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个论题(2/2)

地租增高十倍吗?他的权利不是:你生产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它是:我出让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他所能支配的人手的多少,他的经营方法,——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增加生产,但与土地所有人无关。后者的要求应该以他自己的生产能力而不是以别人的生产能力作为衡量的标准。所有权是收益权,不是人头税。一个连几亩地都耕种不了的人怎能因为他的地产是一万亩就可以向社会要求他自己在一亩地上所生产不出的那个数额的一万倍呢?为什么借贷的租金不以所有人所牺牲的效用而要以借用人的才干和体力作为计算的根据呢?所以我们必须确认这第二条经济定律:收益金的多寡是由土地所有人的生产量的一部分来衡量的。

    那么,这个生产量是什么呢?换句话说,一块土地的主人在把它租给佃户时,他可以振振有辞地说他所放弃的是什么呢?

    一个土地所有人的生产力像一切劳动者的生产力那样,既然是一,他因租让土地而失去的产物也就是一。所以如果收益金的比率是百分之十的话,一切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将是零点一。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每当一个土地所有人退出生产,产物的总额就减去一个单位:所以,如果当他参加劳动时所能得到的收益金是零点一的话,由于他的退出,按照地租减低的定律,这笔收益金就将减为零点零九。我们因此就得出这个最后的公式:一个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等于一个劳动者的产品的平方根(这个产品是由一个协商好的数字来代表的);这笔收入因土地所有人的不劳动而受到的减少等于一个分数,这分数的分子是一,分母则是用来代表那个产品的数字。

    因此,一个不劳动的或者在社会以外为他自己个人利益而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平均生产量一千法郎的百分之十来计算,是九十法郎。所以,如果在法国有一百万个平均各享受一千法郎收益并且不生产地加以消费的土地所有人,那么,按照十分公平的权利和最正确的计算法,每年应当付给他们的不是十亿法郎而仅是九千万法郎。

    在工人阶级所负担的沉重租税上减去一个九亿一千万的数字,这不是一件小事;但是我们的帐还没有算完,劳动者还没有认识他们的权利的全部范围。

    当我们把收益权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时候,不劳动的土地所有人的收益权是什么呢?是一个承认占用权的行为。但是,既然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占用权,每一个人根据同样的权利就都是土地所有人;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一笔等于他的产品的一个分数的收入。所以,如果劳动者由于所有权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给土地所有人,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土地所有人也应该把相等的地租给予劳动者;并且,他们双方的权利既然相等,这些权利之间的差额就是零。

    结论。——如果地租依法只能是土地所有人的假定的产量的一个分数,那么无论地产的数量和价值如何,对于为数众多的各别的小土地所有人来说,情形是相同的。因为,虽然单独一个人能够分别地使用地产中的每一块,他却不能同时使用地产的全部。

    总括地说:只能存在于由生产定律所规定的极狭小的范围之内的收益权,因占用权而归消灭。要知道,没有收益权就没有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是不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