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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诸自由社会的延伸(2/2)

将包括那些长期公认为属于万民法的特定且熟知的原则,其中包括下列一些:

    (1)各民族(由它们的政府所组织)是自由且独立的,并且它们的自由独立得到其它民族的尊重。

    (2)各民族是平等的,是达成它们自身的一致的各派别。

    (3)各民族都有自卫权而无战争权。

    (4)各民族负有互不干涉的义务。

    (5)各民族必须遵守协议和约定。

    (6)在战争中(假定是为了自卫),民族必须遵守特别指明的对战争行为的限制。

    (7)各民族都要尊重人权。

    这些原则的列举当然是不完全的,尚需补充别的原则,而且它们需要许多说明和解释。当然,其中一些原则在组织良好的民主民族社会里是多余的,如关于战争行为的第6条和关于人权的第7条。然而其要点在于,只要存在关于一个自由独立的民主民族社会的理念,这些民族愿意承认某些特定的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依此支配其行为,这种原则就构成其社会的宪章。

    显然,像第4条——关于互不干涉——那样的原则将适用于一般情况。当原则适用于一个组织良好、尊重人权的民主民族社会时,它却要在混乱的、充满战争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社会中面临麻烦。而且,独立权以及自决权仅在万民法就一般情况而确定的范围内才可保持。因此,任何民族都不能以征服其它民族为代价而拥有自决权或分裂权。

    同样,任何民族都不能在它侵犯生活在它们之中的某些少数民族的人权时,来抗议国际社会对它的谴责,它们的独立权不能保护其不受谴责,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也不能保护其不受其它民族的强制性干涉。

    也需要有原则来形成和规导万民同盟(联合体)以及为了贸易与其它合作性安排而订立的公平标准。除此之外,它们将包括固定的条款以适用于饥荒和干旱时民族之间的互相援助,而且如果可行的话,应该包括一些条款确保在所有合理地发展的自由社会里满足民族之间的基本需求。这些条款将规定在特定形势下援助的义务,且根据情形的严重程度而有缓急之别。

    5尽管从历史的观点看,一个社会的边界订立是武断的,但民族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当它们为自己的领土和人口多少以及为保持环境统一及生养它们的能力负责时,它就作为该民族的代表和有效机构。这一看法必须求助于财产所有权制度,除非某一确定机构有责任维持有用的资源并承担不维持所造成的损失,否则有用资源趋向缩减,这种情况下有用资源指民族的领土及其永久生养人们的能力,机构则指按政治性组织的民族自身。他们将认识到,他们无法弥补在维持国土与保护自然资源中不负责任而导致的损失,他们要么遭受战争侵略,要么就是在不经过其它民族同意的情况下迁徙到其它民族的领土上。

    这些看法当然属于理想的理论,它们指出了在一个公平的组织良好的自由社会里民族的某些责任。因为民族的边界通常是历史上的暴力与侵犯的结果,一些民族因此就错误地归属到另一些民族内,所以万民法的非理想部分应当尽可能地包括处理这些事情的原则与标准——或至少应有一些指导方针。

    6在结束这段仅为组织良好的自由社会所订立的万民法的概述之前,我们要考虑一下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合理地接受万民法的这一部分并认可其公平性。

    除了前面在讨论原始状态作为代表设置时指出的三个条件之外,另有两项条件。前述三个条件是指各派(作为自由平等民族的代表)被描述为合理安置、富有理性、并依据适当理由进行决断的代表。进一步的两项条件之一,是组织良好的民主的民族政治社会自身应当按正确方式处于稳定之中。

    若假定这样的民族政治社会的存在,这项条件就是指这个社会的成员逐渐接受了它们之间的万民法所表述的正义理念,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成员趋向于接受这些原则及判断,并感激万民法为所有自由民族所带来的福祉。

    更充分地说,民主的民族社会按正确方式处于稳定之中,是指它就正义而言是稳定的,尽管社会条件可能变动不居,但民族间的制度与实践却总是或多或少地满足相关的正义原则。再进一步说,万民法的受尊崇地位并不仅是因为权力的偶然均衡——没有民族有兴趣推翻它——而是因为所有民族都提议遵守它们的共同法律,认为它是公正的,并且能够为各民族带来福祉,尽管不同民族的命运可能处于变迁之中。这意味着就它们之间命运的分配而言,民主的民族社会的正义是不变的。这里的命运当然不是指一种社会武力的成功与否,而是指别的成功:政治、社会自由的成果,文化的充分发展与表现,以及公民经济上的富足。

    7历史资料显示,至少就反对战争的原则而言,稳定性的条件能在一个公平民主的民族社会里得到满足。尽管民主社会通常也像非民主国家一样卷入战争并以强力捍卫其制度,麦可·多伊尔(MichaelDoyle)还是指出,自从1800年以来坚固建立起来的自由社会没有相互进行过战争,]并且在那些投入大量的主要力量的战争中,如两次世界大战,民主国家作为同盟军站在了一起。的确,就我们所知,两个民主政体之间没有战争的情况也最接近于有关两个社会之间关系的经验法则。这样,我可以如上面阐明的那样来假定,一个所有的基本制度都按自由正义观念而组织良好(尽管不是必然的)的民主民族社会将以正确的方式处于稳定之中。那么,这样的万民法概述看来就满足政治现实主义的条件,政治现实主义出于正当的理由要求的正是稳定。

    我们接受民主的万民法概述并肯定其可靠性,最终的条件是要像自由社会中的公民一样,我们能够认可该法的原则与判断是正当的反映。我们必须能够说,适用于这些社会的万民法学说比其它学说更能将我们考虑到的政治信念和道德判断在所有概括性层面上——从最普遍到较为特殊——衔接起来,并成为一种连贯一致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