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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陈奎德:海耶克——二十世纪的先知(1/2)

    一、“世界错了,海耶克是对的”  公元1989年——1991年,全球狂潮排击,矗立了半个多世纪的世界性红色帝国轰然崩颓。其时其刻,人们念念有词,其中,有一个名字不时飘荡于那片红色废墟之上。  那个名字就是:弗里德利希·奥古斯特·冯·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  正是他,堪称这一历史性时刻的最主要的先知,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海耶克的幸运在于,在他生命的垂暮之年,亲眼目睹了他一生中主要理念的戏剧性实现。在经历七十多年痛苦的煎熬之后,他在二十世纪所主要抗拒的——极权主义,终于溃败;极权统治的主要象征符号——柏林墙,转眼之间灰飞烟灭。历史之神居然如此眷顾,这对任何思想家而言,都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尽管学术界对他的理论仍然聚讼纷纭,但是,当他两年多之后去会见其自由主义先驱时,已经足资欣慰,可以死而瞑目了。  1994年,为纪念海耶克的经典著作《通向奴役的道路》发表50周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再版了该书,在其封面上,赫然印着:  “近半个世纪前,当海耶克发表《通向奴役的道路》之时,大多数聪明人嗤之以鼻。”罗纳尔德·贝里(Ronald Bailey )如此总结道,“然而,世界错了,海耶克是对的。”  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奈尔(Janos Kornai)在八十年代末期也写道:“回顾过去的五十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海耶克在(同计划经济)辩论的每一论点上都是正确的。”①  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授予海耶克自由勋章时,赞扬他是“我们时代的伟大思想家之一,他勘探了自由的范围和轮廓。……他革命性地改变了世界之智识的和政治的生活。”②

    ①From Robert Skidelsky's “After Serfdom” in The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Magazine, September 20,1996

    ②From F·A·Hayek , HAYEK ON HAYEK (Reverse Cover), The Universityof Chicago Press,1994  “世界错了,海耶克是对的。”一位特立独行对抗举世狂潮的思想家获得如此盛誉,可谓不虚此生了。  从他发表第一篇论文的时间算起,在海耶克学术生涯的六十多年中,其思想和学术涵括面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哲学、人类学、法学、心理学、知识论和伦理学诸方面,其研究领域可以被概括地称为“人类行为学”(praxeology)的统一理论体系。他在每一方面均非浅尝辄止,而是深刻犀利,入骨三分,真正当得上“博大精深”这一套语。特别是在经济学和政治哲学方面,其卓越建树在本世纪的影响既深且远,并于一九七四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自成一派振聋发聩的学术创获已改变了历史,刻在了二十世纪人类精神成就丰碑上。

    二、思想渊源与传承  当然,海耶克的成就并非横空出世,并非空无依傍。他有其深厚的思想传承与学术传承。  他曾从师于维舍和米塞斯,研究经济学。同时又于1921年在维也纳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J·U·D·),1923年获政治学博士学位(Dr·rer·pol·)。1943年,海耶克获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科学博士学位(Dr·Sci·)(经济学),同年,当选为英国学院院士(Fellow of the British Academy)。

    经济学渊源  海耶克学术思想的渊源,在经济学脉络方面,主要是奥地利学派,由创立者孟格(Carl Menger )以及维舍(Friedrich von Wiesee)、庞巴卫克(Eugenvon Bohm-Bawerk )并称三杰。后继并集大成者则为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与海耶克本人。  在经济学上,海耶克通过维舍与米塞斯,从奥地利学派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主观主义入手,研究货币理论与产业波动,由此从一个广泛的观点探讨自由市场秩序的运作及其理论假设,也即适当的运作功能所需要的法律与道德条件。于是,越出经济学的边界,从自由社会之哲学的发展途径上,进入政治理论与科学底哲学之领域,然后进一步考察这些预设的政治哲学依据,并在其中精心地提出若干在经济与政治秩序的明智抉择上非常重要的概念,从而进入更广大的学术领域,建立了贯通性的复杂精深的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理论体系。

