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五十六 论司法(1/2)

    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底职权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如不然者,则司法官之权将如罗马教会所争为己有的权一样了。罗马教会是假解释《圣经》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圣经》中找不出来的法则定为律条,宣之天下;伪造古貌,创立新法的。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犹太律说:“移界石者将受诅咒”。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的时候,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讼好象浊浑之泉,弄浊之井”。司法官底职权与诉讼者,与辩护士,与属下的官吏,与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国家都是有关系的。

    第一,先说诉讼底两造或双方。《圣经》上说,“有的人把审判之举变为苦艾”,确实也有把审判之事变为酸醋的人;因为不公平的判断使审判之事变苦,而迟延不决则使之变酸也。一个作法官的人底主要职责是灭除暴力与诈骗;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张胆地横行时恶毒较著,而诈骗则于秘密掩饰的时候特别险恶。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讼者底案件,这种案件是应该当作阻塞法庭的东西而吐弃之的。为法官者应当为公平的判断作一种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于他底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两造底任何一方,若有强力、暴虐、巧计、结徒、奥援、善辩底情形出现,在那个时候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底判断得以公平为基础,那就可见其才德了。“扭鼻子必出血”而压榨葡萄汁的机器若是用力过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涩的,而且带着葡萄核底味儿。为法官者必须留神,不可深文周内,故入人罪;因为没有比法律底苦恼更恶的苦恼也。尤其在刑法事件中,为法官者应当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之具。他们也应当注意,不可把《圣经》上所说的那种雨(“他要向他们降下网罗之雨”)带来;因为刑事法律行之过于严厉,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网罗之雨也。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当时者,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其施行:“司法官底职责,不仅限于审察某案底事实,还要审察这种案件底时候及环境……”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底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第二,关于辩护士及法律顾问等。耐性及慎重听讼是司法官底职务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个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一个法官把他在适当时期内可从律师听来的事情自己首先发见之,或者把见证或辩护士底说话截断得过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问题(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把以后两造将要陈述的事实先期勾引出来,这都不足以为能。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的职分有四:审择证据;约束发言毋使过长、重复及泛滥无关;重述、选择、并对照已发言论;指示批判底准则。凡有超过这些职分者即是过多;而这种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听讼,不然就是由于记忆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辩护人滔滔善辩多能得法官底欢心,这种情形看起来是很可怪的;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