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卷:21-30(1/2)

    二一

    几个初步列示表以及排拒工作或排除过程既经完成了,从而初步收获亦已经做出来了,我们现在就要进至对于理解力在解释自然也即掌握真正的和完整的归纳法方面的其他一些帮助。在陈述这些帮助时,如果表还是必需的,我打算仍循着热和冷的那些事例前进;但如果只要较少例子就足够说明的话,我便将无拘无束地来进行;这样才可以既保持探究的清晰,又可以留有较多余地来阐论系统。

    我计划分九部分来论:(一)一些享有优先权的事例;①(二)归纳法的一些支柱;(三)归纳法的精订;(四)论研究随题目的性质而变化;(五)研究中一些具有优先权的性质,也即研究对象的先后次第;(六)研究的界限,或说宇宙中一切性质的概略;(七)实践上的应用,也即就人的联系来论事物;(八)研究的准备;(九)原理的升降等级。①

    ①

    弗勒注明,培根使用此名,系借自古罗马选举法中的一个名词。古罗马人在乎民大会的选举中,采用所谓百人团投票法;首先投票的一团由抽签决定,称为享有优先权的团。此团首先投票示范:其所选举对后继投票者也往往有很大影响。

    弗勒又引赫薛尔的话作注说,“培根所谓享有优先权的事例,系指一些具有特征的现象。自然中存有大量庞杂的事实,数目过多,模糊而又复杂;人类心灵在寻求原因和归纳的纲目时,不但不能从中得到指引,反而易受淆乱。培根从其中选择出一些具有特征的现象;由于这些现象能经由某种特殊有力的途径来打动理性,并深深印给我们一种因果之感或某种类推之势,所以认为而且是正确地认为它们具有一种享受着优先权的尊严,有权要求我们在进行物理探讨时首先特别予以注意。”见《自然哲学论》第一九○节。——译者

    ①

    克钦指出,在这九种帮助之中,只做完了一种,其余各种中有的只有些断简零篇。我们知道,就是这九种帮助全部还不过是《新工具》中部分之部分,而《新工具》全书又还只是《大复兴论》中之第二部分;由此我们不免想到培根的整个规划是怎样伟大而所完成的部分又是怎样微小。——译者

    二二

    所谓享有优先权的事例有二十七种,②逐一论述于后。

    ②

    弗勒注明,据二卷五二条所述,这些享有优先权的事例首先分为两大部类:一是关于知识的(一至二○),二是关于动作的(二一至二七);第一部类中又分两部分:一是帮助理解力的(一至一五),二是帮助感官的(一六至二○)。还有细分,可迳阅五二条本文。

    克钦评议说,这里不见有多少安排;其全部企图也觉过于笨重,不适于一般使用;标题和分目也往往是出于想象的。但是,有些特定的事例,从实际上说来,则是始终不断在得到利用的。——译者

    (一)单独的事例———些东西与另一些东西除共同具有所要查究的性质外即别无共同之点,凡表现这种情形的事例就叫作单独的事例;还有一些东西除不具有所要查究的性质外便与另一些东西在一切方面都很相似,凡表现这种情形的事例也叫作单独的事例。①很明显,这种事例能把排除法的路程缩短,能加速和加强排除法的过程;在这种事例方面,少数和多数是有同样效用的。

    ①

    克钦指出,这两种独出的事例正与密尔所讲的两条实验方法即相同法(Me-thodofAgreement)和差异法(MethodofDifference)相同。见密尔所著《逻辑》一书第三卷第八章第一、二节。

    举例来说。假定我们是在探究颜色这个性质,②三棱镜和水晶便算是单独的事例。它们不仅在自身中现出颜色,而且还把颜色外放到墙壁、露珠等等上面。这样,它们除颜色外,便和固定在花中、彩石中、金属中、木头等等中的颜色毫无共同之处。由此事例我们就可很容易地测知,所谓颜色不外是投在物体上的光的一个变种,在上述前一情节系出于不同的投射角度,在后一情节则系出于物体的不同的组织结构。这些就是在相似性方面的单独的事例。

