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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自由:关于人的哲学的框架(1/2)

    现代哲学的论证倾向于从一种心照下宣的假设出发,认为一个人只要具备相当的常识和完美无缺的推理,即使除此别无所知,也能够意义深刻地讨论所有思想家面临的永恒问题。关于自由的讨论就经常采取这种方式。似乎任何一个能够恰当地运用语言和逻辑论证的有理性的人,都可以解决“人究竟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这个问题。令人遗憾的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有关确定人与地的周围世界之间的联系的因素,而这个周围世界本身并不是一目了然的,相反,要揭示它的真面目就必须对它进行研究和试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人(主要是科学家)已经对自然领域发现的自由和决定性作了一般概括,然后推广到比自然复杂得多的人本身的自由问题上。根据亚原子现象的不确定性来假设人的自由就是对待这个问题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无疑是极端的)。

    在这种研究中,如果我们提出一种方案并严格遵守它,就可以避免以上的谬误。那就是,我们不作这样的假定:仅仅根据一个理智的观察者的知识(无论他的逻辑是多么的完美无缺)就可以恰当地讨论这个问题;在评估人的自由度时,我们也不根据其它自然领域的典型的相互关系来进行概括。相反,我们将作出必要的“基本的预先假定”:世界是存在的,并且对理性研究敞开着大门;以及“从属的预先假定”,根据这个假定,具有普遍的秩序是这个世界的特征。因而,我们把人当作实在经验世界的一部分,为了达到关于他和他的自由的合理结论,我们用(关于系统的)一般理论来作为它的解释框架。所以,在这一章里,我们要解释:(1)从我们的一般系统论的观点看,人类自由的意义,(2)以此获得的关于自由的概念是适当的,它提供了一个运用自由选择的经验解释,(3)我们个人的自由概念和社会系统明显的决定性之间的相容性。

    1.关于自由的系统哲学概念

    根据我们的理论,我们可以对人进行双透视的观察和描述。如果从内省的角度看,人是由心灵事件组成的认知系统。而从外部进行分析,他是一个由物理事件组成的自然系统。当考虑到人类自由时,我们必须深入研究这两种透视图像,然后把人综合到心理-物理,自然-认知系统这个一般性概念中。

    (1)认知系统的自由

    构成认知系统的心灵事件已经被认知与知觉表象模式,建构的集和组织化,以及有目的活动或意动的模式是同一的,于是我们也许会问,这种系统的自由在于什么?

    我们会争辩说,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在思想和行动的替代模式中作出决定;因此,自由的同义同就是选择的自由。它取决于某主体选择X的能力(假如给定的选择对象是X、X和Z的话)。如果这种对X的选择不是由其他任何因素而恰恰是由主体自己决定的,那么他在那个方面就是自由的。现在我们要考虑的是,在什么样的程度上这个自由概念可以应用于认知系统。

    认知系统不可能选择它们自己的知觉表象和知觉表象模式;这些是“给定的”并且假定是由它们环境中的物理事件所决定的。但是,认知系统在对给定的知觉表象系统(percept-streams)进行建构方面确实有自由。像人这样复杂的系统,对于绝大多数知觉表象模式都具有多个建构集。如果对于知觉表象模式N建构X、Y、Z都同样适用,那么他们就有了选择的余地。因而,从这些建构中选择关于N的建构就完全取决于该系统。这并不取决于他们的环境,环境仅仅相对于模式N起作用。

    现在我们来考察外部分析者认为是水的知觉表象模式(引进这个物理主义的现象仅仅是为了用确切的术语来描述知觉表象模式——即它是不可能从内在的观点来描述的事物)。这一知觉表象模式不可能解释性地描述为波动起伏的,微微发光的,外观和形状可以改变的发光物模本。我们还可进一步想象认知系统至少具有三种主要的建构和该模式相匹配,这些建构分别属于格式塔、科学和审美范畴。因而,对于认知系统来说,真正的自由选择是可能的,这个模式并不是由这些匹配的建构所决定的,建构只是为它所用。例如,该模式可以被看成是熟悉的日常见到的液体,它具有解渴、洗涤、溶解肥皂和盐等等的功能。作为格式塔和知觉表象的水的知觉模式已隐含地包括看到所有作为这些情形的模式。因而内在观察者把作为水模式(具有微微发光的、波动起伏的、颜色和形状可以改变的外观)的认知描述为:一种具有解渴、洗涤、溶解肥皂等等功能的液体。在描述者认知系统内,这是知觉认知的一个相当好的解释,并且他假定在其他任何人的认知系统内也是一个相当好的解释。

