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2/2)

“把不同阶段的产生历史分别纳入一个不同的世纪,即把基本权利的产生历史纳入18世纪,把政治权利纳入19世纪,把社会权利纳入20世纪”。仔细观察时,在大不列颠也有明显的相互交错,不过,这种区分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走向现代世界之关键。属于基本权利的包括: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等级制度的寿终正寝,正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开端。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人都服从法律。法限制着权力及其载体,法同时为所有暂时或长久处于少数地位的人提供保护。至于法治国家是否能够纯粹在形式上加以界定,或者是否必须包括某些特定的实质性要素,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最终的答案。在美国,可靠和适当的程序(due

    process)是一个形式概念,尽管如此,这个概念保障了对人权的保护;很多其他的国家则宁愿采纳有关自然权利的旧思想,并把它移植到它们的宪法的序言里。“我们把这些真理看做是显而易见的……”诚然,一个纯粹形式的法治国家概念也会被滥用。希特勒就以一项授权法开始他的统治,借以废除法治国家。然而,尽管有20世纪的这类矛盾心理,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公民,所有公民都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思想是公民资格的第一个定义。

    同时,这种界说也是西方国家所有类型的资本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自由的雇佣劳动是以现代的劳动契约为前提的。市场只有在人能够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功能。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必须进入市场;几十年之久,与其说资本主义为少数人生产和供给了日益增加的产品,毋宁说,很多人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为少数人生产和供给了产品。这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充分条件。正如所有国家在其通往自由的道路上十分遗憾地发现的那样,民主和富裕是两回事儿。新教伦理也好,企业家的首创精神也好,技术发明也好,都不会自动地产生于公民权利。然而,如果说对18世纪的市民曾经有个许诺扩大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主题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许20世纪结束之际,公民社会也具有相同的功能。无论如何,公民的基本权利过去是、现在也是现代世界的一种战略性变化。因此,对于所有那些后来才走上现代发展道路的国家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仍然是第一需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显而易见的弱点在于,体现它们的法律本身可能是片面的。法律虽然应该作为游戏规则发挥作用,但是,有时游戏规则对一方比对另一方更为有利。劳动合同提供了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如果缔约的一方必须为生存而劳动,而缔约的另一方却可以选择缔约对象,而且可以随意聘用和解雇他们,这叫做什么“自由和平等”?只要不是一切公民都有机会把他们的利益纳入制订法律的过程,法治国家就会对一些严重的应得权利的差异不加触及。有鉴于此,政治权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必要补充。其中不仅包括选举权,而且也包括结社自由,舆论自由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论文《论自由》里十分深刻描述过的一整套名目繁多的权利。政治上的公开性与经济中的市场相适应;它们的结构类似地不完善和类似地复杂;然而首先是公开性也好,市场也好,都必须是人人都可以企及的。政治权利是通往公开性的入场券。

    自由党人的改革家们曾经既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为政治权利而斗争过。并非人人都愿意“把政治权利直接地和无条件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结合起来”;有些人认为,基本权利就足够了,政治是一种少数优选者的事情。不过,改革家们大体上都接受以下这种观点:法治国家和普选权是实现自由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人不想再前进一步。时至今日,自由世界中的最大国家——亦即最大的公民社会——都还没有完全接受公民权利的历史并未就此终止的观点。在美国,一种机会概念曾经长期占优势,它从限制性角度可理解为公民的平等的起始条件,而从扩展性角度可理解为公民的选择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开放的边界,加在一起成为美国的自由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穷人应该得到帮助,如果他们自身进行自助的话;此外,他们的生活状况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在20世纪的欧洲,人们看到了另一种事态发展。至于促进该进程向前发展的,是公民的身份地位的逻辑、阶级斗争,还是包揽一切的国家的传统,对此可能有争议,但是,有关社会成员需要的不仅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观点得到贯彻和接受。加上社会权利,以至于正如马歇尔表示的那样,一个充分意义上的公民的身份地位最终包括“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将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这就是一种在我们的意义上的应得权利。

