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章:法律和通讯(2/2)

个社会。在这里,就跟契约的情况一样,无歧义性、判例和十分明确的法律解释传统都远此理论上的公平合理更有价值,这在赔偿额的评定中尤为明显。

    当然,上述**是有例外的。譬如说,旧的债务监禁法在下述一点上就是不公平的:它把有责任还债的人放在难于取得其还债手段的地位上。目前有许多法律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譬如说,它们假定了当事人的一方有权选择现有社会条件下所不存在的自由。我所说的关于债务监禁法的意见同样有效于劳动偿债制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社会弊病的。

    如果我们要实行自由、平等、博爱的哲学,那我们除要求法律责任无歧义外,还要加上一个要求,即法律责任不应当是这样的性质:一方被迫行动,而另一方自由。我们同印第安人相处的历史,无论在强迫方面,无论在法律解释的含糊其辞方面,都充满了这样的事例。从最早的殖民时代开始,即第安人既无足够多的人口,又无对等的武器,使得他们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来对付白人,特别是在白人与即第安人之间的所谓土地协定签订之后,这个情况就更加明显了。除了这种极大的不公平外,还有语义学方面的不公平,后者甚至还要严重些。即第安人是狩猎民族,没有土地私有的观念。对他们说来,象地产权那样的所有权是不存在的,虽则他们具有在特定地区上的狩猎权的观念。在他们同殖民者签订的协定中,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就是狩猎权,一般说,这只是在某些地区上的共同狩猎权。在另一方面,白人却认为(如果我们对白人的所作所为尽可能给予最好的解释的话),即第安人所要求取得的乃是地产所有权。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是貌似公平的东西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更不必说有没有公平这种东西了。

    目前西方各国的法律中最难令人满意的地方就在于刑事方面。法律似乎把刑罚时而看作对其他可能的犯罪者的恐吓手段,使他们不敢犯罪;时而看作罪人的赎罪仪式;时而看作把罪犯和社会隔离起来的方法,以免罪犯有重复犯罪的危险;又时而看作对个人进行社会改造和道德改造的手段。这是四种不同的任务,可用四种不同方法来完成;因此,除非我们知道正确调节它们的方法,我们对待犯人的整个态度就是自相矛盾的。在现在,刑法时而讲这种语言,时而讲另一种语言。除非我们下定决心,认为我们社会真正需要的是赎罪,抑是隔离,抑是改造,抑是威胁潜在的罪犯,这些办法是起不了作用的,而只会把事情弄得乱七八糟,以致一件罪行引起了更多的罪行。任何一部法典的制订,如果其中有四分之一是根据十八世纪英国爱好使用绞刑的偏见,有四分之一是根据把罪犯和社会隔离起来的原则,有四分之一是根据冷漠无情的改造政策,还有四分之一是采取吊起一只死乌鸦来吓走其余乌鸦的政策,那它肯定对我们是一无用处的。

    我们还可以这样他说,不论法律的其他责任为何,它的首要责任就是认识法律自身的缺点。立法者或审判官的首要责任就是作出明确的、无歧义的陈述,而解释这种陈述的方法,不仅对于专家,而且对于当时的普通人讲来,都只能是唯一的,而不能多种多样。对于过去判件的解释技术一定要做到这个地步:一位律师不仅应该知道法庭讲过什么,而且应该以最大的可能性猜出法庭正要讲什么。因此,法律问题可以看作通讯问题和控制论问题,这也就是说,法律问题就是对若干危险情况进行秩序的和可重复的控制。

    在法律的许许多多部门中,法律想说的话和法律所考虑的实际情况之间缺乏令人满意的语义方面的一致性。每当这种理论方面的一致性不存在时,我们就生活在一个无人管辖的地区中,其情况好比我们有两种流通货币而没有共同的交换基础一样。在不同的法庭之间,或者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之间,缺之一致性的地区总是给不诚实的经纪人钻了空子,无论从财政方面或是从道德方面来说,他仅仅按照对他最为有利的货币制度来接受别人的支付,他也仅仅按照使他牺牲最少的制度来付款。在现代社会里,跟不诚实的经纪人一样,罪犯的最好条件就是钻法律的空子。我曾经在前面一章指出:噪声可以看作人类通讯中的一个混乱因素,它是一种破坏力量,但不是有意作恶。这对科学的通讯来说,是对的;对于二人之间的一般谈话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的。但是,当它用在法庭上时,就完全不对了。

    我们法律体系的整个性质就是斗争。它是一种谈话,其中至少有三方面参加,譬如说,在民事案件中,有原告、被告,还有审判官和陪审员所代表的法律体系。这是十足的冯·诺意曼意义下的博奕,其中,当事人力图用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种种方法使审判官和陪审员成为自己方面的合作者。在这种博奕中,对方的律师,不同于自然界自身,能够设法把混乱引进他所反对的那一方的消息中去,而且他是有意识地这样做的。他设法把对方的陈述变成没有意义的东西,并且有意识地把对方和审判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消息堵塞起来。在这种堵塞的过程中,欺骗手段有时不免非常需要。在这里,我们无需用加登纳(Erie

    Stanley

    Gardner)的侦探故事的票面价值来描述法律程序,就能了解诉讼中的若干场合不仅允许使用欺骗手段,而且鼓励使用欺骗手段,或者说,不仅允许有意识地把发送消息的发讯人的意图隐瞒起来,而且鼓励他去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