    ②克钦指出,牛顿(wton)后来之发现光的合成,也正是依靠了颜色的这些事例(参看赫薛尔所著《自然哲学论》第一八和二七五两节)。培根于此所作的解释已接近真理,并表现出高度的明敏。——译者

    在同一对颜色的探究当中,如云母石中清楚的黑白纹理,或同一种属的许多花卉中的杂色斑纹,也都算是单独的事例。因为云母石中的黑白条纹,或石竹花中的红白斑点,都是除颜色外几乎在一切方面尽相一致的。由这些事例我们就可很容易地测知,颜色和一个物体的真正性质并无多少关系,而只是依赖于其分子的较粗的也可说是机械的排列。这些就是在差别性方面的单独的事例。这两方面的这种事例,我都叫作单独的事例,或者借用占星家的一个名词,叫作野星。①

    ① 拉丁本原文为Ferinae。克钦注释说,关于这一个字,找不到什么解释;疑指古时天文学家所观察到的某些不规则的不合纳入其系统中的天体而言。——译者

    二三

    (二)移徒的事例——在讨论中的性质是原先不存在而在产生过程之中,或就另一方面说是原先本存在而在消失过程之中,凡表现这种情形的事例就叫作移徙的事例。②这样说来,无论在哪一种过渡当中,这种事例永远总是两面的,或者毋宁说就是一个事例在运动或过渡中,直继续至达到对面的状态。这样的事例不仅加速和加强排除过程,而且把正面的东西或法式自身驱入一个狭窄的范围。因为一个事物的法式必然是在这个移徙过程中要传过去也即在另一方面要消除掉和消灭掉的什么东西。虽然说每一个排除过程都推进着正面的东西,但这在同一事物中做来比在不同事物中做来更有决定性。只要仅仅一个事例把法式泄露出来,这就会引导到法式在全部事例中的发现(由前边所说过的一切看来,这是很明显的)。而且这移徒愈是简单、这事例就该有愈高的估价。再着眼于动作方面来说,移徙的事例亦是大有用处的。因为这种事例既是联系着什么致使法式或存或灭这一点而把法式表示出来,这自然就在某些情节上为实践提供出明白的指导,从而使得向下一步情节的过渡容易起来。①不过在这种事例当中有一层危险须要加以警戒,就是说,要提防它会迫使我们把法式与能生因过多地连在一起,以致会有一种从能生因观点发生出来的关于法式的错误见解把持了或至少点染了我们的理解力。须知能生因永远只能被了解为仅系载送法式的工具。②但这层危险性,只要我们能把排除过程合格地做起来,则是易于防治的。③

    ②

    克钦指出,水变成气或变成冰,可算是适当的例子。这类事例颇近于对“隐秘过程”的查究。

    弗勒引Playfair

    的话作注说:“矿物界就是这种移徙的事例的大舞台,在那里可看到同一性质的各个等级,从最完善的状态直到完全消失。例如贝壳在石灰石阶段中,我们看到它在形象和结构上都十分完善,而逐步消人较细的云母石,直到最后不复可辨。”

    弗勒又引赫薛尔的话说“这种移徙的事例以及另一种所谓跨界的事例使我能够循迹找到那一条渗透整个自然界的普遍法则即所谓连续法则。——译者

    ①

    克钦阐释说,这是很真确的。因为移徙的事例正是登记着一些由施加(自然地或非自然地)某种作用于一个质体而产生出来的现象。化学中就充满着这类情节。——译者

    ②

    弗勒指出,培根在这里把法式与能生因明白地区别开来。——译者

    ③

    弗勒注解说,在能生因已经停止动作之后,结果(即展示着法式的性质)还往往能见。因此,依靠排除法就能把法式与其能生因区别开来。例如,在我们停止磨擦许久之后,一个物体还会保持其通常温度以外的烫热。——译者