    现在,我们可以想像出认知系统还有其他不同的,但同样也同以上知觉表象模式相匹配的建构,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水的科学的概念。我们所讨论的这个建构是由一系列互相联系的次级建构组成的,这些次级建构包括具体的结合体H2O中的分子,可能还有其它附加的(如果知觉表象模式是自然存在的,即相当于纯净的水)次级建构:冰点是摄氏零度,沸点是摄氏一百度,在摄氏四度时有最大密度,每公升为一千克。进入到科学建构的水的更深层次的次级建构可能是关于液态和固态物理、热力学、有机和无机化学以及诸如此类的那些理论。认知系统可以毫无约束地用这样的术语对上面描述的知觉表象模式进行构建,只要他具有我们所讨论的那些建构(即他受过科学训练)。

    最后,我们可以假定该系统具有不同类型的建构,并且这些建构也同知觉表象模式相匹配。假如所讨论的系统是一位诗人(或者是一位具有诗人气质的人),他可能会用富有强烈感**彩的措辞对该模式进行描述,即他把关于水的模式置于朦胧的夏日里下午的一个池塘中,狂风席卷的海岸线上,涓涓溪流中以及其他地方,然后作形象的描绘。换句话说,在该系统中水也可以是一个审美建构。在那种情况下,该模式是指对系统和一部分环境现存关系的情感的和自发的认知,而那部分他根据格式塔(也许还有科学的)范畴也认识到了。因此,该系统看作是水的这个知觉表象模式是“给定的”:它由物理环境所决定。然而,选择何种合适类型的建构去解释模式却不是由系统的环境,而是由系统本身决定的。因为我们不求助于任何超自然的决定,所以,在系统外部不存在任何东西可以决定这种选择。这样,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系统有从它合适的备选建构中进行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决不是无关紧要的。认知不仅是从原始材料中提炼的意思,而且也是对这些材料的一种反应。上述例子中所提到的各种建构和一组不同的行为目的相关。格式塔建构似乎和诗的作法没有什么联系,科学建构和洗某个人的手也没有什么关系,而审美建构与这两者却毫不相关。当然,产生哪一种特殊反应完全取决于在系统支配下整个建构集合,不仅包括同种类型的建构,而且还具有其他所有的概念。除非在受高度控制的环境中和在短时间内,人们是不会在单个建构的基础上进行运筹的。认知系统有可能获得极为广阔的反应范围,而它们之间的选择是由系统内所有建构的集合决定的,即由系统中发展起来的全部认知储备所决定的。绝大部分建构和相关的意动在没有相匹配的知觉表象模式的情况下也能进行活动:即认知系统的活动能够在想象和抽象思维的基础上进行。

    所以,内在观察者得出的结论是,认知系统能够进行自由选择:如果给定的知觉表象模式N,他可以选择概念x、y或z……并能构建相关的和被共同决定的反应模式x’、y’或Z’……;而且,在N不出现的情况下,他也能描述这些构建并重新使意动活动起来。因此,内在观察者完全有权利说:系统有自由。即在给定的知觉表象模式存在的情况下,在选择和建构他的建构和反应模式方面是自由的。即使该模式实际上不存在,他也可以通过想像和抽象而达到这种自由,只不过是要受到实际“给定的”知觉表象的限定罢了。甚至“给定的”模式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有目的的活动得到巧妙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在模式怎样修改这方面是超出系统的控制的——即似乎是由环境决定的。然而,内在观察者几乎不可能证明这一事实使他丧失了意义的自由的概念。所有事件都能够通过系统的选择自我决定——这种自由仅仅适用于上帝以及梦幻。(况且,上帝或白日作梦的人是否能够决定所有事件仍然还是一个问题。)在一个恒定的和变动可预见的环境中,只要人在自由地解释环境和对它采取行动,人的多样性的动原就是自由的。

