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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1840) 序言(2/2)

,为了拆穿这些外强中干的草包,只须挖苦几句也就够了。实则因为我们很难想像到和蒲鲁东肉搏的人当时享有怎样大的权威。他们是律师、法学院教授、哲学家、学院院士。他们的确是代表当时那个社会发言的,但是一个非常博学的普通工人②就使他们丑态毕露了。

    ②指蒲鲁东。——译者

    此外,我们自己也要谦虚一点,我们可以回想一下,那些历史观点深入到法学家的思想中去的时间还并不很长;我曾经是一个省立法学院的学生,这个学院的院长是当时民法学的教授,当人们在他跟前谈论罗马法的演变时,他还带有嘲讽式的微笑呢。法制史的课程完全是现在才新开的课。在几年中,我们对法律的观点有了不少的改变。像马克西姆·勒鲁阿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现在立法者趋向于制定一些法规,而声明其中大部分仅仅是暂时性的;他把制定公共行政法令的权力授与行政机关;这些法令可以变更他的命令;他不肯轻易决定一种适用于一切场合的、不变的法规,一种一成不变的教条;他寻找一种有伸缩性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获得应用而随时随地发生变动,这样他就可以预先纠正他所制定的、权力范围已被缩减的法规;他给他的错误开了一个方便之门,在他的原则后面安上一个像也许那样的保留。”①如果说得不客气一些,我们几乎可以说议会是以短期放帐的方式在从事立法。法律变成某种可以变更的流动性的东西、一些随风飘荡的字句了。

    ①马克西姆·勒鲁阿:《法律,试论民主制度下的法权的学说》,巴黎奇阿尔和勃里埃尔书店1908年版。——原编者

    特别是关于所有权,我们曾经看到那种自由游牧制——土地的**的最后形式和强制的公有状态的消失,这就使人们可以说私有制变得更为严格了。但是,相反地,对于所有权的绝对制度所施加的限制则更为严重,更为常见了。关于滥用权利的学说、邻居的起诉权、赔偿责任的扩大、危险的分担,尤其是公用征收、战争时期的禁律和征税、关于房屋租金的立法等等已经把《民法法典》对所有权所规定的定义缩减到只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原则规定了。①我们早已没有习惯把所有人的权利当作一种随意使用和滥用的绝对权利,以致于我们在今天看来,蒲鲁东有时好像是和空气甚至好像是和风车在作斗争拟的了。②我们不要忘记他写作的时期是在1840年,也不要忘记对于现代的法律观点的形成上,他也确有贡献。虽然他不是头一个,也不单单是他一个人把所有权仅是一种相对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观念灌输到世人的头脑中,但无可争议,他是引导我们去以所有权的目的来辩明所有权是正当的那些人之一——像在他死后所发表的那部《所有权的学说》中所说的那样——,即要用所有权对于社会的功用来证明它是正当的,按照较为现代化的说法,就是要考虑到所有权对于公共利益所作的贡献使我们不得不忍受它的流弊并促使我们去纠正这些流弊。1858年,在他的那部《正义》的第一册中,他写道:“当法理还没有注入到所有权中去的期间,当正义还没有使所有权受到尊重的时期,它是一种模糊的矛盾的、能够不分彼此地做一些好事或一些坏事的事实。”这种观点自然就会使他去探求那些可以改善所有权、可以用一些保障把它包围起来、可以用一些抗衡力和像齿轮那样的联动制度把它“平衡”起来的方法。在1840年,他的工作主要是批评。在建设以前,他要进行破坏。这就是从头做起,并且也就是从最容易的地方着手。

    ①参阅约瑟夫·夏尔蒙:《民法的变革》,巴黎高兰书店1912年版。——原编者

    ②这里指蒲鲁东好像是唐吉诃德式的人物。——译者

    第一部分,就是理论上的破坏工作,是以一种生气勃勃的精神来完成的,这种精神连很多的敌手也曾加以承认。所有权的根源,即辩明所有权是正当的理由既不是来自法律的创造,也不是由于那个完全假设的所谓“大家的公认”,既不存在于先占人以经常不断的方式合法地占领土地的事实中,也不是由于劳动,因为即使不再劳动的人也依然是所有人。而且,在这种理论中,没有一个可以证明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不仅如此,这些理论全都使我们不得不肯定这样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财产都有平等的权利,所有其他的人在必要时都须给这个人挤出地位来。