    政治思想渊源  在政治哲学脉络方面,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海耶克的影响,思想史上划分出了所谓两种自由主义传统(或两种启蒙运动传统)的对比,这一划分,在二十世纪下半叶风云流传,成为对於自由主义的主要分析模式之一。这两种传统,一个是英国传统(English Tradition),又称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另一个则是法国传统(French Tradition),又称法国启蒙运动传统。在海耶克看来,虽然二者以地理命名,但显然,对自由主义这两大传统的划分,主要依据的并不是地理的脉络,而是思想内涵脉络。  在这一划分的脉络里,海耶克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传人。他继承了英国老辉格党人的自由主义(Whiggism)传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的主要代言人。同时,针对二十世纪出现的对於自由主义的两种主要挑战——**和法西斯主义,他作出了赋有原创性的深刻回应,并且幸运地获得了历史的辉煌而及时的回响。  所谓英国传统,在思想上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英国人洛克(John Locke)、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孟德维列(Bernard Mandeville)、弗格森(Adam Ferguson)、杜克尔(JosiahTucker)、柏克(Edmund Burke)、佩利(William Paley)、阿克顿(Lord Acton)、巴柏(Karl Popper );法国人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cu)、康斯坦(Banjamin Constant)、托克维尔(Aleis de Tocqueville)以及图尔果(Turgot)、康非拉克(E·B·DE,Confillac);德国人康德(Immanuel Kant)、洪保特(Wilhelm von Humboldt)、席勒(Friedrich Schller)、卢朴克(WilhelmRopke)、萨维尼(F·C·von Savigny);意大利人维科(G·B·Vico);美国人麦迪逊(Madison)等。  这一英国传统还可以追溯到英国辉格党人直至古罗马的西塞罗(Cicero)和古希腊雅典人。  所谓法国传统,在思想上的主要代表人物则是:  法国人笛卡尔(唯理主义Cartesian Rationalism),百科全书派(Encyclopedists)、重农学派(the Physiocrats)、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cet);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高德温(WilliamGodwin)、普利斯列(Joseph Priestley)、潘恩(Thomas Paine);美国人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 旅法之后] ;这一法国传统还可追溯到罗伯斯庇尔(Roberspiere )和圣鞠斯(Saint Just)直至古希腊军事城邦国家斯巴达(Sparta)。  英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其核心是从经验主义出发的批判的唯理主义,主张文明生长论和社会演化论,强调一种历史的、自然的、有机的、演化的和渐进的社会成长,尊重个人自由,尊重法治,反对无限地夸大理性的作用,反对人为的、全盘性的社会设计。  这一传统是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哲学家发端的(英国传统之名由此而来)。事实上,达尔文最初也是从苏格兰哲学家的著作中知道社会演化的概念的,并受其启发,创立了生物演化论。另外,英国的自由观念,还出自英国历史上法学家和法官们,如柯克(Edward Coke)和首席平衡法官霍尔(Chief Justice Hale)的经验和直觉:法律是长期的经验积累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出的最明智的典范之一。英国习惯法的实践告诉人们,长期的经验能够获得很多创见,由此所导致的法律上的裁决,往往是当事人的理性不能立刻看出其合理性之所在的,但从久远的效果而言,却是经受得住考验的。法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其核心是认为理性具有无限裁判能力,是一种理性万能论。它强调人类理性的一种超历史的对社会进行设计的能力,崇拜组织,崇拜人为建立的新社会,新秩序。  法国传统大部分本来源于解释英国制度的企图。故开初二者区别不显,而法国作家的诠释尤其众多。到后来,连在英国居领导地位的自由党人,其思想亦受到大量法国传统的影响。以至到了边沁哲学的激进派(Benthamite PhilosophicalRadical)战胜了辉格党人后,愈加遮盖了这两种传统的差别。  然而,英法传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区分二者也是极其重要的。举其荦荦大者,人们不难发现:  法国唯理主义者假定人有天赋的良善(natural goodness),即道德秉赋,以及智能秉赋,故而能铸造文明。而英国演化论者则认为文明是通过试错的过程(trial and error)累积而成,其中包含两个主要成分:一是世代相传的明确知识,二是更大的部分,已融汇为工具和制度的未经明确道出的知识,它是我们文明进展的基础。  法国的唯理主义者极其推崇“天赋”“与生俱有”等东西的全能性,对人的理性有极高的信赖。英国演化论者则深信文明的构造非常微妙而脆弱,必须依赖制度的力量来约束并导正人类的原始本能。这种制度并非人所设计,也非个人所能控制。制度正是适应协调社会上各种利益冲突而出现和成长的。“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并非天赋自由,而是制度。  受法国传统影响的边沁(Jeremy Bentham)说:“任何法律都有害,因为每项法律都侵犯自由。”这一观点的逻辑后果是无政府主义。而英国传统则只相信法治下才可能有自由,它主张有限国家。  关于人性。英国传统比较接近基督教的观点,人必有误且有罪恶。人性最普遍的动力是“爱己”(self love ),人生而具有惰性、放纵、愚昧和浪费等天性,只是由于环境和制度的驱迫,他才去选择取舍,谨慎地运用各种方式去达到目标。而法国的唯理派则对人性持天真的乐观态度,认定人有天赋的智能和善良,是一个运用理性的“经济人”(Economic Man)。  关于传统。凡是相信一切有用的制度出自于精巧的设计者,以及相信凡非出于人们有意识设计的一切事物,都无助于人类的任何目标者,必定是自由之敌。唯理论者如杰弗逊则认为:“前人先辈赋有超越的智慧,……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增删不可修正的。”这就杜绝了演化之路。英国演化论者相信制度中凝聚了众多人“试错”的历史经验,不是某一人所创发的。  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是一个文化中最重要的因素。它们已构成了历史悠久的传统,人们遵守此类习俗,并不是出于命令或压力,很多自己甚至还未意识到,但它已经是此类习俗和道德的结果了。我们生活世界的秩序所以能维持,与上述习俗和道德能获得普遍的遵守有很大的关系。自动地无意识地遵守习俗、道德和有意识地服从法律,为一个自由社会运作的基本条件。  对于上述不具压力的习俗规范的遵守,还预留了其他变迁的空间。大多数人的遵守,固然是常态,但也有少数人,不顾社会习俗的普遍非议而我行我素,他亦享有法律下的自由。因为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有其弹性,因此渐进的演变和自发的生长才有可能。由于此可能性的存在,往后的经验才可能走向变化或改进。法律,由于具有强制性,因此是相对稳定的,带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它若变动,必须具备间断性和齐一性,一旦变动,则对所有人同时有效。  文化的发展,是介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演化过程的结果。如果说本能比习惯和传统来得古老,习惯和传统就比理性来得古老;无论就逻辑、心理或时间先后顺序的观点来看,习惯和传统都是介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他们的来源不是所谓的无意识(the unconscious),也不是直觉(intuition),更不是理性的理解(rational understanding),它们是在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就此意义而言,它们是人类经验的积累。尽管如此,它们并不是我们运用理性所归结出来的③。