    (2)自然系统的自由

    自然系统是由能量的转换和处理过程构成的物理事件系统。它们的输入以复杂的结构为通道,由状态变量所规定,并导致作用于环境的反应。人作为自然系统由巨大的和灵活的动态结构组成,允许用不同的方式处理高度变化的感觉输入。细胞的数目以及细胞之间的结合是如此之多,以致出现了明显的重叠:经过外感器官到达系统的相同刺激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途径输入,并激活大量不同的行为模式。达到人类大脑复杂程度系统对任何给定的刺激可以产生几乎是无穷多种的反应与之对应。沃尔特已经计算(并且借助于人造模型已经证实)出,对于在它的决策中心仅仅只有两个“脑细胞”或两个这样的相互关联元素的某种生物,也有七种可能的行为方式。如果有六个这样的构成单位,那么其行为的模式的数量就足够在相当长的寿命期内每十分之一秒提供一种新的经验。行为种类公式近似地为:,这里M是可能的行为模式,n是决策中心(脑)中的元素数目。适合于人的行为模式的数目确实是天文数字。如果我们假定活动元素的数目有1000数量级的类似神经元系统,而且它们能够动态地排列组合,那么人可能的行为模式就将是103000000种。这个数字确实是不可思议的,它足可以说明有信号馈送其内的人类大脑的”自由度”,它也解释了人类在经验体验方面的自由。科学家所得的结论是,在结合能力方面,生理上的极限是不存在的,这一点也不奇怪:“像人这样的动物,影响神经系统的任何事物结果都可能‘意指’其他任何事物”。当然,实际(相对于理论)能够意指的事物取决于它的性质和在个体的高级神经中枢内发展起来的环路数目,而人类就是通过高级神经中枢来释译他的感觉输入的。对于习惯的知觉模式,神经组织内的冗余度越大,在处理信号和协调相应的反应中,系统选择它自己的通路也就越自由。

    神经组织含有在没有外感官产生信号的情况下也能自主地进行活动的回路,这些回路是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复杂状态序列(赫布)。由于他具有自由建构这些神经网络回路的能力,人的自然系统就获得了附加的自由——自由地处理他自己产生的信息。

    外部观察者能够作出这样的结论:自然系统是适应性系统,它们发展为复杂的机体组织,其功能是使他们能同他们发现自己身在其中的那样的世界和睦相处。由于不断地寻求系统自身的相当高的自由度,在这些系统存在的有生之年,某些机体组织能够成为自由自在的。然而,人的系统固有的自由度是在种系和个体适应环境过程中获得的。因而,他们实际的自由是不完全的,而是相应于他们对环境适应性的历史进程。外部分析者可能得出结论说,似乎使人的自由这个概念失去了意义。不过,这是他能够对人作出的最好结论:人是需要控制处理同环境的关系的开放的自然系统,他统摄众多机能组织,即使在自由运转的情况下,这些组织也只不过相当于开放状态自我维持这一问题的若干有效的解法。(根据皮亚杰的理论,即使对于抽象的逻辑-数学运算,这也是正确的。)

    (3)自然-认知系统的自由

    关于双透视系统的自由,我们得到了两种不同的报告。“从内部”(作为认知系统)来看,我们说它们(指认知系统)在对建构和反应作选择和激活方面是自由的。“从外部”(作为自然系统)来看,在他们作为适应环境的开放系统的历史过程中获得的自由度的限度内,它们在处理信息并对之作出反应方面是自由的。可见,如果这里揭示的自然和认知系统的一般理论在经验上是正确可靠的,那么,这两方面的报告涉及的实际上是同一个系统,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有利位置去看。

    然而,某一观察者能够发现的不仅取决于系统的客观状态,而且还取决于在给定的有利位置上可利用的信息量。内在观察者有可能接近知觉表象,认知建构和意动;而外部观察者则有可能接近输入,神经生理组织,输出和环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认知系统

    自然系统

    (心灵事件)

    (物理事件)

