者用其他的奶来代替母亲的奶①,所有这一切,对他们来说,都违反了或者说延迟了最初的天然发展。人们强使他们关心无数的事物,并使他们把注意力都集中在这些事物上面,却不使他们的体力受到任何的锻炼,这种情况对于他们身体的发育也是有很大妨碍的。假如不是过早地以千百种方式来消耗他们的精力,致使他们的精神感到疲惫,而能依照自然的要求,使他们以继续不断的运动来锻炼身体①的话,我们可以相信他们会很早就能够行走、动作和自行供给自己的需要。

    ①卢梭在“爱弥尔”一书中,极力主张母亲应当自己哺乳婴儿,同时也反对包裹婴儿的办法。

    ①嗣后,这一点成为“爱弥尔”书中的一个原则。在考虑到锻炼儿童智慧之前,应先注意儿童生理上的发展。

    (4)最后,洛克先生至多不过证明了当女人有了小孩的时候,男人仍然和她继续同居的原因,但是他并没有证明在分娩前以及在九个月的怀孕期间,男人为什么仍然会和她同居。如果在这九个月中那个女人不为那个男子所关心,如果她甚至对那个男子已成为一个陌生的女人,那末,他为什么在她分娩之后还来帮助她呢?为什么还肯帮助她养育一个他甚至不知道是否属于他自己的,而且他既没有想生也没有预料到他会生出来的孩子呢?洛克先生显然是把成问题的事情假定为真实的事情,因为这里所要了解的并不是为什么男人在女人分娩以后仍然和那个女人继续同居的问题,而是为什么在她怀孕以后仍然和她继续同居的问题。**满足后,男人就不需要那个女人,女人也不需要那个男人了;男人对自己的行动的后果,会漠不关心,甚至连一点印象都没有了。男人和女人从此各人走各人的路,我们很难想象他们在九个月以后,怎么会还记得他们曾经相识过。因为这种记忆——即一个人能够记忆为了生殖行为而选择了一个对象——需要人类的悟性具有更大的进步或更大的败坏(在本文中我已证明了这一点②),而这里所说的人,还处于动物状态,我们不能设想他的悟性会有这样的进步或败坏。另一个女人,能和那个男子先前认识的那个女人同样方便地满足那个男子新的**要求;而另一个男人,也能够同样方便地满足那个女人的要求,假定她在妊娠期间迫于同样的性的要求的话,而这种假定的真实性还是值得我们怀疑的。假如在自然状态中,女人怀孕后,便不再有性的要求,则她与男人共同生活的障碍就会变得更大了,因为那时她不再需要使自己怀了孕的那个男人,也不需要任何其他男人。那末,在男人方面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追求同一的女人,而在女人方面,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追求同一的男人。洛克的推理便破产了,这位哲学家的全部辩证法终于未能使他避免霍布斯和其他一些人所犯的那种错误。他们所应说明的是自然状态中的事实——在这种状态中,人们都过着孤独的生活,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和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甚至或许这一些人没有任何理由和另一些人生活在一起,而他们所考虑的却没有超出社会的时代,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追溯到尚未建立社会以前的情况。自从有了社会,人们就经常有营共同生活的必要,而且每个人也常常有和另一个男人或女人营共同生活的必要了。

    ②参看本书第104—105页。

    〔十三〕(第90页)——语言的创设对于人类究竟有利或者有害,在这方面是可以进行一些哲学上的思考的,但我极力避免涉及这样的思考,因为人们容许攻击世俗错误的,并不是我,而学者们又太尊重自己的偏见,不能容忍所谓我的那些谬论。可是有的人为了维护真理,有时候也敢于提出和多数人相反的意见,而人们并不认为是罪过,那末,我们就听听这些人的说法吧。

    “如果人们摆脱了那么多的语言的混杂的灾害;如果人们习惯于唯一的一种意思表示方法;如果人们能够永远用符号、动作和手势来表达自己的意思,那末,人类的幸福也就会完美无缺了。而事实上,事物的进行却与此相反,我们通常认为愚蠢的那些动物,在这一点上,它们的情形反优于我们,因为它们不假任何中介,便能够比我们任何一个人,特别是比那使用外国语言的人,都更迅速地、也许还更成功地表达它们的感觉和思想。”(伊萨克·沃西雨斯①:“论诗歌及韵律的特性”,第66页。)

