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章 绪言(2/2)

作为集体来看,通常都不认为是“有生气的”。这里使用这个词时,其间并不一定含有灵魂或精灵的存在的意义。野蛮或未开化人类是万物有灵论的信从者,他们对于有些事物,认为是具有一种实在的或假想的先发行动性的,因而中心畏惧;上述概念所包括的就是这类事物。这一范畴含义很广,它包含许多物体和自然现象。这样一种有生气者与无生气者之间的区别,直到今天,在一些不作深刻思考的人们的思想习惯中依然存在,对于有关人类生活与自然进程的通行理论,依然发生着深远影响,不过这一点在早期文化与早期信仰阶段的作用是极大的,是引起了深远的实际后果的,而在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中却没有发生这样大的影响。

    在未开化民族看来,对于无生气的、自然所提供的事物的加工和利用固然是一种活动,但这种活动,跟他们应付有生气的事物和力量的活动,绝对不是处于同一水准的。其间的分界綫也许有些含糊,有些变化不定,但大体说来,这种区别仍然充分切实有力,足以影响到未开化者的生活方式。在未开化者的想像中,凡是列入有生气的那类事物,会在指向某种目的的情况下展开活动。正是这种带有目的性的活动力的发挥,使得某些物体或现象“具有生气”。天真质朴的野蛮人或未开化者,当他们面对着一些非其意志所能控制的活动力时,就用他们惟一的、现有的说法来作解释,这种说法是从他们对自己动作的感知中直接产生的。因此,活动力与人类的活动同化了,活动的物体也就在这个限度上与人类的主动力同化了。应付属于这类性质的种种现象时,尤其是应付一些其动作特别令人畏惧或难以理解的现象时,就不能采取与应付无生气事物时同样的态度,就不能不在另一种精神下采取另一种态度。怎样才能顺利地应付这类现象,乃是一种侵占性而不是生产性的工作。这里着重的是勇武精神,而不是刻苦耐劳。

    在这种把事物划分为有生气与无生气两种的天真看法的指导下,在原始社会中的活动就逐渐分化成两个类型,这在现代措辞下可以称之为侵占活动与生产活动。生产活动是通过制作者施之于不作抵抗的(“死的”)素质的技巧、从事创造新事物、使之具有新用途的一种努力;而侵占活动,就其成果对活动者有效用这一点而言,是把原来由另一活动者导向另一目的的能力转变成适合于他自己的目的的努力。这里使用“死物”(brute matter)这个词时,仍然是从未开化者的观点设想的,是含有在他们的理解中的奥妙意味的。

    所谓侵占与劳役之间的差别,与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正相一致。两性之间不但在身材上、体力上不同,更加确定的恐怕还是在气质上有所不同;为什么很早就会形成相应的分工,其原因肯定就在这里。男性比较果敢、强壮、魁梧,应付突然的、剧烈的变故时比较能胜任,比较地长于自决、自主、争胜、进攻,因此关于侵占范围内的一般活动总是属之于男性的。在原始社会的成员中,体格与生理上的特征以及气质,两性之间的差别可能并不怎样显著,拿前已提到的一些古老的部族——如安达曼部族——来说,看来在这些方面的差别事实上是很细微的,无关紧要的。但是从体格与意志上的差别出发向前演进,形成了业务上的分化时,原来在两性间的差别,其本身将趋于扩大。尤其是如果团体中成员所处的环境,所接触到的生物类型,使他们在刚毅、果敢这类品质上不得不经受认真的锻炼时,一个针对着这种新的业务分配的累积性淘汰适应过程就从此开始。在团体生活中如果须经常从事于猎取凶猛的野物,关于坚定、敏捷、奋勇等偏于男性的品质就有较大需要,结果势必加速与扩大两性间的业务分化。一等到这一部落与别的部落发生了敌对性的接触,这种业务上的分歧将变本加厉,使侵占性工作与生产性工作达到进一步发展的形态。

