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附录二(2/2)

他原因,特授权并责令选举委员将本区内若干小教区予以合并;并以相同方式将教区外的一切地方并入邻近教区。参阅处罚条款。

    提名手续

    (1)兹规定,为了防止轻率地提出过多的人选,同时为了使选民对被提名为议会议员及选举委员候选人的优点有充分审议的机会,所有提名均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2)有关选举议会议员的一切普选,应从每年5月1日至10日,由选区内至少一百名合格选民按下列格式签署申请书,送交各该区选举委员;此项申请书即作为各该区候选人的提名:

    下列署名的……区选民特此推荐某某先生为下院中代表本区人民的适当人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上述某某先生具有选民资格。

    签署,年月日

    (3)各个选区的选举委员应在每年5月13日的当天或以前,将按照本办法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张贴在本区内大小礼拜堂门口、市场、市政厅、法院、贫民院、联合济贫院及其认为适当的显著地点;

    (4)任何选区的议会议员倘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由出缺时,该区选举委员应在接到下院议长的指示后三天内,按照发布通知的规定,对本区内所有教区发出有关通知,同时要求选民在接到其指示后十天内,按照上述办法,完成候选人的提名手续,该选举委员并应在接到上述下院议长指示后十八天内确定选举日期;

    (5)任何选区不论由于任何原由,倘不能在5月10日当天或以前提出候选人,在此情况下,候选人的提名手续应按上述办法,在5月20日以前的任何日期办理完成,但不得在5月20日以后;

    (6)在本条例通过后举行的第一届选举时以及每值年度届满时,选举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手续均应按议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同样办理,遇有出缺时,亦应参照办理;

    (7)按照上述办法,倘有二人或二人以上被提名为某一选区的议会议员候选人,选举委员应在5月15日至31日之间的任何日期(星期日除外),指定经其认为对本区选民最便利的时间和地点(不超过……处),使候选人和他们见面,当场阐明政见,要求选民给他投同意票;

    (8)选举委员务必使上述地点便于使用,并应尽量多造必要的建筑物;所有费用均由选举委员支付,记入其帐户,下文中将予以说明;(9)为了维持秩序和公共礼节,选举委员应亲自主持此类选民大会,或委派副选举委员代理;

    (10)倘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某一选区所提的议会议员候选人仅有一人,选举委员应按下列办法发出通知,宣布该候选人当选为该区的议会议员;倘所提的选举委员候选人仅有一人,亦应照此办理,宣布该候选人正式当选;

    (11)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除选民的赞成与否外,候选人不受任何资格限制;但除内阁阁员外,凡在政府中占有职位、领受任何形式的薪金或退职金者,均不得当选为议会议员。

    选举手续

    (1)兹规定,议会议员的普选,应在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在联合王国各选区内同时举行;倘因死亡或其他原由而出缺时,应尽可能地在事件发生后十八天内补选足额;

    (2)各区选举委员的普选,应在每届三年期满时,6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在选举议会议员的同时,如期举行;倘有出缺情事,应在出缺后十八天内补选足额;

    (3)凡按上述手续办理登记并取得选民证者,可在办理登记的选区内享有选举权,但以此选区为限;有权投票选举该区的议会议员和选举委员,但亦以选举上述人士为限;

    (4)为了便于收集合格选民所投的选票,各选区内每一教区(或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区)的办事员应提供适当的地点,俾可办理附表(甲)所述的各项手续,而采取的建筑物的格式(不论永久性者,或临时性但经其认为适当者)应考虑到便于尽快地收集选票,同时能保证选民在投票时不受旁人监视;

    (5)各个选区的每一教区的办事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投票箱,其构造悉照附表(乙)所列格式(或按指定人员所设计的统一大小和重量),只有此类票箱经过正式证明,才准使用;

    (6)在即将开始投票前,副选举委员应在每一候选人所指定的代理人面前,将票箱逐一打开(或视情况另行设法检查),然后由其会同各候选人的代理人严加封闭,从此在投票结束前不再启封,届时应由其通知当时在场的代理人,参加票箱的启封仪式,核实每一候选人所得票数;

    (7)副选举委员应在票箱前主持投票,务必保证投票按严格公正无私的精神进行;各办事员、助理员以及教区警官应妥善地完成各该职务,各候选人的赞助者相互间以及办理选举事务的工作人员相互间都应严格遵守秩序和礼节;为此,授权副选举委员,倘遇有阻挠选举程序,蓄意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或不服从其合法权限者,得由其依法予以逮捕;

    (8)当投票进行之际,每一候选人得委托二名代理人,面对票箱,直接站在副选举委员身后,以便监视选举公正地进行;此类代理人应由副选举委员发给入场证,并按其指定的入口处进出;

    (9)凡奉派办理选民登记的每一教区登记员应在投票开始前,到达投票所,站在指定位置,严密注意,在选民证未经其检查、证实与登记册完全相符前,不准任何人进入投票所;

    (10)派驻在投票所入口处的教区警官和工作人员应加注意,任何人倘不出示选民证,一概不准擅自入场,但办理选举的工作人员或经证明遗失选民证者除外;

    (11)每届年底,或遇选举委员的选举和该区议会议员的选举同时举行时,投票所应划分为两部分,票箱和投票程序应妥为安排,保证候选人受到最严格的公正无私的待遇,防止选民为任何一类候选人投票两次;