    至于把所有权当做历史上的随着经济和技术的情况而变化的偶然的事实来考虑,通过立法机关根据这些情况而加以改变或当所有人掌握了立法权时加以维持来反对穷人,关于这个观点,除了圣西门主义者以外,蒲鲁东并不比他同时代的人知道得更多,或者毋宁说这是他所不愿采取的观点。对他来说,有关的是建立一种学说而不是去解释一些事实。他说,“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普遍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化的原因……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

    就是这种主张抽象权利的哲学家的立场给我们说明了蒲鲁东对于所有权所提出的批评的本质。他说,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我们要明白他这种说法首先是针对那些巧言令色的人的一次有力的反击,这些人承认地位平等是他们很希望有的,然而紧跟着就说它不幸是不可能的。平等不可能!这真是闭眼说瞎话,不可能的正是所有权!蒲鲁东当头一棒就把所有人的这位选手将了军,他对于这一记打击感到非常得意,因此他无意中就回转身来向着观众,等待着鼓掌:“那么您,本书的读者,对于这个反驳,您以为如何?”读者却感到有些为难了:为了说明他的警语,他作了一些数学上的例证、一些定理、一些论题以及对这些东西的推论和附录,但在这个说明中读者不会看不出所有权不是在“物理上和数学上”不可能;那些不可能性更多是属于以尊重正义和平等为基础的道义方面的。

    但是如果要听懂那个讨论,读者就尤其不应当忘记,对于蒲鲁东来说,“所有权”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这是“所有人对于盖上了他的印鉴的物件所归属给他自己的那种收益权。”①照现在的说法,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不劳动而可以取得利益的权利。并且就是因为这个,仅仅因为这个而说它是盗窃。作为给布朗基的来信的答复,在这本书的前言中人们可以读到:“布朗基先生承认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存在着很多流弊,而且是一些可恨的流弊;在我这方面,我却专门把所有权称作这些流弊的总和。”人们立即会提出抗议说,在一个正式的讨论中,歪曲文字的惯用意义是不许可的,如果按照特殊的意义来谈事物,就必须找寻一些别的名词来代表它们,并且,只研究一种制度的谬误和流弊而保存着这个制度的属性名词,那就是随意引起混乱。人类的一切事业都是有好有坏的,如果仅就它坏的方面来加以说明,那么任何事业都是经不起批评的。我们能够解释:收益权就是盗窃。要主张所有权就是收益权,那就不大恰当了;但是,按照正确的逻辑,不应该不立即声明所谓所有权仅仅就是指不劳动而可以取得一种收入这一所有权的后果而言,因此就把盗窃和所有权等同起来。

    ①我们在这里把蒲鲁东在这段引文后立刻给予的解释重新抄录下来,不是没有益处的:“按照产生收益权的东西的不同,这种权利具有一些不同的名称:对于土地是地租;对于房屋和动产是租金;对于永久性的存款是年金;对于金钱是利息;在商业上是盈利、红利、利润(不可以把这三种收益与工资或劳动的合法代价混同起来)。

    “收益就是一种租税,是具体的和可供消费的收入,它根据所有人名义上的和抽象的占用而依法归他所有:东西已盖上了他的印鉴;这就足以使任何人不得到他的许可就不能使用这个东西。

    “所有人可以把这个使用许可权毫无代价地授与别人,通常他是把它出卖的”(第4章)。——原编者

    另外,因为总是不难找到蒲鲁东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以不必等他完成他的思想发展,就可以在他的第一篇论文中找到一些像这样的按语:“在一个财产分散而拥有小型工业的国家中,各人的权利和要求起着互相抗衡的作用,侵吞的力量就互相抵销了。在那里,老实说,所有权是不存在的,因为收益权几乎是无法行使的。”①这就等于说:当所有权离开那个武断地给它下的定义时,它就被当作无足轻重的不存在的东西了。

    ①第4章第5个论题的末段。——原编者

    另一方面,人们可以注意,在整个第一篇论文中,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而说的。所讨论的,仅是这一点。可是,不能不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在距离以上所引证的按语不多几行的地方,人们可以读到:“所有权的吞噬作用主要是发生在工业上的。我们通常说商业恐慌而不说农业恐慌;因为农民是慢慢地被收益权所侵蚀的,而工业生产者却是被一口吞下的。”