    以这类发展为基础的论证是显而易见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受到享有特权者的政治权力的限制,而且也受到很多人在经济上的软弱乏力的限制,尽管法律和宪法承诺他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人们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在法院里捍卫自己的利益甚或者名誉,这是重要的。倘若人们缺乏教育,不能有效地利用政治权利,那么,政治权利就并不那么重要。此外,它们可能需要付出一种社会的和经济的代价,这种代价会妨碍政治权利的行使。只要不是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不受基本的贫穷和恐惧所困扰,宪法权利就依旧是一项空洞的许诺,甚至更糟糕,它们会变成为厚颜无耻的借口,用来掩盖保护享受特权者的事实。从这类论据得出的结论不再是一目了然的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本身可能被确立下来,而且可能通过法律、宪法和法院给予保证,而要保障社会权利却是更艰难的问题。类似的办法虽然曾经尝试过,然而,无论是由法律规定最低收入也好,是劳动权利也好,还是其他的社会“权利”也好,都未能证明十分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引人瞩目的是,对改善社会状况的要求往往被提升为对提高供给的要求。凯恩斯主张一种更加自觉的需求调控,他并未要求提高实际工资本身以改善社会状况,而是要求增加购买力作为增长的推动力。60年代欧洲讨论教育的扩张,并不以教育是公民权的论点开始的,而是以教育机会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假定的联系开始的。在一些得到广泛传播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物中,谈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占全民比例之间的关系。还必须注意的是,社会权利的思想由于转移支付和作为公民身份地位因素,搞混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的界线。T.H.马歇尔已经先于弗雷德·希尔斯提出了后者的论点,当马歇尔提问道,社会的公民权利会不会超出其原先的意图太远——原先只“想把在社会大厦的底层的地板抬高”——会不会是已在开始“改建整座大厦”,以至于它们最后可能导致“把摩天大楼变成为一座小平房”。

    为什么不会呢?人们可能会问。直接的回答是:只要不平等仍然是供给的不平等,没有扩大到应得权利上,不平等就是自由的一种媒介物。不平等充斥超级市场,而只要大家都能进入超级市场,这是求之不得的。因此在这里,我们的第一个主题是这样一个问题:对于阶级结构来说,扩大公民的权利意味着什么。首先我们假定,这个过程本身是阶级冲突的一种结果。发育不良的公民社会的无财产者们组织起来,强调要求他们的政治权利,最后要求他们的社会权利;有产者们不情愿地进行了让步。就此而言,公民权利的进步从司法领域,经由政治领域,进而转向社会领域,也是一种“阶级抑制”的过程,即缓解阶级冲突的过程。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这个进程终止时,各阶级还应该为了什么而斗争?T.H.马歇尔给了一个小心谨慎的回答。不过,他令人对以下情况不容置疑:公民身份地位的实现对各社会阶级和它们的冲突已经有多种多样的影响。“它们无疑是深刻的,而为人人都拥有平等权利所允许的、甚至是带有其烙印的不平等,可能不再是该概念用于过去社会的意义上的阶级差别。”于是,它们仅仅是更多地表现为经济上的不平等,经济上的不平等服从于市场的条件,而不是更多地表现为社会的不平等,社会的不平等要求采取政治行动。那么,无阶级的社会到来了吗?

    4.公民社会

    在我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暂时中断对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两方面的分析,并且充分审视一下生存机会。公民的身份地位标志着社会的事物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许也标志着在扩大人的选择的意义上取得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进步。但是,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还不说明自由已经立足其中的社会的种类。它是公民社会的一个要素,但是,公民社会要求满足其他的更为敏感的条件。

    我们还有必要最后一次对德语用词作个解释: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再次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时髦,犹如它在200年前已经流行过一样。这个概念从拉丁美洲扩展到东欧,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全面权利要求宣告失败、而人们要求新的依靠的地方,它变得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德语要用这个概念有困难。有时应用英语的表达方式civil

    society;另一些人企图避免作出抉择,只谈论“Zivilgesellschaft”(“平民社会”人无论如何,大多数人避免使用“die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公民的社会”)的概念。据一本广泛发行的字典称,“公民的社会作为市民所支撑和负责的社会制度,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在德国发生的两次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生产结构的市场结构以及消费行为的改变,已经不再存在了”。这可能适用于这种版本的“公民的社会”,但是,它并不特别令人感兴趣。下面我将尝试让人信服可用德语单词“Burgergesellschaft”(公民社会)来替代另一个与其说是一时的、毋宁说伴随着现代进程的“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的形式。