    在这样一个以掠夺为目的的狩猎者团体中,战争和打猎逐渐成为壮健男子的专职。妇女则从事于其他必要的工作,还有些不适宜于做上述的男子工作的别的成员,在这一意义上与妇女列入同类。但男子的行猎与作战,大体上属于同类性质。两者都是掠夺性的,作战者和行猎者同样是强占他者的所有,同样是不劳而获。他们凭着武力和机警从事于侵略活动,与妇女们辛勤而平淡无奇的操作,在性质上显然不同,前者不能算是生产劳动,实在是对物质的强力夺取。这就是未开化部族男子的工作,在其充分发展形态下,与女子的工作有极大的分歧,这个时候任何方式的努力,如果不涉及武力的使用,是不值得由男子去做的。这样的传统习惯逐渐获得巩固以后,就通过社会常识而成为行为的准则,结果是,在一文化阶段,任何业务,任何营求,除非是在勇武精神——暴力或狡诈——的基础上进行的,否则作为一个有自尊心的男子,就在道义上不容许染指。这种掠夺的生活习惯,经过长期锻炼在团体中根深蒂固以后,作为一个壮健男子在社会经济中责无旁贷的任务就主要是厮杀,是消灭在生存竞争中在他面前企图抗拒或逃避的那些竞争者,是消灭那些顽强的敌人,把他们降为奴隶。许多狩猎部落对侵占与劳役这两者在理论上的区别,竟遵守得这样严格,这样认真,因此当男子获得了猎物以后,这些猎物必须让他的妻子搬回家,他是不应该亲自动手做这件下贱工作的。

    上面已经指出,侵占与劳役之间的区别,是业务上的一种歧视性区别。列入侵占一类的业务是可敬的,光荣的,高贵的,而其他不合有侵占成分的业务,尤其是含有奴性或屈服意味的那些业务,是不值得尊敬的,低贱的,不体面的。关于尊严、价值或荣誉这类概念,不论应用到个人或应用到行为,对阶级和阶级划分的发展,都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因此关于这类概念的起源和意义必须加以阐述。其心理上的依据可以大致说明如次。

    出于淘汰的必然结果,男子是行为的主动者。在他自己看来,他是展开冲力活动——“目的论的”活动——的一个中心。由于他是一个行为的主动者,因此他在每一个动作中所寻求的,总是在于实现某种具体的、客观的、非个人性质的目的。他既然是这样一个行为的主动者,就有了一种爱好,他所好的是有效果的工作,所恶的是不切实际的努力。他所推重的是事物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鄙视的是不切实际、浪费和无能。我们可以把这种素性或习性叫作作业的本能(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一旦生活环境或生活传统引起了人与人之间在效能上的对比,作业本能就会使这种对比成为个人之间的竞赛性或歧视性对比。对比的结果会发挥影响到什么程度,大部分须决定于民族的性格。在任何社会,如果是惯于对个人作这样的歧视性对比的,则显然可见的成就将成为人们所寻求的目标,这个成就本身的效用,就是博得尊敬的依据。要博得尊敬,避免指摘,就得把个人的效能摆出来作证。结果通过作业本能所表现的是力量的竞相炫耀。

    当处于社会发展的原始阶段,当团体还习于和平的、也许是定居的生活,还缺乏发达的个体所有制时,要显示个人的成就,主要的而且也许是最适合的方式是担任某种业务,这种业务是要能够有利于促进团体生活的。在这样一个团体的各成员之间,如果存在着经济性竞赛的话,那末竞赛将主要是在于生产工作上的适用性。但这个时候竞赛的诱因还不强,竞赛的范围也不大。

    当团体由和平的野蛮生活状态转变到掠夺的生活状态时,竞赛条件就发生了变化。竞赛的机会和诱因,在范围方面,在迫切程度方面,就有了大大的扩充和提高。男子们的活动的“侵占”色彩越来越浓厚,而行猎者或作战者个人彼此之间的对比,则不断地变得越来越缓和,越来越习以为常。要表现勇武精神,最确切、具体的证物是战利品,这件东西在人们的思想习惯中渐渐占据了一个地位,渐渐成为生活点缀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特征。在战场上和猎场上的追亡逐北中俘获累累,就会受到称许、赞叹,这是武功卓越的鉄证。侵略成为公认的行动方式,而战利品就是进攻胜利的事实证明。在这一文化阶段,公认为获得自决自主的最可敬的方式是战斗,而通过劫夺或强迫而获得的用品或劳务,正是战斗胜利的符合惯例的证据。用掠夺以外的方式取得任何事物,情形正相反,一个有身份的男子是不屑一顾的。基于同样理由,有关生产工作或个人服务方面的劳务,也受到了同样的憎嫌。于是一方是侵占或掠夺方式下的取得,另一方是生产工作,在这两者之间产生了歧视性区别。劳动是受到蔑视的,因此就有了惹人厌恶的性质。