    矛盾?这是无可争辩的。怎样来解释这些矛盾呢?关于这一点,蒲鲁东在他写给维洛默的信中,自己曾经说明过;这封信必须看全文,但是现在至少应当知道下列几行:

    “……从1839到1852年,我的研究工作纯粹是争辩,这就是说,我只去研究那些观念就它们本身来说曾经是些什么,曾经有过什么样的价值,它们曾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范围,它们曾经向哪方面发展,它们没有向哪些方面发展;总之,我曾设法使我对那些原理、制度和体系得到正确和全面的看法。

    “……所以我曾开始或遇到新的困难时重新开始一种对事实、观念和制度的一般认识的探讨工作,不抱成见,并且除了逻辑本身之外不用别的评价原则。

    “这个工作并不总是被谅解的,在这里面,一定存在着我的错误。在讨论一些主要涉及道德和正义的问题时,我总是不能保持冷静和有涵养的置身事外的态度,尤其是当我遇到一些有利害关系的和抱有恶意的反对者的时候。因此,虽然我只想做评论家,我却被当做专事抨击的小册子的作家;当我所要求的仅仅是正义时,我却被当做捣乱分子;当我的愤怒只是去反对一些没有根据的主张时,我却被当做抱有偏见和仇恨的人;最后因为我迅速而毫不容情地同样指出在那些自命为我的朋友的人们身上存在着的矛盾和在我的敌人身上存在着的矛盾,我就被当作反复无常的作家。”①

    ①1856年1月24日的信,《通信集》第7卷第8页。——原编者

    所以,要想看到一种比对于事实的精确观察多得多的对于观念和制度的批评,就应当到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初期著作中去找寻。可是不能说其中完全缺乏建设性的意见。贝尔多先生曾经很好地指出,在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全部思想中,存在着积极的一面,这种积极的方面无疑是被他的那种评论家的声名掩盖得看不见了。但是在他工作的这一阶段,蒲鲁东仅仅指出,在推翻了别人的理论之后,他想到什么地方去找寻重新建设的方法。

    他把所有权与占有区别开来。前者是万恶之源,后者则是无可谴责的。我们说无可谴责,是因为他是完全按照他个人的方式来描写占有的特征的,是因为他给占有描绘了一幅画像,其中画家的风格多于模特儿的特点。

    对于法学家来说,所有权与占有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一种完整的、绝对的、永久的、可以移转的权利,而后者则是一种事实现象,即离开所有权本身而独立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所有权和占有可以混合在一起,但在理论上它们是被区别得很清楚的。一个所有人可以保留他的所有权而把权利的行使或占有出让给别人。这时,在公众看来,那个占有人就以所有人的面貌出现,并且在法律上,直到提出反证为止,他都可被认为是所有人,反证应由向占有人要求恢复所有权的本人提出。甚至只要占有人保持占有满三十年并在这个期间没有承认所有人的权利,就可以使这个权利趋于消灭,使它因时效而消失。因此,事实上,占有人具有一种强有力的地位;举证的责任应由对占有人提出争议的人们负担。哪怕占有人是出于恶意,虽然他明知他没有任何所有权的证件,他可以由于时间的效果而成为所有人;只要他证明在三十年中他曾继续不断地、公然地、和平地是事实上的占有人并且没有承认过一个所有人就够了。在习惯上,经常是用一纸契约来证明存在于所有人和那当时就被认为是善意占有人之间的区别的。这个占有人作为别人让他占有这一事实的代价,付给所有人一些被蒲鲁东指称为收益的东西。所以如果把占有与所有权加以比较,就可以说占有是存在于别人的东西之上的一种相对的、暂时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得毁损这件东西并保存它的本质的条件下容许去享受这件东西。

    在蒲鲁东的过于匆促的法学研究的过程中,使他对于占有发生好感的,一定就是这两个特征:有限的期间和占有人在使用托付给他的东西时不得滥用的义务。但是把占有和所有权这两个名称对立起来,那就使读者陷于混乱,只有阅读后来的那些著作,才能帮助读者从这些混乱中解脱出来。当读者只看到第一篇论文时,他们难以了解为什么在道德、正义和平等上,占有比所有权较为高尚。占有,像所有权那样,是专属的,它从那些除了具有工作的愿望以外一无所有的人那里夺去自由享受劳动手段的权利,它容许占有人剥削一无所有的人,它不能消除工资制,它并不能实现公有财物的平分,它不是以正义为基础,它并不强制占有人对公共利益有任何尊重,而只是强制他遵守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

