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章 金钱的竞赛(2/2)

要程度和有效程度越来越提高。这并不是说显示威力的其他的、更直接的证明不再能博得尊崇,也不是说胜利的攻击或煊赫的战绩已不再能博得群众的赞扬和钦服,或激起成就较差的竞争者的艳羡和猜忌;而是说,借助于优势力量的这种直接表现以博取荣誉的机会,范围越来越窄,次数越来越少。而在生产上取攻势的机会,以及在游牧经济下通过准和平方式进行财产累积的机会,则不论在范围方面或有效程度方面,都在不断扩大和提高。更加重要的一点是,财产与英勇的战绩或卓越的功业不同,它现在已经成为衡量成就的可敬程度时最容易被认明的确凿证据,因此它就成了博得尊崇的习惯依据。如果要在社会上获得相当地位,就必须保有相当财产。如果要在社会上获得相当声望,就必须从事于取得财产,累积财产。一旦累积的财物在这样情况下成为能力的公认标志,财富的保有就必然成为博得尊敬的独立的、确定的基础,就必然具有这一性质。保有的财产,不论是出于自己的积极努力而自动取得,还是出于他人的赠遗而被动取得,已经成为博得荣誉的习惯基础。拥有财富,起初只被看作是能力的证明,现在则一般被理解为其本身就是值得赞扬的一件事。财富本身已经内在地具有荣誉性,而且能给予它的保有者以荣誉。经过进一步的演进,人们觉得由上一代或别的方面移转而来的财富,比之由保有者自己努力挣得的,甚至还具有更大的荣誉性;不过这一区别是出于金钱文化的较后阶段的演变,关于这一点将在下面谈到。

    这时虽然保有财富已经成为博得一般的敬意、博得可以不受到指摘的社会地位的依据,但威力和侵占也许仍然是博得一般人的最高敬意的有力依据。有些民族在掠夺文化下曾经过长期的锻炼,因此掠夺本能以及由此而来的对掠夺能力的赞赏,在这些人的思想习惯中已经根深蒂固。按照一般的论断,那些凭战争中发挥的卓越的掠夺能力而获得的荣誉,或者是凭政略中发挥的掠夺能力而获得的荣誉,甚至还应当是人力所能及的最高荣誉。但是要在社会上保持相当地位,就这类通常目的而言,上述的邀荣取宠手段,已被财富的取得与累积的手段所代替。在社会上要能博得世人的青眼,在财富保有上就得达到某一习惯的、虽然不十分明确的标准,这正同较早的掠夺阶段时的情形一样,那个时候,作为一个未开化者,在体力上、机智上和使用武器的技能上,必须达到部落中的某一标准,低于这一标准时是要受到蔑视的。博得荣誉和地位的必要条件,在上述前一情况下是财富,后一情况下是威力,如果在这两个方面分别超过了标准,能够出类拔萃,那就会受到大众的钦仰。

    社会中的成员,在勇武精神上或据有财产上如果没有能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是不十分明确的界限,那就不免要受到同侪的轻视,从而也不免要损及其自尊心,因为同侪对他的尊重,往往是他产生自尊心的基础。只有性格反常的人,才能长期地受人白眼而不影响到他的自尊心。这一通则未尝没有明显的例外,尤其是就那些有强烈的宗教信心的人来说。但这类明显的例外很难说是真正的例外,因为这类人往往别有寄托,他们所重视的是某一超自然力量对他们的功德的出于想像的赞许。

    因此,财产的保有一旦成为博取荣誉的基础,它也就成为满足我们所称为自尊心的必要手段。在任何社会里,如果财物是由各自分别保有的,则各个人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安慰,他所保有的那份财物,就不得少于他所惯于把自己列入同级的那一类人所保有的财物,如果他所保有的比别人还能多一些,他就会觉得非常欣幸。但是一等到新有所获,他对于在财富上所达到的新标准已经安之若素以后,则由于新标准高于原有标准而引起的那种格外的满足心情就不复存在。在任何情形下,总是以现有的金钱标准为出发点去争取财富的进一步增长,这个倾向是永远不会改变的;这一点反过来又引起了满足心情的新的标准,以自己的资力与同侪的资力作对比,又引起了金钱上的新的分等分级。就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来说,累积财富时所寻求的目的,是在于争取在资力上与社会中其余成员相形之下的优势。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如果在这样的对比下显然居于劣势地位,他就不免要一直在怨尤中度日,不能满足于当前处境,如果一旦达到了社会的、或社会中属于他的那个阶级的所谓正常的金钱标准,他原有的长期不满情绪将为另一种心情所代替,那时他所片刻难安的将是,怎样使他自己的金钱标准与这个平均的金钱标准之间的差距能够扩大、再扩大。但个人之间的这种歧视性对比的演进是无止境的,在这种对比下的个人决不会居于那样的有利地位,以致在金钱地位的角逐中,跟他的竞争者相形之下,竟不想再爬高一步。