    在原始的未开化者看来,所谓“光荣”——当这个字眼的简单概念,还没有被它自己的派生物、被随后形成的同类概念所掩盖时——的含义并没有别的,只是优势力量的保持。所谓“光荣的”,其意义就是“可怖的”,所谓“有价值的”,其意义就是“占优势的”。所谓光荣的行为,说到底实在没有什么别的意思,只是一件公认为成功的侵略行为,当侵略指的是对人类或兽类作斗争时,被公认为格外荣显的事业就是强大力量的保持。还有一层,在古老的天真朴素的习俗下,对一切力量的表现往往用“个人品性”或“意志力量”来加以渲染,这就格外加强了对强大力量的惯常重视。在未开化部落中,也像在文化上比较进步的民族中一样,关于表示尊敬意义的一些性质形容词,大都带有“光荣”所体现的那种朴素意义的特征。当对部族的首领有所申诉,或对国王和上帝有所呼吁或祈求赦宥时,所使用的一些尊称,其含义往往足以表明在上者对祈求者具有无限威权,具有不可抗的摧毁力量。即使在今天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在某一程度上情形依然是这样。我们看到那些纹章的图案设计,往往喜欢采用鸷鸟猛兽这一点,也可以作为此说的左证。

    在未开化者对于价值或荣誉的这一惯常的理解下,夺取生命——对于顽强的敌方(不论是人是兽)的杀害——是无比的光荣事业。屠杀这一高贵行为是行凶者占有优势的直接表现,因此一切杀伐,甚至在这类行动中所使用的一切工具及其附属物,都蒙上了一层迷人的荣誉光彩。武力是光荣的,因此武力的使用,哪怕是在田野间谋取最下等动物的生命,也是一种光荣业务。生产工作则相对地被认为是可鄙的,丑恶的,在惯常的理解下,拿超生产工具从事操作,是有损于壮健男儿的体面的。于是劳动变成了惹人厌恶的业务。

    这里的假定是,在文化演进过程中,人类在原始时代是和平的,进化到次一阶段以后,战斗就成了团体中公认的、特有的业务。但这并不是说其间曾有过一个突然的转变,从不断的和平与亲善的生活阶段突然转变到一个较高阶段,在那个阶段初次发生了战斗这一事实。也不是说在过渡到掠夺的文化阶段以后,一切和平的生产工作就不复存在。可以肯定地说,在任何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总不免要发生一些战斗活动。为了争夺女性,就往往会发生战斗。原始部落中我们所已知的一些生活习惯以及类人猿的生活习惯,都足以证明这一点,人类性格中存在的一些人所共知的激动因素,也使这个看法格外可信。

    因此也许要引起这样的异议:实际上并不会存在像这里所说的这样一个和平生活的初期文化阶段,在文化演进过程中,并没有在前一阶段不存在战斗而在后一阶段发生这种现象的这样一个转折点。但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曾经发生战斗,也不在于战斗的发生是偶然一见的断断续续的,还是相当经常性的、习惯性的,而是在于是否存在一种习与性成的好战心情——一种惯于从战争观点来评判事物的普遍习性。只有当掠夺的态度已经成为团体中成员的习惯的、公认的精神状态,当战争已经成为当时生活理论上的主要特征,当人们对一切的人和事,已经惯于从战斗的立场来作出惯常的判断时——只有在这个时候,方才可以说是达到了掠夺的文化阶段。

    由此可见,文化发展中和平阶段与掠夺阶段之间的真正差别是精神的差别而不是机械的差别。精神状态的变化是团体中生活的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自然结果,掠夺的文化阶段是在有利于掠夺态度的物质环境产生以后逐渐形成的。掠夺文化的最低限度是生产上的限度。除非生产方法在效率上已经发展到超过了仅仅足以维持生活的限度,除非在这个限度以外还留有值得争取的余地,否则掠夺就不能成为任何团体或阶级的惯常手段。因此,由和平到掠夺的转变,是有赖于技术知识和工具使用上的发展的。还有一层,在武器有了相当发展,使人类成为可怕的动物以前,掠夺文化在初期同样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工具和武器这两者的初期发展,只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的同一事实。

    某一部落即使动不动就要用武,即使这样的情况已经习以为常,只要这件事在人们的日常思想中还没有占到主导地位,还没有形成男性生活中的主要特征,这个部落的生活状态就得认为是和平的。一个部落在掠夺态度上的表现也许并不是十足的,只是在某一程度上抱有这样的态度,因此,它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也就只是在这一程度上受到了掠夺意志的支配。由此可以想到,文化的掠夺阶段,是通过掠夺的倾向、习惯和传统的积渐成长而逐步形成的,所以会有这样的发展趋向,是由于部落生活的环境有了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所助长和保留的是那些有利于掠夺生活而不是有利于和平生活的人性特征和行为的传统与准则。

    我们说在原始文化时代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和平阶段,这一假设大部分是根据心理学而不是根据人种学推断的,其推断经过这里不及详述。在下面论到现代文化下人类性格中的古老特征的存在这一问题时,还将部分地提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