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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2/2)

第三种道德提到议事日程上来。①

    ①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第2章)中,人们就已经可以读到:“慈善、人道、施舍等名词在希伯来文中是没有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正义这个名称来代表的。”——原编者

    在法国,大家都要求发行利率较低的新公债券去倒换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债券;人们所要求的是完全牺牲一种财产。如果国家有急迫的需要,人们是有权这样做的;但是宪章所答应的公平的预付的补偿金在哪里呢?不但没有,甚至这种补偿金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补偿金等于所牺牲的财产,那么这种倒换措施就是无益的了。

    在公债持有人的心目中,政府现在的处境就像加来城被爱德华三世包围起来时它的士绅认为它所处的情况一样①。那个战胜的英国人答应保全居民,但他们必须把资产阶级中最有地位的人交出,由他随意处理。尤斯塔歇和另外几个人自我牺牲地献出了生命;在他们说来,这是高贵的行为;我们的那些大臣应该把他们提出来给公债持有人作为榜样。但是那个城市有没有权利把他们交出去呢?肯定说是没有的。安全权是绝对的;国家不能要求任何人牺牲自己。对于这个原则,站在敌人射程之内的哨兵并不例外;一个公民在哪里站岗,国家就和他一起在哪里冒着危险:今天轮到一个人,明天就会轮到另一个人;当危险和忠诚是共同的时候,脱逃是极大的罪行。没有一个人有权逃避危险,没有一个人可以被当作替罪羊:该亚法②的格言——一个人为整个民族而死是正确的——是乱民和暴君的格言,他们是社会堕落的两个极端。

    ①此处指百年战争中的史实。——译者

    ②该亚法是古代犹太人的大祭司,他曾判处耶稣死刑并迫害信徒。——译者

    有人说,一切永久性的证券基本上是可以收回的。这个民法的原理应用于国家,对于那些希望回到劳动和财产的天然平等状态的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从所有人的立场和主张倒换公债的人的意见来看,这是宣告破产的论调。国家不仅是借债人,它是所有权的保证人和保护人;由于它能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最可靠的安全,它可以保证那种最巩固的和最不可侵犯的收益权。那么,它怎么可以强制那些对它表示信任的债权人作出牺牲,并在以后对他们谈起公共秩序和财产的保障呢?如果这样做法,国家就不像是一个还债的债务人,而像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这个公司把股东诱进骗局,违背它正式的诺言而强迫这些股东放弃他们资金的利息的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

    还不仅是这样。国家是在一条共同的法律之下通过结社行为而结合在一起的公民的一个大学校。这个结社行为保证所有的人能占有他们的财产;对于一个人所保证的是他的田地,对于另一个人是他的葡萄园,对于第三个人是他的地租,对于本来自己可以买进一些不动产而他却更乐于支援国库的公债持有人,则是他的公债。除非给与适当的补偿,国家不能要求公民牺牲一垅田地或一角葡萄园,它更无权降低地租的租率;它怎么有权减低公债的利息呢?如果要使这个减息的权力得以公正地存在,那就必须让公债持有人能够给他的资金另外找到一个同样有利的投资场所;但是,既然他不能走出那个国家,既然倒换公债的原因、即以较低的利息借得款项的权力纯由国家所掌握,那么这个公债持有人能到哪里去投资呢?所以一个以所有权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如不得公债持有人的同意,就不能收回它的公债。在其他各种所有权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存放给共和国的资金是无权加以触犯的财产;如果强制偿还,就公债持有人的关系来说,那就是撕毁社会契约,就是把他们摒诸于法律保护之外。

    关于倒换公债的一切争论可以归纳如下:

    问:使持有一百法郎或一百法郎以下的公债券的四万五千户陷于贫困,是不是合乎正义?

    答:当七、八百万的纳税人只须各缴纳三法郎的捐税时,却要强迫他们各缴纳五法郎,这是不是合乎正义?

