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章 论归纳法(2/2)

是和过去一样地在遵守同样的规律。

    在这个问题中,推论未来倒不是最根本的事。当我们把经验中有效的定律应用到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已往的事物上去的时候,——例如应用到地质学上或者应用到关于太阳系起源的理论上去时,——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其实,我们所必须问的问题是:“如果发现两件事物常常是联在一起的,又知道从来没有过只出现其一而不出现另一的例子,那么在一次新例子中,如果其一出现了,是不是就使我们有很好的根据可以预料会出现另一件呢?”我们对于未来的全部预料的可靠性,我们由归纳法而获得的全部结果事实上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所依据的全部信仰,都须取决于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必须承认:我们发现两件事物常常在一起并且从不分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径直证明在我们所要考察的下一例子里它们也会在一起。至多我们只能希望:某些事物被发现在一起的次数越多,那么下次发现它们在一起的或然性便愈大。如果发现它们在一起的次数已经足够多,那么或然性也就差不多等于必然性。它永远不能完全达到必然,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尽管有着频繁的重复出现,但是有时候;临了却像被绞断脖子的小鸡那样又是一次失败。因此,或然性才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全部问题。

    也许有人反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见解而坚持说:我们知道一切自然现象都要服从定律的支配;并且有时候根据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只可能有一条定律适合我们例子中的那些事实。现在对于这种见解可以有两种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即使有某种没有例外的定律可以适用于我们的例子,但是在实践上我们还是永远不能肯定说我们已经发现这条定律了,而且也不能肯定说它就是一条绝无例外的定律。第二个答案是,定律的支配力本身似乎便仅仅是或然的;而我们相信它在未来或者在我们未曾研究的过去例子中也是有效的,——这种信念的本身就是以我们现在正在探讨的这条原则为根据的。

    现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个原则,可以叫作归纳法原则,它的两个部分可以表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某一事物甲和另一事物乙是相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未发现它们分开过,那么甲和乙相联系的事例次数越多,则在新事例中(已知其中有一项存在时)它们相联系的或然性也便愈大。

    (乙)在同样情况下,相联系的事例其数目如果足够多,便会使一项新联系的或然性几乎接近于必然性,而且会使它无止境地接近于必然性。

    如上所述,这个原则只能够用于证验我们对个别新事例的预料。倘若已知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系的次数足够多,又知道它们没有不相联系的事例,那么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便永远是相联系的,——我们也愿意知道能有一种或然性是支持这个普遍规律的。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然而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正如特殊事例的或然性一样,是可以由事例的重复发生而加大的。因此,我们可以把有关普遍规律的原则中的两个部分复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次数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然性也就越大(假如不知道有不相联的事例的话)。

    (乙)在同样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次数足够多时,便几乎可以确定甲和乙是永远相联的,并且可以使得这个普遍规律将无限地接近于必然。

    应当注意:或然性永远是相对于一定的材料而言的。在我们的例子中,材料便只是甲和乙并存的那些已知事例。或许还有一些别的材料也是可以考虑在内的,因为它们可能大大地改变或然性。例如,有人看见过许多白天鹅,他便可以根据我们的原则论证说:根据已有的材料,或许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可以算是理由完全充分的一个论证了。有些天鹅是黑色的这件事实并不能反驳这个论证,因为尽管事实上有些材料会使一件事物不成其为或然,但是它还是可以照样发生的。以天鹅这个事例而论,人们可能知道,许多种动物的颜色都有变化多端的特点;因此,对于颜色所作的归纳便特别容易发生错误。但是,这种知识可以算作一种新材料,而决不是证明我们把过去材料的或然性估计错误了。因此,虽然事物往往不能满足我们的预料,但是这一事实并不就证明我们的预料在某一事例中或者某一组事例中,或许不能应验。这样,无论如何,归纳法原则便不能够仅凭经验来反对。

    然而,归纳法原则也同样是不能凭经验证明的。经验可以就上面所探讨过的事例证实归纳法原则,这是可以想象的;至于未经探讨的事例,就只有归纳法原则才能证明从已知到未知所作的那些推论是否合理了。所有基于经验的论证,不论是论证未来的,或者论证过去那尚未经验的部分的、或者现在的,都必须以归纳法原则为前提;因此,我们若用经验来证明归纳法原则,便不能不是以未决的问题为论据了。因此,我们就必须:或则根据归纳法原则的内在证据来接受归纳法的原则,或则就放弃我们对于未来的预料所做的一切辩解。但是,归纳法原则倘使真是不健全的,我们便没有理由可以预期太阳明天还会出来,或者预料面包比石头更有营养,或者可以预料我们从屋顶跳下来就会摔到地上。当我们看见好像我们最好的朋友正向我们走过来的时候,我们也就将没有理由认为他的身体之内并不是我们的死敌的心、或者不是一个完全陌生者的心了。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过去确实有效的那些联想作基础的,因此我们才认为它们很可能在未来还有效;这种可能性就是靠了归纳法原则才有效的。

    科学上的普遍原则,例如对于定律的支配力的信仰、对于每件事必有原因的信仰都和日常生活中的信仰一样,是完全依靠着归纳法原则的。所有这些普遍原则之为人所相信,是因为人类已经发现了有关它们的真实性的无数事例,而没有发现过它们虚妄性的例子。但是,除非我们先承认归纳法原则作为前提,否则这也还是不能提供证据说它们在未来也会是真实的。

    这样,凡是根据经验而告诉我们有关未曾经验过的某种事物的知识,就都是基于一种既非经验所能肯定的、又非经验所能否定的信念;但是这种信念,至少在其较具体的应用方面,正和经验中的许多事实一样,似乎在我们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这类信念的存在及其证明,——我们将可看到,归纳法并不是唯一的例子,——已经在哲学上引起了一些最困难和争论最多的问题。在下一章里,我们就要简单地考虑怎样来说明这类知识,它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它的准确性的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