    现在我要给移徙的事例举一个例了。假定所要查究的性质是白。这里有一个向产生或存在方面移徙的事例就是完整的与砸得粉碎的玻璃。还有本来面目的水和搅浑起沫的水也可作为同例。玻璃和水在其本来面目下都是透明而不是白的,而砸成粉碎的玻璃和搅浑起沫的水则都是白的而不是透明的。①于是我们必须查问,在这一移徒当中玻璃和水究竟遇到了什么事情。很明显,白的法式是由玻璃之砸碎和水之搅浑传送过来的。可是我们看到,这里除玻璃和水裂为细小部分并有空气进入外,什么东西也没有增添。由此我们就知道,同为透明但程度有高低之别的两个物体(即水和空气,或玻璃和空气),当它们的微小部分搀合在一起时,通过光线的不平均的弯折,就展示出白的颜色。这一点在发现白的法式方面说,进步可是不小的。

    ①

    克钦注明,玻璃在完整的状态下和水在未经搅浑的状态下,都允许光线通过,只作小小一点的折光,因此不给我们以白的感觉;而玻璃一经砸成碎粉,折光情况就不象以前那样了,大量光线在其自然状态下受到反射,就把白的感觉传送到眼睛。克钦又引赫薛尔的话说:”读到这点以及本书中其他许多事例,人们几乎会想这些说法简直是从牛顿的《光学》中抄过来的(假如这书在那时已经写出的话)。”——译者

    但同时也要举一个例子来指出我方才提到的那点危险性以及应有的警戒。因为从这一点上,一个被这种能生因引入迷途的理解力容易得到一种提示,以为在白的法式中空气永远是必需的,或者以为白只能从透明物体来产生;而这些概念都完全错误,有无数排除的事例都说明它们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我们会看到(把空气和类似的东西撇在一边),凡其分子(这是触动视觉的)完全平匀的物体就是透明的;凡结构单纯而分子不匀的物体就是白的;凡分子不匀而结构又属复合但还规则的物体就是除黑以外的一切颜色:凡分子既不平匀而结构又属复合、混乱和不规则的物体则是黑的。①以上便是就着白这性质来说的向产生或存在方面移徙的事例的一个例子。至于向消减方面移徒的事例,仍以白这性质来说,则可举消解中的水沫或雪。在这里,水在恢复其排去空气的完整状态之时,取消了白而加上了透明性。

    ①

    弗勒指出,关于物体颜色的这种解释只是猜测之说。我们还没有,至少现在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确定各种物体是依靠什么条件来吸收颜色的。在牛顿的《光学》中(第二卷第三部分)也有一种奇特而有趣的企图,想确定这同一问题。例如,他曾想到“凡构成自然物体的分子,其大小可借物体的颜色来测知”;他又说道,“若要产生黑,则物体中的微点必须比任何现色物体中的微点都少”;他还说过,”显微镜终将改进到能够发现物体中为颜色所依赖的分子,即使还不能说现在已经相当地达到那种完善的程度”。

    在培根的另一著作“ValeriusTerrninus”当中(第一一章),还有一段很长的关于颜色的理论,可参看。——译者

    这里还有一点无论如何也不可略而不提,就是所谓移徙的事例不仅包括这些渡向生灭的事例,也还包括那些渡向增减的事例;因为那些事例也有助于发现法式,这从上文所论法式的定义,以及所列程度表看来是很清楚的。以纸为例,它在干的时候是白的,打湿之后(就是说排出了空气而引进了水之后)就减少了白而愈接近于透明。这和上面所举的例子是相类似的。

    二四

    (三)触目的事例——这在关于热的初步收获当中已经提过,也可叫作显耀的事例或得到自由和占有优势的事例。①在这种事例当中,在讨论中的性质是**裸地和独树一帜地被展示出来;它的具有最高度力量的崇高地位也被展示出来,这是由于它摆脱了和解除了一切障碍,或至少是以其力量在管制着、镇压着和压迫着这些障碍。我们知道,每个物体当中都包含着许多性质的许多法式,联结在一个具体状态之中,结果是它们分别相互摧毁,相互抑压,相互击破和相互禁制,以致各个法式都黯淡下去。但我们也见到在某些物体当中,我们所要的性质,或是由于不见什么障碍之故,或是由于其本身性德占有优势之故,比在其他物体当中显得较为有力。这种事例把法式显示得很触目。而同时我们对于它也必须有所警戒,要遏止理解力的躁进。大凡把法式显示得太明白、仿佛是在强迫理解力不得不加以注意的事物,都应当认为可疑而予以监视,办法则是诉诸严格的和仔细的排除法。

