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玉才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什么是所有权-法-蒲鲁东 >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2/2)

piointroductaest),所以当它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得到赞许。”

    ①弗朗斯瓦·伊格纳斯·杜诺·德·沙尔纳日,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生于圣克劳德(1678),死于贝桑松(1752),著有《时效论》(1730)和《永远管业论》(1733)。——原编者

    杜利埃在其《民法论》中说:“为了使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不致过久地迁延不决,从而妨害公共利益,扰乱家庭的安宁和社会事务的稳定起见,法律规定了一个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法律就拒绝受理恢复财产所有权的请求,并通过使占有和所有权结合起来的办法,把占有那种由来已久的特权归还给它。”

    卡西奥道尔①在谈到所有权时说,在诉讼狂的暴风雨中,在贪欲的汹涌的浪潮中,所有权是唯一可靠的港口(Hicunusinterhumanasprocellasportus,quemsihominesfervidavoluntateprterierint;inundosissemperjurgiiserrabunt)。

    ①卡西奥道尔,罗马百科全书派,大约生于480年,死于575年前后,他的著作见米尼的《神学通论》第69、70册。——原编者

    所以,按照这些作家的说法,时效是保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在某些场合是恢复取得所有权的原始方式的措施,是民法上的一种拟制,这个拟制的全部力量是从解决争端的必要性中产生的,不然的话,这些争端就无法解决。因为,如格老秀斯所说,在本质上,时间是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一切事物都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但没有一件是由时间造成的;所以,时效或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是一种相因成习地采用的法律上的拟制。

    但一切所有权必然是从时效,或者是从罗马人所说的那种长期占用开始的;也就是说,是从持续的占有开始的。所以我首先要问,占有怎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变成所有权呢?你可以随意假定占有期间多么长久;你可以几年和几百年地继续占有,但你永远不能使那本身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什么也改变不了的、什么也更换不了的时间把一个用益权人变为一个所有人。至于民法承认一个多年保持其地位的诚实的占有人可以有权不被一个突如其来的人所剥夺,它这样做也只是证实了一个已经受到尊重的权利;这样采用的时效制度也只能说明占用人可以保持二十、三十或一百年以前就开始的那种占有。但是,当法律宣称时间的推移可以把占有人变成所有人的时候,它就认为一种权利可以没有产生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它毫无理由地改变了对象的性质;它用立法手续把一个不容立法的问题规定了下来;它越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公共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所要求的只是保障占有。为什么法律却创造了所有权呢?时效曾经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保证;为什么法律把它变成一个特权的问题呢?

    因此时效的根源和所有权本身的根源是相同的;既然所有权只能在严格的平等条件下得到合法化,时效也不过是为了确保这种宝贵的平等而必须采用的成千种形式的另一种。这并不是无谓的归纳,并不是牵强附会的推断。一切法典的条文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的确,如果所有的民族由于一种正义的和自保的本能都已承认了时效的效用和必要性,如果它们的宗旨是借此保护占有人的利益,那么它们能对那种因外出经商、战争或被俘而不通音讯的远离家庭和祖国的无法执行任何占有行为的公民不加照顾吗?不能。所以,在把时效引用到法律上去的候候,人们就承认所有权可以仅凭意愿(nudoanimo)而得到确保。可是,如果所有权仅凭意愿就能得到确保,如果它只能由于所有人的自愿行为才能丧失,时效有什么用呢?既然所有人只要表示有此意愿就可确保他的所有权,那么对于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法律怎么就敢推定所有人是有过抛弃它的意愿呢?什么样的时间推移能承认这种推测呢?法律根据什么权力用剥夺他的财物的方法来处罚所有人的不在场呢?啊,刚才我们已经看到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的东西,而现在我们又发见它们是互相破坏的!

    格老秀斯觉察到了这个矛盾,他对此所作的解答是这样的奇特,所以值得把它摘录下来:“哪里会有这样一种缺乏基督教徒精神的人,”他说,“他为了一点无关紧要的东西,就愿意永久成为一个侵占性的占有人呢?如果他执意不放弃他的权利,这种情况是必然会发生的。”(Benesperandumdehominibus,acproptereanonputanicaduccausa,homi-nemalterumvelintinperpetuopeccatoversari,quodevitaris-pènonpoteritsinetaliderelictione.)天哪!我就是这样的人。哪怕会有一百万个所有人在最后的审判以前要在地狱中受炮烙之刑,我还是要责备他们从人间的财物中抢去了我的那一份。对于这个有力的理由,格老秀斯回答说:与其进行诉讼、扰乱各民族的和平和煽起内战,还不如放弃一个发生争执的权利。只要我得到赔偿,我可以接受这个论证,如果人们愿意的话。但是,如果人们拒绝给我赔偿,那么富人的宁静和安全与我这样的无产者又有什么相干呢?我对公共秩序也像对所有人的安全那样毫不关心。我要求过劳动者的生活,否则我宁愿战斗到死。

    不管我们走向哪一方面,我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时效是所有权的一个对立面;或者毋宁说,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原理的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式是用来互相纠正的;新的或旧的法学主张要把这两者调和起来,这是一个不小的谬误。的确,如果在所有权的规定中,我们只能看到一种要保障每个人都有一份土地和劳动权利的愿望,在虚有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中,只能看到一种对于外出的人、孤儿以及所有不知道或不能保护自身权利的人们的保护;在时效制度中,只能看到一种或者是为了驳斥那些不正当的请求和侵占行为或者是为了解决那些因占有者的更替而引起的争论的办法;那么,在人类正义的这些各种不同的形态中,我们就会察觉到人们为了援助社会本能而作出的自发的努力,我们将在这种对于一切权利的保护中看到平等的思想感情和趋向平均化的恒常的倾向。并且,在更深入地观察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在那种对于这些原理的夸张中证实我们的学说,因为,如果地位的平等和普遍的结合没有早日得到实现,那是由于在一个时期中,立法者和法官的愚蠢使人民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同时也由于在原始社会时期,虽然曾经闪耀过真理的光芒,社会领袖们的初期思考却只能产生黑暗。

    在原始契约成立之后,在表明人们的原始需要的法律和制度最初订定之后,立法者的责任是改正立法的错误;补充不够全面的部分;用较好的定义使那些似乎有矛盾的问题趋于协调。可是他们没有这样做,却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义上,满足于注解者和学究的低贱工作。由于他们把那时人们必然有缺点和错误的想法当作是永恒的和毫无疑问的真理的不易之论,他们就被舆论所左右并受制于对教条的崇拜,总是按照神学家的榜样,从下列原则入手:凡是在各个时代到处被普遍承认的东西,就一定是真实的;好像一种普遍的但自发的意见所证明的,不是一个概括的表面现象,而是别的东西似的。让我们不要误解:各民族的意见可以用来证实对于一个事实的察觉、对于一条规律的模糊的感觉;但它却丝毫不能使我们对于事实和规律有所认识。人类的一致同意是自然的一种迹象,而并非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一条规律。真理隐藏在迹象之下,对于这个真理,通过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经过思考才能加以认识。人类的思想在一切有关物理现象和天才创造方面经常得到的进步都向来是这样的:至于良心上的事实和我们行为上的法则,又怎么会有所不同呢?象,而并非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一条规律。真理隐藏在迹象之下,对于这个真理,通过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经过思考才能加以认识。人类的思想在一切有关物理现象和天才创造方面经常得到的进步都向来是这样的:至于良心上的事实和我们行为上的法则,又怎么会有所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