    知觉表象←——→输入部分

    (在高度整合之后,出现在大脑皮层内且

    有利于在那里进行分析的神经信号)

    建构

    ←——→神经组织部分

    (在大脑皮层的比较高级的认知中心内

    的细胞集团)

    意动←——→输出部分

    (通过本体感受器反馈到大脑皮层中心

    的传出信号)

    ←——→环境

    这样,两个观察者就有可能把他们报告中的异样成分归因于他们在不同的观察位置上所能接触到的是不同的信息。

    他们也许对以下说法是意见一致的。在两种透视中,系统选择处理从环境中接收到的信息的方式真的是自由的。系统仅仅受到他本身神经组织(=建构集)的冗余度的限制。在两种透视中,基于它在自由地选择的信息处理的通路,系统真的能自由地活动。反应的选择仅仅由神经系统(所有建构的集合)的组织决定。在两种透视中,输入(知觉表象)由反应来修正,因而从系统的观点看,实际的输入(知觉表象模式)是由系统和环境共同决定的,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内在观察者来说,“物理环境”是一种假设,而对外部分析者来说,它却是一种实在。最后,在没有输入(知觉表象)的情况下系统确实能够自主地运转。系统在所有这些方面,以及在我们指出的范围内是自由的。

    然而,不管怎样,外部分析者都可以指出,系统的神经组织(他的一部分同建构集有关)是系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同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样,在他的所有选择中,系统的自由度都受制于他在该环境中过去的存在所肯定下来的那种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系统只能选择在过去不同环境的相互作用证明对他有效用的。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重新作一个解释:建构表现为自然选择和经验学习的历史产物,并且已被编码进入人的发达的神经系统的环路中。

    内部分析者不可能就这些讨论发表见解,因为他没有获得相关的信息。他只能从他所处的有利位置指出,系统的活动是自由的。它不受制于他认为的物质环境——即未觉察到的知觉表象的本源。这样,内在观察者的结论就是:在系统内存在着自由选择。就他所能知道的,这里不存在系统对意义和有目的的反应进行选择的外在决定因素。

    外部分析者能够理直气壮地回答,由内省分析者所陈述的选择自由在他的物理主义框架内是十分明了的。由于内在观察者缺乏关于系统建构的历史起源方面的知识和有关的意动模式,因此,系统所具有的自由度就好像是自我决定的。然而,外部分析者所具有的信息证明了自由度是系统早先同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于是,在他主张系统不是自我决定的,而是由他的环境和系统本身共同决定的同时,他还能解释,或者甚至能预言,内在观察者将告知人们系统好像有完全的自我决定的“自由”选择。对于这一点,由于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储备,内在观察者就无言以对。

    对于这同一系统,内在观察者说,是自由选择,外部分析者说,是相互决定的选择,这并不矛盾。即使外部分析者说这是严格的因果决定性,同样也不矛盾。麦凯用他的“逻辑不确定性原理”把这解释得很清楚。他假定神经生理如此发达,以致于大脑的所有活动对于观察都是可以知道的,同时,大脑就好像钟表装置一样,具有机械性。接着他又指出,即使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一般地否认人的自由,不仅没有根据,而且已证明是错误的”。错误就在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当人获得知识时,物理的大脑一定会产生变化(根据机械脑理论本身)。麦凯假设的这一命题认为,每种认知状态和每种大脑状态都有一一对应关系(即大脑事件系列和心灵事件系列之间的关系有严格的同构性)。因而,某个人所相信的(知道或认为是正确的)将对他的大脑状态造成差异。如果在时间t1,这个人认为他面前有两个都可能是正确的选择,并且还没有在它们之间作出抉择,那么,他心灵里面的这一状态在他的大脑里就有严格的平行的状态。观察着这种大脑状态的外部分析者察觉到,使他能够预言那个人在时间t2将作出什么选择的决定因素,这一事实并不能使主体在t1时作出的不确定性的报告变得站不住脚了。事实上,情况正相反:如果主体在t1时相信他在t2时的选择是预先确定的,那么,他的大脑状态与它实际状态就会有差异。这样,任何从外部分析者方面使内在观察者确信他认为是自由选择的东西,实际上已由因果关系因素预先决定了的尝试,都会使这个分析者的解释成为自我证伪。主体的大脑状态与他所观察到的东西不再一一对应。