    ①伊萨克·沃西雨斯(1618—1689年):荷兰语言学家。

    〔十四〕(第95页)——柏拉图曾经指出,不连续量和它的那些关系的观念即使在最微小的艺术上也是非常必要的,他从而很有理由地讥笑他同时代的著者们,因为他们竟认为“数”是巴拉麦德在特罗瓦被围时发明的。这位哲学家说道,就好象阿加麦农一直到那时候可能连自己有几条腿都不知道。实际上,我们认为,社会和艺术既已达到了在特罗瓦被围时的那种程度,人们不可能还没有使用数和计算的方法。但是,在未获得其他知识之前,认识数的必要并不能使数的发明易于想象出来。数的名称,一被认识之后,就很容易说明数的意义,也很容易产生这些名称所代表的观念。但是要发明这些名称,就必须在设想这些同一观念以前,已经习惯于运用哲学的思考,并已熟练于从事物的唯一的本质上,而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概念来观察事物,这种抽象是很困难的、很形而上的、很不自然的。可是,没有这种抽象,就永远不能把这些观念从这一种或这一类搬到另一种或另一类,数也就不会具有普遍性了。一个野蛮人能够分别地观察他的右腿和左腿,或者在所谓“一对”这一不可分的概念下,来笼统地观察它们,却总不会想到自己有两条腿。因为反映物体的那种表象观念是一回事,而确定物体的那种数的观念又是一回事。野蛮人甚至不能数到五,虽然当他把一个手掌平放在另一个手掌上面,他能注意到两手的手指恰恰相符合,但他却决不会想到两手的手指数目是相等的。他不会数他有多少手指正如同他不会数他有多少根头发一样。在使他明白了什么是数之后,假如有一个人告诉他说,他的手指和他的脚趾一般多,当他把两者加以比较的时候发现了那是真的,他或许会非常惊讶。

    ②参看柏拉图著“共和国”,第7卷,第522节。

    〔十五〕(第99页)——不应该把自尊心和自爱心混为一谈①,这两种感情,无论按它们的性质或效果来说,都是迥然不同的。自爱心是一种自然的感情,它使所有的动物都注意自我保存。在人类中,由于自爱心为理性所指导,为怜悯心所节制,从而产生人道和美德。自尊心只是一种相对的、人为的、而且是在社会中产生的感情,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甚于重视其他任何人,它促使人们彼此间作出种种的恶,它是荣誉心的真正根源。

    ①斯多葛派已经把自然冲动和由意见而产生的感情区别开来。整个这一个注是为驳斥霍布斯的,因为霍布斯以荣誉心来说明自然状态中的战争。

    如果以上所述被人正确理解的话,我还可以说,在人类的原始状态中,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自尊心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看成是观察其自身的唯一的观察者,是宇宙中关心自己的唯一存在物,是自己才能的唯一评判人,因之,以他所不能作出的互相比较为根源的那种感情,在他的心灵中萌芽是不可能的。由于同样的理由,自然人既没有怨恨,更没有复仇的**,因为这些感情只能从对于所受某种凌辱的看法中而产生。而且,因为构成凌辱的是轻蔑或侵害的意图,并不是损害本身,所以不会相互评价或相互比较的人,是永远不会相互侵害的,虽然他们彼此之间为了获得利益也会发生许多暴力行为。总之,每个人看他的同类,不过如同看另一种动物一样,他能从较弱者的手里抢夺猎获物,或者对强者放弃他自己的猎获物,但是,他只把这种掠夺看作是自然的事件,一点没有傲慢或愤恨的情绪,而且除对成功或失败的结果感到快乐或痛苦外,是没有别的心情的。