    蒂莫西·加通·亚什(Timothy Garton Ash)有意不提理论的要求,只根据正在谋求解放自己的东欧、中欧人的愿望,提出人们将期待从公民社会得到什么。“应该有一些联合的形式,民族的、地区的、地方的、职业的联合形式,它们是自愿的,权威的,民主的,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不受政党或者国家控制或操纵的。人们在其行为举止上应该是‘资产阶级的’(“burgerlich”);也就是说,有礼貌的,宽容的,而首先是无暴力的。资产阶级的和文质彬彬的。公民权利的思想是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因此在公民社会里,至关重要的是让很多不受(中央集权)国家干预的组织和机构存在,让它们虽杂乱无章,但具有创造性。从根本上讲,重要的是社会,但是同时,其涵义要比中立的、一般的社会概念所指的更多。作为自由的媒介物的公民社会,有其专有的特征,在这里应该强调其中的三个特征。

    公民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要素的多样性。“结构”这个词还是夸张了在这种多样性里的秩序。有很多的组织和机构,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利益。美国宪法的缔造者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特别强调这一方面,因为“多数的**统治”令他忧心忡仲。“一方面一切统治将从社会派生而来,并且保持对社会的依附,另一方面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至于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利就几乎不会受到多数人出于利益而形成的联合的危害。”因此惟一的一个国教与公民的社会毫无关系;与此相反,若干独立于国家的教会则属于公民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很多组织和机构的自治。同时,自治首先必须理解为独立于一个权力中心。凡是社区自治得到严肃对待的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自治管理)就能够变为公民的社会的一部分。即使由国家财政拨款维系的机构,如大学,也能实行自治。诚然,毋庸否认,倘若自治建立在成员们自己的主动性上,而且一般也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自治就会更加牢靠一些。中小型企业如同基金会、协会和联合会一样,也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团体自治的渊源和形式是创建公民社会的一个中心主题,创建公民社会总只能是创造一些使这类社会能欣欣向荣的条件。

    公民社会的第三个重要的特征与人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即与加通·亚什所称的“有礼貌的、宽容的和无暴力的”、但首先是“资产阶级的和文质彬彬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在这里我们遇到公民身份地位的另一方面,即公民个人的一面,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并不问别人、尤其是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而是自己能有所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刚直不阿的公民气概——它们与描写公民社会成员美德的各种各样的字眼有关联。

    显然,公民社会是一切独裁权力的眼中钉、肉中刺。**的领主们充其量允许公民社会作为个人的“内心流亡地”。然而,这是违背公民社会的开放原则的。极权的统治者们憎恨公民社会更甚于憎恨其他的一切,公民社会抗拒他们的肆无忌惮、骄横狂妄。纳粹统治在德国的立足首先是一种反对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斗争,包括反对公民社会的一些令人惊叹的方面,例如大学生联合会,或者有着固有的(自治的)荣誉习俗的贵族。如果这场斗争胜利,可能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真空,而这个真空就会使得人们几乎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对此,齐奥赛斯库之后的罗马尼亚提供了一个令人心悦诚服的范例。

    反过来,这就是说,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在现存的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凡是存在着公民社会基本要素的地方,那里的反对派就强大。在波兰,反对派包括拥有特殊地位的教会,1980年以后还包括“团结工会”(Solidarnosc);在匈牙利,起初是悄悄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然后是越来越公开化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在捷克斯洛伐克,作家和艺术家们进行了较为孤军奋战的斗争;民主德国教会的反对派组织的情况同样如此。与此相反,拉丁美洲有很多“来自下面的”反对**组织的派系,不过,它们往往是短命的。

    不过,公民社会和**的关系不可以普遍化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对约翰·洛克来说,不存在公民政府

    (civil government)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关系问题;二者属于一体。凡是自由的宪法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公民社会是人们的一般的生活媒介物。它恰恰不是国家的一大支柱;形形色色的自治的机构总是要注意避免与统治者们缔结过于密切的同盟。但是,公民社会也不是处于反对国家的地位。把公民的倡议运动看做是反对民主政府的集团,那是一种毫无创见的误解。自由也意味着,国家要让人们自己去处置其生活的广阔的领域,因此他们既不必开展反对国家机构的斗争,也不必开展支持国家机构的斗争,他们最终会与国家机构一起借助市场经济共同促进生存机会。

