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八、结论性的反思(2/2)

弦更张的正当性,只要它们重视和平规则,其政治制度满足我们所考察过的那些基本条件就行。但如果这些条件遭到侵犯,某种外在压力将依情形及严重性而得到正当性的辩护。在这一点上,对人权的关注应该是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的对外政策中固有的组成部分。

    3回顾我们的探讨过程,在勾勒万民法如何由关于权利和正义的自由观念中发展出来之外,更进一步的目标是:一当自由正义观念延伸至万民法,就应考虑适于更广泛的世界社会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可能性。我们尤其要探询:在此情况下,对非自由社会的宽容应采取何种形式?尽管在一合理的民族社会中,**独裁的政体不能被接纳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但也难以合理地要求所有政体都成为自由的。如果那样的话,万民法本身也就没有表达出自由主义固有的对有秩序社会的其它理性方式的宽容原则。一自由社会尊重其它由完备性学说组织的社会,支持其政治及社会制度达成特定的条件,以引导该社会去坚持合理的万民法。

    关于这一结论,我不打算再作论证。很显然,如果其它非自由社会尊重特定的条件,如第四节所讨论的那三项条件,它们将在一个由合理的万民法所统辖的民族社会中作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而被自由社会所接受。这样,就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理由对这些非自由社会采取武力干涉、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制裁,以迫使其修正制度。自由社会的批评意见将和这些非自由社会的完整及公民自由权充分一致。

    4万民法表达了怎样的对其它社会的宽容观念呢?它如何与政治自由主义相关联?从道德上说,自由社会是否就优于等级社会?如果所有社会都是自由的,这个世界是否更好呢?那些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可能会这样认为。但是,这种意见并不能支持下述主张:即,去肃清非自由政体的世界。就算这是正当的,也没有任何政治上可以如此去做的操作性力量。这情形类似于国内状况中对其它的善的观念的宽容。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会说,要是其他人也持同样观点的话,自由社会就会被看作是更好的社会。但是,在一种更广泛的信仰和说服力的背景下,上述判断却是错误的,因为其它学说会起到一种平衡作用,并赋予社会文化某种特有的深度与繁荣。关键在于,声称某一特殊的完备性观点的优越性只能充分地与声称某一政治正义观相协调,而非强加于后者之上。政治自由主义本身也当如此。

    政治自由主义表明,在自由民主政治的意义上,完备性学说有其局限性:基本性的立宪问题和关涉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务都应由一种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解决,由自由政治观念——而非更宽泛的学说——来作范例。民主社会的多元论——这一多元论作为人类理性在自由制度运作下的结果,看来是最好的,且只能靠国家权力的抑制性运作才能完成——确认这样的公共观念及其所支持的基本政治制度才是适合于我们社会统一的最合理基础。

    万民法,如我所勾勒的,不过是关于秩序良好的民族政治社会的相同观念的延伸。因为这一法律若要解决基本的立宪问题及社会中产生的基本的正义问题,它就必须立足于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而不是立足于某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之上。我已大致勾勒出这一政治观念的内容,并试图解释它如何被秩序良好的社会——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所认可。除非作为某种权宜之计的基础,扩张性的宗教社会不会认可它;但从原则上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和平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要么一方得胜,要么双方都耗尽力量,陷入无奈的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