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九个论题(1/2)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没有反对所有权的力量

    Ⅰ.按照我们那条定理的第三项推论,利息对于所有人本人,正像对于别人一样,也是滚算的;这个经济原则是普遍地被承认的。初看起来,再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可是在用语的意义上,再没有比这更加荒谬和更加自相矛盾的了,也再没有比这更绝对地不可能的了。

    据说,工业家对于他所支出的房租和资本的利息是自己偿还自己的;他自己偿还自己,这就是说他可以从购买他的产品的公众身上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工业家似乎是靠他的所有权获得这项利润的,如果他也想靠他的商品获得利润,他能否付给自己一法郎的代价以换取他只花九十生丁制造的产品并由此得到盈利呢?不能:这样的一种交易只会把金钱从商人的右手转到他的左手,而并无任何利润。

    要知道,既然对于一个自己和自己进行交易的个人可以这么说,对于整个商界也可以这样说。让我们把十个、十五个、二十个生产者连在一起组成一条随便要多长就有多长的链锁:如果生产者甲在生产者乙身上得到了一笔利润,那么按照经济学原理,乙一定就会在丙身上求得补偿,丙则在丁身上求得补偿,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生产者亥为止。

    但是亥又从谁的身上去收取那笔在开始时由甲提取的利润呢?萨伊答复说,从消费者身上。多么无聊的遁辞啊!难道这个消费者除了甲、乙、丙、丁……等等或亥之外还有别人吗?亥从谁的身上去求得补偿呢?如果他向第一个获利者甲求得了补偿,那么谁都没有得到利润了,因而谁也没有所有权了。相反,如果亥自行承担这个负担,那么从这时起他就不再是社会的一分子了,因为这个社会把所有权和利润给与其他的同伙而对他则拒绝不给。

    所以,既然一个国家的国民像整个人类那样,是一个不能在它本身之外有所活动的大规模的生产社会,那就显然可以看出,没有一个人能够不剥夺别人而使自己得利。因为,如果要使甲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到尊重,我不得不拒绝尊重亥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与地位平等相分离的权利平等不能成为事实。政治经济学在这方面的不公正是彰明昭著的。“当我,一个工业企业家,购买一个工人的劳力时,我并不把他的工资包括在我的企业的纯利中,恰恰相反,我是把它从纯利中除去的;但工人却是把它计算在他的纯利中的……”(萨伊:《政治经济学》)。

    这意味着工人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是纯利;而在企业家的收入中,纯利只是超过他的薪金的那部分。但是为什么只有企业家才有权利得到利润呢?为什么不把这种实质上就是所有权本身的权利给与工人呢?在经济学的用语上,工人是资本;可是,一切资本在它的维修费用之外,都应该产生利息,这就是所有人为了他的资本和为了他自己所注意做的。为什么就不许工人从他的资本上(这资本就是他自己)同样地提取一部分的利息呢?

    所以所有权是权利的不平等;因为如果它不是权利的不平等的话,它就会成为财产的平等,换句话说,所有权就不会存在了。如今,宪章保障一切人权利平等,所以根据宪章来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

    Ⅱ.一份地产的所有人甲能否仅仅因为他是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就可以去夺取他邻居乙的田地呢?——不能,那些土地所有人回答说:但是这和所有权有什么关系呢?你们通过下面一系列相类的论题就可了解。

    工业家丙是一个帽商,他是否有权强迫也是帽商的邻居丁闭厂停业呢?绝对没有这种权利。

    但是丙想在每顶帽子上赚一法郎的利润,而丁却满足于半个法郎的利润;显然丁的这种适可而止的态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