    首先,公民社会究竟如何产生的问题,是很难回答的。英国、美利坚合众国、瑞士是一些特殊的例子。基于不同的原因,在这三个国家,建立中央集权国家是真正的问题。在那些地方尚未存在中央集权国家之时,公民社会业已存在;中央集权国家不得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强行剥夺公民社会的某些权利。《联邦党人文集》并非是联邦制度的辩护词,而是阐明(美国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权利的一种尝试。在大多数国家里,这个过程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在这里,为建立公民的社会的斗争,实际上是一种反对**的(而且近来是极权的)国家的霸权要求的斗争。有时,善意的君主们也允许社区或者大学享有某种程度上的自治;更为经常的是把这种自治强加给它们。市民为争取资本主义的权利条件和财产条件的斗争,就属于社会史的这一篇章。

    因此,公民社会的产生,往往采取更为静悄悄和似乎更为无害的方式。在墨西哥城,1985年地震之后的混乱导致建立邻里倡议运动,取代完全束手无策的国家的地位。在格拉斯哥一个最糟糕的贫民窟里,妇女们起初组织了一次狂欢节式的夏季联欢节,然后组织了其他的活动,结果逐渐改善了她们的地位。孟加拉乡村银行帮助贫穷和完全无力自助的农业主的故事传遍了全世界。在**的东欧,“出版自治”(Samitzdat)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现在,这种出版自治已经在很多地方通过出版社和杂志社站稳了脚跟。

    这一切都要持续一段时间。公民社会并非一夜之间就得以产生,也不是在起草民主的宪法甚或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础的时间内就得以产生。同时,公民社会也处处受到损害。一切国家机关都有极权的偏好。尽管人们会常常强调,国家无非是一些支撑着它的人,国家总是想要愈来愈多的权力。有时候,国家以原则上很有意义的原则的名义,破坏公民社会。撒切尔首相领导下的英国政府就热衷于在一切的机构里建立“责任制”(accountability),因此,它认为大学、公共电台和电视台、自由职业的自治是不值得赞赏的。“诸如社会这类东西,是不存在的”,撒切尔夫人说:“只有个人。”她还自相矛盾地补充说,“还有家庭”;她本来应该说:“还有国家。”但是,只有孤立的个人和国家的世界,是一种不自由的世界。

    然而,在20世纪末的发达社会里,首先是另一种危险在威胁着人们。这种危险与詹姆斯·麦迪逊的担忧有关。“必须保护社会的几部分人不受另几部分人所行不义的侵害。”但是,这几部分人如何使自己变为一个大的卡特尔,又与那些支撑国家的人一起共事?这是曼柯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一个恶梦,但是不仅仅是他的噩梦。奥尔森甚至认为,这类卡特尔化——另一些人称之为社团主义(Korporatismus)——存在于“集体行为的逻辑”里。在长久政治稳定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多样性会导致僵化,最后禁止任何的变革。于是,(奥尔森认为)只剩下急剧的变革才能有所帮助,即革命或者战争。

    幸运的是,奥尔森错了。关于这一点下面还将谈到。事实上,在这里约略提到的动机,在下面又将作为社会政治分析的主题再次出现。在这里,描述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目的在于充分揭示现代世界的最好可能性的全貌。倘若在马歇尔的概念的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地位得到实现,此外,倘若市场经济的供给机器全速运转,而且倘若丰富多彩的公民社会由它的成员的公民意识所支撑——那么,还有什么事情可做呢?现代的社会冲突此时终于完成它的任务了吗?我们已经到达历史的尽头了吗?

    5.一切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

    T.H.马歇尔的讲座是1950年举办的。像其他的社会学家那样,他也捷足先登地发现并描述一些社会的发展趋势。即使在世界上发达的社会里,要贯彻公民身份地位的应得权利也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更不用说富裕社会还提供了新的供给机会。然而,马歇尔正确地指出,现代的社会冲突开始在丧失其绝对的品质。倘若所有公民的基本的应得权利总算得到保证,那么,剩下来的供给情况的不平等就不足以创造在过去的意义上的历史。不平等使人产生妒忌,但是并不促成阶级斗争。一种终点依稀可见的感觉,悄悄地潜移默化到T.H.马歇尔的考虑之中。

    在50年代,马歇尔也不是惟一有这种考虑的人。在雷蒙·阿隆的世界里(在本书第五章),我们还会遇到另外的几个人。有一些作者,他们认为觉察到一种悖论。(他们这样断言)在**领导的国家里,产生着新的阶级,而且随着新的阶级的产生,还产生着新的冲突力量;但是,在非**领导的国家里,无阶级的社会业已到来了。“拉平了的中产阶级社会”不再有阶级冲突了。阿隆本人像在他之前的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一样,谈到了“意识形态的寿终正寝”,而且因此认为,由世界观掩饰的政治纷争业已丧失其社会意义。在将来,(人们必然会得出结论)还只有实用主义的政策才是合适的。