    为了真正了解蒲鲁东的思想,就必须十分注意他著作中的两三段话,但这些话并不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明明白白。占有人从所有人那里得到占有权,所有人可以限制这个占有权,可以监督它,在遇到使用不当的场合,可以宣告收回占有;我们必须了解,蒲鲁东心目中的这个所有人就是“社会”。“我所耕种的土地,”他在第2章第3节中说,“我可以这样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有权呢?”还有,在几页之后:“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

    可是,既然蒲鲁东是赞成遗产制的,既然他承认“社会”只能从犯罪或不劳动的占有人手中把占有撤回,实际上占有就因此是永久的和可以移转的,所以还不如依旧把它叫做所有权,但它是由“社会”来限制、监督和分配的所有权,这样可能比较清楚些。

    由于所使用的辞句含糊不清,也更加使得那个建设性体系欠缺精密性,这个体系的计划和大纲在第一篇论文中只是稍稍被提到一些。如果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几笔遗产,那么遗嘱自由权将变成什么样了呢?蒲鲁东说,在继承人已经规定可以得到几笔遗产的继承权的场合,他必须进行选择;不应当一并接受;不然的话,分配中的不平等很快就会重新出现。姑且认为平等可以因此而得到保障。但是立遗嘱人的自由就受到了限制。他不能随意指定继承人。并且,就动产而言,这个不许一并接受的规定将如何遵守呢?

    对于从事分配占有的“社会”,应当作何理解呢?是国家么?是不是整个的人类呢?他没有给与精确的回答。在第3章第4节中,他曾经指出,国家和个人是一样的:它们是使用者和劳动者。“使用权和滥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将来总有一天,为了制止一个国家滥用土地而发动的战争要被看成是一种神圣的战争。”这无疑是说,一个人口过多的国家有权向它的邻邦要求生存的地位,并且它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假如承认占有制或那种由“社会”来限制、监督和分配的所有权能够在人们之间维持平等,那么,为了重建那个已被破坏的平等,还必须找到一个体系。必须找到一种过渡的体制。在这一点上,我们得不到任何答复。

    对于那些被他的批评所震动的、用忧虑的口气向蒲鲁东叩问:怎么办?到哪里去?的人,他在第一篇论文中仅仅指出一些方向、一些诱人的途径的端倪,但是对于为了达到目的而必须加以克服的那些阻碍的情况和艰巨性,他并没有加以说明。

    这一点,他自己在第5章第1部分中表示得很清楚,在这一部分中,他给正义下了一些定义:“支配着我们的社会本能”,“承认别人具有一种和我们平等的人格”,他并且在这一部分中宣称“社会正义和平等是三个相等的名词。”他说:“我的工作应当到此为止。我已证明了穷人的权利,我已指出了富人的霸占行为。我要求审判;判决的执行与我无关。”并且,在第二版前言的末段中,他又承认了这一点:“据我看来,这样巨大的工作需要二十个孟德斯鸠同心协力才能完成;可是,如果说这不能单独由一个人来完成的话,他还是可以着手进行的。他必须经历的道路足以指出最终的目标并保证获得成果。”

    所以仅在人们就将加以阅读的这本著作中揭发一些实际上不可能的事,那是一种很容易的游戏,并且在这个游戏中,每一次都可能赢得阿谀逢迎的观众的掌声。一位学院院士、最高法院检察官在几年前曾经这样做过。①他抱了不求了解、只想谴责的态度,按照宁愿保证有势力者的自由而不愿使全体都得到正义的保障的人的意见,写了一部书来控诉蒲鲁东。他以一种细致的热忱举出了蒲鲁东思想中的矛盾。他未曾加以解释。他不愿意去注意,的确有一种发生在对自由的爱好和对平等的热情之间的冲突折磨着那位极端渴望发现真理的人。阅读蒲鲁东的著作,那就是和他一起处身于矛盾的忧虑不安中。

    ①阿尔都尔·台夏尔登:《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他的一生、他的著作、他的学说》,上下两册,巴黎贝兰书店1896年版。——原编者

    米歇尔·奥奇埃-拉里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