    首先,明显的是,答非所问;但是,为了使问题的症结表现得更加清楚,我们不妨把问题改变一下:当我们把一百个人交付给敌人就可以拯救十万人的时候,还让十万人去冒生命的危险是不是合乎正义?读者,请您决定吧!

    所有这一切,是主张维持现状的人所完全懂得的。但是,倒换的措施迟早是要实现的,所有权是会受到侵犯的,因为不可能有别的办法;因为那个不是权利而被当作权利的所有权必然会通过权利而趋于消灭;因为事物的力量、良心守则、物理的和数学的必然性最后一定会把我们思想上的这个错觉摧毁掉。

    我扼要地总括说一下。自由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它对于人正像不可知性之对于物质那样,是生存的必不可缺的(sinequanon)条件;平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没有平等权就没有社会;安全权是个绝对的权利,因为在每个人的心目中,他的自由和他的生命是和别人的一样珍贵的:这三种权利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它们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因为在社会中,每个成员给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以自由换自由,以平等换平等,以安全换安全,以**换**,以灵魂换灵魂,永远如此。

    但是所有权,按照它语源上的意义和法学上的定义来说,是社会以外的一种权利:因为显然可以看出,如果每个人的财富是社会的财富,一切人的地位就会是平等的,因此说所有权是一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社会财产的权利,那就不言而喻是矛盾的了。所以,如果我们为了自由、平等、安全而联合起来的话,我们为了财产就不是这样;所以,如果所有权是一种天然权利,那么这种天然权利就不是社会的,而是反社会的。所有权和社会是两件绝对不相容的事。团结两个所有人和把两块磁铁通过它们两个同性电极而接联起来是同样不可能的事。不是社会必须灭亡,就是它必须消灭所有权。

    如果所有权是一种天然的、绝对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和不可出让的权利,那么为什么人们在一切时代中对它的起源会众说纷纭呢?因为这是它的与众不同的特征之一。一种天然权利的起源!我的老天爷!谁曾查究过自由、安全或平等的权利的起源呢?它们是由于我们生存这一事实而存在的:它们和我们一起出生、一起生存和一起死亡。的确,对于所有权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按照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可以没有所有人而存在的,像一个没有主体的官能那样。对于一个还没有受胎的人类生命,以及对于一个已经死去的八十来岁的老人,所有权都可以存在。然而,虽然它具有这些好像是从永恒和无限中得来的奇妙的特点,人们却从来就没有能够说出所有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博学之士对于所有权的起源问题还在互相争论。只有在一点上,他们的意见好像是一致的:即所有权的确定性从属于它的来源的可靠性。但是这种意见的一致是对于他们全体的谴责。为什么他们在没有弄清起源问题以前就承认了这种权利呢?

    某些人极不喜欢别人对所有权的所谓根据进行调查和对它的荒唐无稽的并且也许是可耻的历史进行研究。他们希望别人同意下列有关的意见:所有权是一种事实,它一向是存在的,将来也永远会存在下去。有一位学者蒲鲁东①在他的《论用益权》中就是从这点出发的,他认为所有权的起源问题是一个迂腐的毫无用处的问题。我愿意相信他们的愿望是由一种值得称道的爱好和平的情感所引起的;如果我看到我的所有的同胞都能享有足够的财产,也许我会同意这种愿望,但是……不……我是不愿同意的。

    ①让-巴蒂斯特-维克多·蒲鲁东(1758—1838),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的六等亲的从兄,第戎法学院院长,曾发表过《关于人的身分和关于民法法典绪论的研究,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面权,论公产或主要是与公产有关的财产分类》。——原编者

    人们认为可以当作所有权基础的根据有两个:占用和劳动。我将先后从它们的各个方面详细地加以研究,并且我要·提醒读者,无论人们引据的是两者中的哪一个,我将从它那里得出无可置辩的证据,证明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平等为必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