    历史继续前进,直至1968年及其后。可以轻而易举地立论,认为不乏遗留下来的应得权利问题,因而也不乏社会冲突;哪怕在今天,对于这个论点,也还有充分的理由。然而,为数不少的现代社会,成功地走上了一条道路,改变了旧的(阶级)冲突的价值地位,这种观点仍然是正确的。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里,很难在这些冲突里看到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在70年代,在所谓的“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压力下,于是就出现一种新的末日来临的气氛。然而,这次立具有另外一种性质;我们还将(在第六章和第七章)更仔细地审视这种性质。简而言之,它的原理是:已工业化的增长社会用一些手段解决了它们的问题,而这些手段不久首先将会把它们引向无法逾越的极限。因此,它们需要回归,经济的回归,社会的回归,道德的回归。一切可能的世界中的最好的世界处于一条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上。某些告诫的作用是强烈的,然而也是短命的。也许可以指出,这些告诫作为令人烦恼的怀疑依然存在过,贯穿了80年代那令人疑惑的增长爆炸岁月。人们认为,在本千年结束之前,这种或那种形式的怀疑将会再次以致命的形式蔓延,这种假定肯定不会错。一个没有千岁寿星的千年似乎是一次贻误的机会。

    因此,90年代初期,很多人又回到那个比较陈旧的命题上。根据对1989年革命的印象,有人断言,现在不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而且原来的经互会(Comecon)国家也走在通往一切可能的世界中的最好世界的道路上。因为对现实的社会主义所抱幻想的破灭并非局限于东欧,而是席卷第三世界的大部分国家,所以,这次所谈论到的是意识形态在全世界的寿终正寝。美国作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言简意赅地把它概括为:“历史的终结。”大的斗争一去不复返了;斗争的激情和干劲“现在被经济的计算、对技术问题的无穷无尽的求解、环境问题和对胃口被吊得高高的消费愿望的满足所取代”。

    通过指出尚存的下层阶级问题、妇女权利问题、甚或从前**领导的国家的过渡期阵痛问题以及世界范围的环境损害问题,来对这类论点进行挖苦讽刺,那是太易如反掌了。无疑,问题是够多的,而历史继续向前进。有些人在那些新的问题中,看见若干问题具有一种新的性质,而且看到由于这些问题会爆发出一些斗争,其强烈程度将是闻所未闻的,也许他们的看法是对的。乌尔利希·贝克(Ulrich

    Beck)提醒了人们注意“风险社会”的新问题,而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则呼唤借重“负责的原则”来克服这些新问题。不过有人会说,这些陪审官们还在坐而论道,讨论新问题的准确的意义。也许他们坐而论道时间太长,但是,在他们返回来宣告他们的判决之前,现代的社会冲突应当已经凭借公民的身份地位、经济增长和公民社会,创造了一个基本架构,在这个基本架构里,几乎所有众所周知的问题都能得到把握和处理。

    不过有两个例外问题。它们在这里只是稍作提示。在分析本世纪从极权主义的诱惑到1989年革命的希望这段历史时,这两个例外问题具有越来越迫切的性质。第一个例外问题作为新问题与现代精神的诱惑有关系。人们本应该认为,行将结束的这个世纪已经足以令人心悦诚服地教导了我们,历史不仅仅沿着一个方向行进。但是,人们甚至在谈论挫折时也还是以认为人们最终将要走向和实现一种基本方向这一令人怀疑的假定为前提。这种假设在本世纪末再次广为传播。然而,它是错误的。即使那些相信进步是可能的人,即相信试图为更多的人开拓更多的生存机会是有意义的人,也必须认识到,理性的东西既不是现实的,更绝不是必然会变为现实的。自由仍旧一直在受到威胁。