    麦凯所倡导的“逻辑不确定性原理”证明了,对于内在观察者来说,完全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他所观察到的认知系统是自由的;同时,对外部分析者来说,也完全可能得出这样的结果,在自然系统中,甚至存在着最严密形式的因果决定性。前者能获取的信息量和信息类型证实了关于自我决定和自由的推断,无需冒犯外部观察者主张我们所讨论的这些过程完全是机械性的这一论断。因此,这里介绍的理论并没有保证机械的决定论的假定是正确的。相反,它认为有充足的理由假定,具有一种复杂的相互决定性,它显示了系统所作出的每个选择都可以被分析成过去同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因素。因为在这种系统中,大脑事件和心灵事件的关系是双透视的,所以心灵事件具有自由的结论和大脑事件具有相互决定性的结论并不矛盾。事实上,假如发现心灵事件是决定性的,那么我们要同一种不同的系统打交道了,而对于大脑事件的报告也将不得不重新进行考察,而我们现在面对的是这样一种系统,从内省的角度看,他的心灵事件显得是自由的。它们与具有相互决定性的大脑事件之间有关系这一点同这一自由的表现并不矛盾。

    2.系统哲学关于自由的概念的恰当性

    我们断定,在双透视的自然-认知系统中,相互决定的自然系统和自我决定的认知系统是相关的。后者是相互决定的,尽管对他们自己来说,它们显得像是自我决定的。这一概念对人类自由的经验做了公正的裁决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将要回顾一下前面提出的解释人类自由选择的四个主要类型的理论。第一种类型认为选择是由外部决定的;第二种类型认为选择完全是非决定性的;第三种类型认为选择是由与行为者(他的**或心灵)结合在一起的某种因素决定的;而第四种类型则同意我们这里倡导的理论,认为在行为者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过程中进化出来的多种选择的范围内,选择是自我决定的。

    首先,我们与彻底的(“严格的”或“机械的”)决定论者来进行讨论。他假定系统的每个选择是由环境中各因素的集合决定的,系统本身只是钟表装置式的宇宙的一部分,而且没有任何选择的可能。他必须服从机械宇宙的规律和原理。(如同我们已经知道的,能够做到自由选择的内省报告与这种见解并不相悖。)那么,像这样的系统,是否具有任何意义上的自由呢?回答是否定的。这样的系统既不能被认为是自由行为者,也不能被认为他对他自己的行为要负责,因为无论怎样,他反正是机械地“照章办事”。外界的强制就是例证,除幻觉中的自由外,系统没有任何自由。

    其次,我们来考虑同上述完全对立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系统在多种可选择的行为方式中进行选择是完全自由的。该论点否认存在对选择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因果性和决定性因素:选择是一种“绝对自由意志”的活动。那么,我们要问,在实行选择的基础上,自由意志是否本身就可能表现为一种原则呢?如果这是否定的,那么在时间t1,我们获得x、y或Z的概率是相等的,……而且在t2时,选择仍处在这种情况。倘若这是肯定的,那么选择就将是任意的。如果要显示可能的选择的数量,我们可以用一台随机-数字发生机来代替“自由意志”。从统计学的观点看,无论我们是否这样做,结果都一样。因为如果在自由意志作决定的概率分布和随机-数字发生机产生的概率分布之间出现了显著的差异,那么自由意志就含有一个因素对某个(可能性较大的)选择起决定作用。这样,“绝对自由意志”观点的信徒们就必须在操作的任意性或具有某种程度的决定性之间进行选择。倘若选择了任意性,我们可以暂且不去讨论:这种自由的概念只适台于小心谨慎地进行随机化的掷骰子游戏以及设计那种随机-数字发生机;但无论如何它也不适合于人类,因为人类最起码地在他们的某些活动中显示出某种目的性。

    第三,我们同意讨论系统通过自我决定进行选择的观点。我们把这个假设再分为根据系统的自我决定是依靠(1)“**”还是依靠(2)“心灵”。要使这些假设中的每一个站得住脚,需要把一些证据作一个整理。