    (12)在选举日,投票应自上午6时开始,至同天下午6时止。

    (13)投票人的选民证经登记员检查无讹后,应准其进至第二栏,由奉派担任此项工作者发给选票;该投票人应即进至票箱处,以适当速度将选票投入其所赞成的候选人的票箱中,然后从指定门口走出投票所,不准逗留。参阅附表(甲)、(乙)。

    (14)投票一经结束,副选举委员应在所有候选人的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面前,将票箱逐一启封,核实每一候选人所得票数;然后将得票结果抄录副本,在投票所门口公开揭晓;并立即以一份经其本人和在场的候选人代理人签署的副本,委托可靠的送信人送交本区选举委员;然后以同样一份发交登记员,慎为保存,以备必要时查核之用;

    (15)为了核对选民证和照料投票事项而雇用的助理员得支领薪俸,下文将加以说明;

    (16)上述登记、提名和选举等项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正副选举委员、登记员、助理员、警官和其他必要人员的薪俸,连同投票所、票箱、竞选坛以及为实施本条例所需的其他必需品等项开支,均在一种公平合理的地方税项下支付;为此,特设地区委员会,由各该选区内每一教区或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区各推代表一人组成,授权并责令该委员会向本选区内所有住户征收税款;

    (17)为了实施本条例在各选区内所支出的各项必要费用,应由上述地区委员会或其会计人员核实偿付;为了实施本条例所雇用的全部办事员和助理员的薪俸,应由上述委员会按照各该地区的费用和税收情况,予以规定并支付;

    (18)有关选举工作的各项收支应立专帐,由上述地区委员会指派查帐员审核;此类帐目应印成副本,以备该选区内各教区查核之用;(19)议会议员和选举委员竞选时的各种游说活动,特此宣布为非法,为上述游说目的而在选举日投票时间召开的公众集会,一并宣布为非法。参阅处罚条款。

    议会议员任期

    (1)兹规定,上述当选的下院议员应自每年6月第一个星期一起举行会议,嗣后,在认为方便的时间随时继续开会,直至下一年6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届议会议员选出时止;议会议员连选得连任;

    (2)在休会期间,遇有必要,得由执行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3)议会对各议员每日是否出席应予登记,会期结束时,应将其印成会议文件,以示各议员的出席情况。

    议员支薪

    (1)兹规定,会期结束时,下院每一议员有权向国库支领付款凭证一纸,作为其在为公众服务期间行使立法权的报酬,其薪额规定为每年……镑。①

    ①据委员会了解,在加拿大实行议员日薪制,颇见成效;但它担心,这种薪给办法会使议会不必要地延长会议期限;倘以法律限制开会时间,则又可能导致过分草率的立法。年薪制却消除了上述两种弊端。——作者

    处罚

    (1)兹规定,凡在一个以上选区办理选民登记,并在一个以上选区参加投票者,经各该区治安官二人证明属实,如系初犯,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时,则判处十二个月徒刑;

    (2)凡故意在适当期间内漏不填报通知,或在通知上漏报任何家属或住户姓名,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如系初犯,每漏报一人姓名,应判处罚款一镑,再犯时,则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3)凡在通知上伪造姓名、年龄或居住年限,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如系初犯,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时,则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4)凡以任何方法取得另一人的选民证,以此伪证参加投票或企图投票,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如系初犯,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时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5)凡伪造选民证或伪造任何选民证上任何姓名,以此伪证参加投票或企图投票,如上所述,其伪造情事经发现后,初犯者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6)凡在议会议员或选举委员提名申请书上伪造选民姓名或设法予以伪造,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7)凡因强求当选犯有行贿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两年徒刑,再犯者判处两年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五年;

    (8)任何候选人的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举行任何选举时犯有行贿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十二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十二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五年;

    (9)在上述提名后,凡挨户或逐地走访,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为任何议会议员或选举委员候选人进行拉票者,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一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两个月徒刑;

    (10)凡在选举日,不论在任何选区内纠集群众或使群众举行竞选集会,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六个月徒刑;

    (11)凡有阻挠投票或其他选举工作,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六个月徒刑;

    (12)任何送信人奉派将有关投票情况的报告或其他通知送达选举委员时,倘有故意拖延情事,或经其同意或由于其行动而造成延搁,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判处六个月徒刑;

    (13)任何选举委员由于疏忽而未指派本条例所规定的适当工作人员,不注意提供适当投票所和票箱,不发通知,不履行本条例对其所要求的各项职务,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二十镑;

    (14)任何选举委员倘经发现在执行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职务时,犯有行贿或贪污舞弊情事,应判处十二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五年;

    (15)任何副选举委员由于疏忽而未履行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职务,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三镑;

    (16)任何副选举委员倘在执行其范围以内的各项职务时,犯有行贿或贪污舞弊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判处六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17)任何登记员由于疏忽而不履行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职务,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五镑;

    (18)任何登记员倘在执行其范围以内的各项职务时,犯有行贿或贪污舞弊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判处六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19)任何教区办事员倘有失职或拒不遵守本条例任何规定情事,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五十镑,倘无力缴付,改处十二个月徒刑;

    (20)凡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所判罚款和刑事处分倘有不当,被害者得在发生违法行为的选区内的二名治安官面前,申请赔偿损失,违犯者倘无力赔偿,治安官得扣押其动产,倘有不足,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改处徒刑。

    所有其他有关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议会议员选举、议会年限及议员出席期限等条例及各该条例的部分规定均予废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