    由于这里所谓现代精神的诱惑而形成的威胁,产生于人们在公民社会里发展生存机会时所遇到的那些矛盾,也就是发展生存机会所带来的副作用。我们已经隐约谈到过那些矛盾。如果与从前时代的较绝对的根系连线撕断,那么首先就会产生一个真空。“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公民社会只能有限地填充这个真空。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根系连结容易为美国的平民宗教或英国的社会传统所接受。公民社会所遭遇的危险之一是失范的危险。人们失去支撑,而只有深刻的、文化的结合关系才能帮助他们获得支撑;最后无论什么都再也不灵了,一切都变得什么都行,因此也都变成什么都无所谓的。

    这些对于共同生活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是严重的。失范的时代是日常生活极端动荡不安的时代。于是人们就会大声疾呼要“法律和秩序”。同时,人们在只要有希望找到支撑的地方去寻找支撑。只要如此,哈墨恩的捕鼠人就会开足马力,全力以赴。然而,不仅引诱者们会硕果累累。从历史中也会孕育出各种回忆,对在旧的社会联系中一种失去了的家庭温暖的回忆。部落将重又令人感兴趣,绝对的教义信条将重又令人感兴趣。

    民族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属于现代精神的两大诱惑;20世纪末,它们是唾手可得的。二者也可能采取温和的形式。民族主义的感情和福音派教义并非是人人皆有的东西,然而,它们对于自由的宪制也不构成危险。不过,二者也有更为绝对的表现方式,这些绝对的方式与这里所界定的生存机会的一切要素格格不入,甚至与生存机会明显对立。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好战的原教旨主义既不容忍公民社会的多样性,也不容忍公民社会的自治,更不用说容忍它的文明性。它们把一切的应得权利融化在一种宗教的狂热之中。首先,令很多人感到惊讶的是,他们并不关心他们的所作所为的经济后果。因此,也不能采用开放社会的方法同它们进行斗争。

    那么,如何用别的办法来对付它们呢?考虑到估计大的历史问题业已得到解决这第二个例外,这个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也许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里实行是可能的,虽然它在那里也不灵;但是,狭义的公民社会在一个国家里实行是不可能的。这是不容误解的。当然,人们可能而且必须从自己家里开始建立一个文明化的公民社会。然而,只要公民社会仍然局限在民族的边界之内,它就必然与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相结合,而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是违背公民地位和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本身的原则的。只有当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建立公民社会的历史任务才算完成。我们需要世界公民社会。

    这不仅仅是些漂亮的话。避难者、难民、出境、迁徙和过境移民,讲述着一个明白无误的故事。倘若让他们入境,那么,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会不提出相当的先决条件就给他们以正式的公民所享有的地位。他们在福气好的情况下可以是二等公民,由此证明公民的概念是荒谬的。他们也不可避免地制造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倘若不让他们入境,人们就必须设置障碍,障碍会使开放的社会变为堡垒。因此,很多人建议,改善逃亡者和移民的家乡所在地的条件。但是,这是什么意思呢?这用诸如发展援助是办不到的;从根本上讲,首先不是一个供给的问题。毋宁说,凡是有人生活的地方,就必须确立和保障公民权利。到处都必须确立公民权利。

    是否会有一种穷国和富国之间的世界性内战,对此人们可能会有争议。把阶级斗争的概念应用到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之间的关系的企图,无论如何没有走得很远。只要缺乏共同的前后联系,也就没有结构的冲突,只要没有结构的冲突,对立也就不会向前驶到新的海岸。因此肯定无疑,第三世界本身的存在,尤其是穷人当中最穷的人的存在——在20世纪末,肯定有20亿的穷人——与一个有着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文明世界的价值是不相容的。可以不让人去思考世界的贫穷,但是,贫穷的事实依然存在,而这种事实把富人的生存机会,变为本质上不许可变成的东西,即变为特权。即使基于这个原因,世界公民社会也是必要的。

    然而,很多人将会认为这种想法是毫无希望的乌托邦。在一个人们宁愿要部落的家庭温暖、也不愿要开放社会的徐徐清风的时代,情况尤其如此。不管世界公民社会的思想可能是什么,它不是一种乌托邦。正如伯里克利的雅典把公民地位从梦想变成了一种现实(在它之上能够建设现代社会)一样,欧洲和北美的公民社会是一些雏形,它们显然到处都可能会出现。伊曼努埃尔·康德肯定不是乌托邦主义者,早在200年前,他在他的《世界公民意图中一般历史的理念》一文里已经确定了目标;这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的社会”。这个进程需要时间和战略行动。如果我们不想把全体公民取得的成果孤注一掷的话,我们就必须开始这个进程。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