    〔十六〕(第120页)这是一件非常值得注意的事情:许多年来欧洲人煞费苦心地想引导世界上各地的野蛮民族采取欧洲人的生活方式,他们纵然借助了基督教的力量,但至今连一个野蛮人也没有被说服。因为我们的传教士有时能使一些野蛮人成为基督教徒,却总不能使他们变成文明人。任何东西也不能克服他们对于采取我们的习俗和按照我们的方式来生活所具有的那种无比的反感。而另一方面,我们在旅行纪事中到处都可以读到,有一些法兰西人和其他欧洲人,自愿地遁居在那些野蛮民族之中,在那里度过了他们整个的一生,不愿意再抛弃那么奇怪的生活方式。我们甚至还可以读到,有一些明智的传教士,当他们忆起他们在那么被人蔑视的民族中度过的安宁而天真的日子时,都还有一种惆怅的心情。如果这些可怜的野蛮人真的象我们所认为的那样不幸,他们的判断力到底败坏到怎样不可想象的程度,竟使他们始终拒绝模仿我们,使自己文明化,或者学会幸福地生活在我们之中呢?假如有人回答说:野蛮人没有足够的智慧,来正确地判断他们和我们的生活状况的区别,那么我将答辩说:对幸福的评价,与其说是理性上的事情,倒不如说是情感上的事情。而且这种回答适足以更有力地反驳我们文明人,因为野蛮人的观念距离能够理解我们的生活方式固然很远,而我们的观念距离能够理解野蛮人对于他们的生活方式所感到的乐趣则恐怕更远。实际上,人们在进行了某些观察之后,就很容易看出我们一切事业都只趋向于两个目的,即:为了自己生活的安乐和在众人之中受到尊重。但是,一个野蛮人却很快乐地在森林中过他的孤独生活,或者打渔,或者吹着一只粗糙的笛子,他从不会吹出什么音调来,也不想学会吹出什么音调来,我们有什么方法来理解此中之乐呢?

    人们曾有许多次把一些野蛮人带到巴黎、伦敦和其他城市。人们急于向他们夸示我们的豪华、我们的财富和一切最有用而最出色的艺术:这一切对于他们只引起一种愚蠢的惊叹,可是他们丝毫没有羡慕的心情。我还想起大约三十年前被人领到英国皇宫里的某些北美洲人的一个酋长的故事。为了送给这位酋长一件最能使他喜爱的礼品,人们把千百种东西摆在他面前,结果并没有发现一件东西引起他的注意。我们的武器在他看来可能是笨重而不方便;我们的靴鞋使他的脚感觉疼痛;我们的衣服使他身体觉得很不舒服,他拒绝了一切。最后,人们看见他拿起一条毛毯,他好象很想用它把肩膀裹起来似的。人们立刻向他说:“你至少承认这件东西的用处吧?”他回答道:“是的,我觉得它差不多和一块兽皮同样合适。”如果他用这条毛毯去遮雨的话,也许他连这样的话都不会说呢。

    或许有人向我说,每个人所以留恋于自己的生活方式,乃是由于习惯的缘故,因此习惯也阻止着野蛮人感觉到我们生活方式中的优点:从这种观点来说,习惯的力量使野蛮人留恋于他们的贫困,却比使欧洲人留恋于他们的安乐还要大,这至少应该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但是为了给这种说法以一个无可置辩的回答,我不想引证人们徒然努力使其文明化的那些青年野蛮人作为我的论据,我也不想谈人们曾想在丹麦加以教养,后因悲伤和绝望而全数死亡了的格林兰和冰岛上的那些居民(他们有的是死于长期的忧郁,有的是想泅水逃回故乡而死在海中);我只想引证一个业经完全证实的事例,提供欧洲文明的赞赏者来研究。

    “好望角的荷兰传教士们曾尽一切努力,但从不能使一个霍屯督人改变其信仰。好望角总督方·德·斯太尔收养过一个霍屯督人,自幼就使人依照基督教的教理和欧洲的习惯来教养他。人们给他穿极华丽的衣服,教他学了许多种语言,他在各方面的进步也都足以报答人们对他的教育的关心。这位总督对他的才智,抱有很大的希望,派他跟一位专员到印度去。专员很重用他,派他办理公司的事务。专员死后,他又回到了好望角。他回来后不几天,在拜访几位霍屯督族人的时候,就决意抛弃欧洲式的装束,重新披上羊皮。他穿着这身新装,背着一个包裹,里面装着他先前穿的衣服回到城堡,他把这些衣服呈献给总督,并向他这样说:

    先生,求您垂鉴,我要永远放弃这种服装;我也要终身放弃基督教的信仰。我决意在我祖先的宗教、礼仪和习惯中生活和死亡。我向您恳求的唯一恩典,就是把我所戴的项圈和所佩的短刀送给我,为了对您的爱,我将永远保存这两件东西。不等方·德·斯太尔的回答,他马上就逃走了。从此,人们在好望角便没有再看见他。”(“旅行纪事”,第5卷,第175页)

    〔十七〕(第126页)——也许有人反驳我说,在这样的混乱中,如果对于人们的分散没有任何限制的话,人们与其一味地互相残杀,勿宁各自分散。但是首先,这些限制至少是地面本身的限制;如果我们考虑到由自然状态而产生的人口过多的结果,我们便可以推断:在这种状态中,地球很快地就会被那些不得不实行群居的人们所布满。此外,假使祸害来得很快,假使这是一朝一夕所发生的变化,人们是会各自分散的。但是,他们生来就处于枷锁之下,当他们感到枷锁的重量时,他们已经有了戴枷锁的习惯,只以等待机会来摆脱它为满足。最后,他们业已习惯于使他们不得不实行群居的千百种的便利,人们的分散,不象在原始时代里那么容易了。在原始时代,每一个人,除自己外,不需要任何人;如果他有所决定的话,是无须等待别人的同意的。

    〔十八〕(第129页)——德·维拉尔元帅讲过这样一件事:在他的某次战役中,因为军粮承揽人屡次诈骗巨款,致使兵士生活很苦,军中不免发生怨言。他严厉地谴责了这个承揽人,并且威胁他说,要叫人把他绞死。这个骗子大胆地回答道:“这种威胁我是不怕的。我很愉快地告诉你,人们决不会绞死一个拥有十万银币的人。”元帅天真地接着说道:“我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虽然他已经有一百次应当被绞死,可是实际上,他始终也没有被绞死。”

    〔十九〕(第143页)——在文明社会里,赏罚上的公平即便是可以实行的话,这种公平与自然状态中严格的平等也是相对立的。由于国家的所有成员都应当按自己的才能和力量为国家服务,所以公民也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受到提拔和优待。我们应当从这种意义上去理解伊索克拉特的一段文章①。在这段文章里,他盛赞古雅典人,因为他们已经善于区分在两种平等中哪一种是最有益的:一种是毫无差别地给予所有的公民同样的利益;另一种是按每人的功劳给以不同的利益。这位雄辩家还说,这些熟练的政治家们,一面摈弃了对恶人和善人不加任何区别的那种不公正的平等,同时,坚决拥护按照每人的功过予以赏罚的那种平等。但我在这里应当指出:第一,从来不曾有一个对恶人和善人不加任何区别的社会,无论这个社会**到什么程度;其次,关于道德方面的事情,法律不能规定出一种相当精确的尺度作为官吏运用的准则,为了不使公民的等级或命运完全听凭官吏的支配,所以法律禁止官吏判断人的本身的善恶,而只许他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这是很明智的措施。只有古代罗马人那样淳朴的风俗,才能经得起监察官的监察;但是象这样的裁判所,如果今天还存在的话,很快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如何把恶人和善人加以区别,应当付之于公众的评论。官吏只不过是严正的法律上的裁判者;人民才是真正的道德上的裁判者,也就是:最清廉的,甚至可以说在这一点上富有经验的裁判者,这样的裁判者,人们或许可以欺骗他,却决不能腐蚀他。因此,公民的等级,不应该根据他们个人的善恶来决定(这差不多等于给官吏以任意适用法律的方便),而应该根据他们对国家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只有根据实际的贡献才能做出更正确的评价。

    ①参看“雅典最高裁判所”,第2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