    ③See Chapter1, 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 ,London,1988  而唯理主义者的想法则较为单纯而直接,只是简单地把习俗等看做社会进步的障碍,希图一举彻底扫荡之。这从他们对待“迷信”(superstition)的看法上,表现的最为清楚。十八、十九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者,猛烈地抨击了已被证明为错误的观念,当然有其历史功绩。但如果将“迷信”一词用于称所有未证明为真的信念,则缺乏根据,并且遗害甚多。不相信已被证明为错误的观念,并不等于应当只相信已经证明为真的观念。如前所述,如果我们生活于社会中且希望有所成就时,必须接受某些共同信念。这与该信念是否真理关系不大。这些信念产生于过去积累的经验,但那些经验并不是某人能提出证据而确认的“真理”。事实上,有些过去的信念就曾被人们淘汰过。然而,我们不可能证实或否证一切目前还缺乏科学证据的信念。如果我们把一切尚未获得科学证据的经验统统束之高阁甚至决然抛弃,那将从根本上断送行动的可能和成功的可能。我们采取行动,并不必然以我们已经懂得其中的道理为前提。洞察理路当然是采取适当行动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途径。“水至清则无鱼”。倘若我们将社会上存在的一切还未理解阐明的因素,一律铲除,则世界将变成一个单调、死气沉沉的不毛之地,极其恐怖。  以道德律为例。虽然道德律支配了我们的生活,但我们并不知道它们何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它们从何处来,将变成怎样,对我们有什么确定的影响。  唯理主义者认为自己已经洞悉了人性,所以很容易发现适合人性的道德。但是,他们所谓的“人性”,基本上是来源于人们从口头或书面交往以及思考中所习得的道德观念或行为观念。  任何创造和进化都是社会生长和文化生长的一部分,不可能无所凭籍地产生,它们有自己成长的土壤。所以,除了遵循共同规范外,我们别无选择。就此意义而言,道德律具有工具性,它协助我们获取其他的价值。我们不必就每一件特殊的事项,都去追问穷究其背后的存在之理。  当然,并不是来自任何社会的所有道德观,都会永远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一个部落的兴盛,可以追溯到其成员所遵循的道德律被全民族所接受,因而取得领导地位。但是也有固守其道德观而日益衰落的例证。指导社群的价值观孰优孰劣,全靠事实印证。自由社会的优越之处在于,由于人们能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则某一价值观导致全社会衰落或灭亡的悲剧的可能性极小。因为衰落的趋势将自行得到修正,或仅限于自甘衰败的不切实际的人群。而那些能适应的人们,则调整方向,起而代之。而在无选择自由的社会,则同归于尽,玉石俱焚。  进一步的问题是,大多数同意的道德律,是否应强行于持不同意见的少数?即:有无更一般的原则在前面所说的各种道德律之上?答案是:有。这就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是人类经过长期“试错”调整后发展出来的最一般的原则中的最重要者。可以视之为政治行动中的最高道德原则。这是一项“独立的价值”,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容许追问它在具体时间中是否产生有利的后果。在每一特殊情况下,人们都容易找出借口说削减自由可以得一些具体有形的实惠,但所牺牲掉的永远是未知的长远的根本利益。  发现并确定理性的限度,为最重要而困难的任务。我们必须保留不被控制的、理性鞭长莫及的领地,以便既运用理性,又不滥用理性。  反对唯理主义,并非主张非唯理主义(irrationalism )或神秘主义(mysticism)。实际上我们仍然需要运用高度的理性,去裁定理性能够适当发挥功用的范围,即,明智地使用理性。实质上,指出传统的文化、器物,典章制度,风俗道德及一切广义的工具,都是出自历代人们的经验、智慧和理性凝聚成长而成,我们这一代人的理性是无法使之完全还原、重现的,是无法彻底推论出其所以然的。获得这一见识,本身就是高度运用理性的范例。  海耶克并不反对以理性去从事崭新的实验,所谓理性的滥用,典型的事例是指:政府拥有无所不至的、高度垄断的、压制性的权力,排斥其他一切独立的权力,排斥一切未经政府认可的新实验,并宣称自己具有超越性的智慧,不容许任何替代的方式存在,从而在根本上取消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