    (1)想断定**含有决定系统活动的所有因素,就必须证明**不受任何支配性的影响——或者,起码这样的影响总能够被消除掉。要想知道这个过程是怎样在人类有机体的层次上完成的是很困难的,因为果真要寻根究底的话,那么像吸进花粉而打喷嚏这样的事就必须归于有机体的自由选择,即不得不假定有机体选择了打喷嚏,而不是因为吸进了花粉才打喷嚏的。有机体和它的生存环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像细菌,配偶,社交的朋友和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质等等,于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都是非决定性的供选择的对象,而且,有机体对它们的选择是自由的。但是这种意见在现代生物学,医学,个体和社会心理学方面几乎得不到支持。来自外界的约束看起来确实会对有机体产生影响,而且起码能决定一部分最终行为。

    (2)把决定因素归于人的心灵或精神的论点更加深奥微妙。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论点来支持“独立自由的心灵”的假设。我们可以说心灵不同于大脑(或甚至与其无关),然而却有一个独立的意志或另外的主宰支配和控制着精神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心灵不能还原为有机体,而是包含于其中的一个独立实体。我们必须假定单向的因果关系:即从独立的心灵到**,而不是从**到独立的心灵。经验上没有任何东西与这种概念相冲突。科学经验假定是**的事件,而心理现象,尤其是通过内省而获得的心理现象则假定是(假定是独立的)心灵的事件。当我体验到了我自己的意志力时,我就体验到了我独立的心灵,倘若它在履行它的自由(从外部来讲是非决定的)意志。意志的影响传到**,然后再通过**传到外界的环境。因此,我能够对我的活动完全负责——这些活动丝毫也不能由外界行为者来决定。

    这一论点提供了关于自由的一种解释。然而,问题是其基础是什么?明确地说,就是该论点的根据是什么?大部分当代哲学家和人文科学家可能的回答是“自由选择的经验”。我们有权利决定我们自己做什么的这种经验是如此普遍,以致于许多人根本不会怀疑它的正确性。当我们面临选择时,似乎十分明显,结果是直到我们决定怎样决定时才被确定的。“独立自主的心灵”原理给了这种自我决定论一个似乎有些道理的解释。选择并不是随机的而是根据对我们每一个人均属有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取决于任何外部因素,因而,选择是一件应完全地负责的事情。事实上,所有正常人都作出这种选择,这就是这个论点的结论。它们在内省中的明显性似乎是它的经验基础。

    哲学史上,对精神不可还原的原理这个问题有许多权威性的解答。笛卡儿把它称为精神实体,同机械宇宙的物质实体相对照。康德把它看作是一种先验精神结构,它构成了先验统觉(transcen-dental

    apperception),而且把逻辑限制强加到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上。我将要提出一个更为详细的例子,该例子来自于一个几乎在其他各个方面都首先提倡系统思想(它是本书的基础)的哲学家,他具体生动地说明了自由意志经验影响理论解释的能力。这种见解是怀特海提出的,尤其是他把造物主看作是人的意志自由的根源的观点清楚地显示出这一点。

    怀特海形而上学的“造物主”范畴和准柏拉图式的“永恒客体”范畴履行着几种职能,我现在井不是在暗示它们站得稳的立脚点完全在于对人的自由的经验的解释。但这些范畴以前也曾经被用于履行那种职能。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下面《过程和实在》中的一段话:

    假如我们(人类)完全能够获得直接经验,那么就这种现实情况来说,构成了主观目的的最终改变的直接的主体-超主体的最后决定就是我们关于责任、许可或不许可、自我赞许或自我谴责、自由、强调这些经验的基础。经验中的这些因素太重要了,以至我们不可能把它看成是一种错误的建构而简单地撇在一边。

    怀特海说,个人决定他自己的命运的体验,对他自己有关的正面评价和对选择或拒绝的某些事物的评价明显是经验中的因素,绝“不能把它看成是一种错误的建构而简单地撇在一边”。怀特海没有这样做;他主张用关于创造性的学说来解释它们。自由在于从实际经验材料的综合中引出“永恒客体”的相关性。他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实体是“实际实体”(“actual

    entities”)(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