    ①

    克钦注释说,这种事例总是一些打眼的情节,最能常常导致可贵的发现。一两条这样的事例,一人熟巧的妙手之中,就在还未想到应用培根式的方法的时候已曾时常导引出真理。赫薛尔曾援引磁力作为关于两极性的显耀的事例,见《自然哲学论》第三六五节。——译者

    试举一例。假定所探究的性质为热。对于那个(如上所论)成为热的法式的主要因素的膨胀性运动说来,用气温度计便是一个触目的事例。若说火焰,虽然它也显著地显示膨胀,但由于它转瞬即灭,所以并不能显示膨胀的前进。若说沸水,由于它容易过渡到蒸气或空气,所以也不能把水在其本身中的膨胀显示得明显。至于燃着的铁和类似的物体,它们更远远不能显示膨胀的前进,甚至由于它们的元精被那约束着和压抑着它的粗壮而紧密的分子所摧毁和击破之故,就连膨胀本身看来都毫不明显。①温度计便与它们都不同了,它把空气的膨胀显示得很触目,把它显示得同时是明显的、前进的、永久的、并且是没有过渡的。②

    ①

    克钦指出,参看二卷一八条第十例及二○条第一点区别性。看来,培根似乎总想在所谓微小分子的膨胀与物体整体的膨胀之间画出一道区分线。

    ②

    弗勒注释说,例如水转化成汽时,便超越其自身而过渡到汽;这里是说空气的膨胀便没有这种情况。——译者

    再举一例。假定所探究的性质为重量。这里的一个触目的事例就是水银。③水银比金子以外的一切质体都重得多,就是金子也比它重得有限。④但以指明重量的法式这点来说,水银却比金子是一个更好的事例。金子是固体,而且是坚实的,这些特征都仿佛与密度有关;而水银则是液体,又富于元精,可是却比金刚石和其他号称最坚硬的物体要重许多度。由此事例可以明白地看出,重或重量的法式单纯依赖于物质的量而不依赖于其结构的紧密性。

    ③

    克钦指出,这个事例不好!因为,金子比水银重:经加热也会变成流质;而水银在一定温度下又会成为固体。──译者

    ④ 这点错误也见于培根的《浓度和稀度史录》(HistoriaDensietRari)。在那里,他说水银对金子的比重约为三九对四○;而真实的比例则为七对十而稍高。其所以有此错误,大半出于他做实验时所采取的办法。

    二五

    (四)隐微的事例——这也叫作朦胧的事例,差不多与触目的事例正相反。在这种事例当中,所要查究的性质是在其最低度的力量下被展示出来的,好象是在摇篮中和发育未臻完全的样子;它诚然也在奋斗,也在作一种初步的努力,但是被相反的性质所掩埋,所压抑。可是这种事例亦大大有助于发现法式。因为正如触目的事例容易导向种属区别性,这隐微的事例则最善于指点到所谓类别,就是说,最善于指点到共同性质,而所举的某些性质则作为其中的特定情节而被包括在内。

