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章 唯心主义(2/2)

的事物,——比如说我的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是真正知道的本身,也就是知道事物的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属于精神的,但是,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上面对于颜色所做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有赖于我们的感官对于物体(以桌子为例)的关系。那就是说,那些论证已经证明:在一定的光线之下,只要正常的眼睛是在比较靠近桌子的某一点上,便会看见有一定的颜色存在。那些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在知觉者的心灵之内。

    贝克莱的看法是:颜色显然必定在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为人称道,似乎靠的是把被知觉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本身混为一谈。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贝克莱大概也这样称呼它们。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想到这种作用的时候,我们就会欣然同意观念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这种见解了。于是,我们便忘记了只有在把观念当作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种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命题转化成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了,也就是转化成凭借我们的认知行为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这样,由于一种不自觉的同语异义,我们便得到了这个结论:凡是我们所知的,就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错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觉中,区别知觉的作用和所知觉的对象这个问题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是心灵的主要特点。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中构成;这一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在说着同义反复的话了。如果我们把“在心灵之内”理解为与“在心灵之前”相同,也就是说,我们仅仅理解成为被心灵所认知,那么我们就是仅仅在说同义反复的话而已。但是,倘使我们真是意味着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凡是在这种意义上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仍然可以不是精神的。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性质的时候,就可以看出贝克莱的论证在本质上以及在形式上都是错误的,他假设“观念”——亦即,被知的客体——必然是精神的那些根据,我们发现全都没有任何的有效性。因此,他拥护唯心主义的根据,我们都可以取消。我们再来看一看是不是还有什么别的根据。

    人们常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没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仿佛这句话是一个自明的真理一样。这可以引申为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就最少是可以被我们认知的;由此可见,倘使物质根本是某种我们所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一种我们不能够知道它是否存在的东西了,它对于我们也便无关紧要。大体上说,由于某些不能明确的原因,这也就蕴涵着:一切对我们无关紧要的东西便不可能是实在的;因此,物质如果不是由于心灵或心理的观念所组成的,它便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是一场蜃楼幻景罢了。

    在目前的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这种论证,因为它所提出的论点需要相当程度的初步讨论;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先看看反对这种论据的理由都有哪一些。让我们先从终点谈起:并没有理由说,一切对于我们没有实际的重要性的东西,就不应当是实在的。当然,如果把理论的重要性也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每种实在的东西对于我们便都有某种重要性了,因为人们既然希望认知有关宇宙的真理,我们便会对于宇宙中所包含的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种兴趣。但是若把这种兴趣也包括在内,那么,物质对于我们无关重要这个问题便不是症结所在;只要物质存在着,即使我们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没有关系。显然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不能存在,并且也可以怀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质是和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着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我们的这种**,就是阻碍我们的这种**。

    再者,说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曾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非但不是一条真理,事实上反而是虚假的。“知道”(know)一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义。(1)第一种用法是,它可以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就是真确的,这种意义我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仰上和论断上,也就是可以应用在所谓判断上。就这个词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说,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如何如何。这样的知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这一词可以应用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上,这我们可称之为认识。我们之认知感觉材料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就是法文中

    savoir(理解)和 connaitre(认识)之间的区别,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认识)间的区别。)

    因此,这种看来貌似是真理的说法若重加叙述的话,就变成了下列的样子:“我们永远不能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决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它是一种露骨的虚妄。我并没有认识俄罗斯皇帝的荣幸,但是我却可以真确地判断他是存在的。自然,也可以说,我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认识他。然而这是毫不相干的反驳,因为哪怕这个原则是真确的,我也不能知道谁认识他。再则,也毫无理由说:对于人人所不知道的事物,我也就不应该知道它的存在。这一点是很重要的,需要加以阐明。

    如果我认识一种事物是存在的,那么我的认知就给我有关它存在的知识。但若反过来说,只要我能够知道某种事物存在,我或者谁便必然会认知这种事物,这种说法就不是正确的了。倘使我对于一件事物不认知,而能有正确的判断;那么首先这件事物一定是凭借描述而使我得以认知的,其次根据某种普遍的原则,便可以从我所认知的某一事物的存在中,推出来符合于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为了充分了解这一点,最好是先解决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区别,然后再来考虑哪种普遍原则的知识(如果有的话)和我们自己经验中的存在的知识具有同等确切的可靠性。这些问题将在下面几章里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