    这是必然的事理,以任何个人为例,其追求财富的**简直是永远不会餍足的,所谓对财富的平均的或一般的餍足,根本就不存在。社会财富的一般增进,无论分配得怎样普遍、均等或“公道”,也不能使这方面的**获得比较近似的满足,这是因为在累积财富这一点上每个人所想望的是胜过别人。假使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进行累积是出于生活上或物质享受上的需要,那末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就不难想像,社会上总的经济需要总可以在提高到某一点时得到满足,但是由于所力争的实际上是以歧视对比为基础的在资力上的出人头地,因此要想有一个确定目标,要想接近这样一个目标,是不可能的。

    上面说,取得财富和累积财富的动机是在于企图在金钱地位上力争上游,胜过别人,从而猎取荣誉,赢得同侪的妒羡;但决不可把这番话理解为取得财富和累积财富的动机再也没有别的了。在近代工业社会累积财富过程的每一阶段,关于增进物质享受以及为了防免困窘而预策安全这类愿望,总是作为一种动机而存在的,虽然这些方面的满足标准,又大大地受到了金钱竞赛的习惯的影响。关于个人享受以及个人日常生活中使用钱财的方式方法与采购物品时的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这种竞赛的影响下形成的。

    还有一层,有财就有势,财富是权力的依据,这一点也造成了进行蓄积的一个动机。在原始部落中,生活的主要特征是个人与其所属的团体两者的密切结合,无分彼此,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子作为行为的主动者,具有一种从事于有目的活动的性格倾向,不愿从事于不切实际的努力,当这种质朴的社团文化阶段过去以后,他的这一性格依然存在。当他进入掠夺文化阶段以后,比较狭义的利己主义成为主要特征,但上述性格不仅没有跟他分离,而且是决定他的生活方式时普遍存在的特征。这时构成经济的基本动机的仍然是贪图成就,厌恶徒劳。性格的变化,只是在于其表现的形态方面,在于男子的活动所指向的直接目的物方面。在个体所有制下,明确地达到一种目的的最有效方法,是由财物的取得和累积所提供的。当人与人之间利己性的对立达到了进一步的自觉形态时,希图有所成就的倾向——作业的本能——就逐步发展成为在金钱成就上胜过别人的努力。这时个人的相对成就,在彼此之间歧视性的金钱的对比下受到考验的,就成为行动的习惯目标。在一般理解下,凡是与别人作对比时可以占有优势的成就,就是努力的正当目的,因此对于不切实际的劳动的厌恶,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与竞赛的动机相符合的。这就更加促进了对金钱地位的斗争,对于足以影响斗争胜利的一切缺点以及一切缺点的痕迹,也就更加深恶痛绝。所谓有目的的努力,指的根本就是足以使财富蓄积获得进一步可靠的表现的那种努力。因此,虽然导使人类从事财富累积的动机是不一的,但是不论从范围上或强度上来看,居于首要地位的,仍然是金钱竞赛动机。

    这里或者已经无须说明,当使用“歧视性”这个字眼时,对于用这个字眼来形容的任何现象,其间并没有加以抑扬、褒贬的意思,对于这类现象既不想有所吹嘘,也无惋惜之意。这个字眼这里是在学术意义上加以使用的,是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对比的,这种对比的目的是在于按照人们在审美观念上或道德观念上的相对价值来分等分级,从而确定他们自己所设想的或别人所设想的相对的他们在心理上的自得程度。歧视性对比是对人们的价值的一种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