    举例来说。假定所举的性质为固结性,即物体规定其自己形状的那种性质,与流动性是正相反的。①在这里,所谓隐微的事例就是那些展示流质中某种微弱的、低度的固结性的事例。例如水中的气泡,那就是由水这个物体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形状的固结的薄膜。类似的例子还有屋簷滴水。如果后面有水继续而下,水滴就緜为细细一线,以保持水的连续;如果后水不继,它们就以圆点下滴,而这形状也是最善避免水之失去连续的。②并且每当线流停止点滴开始之交,那水本身必定要向上回缩,以求免于中断。又如在熔化中的金属也是流质但较有黏性,其熔滴往往逃到顶层而黏在那里。另一个多少相似的事例是孩子们用灯草和唾沫所做的镜子,那里也看到水所形成的一个固结的薄膜。另一种儿童游戏把这一点表现得更好,那就是用肥皂把水调黏,吹以苇管,就把水吹成一种气泡之宫,并且由于有空气参加在内之故,竟固结到可以甩出相当远而不破裂。①但最好的表现还在霜和雪,它们都是由水形成,都属流质,但其固结的程度竟至几乎可以用刀加以割切。②所有上述这些事实都毫不模糊地暗示出:所谓固结与流动都只是流俗的概念,都是相对于感官的;而事实则是一切物体当中都固有一种要求避免中断的倾向;不过这种倾向在同质的物体(如流质)③当中是微弱无力,在异质复合的物体当中则较为活跃而强烈,理由就在异质相接就把物体结在一起,同质透入则使物体解体和松弛。

    ①

    弗勒指出,“流质”和“液体”两词,在培根是交替使用的,而在我们说来,则前者指类(包括气体在内),后者指种。培根所谓流质仅指液体!气体则包括在所谓“气状物体”之内,以与所谓“可触物体”相对立。参看二卷四○条及及《浓度和稀度史录》。——译者

    ②

    克钦注明,参看二卷四八条第五种运动,即‘连续运动’。

    弗勒注解说,这圆形系出于水中分子的黏着力。他引Ganot

    的话说:“在大体积的液体中,重力胜过黏着力,所以液体自身无定形,只取容器之形以为形。在较小的体积中,则黏着力占到上风,于是液体呈现圆形。露珠在植物叶子上有此形状;以一种液体加于一种不能浸湿的固体时,例如以水银加于木头时,亦有此形状。还可用水来试验一下,把一些易化的粉末如石松粉或灯炱等洒在木头上面,然后滴上几点水,也会见此形状。”见所著《物理学》,英译本第一二版,第八四节。——译者

    ①

    若以蚕茧浸水,还能吹成一种远远更加胶黏坚韧的气泡。Porter 在其论‘丝制品’的著述中曾提到有关此题的一些奇异的实验。

    ②

    弗勒指出,培根没有注意到,大概不论什么物体,只要在温度有足够增减的条件下,都是可以变作固体、液体或气体的。参看二卷三三条下有关的注。——译者

    ③

    弗勒指出,培根以为液体比固体有较多同质性,这是错的。黏着力之所以在固体中比在液体中使出得较强,理由盖在其能率因被由热而来的推拒力所对消,乃随温度之增加而降减。黏着力绝不是在异质物体中比在同质物体中较大,它之使力正是在同一性质的分子之间。——译者

    另举一例。假定所举的性质为相吸性,也即物体相互靠拢的那种性质。在查究这个性质的法式当中,一个最可注意的触目的事例就是磁石。但是亦有一种与相吸性相反的性质,即不相吸性,那是存在于同类质体之间的。例如铁不吸铁,铅不吸铅,木不吸木,水亦不吸水。这里所要说的隐微的事例却是装置上铁的磁石,或毋宁说是这样装置起来的磁石中的铁。自然界中一个事实是,一个装上铁的磁石在一定距离之外并不比一个未装上铁的磁石具有较大的吸铁力量。可是如把铁拿近到与装铁磁石中的铁相接触的地方,那就看出装铁磁石所能牵引的铁的重量要比未装铁的磁石所能牵引的大得多。这是由于两铁系属同类质体之故。而铁之中的这种动作在未应用磁石以前却是完全隐而不彰的。①由此我们就看明白,交合的法式在磁石中是活跃而强烈,在铁中则微弱而隐伏。还有一例。我们曾看到,一枝不装铁头的小木箭,经由重的机括发出,能比装有铁头的同箭钻入木质(如木船边缘之类)更深。这亦是由于两木系属同类质体之故。②可是木头之中的这种本性显然一直是隐伏的。同样还有一例。虽然从整个物体看来,空气和空气或者水和水都不显著相吸,但一个水泡在另一水泡靠近时就比在那一水泡远离时较易解体。这亦是由于水和水以及空气和空气之间有交合的**之故。①应当指出,这种隐微的事例(如我已经说过,它是最有暗号效用的)以在物体的细小和精微的部分中展示得最为显著,理由是那较大的体量是要遵从较普遍的法式的。这一点在适当的地方就会讲到。②

    ①

    在《新工具》出版以前,伽利略已经说明接极子借产生一种更完善的接触而起作用,参看“DialogideiSistemimassim”一文,见《伽利略全集》,(GiornataTerza,Florence,一八四二年版,第一卷第四四○页)。(弗勒指出,事实是真的,但所举理由则纯出虚想。磁力为什么凭借接极子而增加,其真正的理由在Ganot

    的《物理学》(第一二版,第七一八节)中可找到说明。这个例子是完全不对的。——译者)

    ② 弗勒注解说,据Clifton

    教授提示,培根所述事实如果不错,这或许是由于木箭轻,因而运行速度较大:也或许是由于铁头箭的游隙比木箭的游隙较大。——译者

    ①

    弗勒注明,两气泡接触而破裂或有时合一起来,这许是由于许多原因合起而致,毛细管的吸引则是其中之一。——译者

    ②

    参看二卷四八条中第七种运动,即”大趋聚运动”。——译者

    二六

    (五)能资组成的事例——这也叫作手制式的事例。③这种事例是把所举性质的一个单独种别组成一种较狭的法式。由于真正的法式(那永远是能与所举性质对等掉转的)位于深处,不易寻找,于是事情的各种情况以及人类理解力的脆弱性就要求对于一些特定的法式④——那是把某组某组的事例(虽然不是全部)集合在一起而形成某种公共概念的——不要忽略过去,而要勤谨地加以注意。因为凡是能把一些性质联合在一起的东西,纵使所联合的并不完全,总是为发现法式铺平道路的。因此在这一点上有用的事例就具有不可轻视的权力,也享有某种优先权。

    ③

    克钦引赫薛尔的话作注释说:“在培根的分类中,所谓集体的事例不外是一些播有普遍性的事实,或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的法则,其本身就是归纳的结果”见(《自然哲学论》第一九四节)。他又指出,在培根的体系中,性质怎样又能有所谓较狭的和较大的法式,似乎殊难理解,若抛开他之追求法式不论,这些事例确是最可宝贵的。不过可怪的是,开勃勒的三条法则那时已经出版,却不见培根加以引用。那些法则正是他所讲的集体的事例,并帮助了牛顿以后发现那条更加普遍的万有引力的法则。培根绝不借数学来作例解,亦很少借同时人的发现来作例解。——译者

    ④

    弗勒注释说,这里所谓较狭的或特定的法式,相当于第一卷中所谓最低级的公理或某些较低程度的中级原理(例如,参看一卷一○四条)。它们可说是对于某一性质就其种属的(虽然仍是普遍的)例证所作的定义。看本条末节。——译者

    但在这里必须使用很大的警惕性,切不可使人类理解力在发现了那许多特定法式并据以确立了对所举性质的剖分和分划之后,就满足而停留在那里,不仅不复进而对大的法式谋求合格的发现,反倒认定性质根本就是多面而分隔的,从而就把任何更进一步将性质加以联合的工作视为多余的精细和倾向于抽象而加以拒绝或抛在一边。

    举例来说。假定所举性质为记忆,①或是刺起和帮助记忆的东西。在这里,所谓能资组成的事例就是这些:首先是秩序或配置,这显然是能帮助记忆的。其次是人工记忆中的借题或所谓“所在”。这“所在”可以依这字的本义来解,那就是如门边、墙角、窗下以及类此等等;也可以是一些所熟识的和知名的人,或是任何其他所喜悦的东西(只要把它们安置在某种秩序之内),如动物、植物、文字、字母、剧中人物、历史伟人以及其他等等,虽然它们的合用程度和便利程度各有不同。这种人为的所在对于记忆有惊人的帮助,能把记忆提到远高于其自然的能力。第三是韵文;韵文是比散文较易念会和记住的。从这一组三个事例,即秩序、人为的所在和韵文,对记忆的帮助的一个种别就组成起来了。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