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原始状态(2/2)

。总之,我们希望超越由特定条件产生的事实上的选择机会。因此,期望的基础是基本善的指数,而各方据此来作出他们的选择。表中列举的项目是用货币,而不是用功利来表示契约论的这个观点。

    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对原始状态的规定使它成了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为了弄清楚这一点,让我们简

    单地重温一下这种情况的性质,同时记住它的三个特征。首先,无知之幕几乎排除了对可能程度的最模糊的了解。有关各方没有任何根据来确定他们的社会的大概性质或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要小心谨慎地对概率进行仔细的计算,看看他们是否还有任何其他道路可走,他们还必须考虑,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对别人,尤其是对他们子孙后代来说,也似乎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人的权利将会受到这种选择的深刻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可全信的理由,这一点我将在下文提到。目前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即由于各方对这个损益表几乎一无所知,这些考虑也就变得更加有力了。他们不但不能推测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更无法列举这些可能情况并预见到它们每个可能得到的选择的结果。作决定的人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而远远不是像某个数字表所示的那样。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才提到了一种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类推的方法。

    有几种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说明了第二个特征。例如,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些原则产生了某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正义理论。而且这些原则与对效率的合理要求是一致的,那么,这种正义观就使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得到了保证。只要思考一下,也许就没有理由要去做得更好。因此,这种论据,尤其是本书第二编中的论据,有很大一部分是要根据它们对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的适用情况,来表明这两个原则是一种圆满的正义观。这些细节具有某种哲学目的。此外,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自由权优先,即这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那么这种思想方法实际上就是决定性的。这种优先意味着原始状态中的人不想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平等自由权。词汇序列中的这两个原则所保证的最小值,是各方不愿为了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予以损害的。这样安排的理由将要在第四章和第九章的部分内容中予以讨论。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假定其他一些正义观可能会产生各方认为不能容忍的体制,那么,第三个特征就是有效的。例如,人们有时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功利原则(两种功利原则中的任何一种)即使不能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是正当的,至少也能证明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违背自由权这种做法是正当的。这里,我无须考虑这种说法有多少真理,也无须考虑获得这些必要条件的可能性如何。此刻,这个论点只是为了说明正义观可能用什么方式来考虑各方也许不能接受的结果。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保证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既热有了这个现成的选择,那么各方怀着不会出现这种结果的侥幸心理,看来即使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以上就是对适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的几个特征,以及怎样才能把赞成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论据归入这种情况的简单描述。因此,如果前面列举的传统观点(第21节)说的就是这些可能的决定,那么就可以用这个规则来选择这些原则。由于对正义观的选择的基本性质,原始状态在很大程变上清楚地显示了这些特征。对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论点只是为了阐明原始状态中选择问题的结构。这些论点说明了对这种结构的定性分析。我们在下面还将更全面地介绍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我想谈谈一种反对意见来结束这—节的讨论。这种反对意见很可能是由于不赞成差别原则而提出来的,因而也就引起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反对意见认为,既然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受到通常的限制的条件下)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希望,那么大幅度地提高或缩小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可能要看境况最差的人的前景是否有了些微的改变。例证:倘若最不幸的人的期望有了最小程度的提高,那么财富和收入的极大悬殊就是可以允许的。但与此同时,如果地位最不利的人受到最小的损失,那么有利于地位较有利的人的类似不平等就是不能允许的。然而,数以10亿美元计地提高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竟要看按一分钱计算是提高了还是缩小了受惠最少者的期望,这似乎是离奇的。这种反对意见与下面最大最小值规则难以适用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可以考虑一下损益表中各个自然数n的序列:

    0   n

    1/n    1

    即使对某个略小的数来说,选择第二列也是合理的,如果不选择违背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不合理的,那么,在这个序列中以后必然要出现另一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部分回答是:差别原则的目的不是应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我已经说过,社会正义问题不是把不同数量的某种东西在特定个人之间随意分配的问题,不管这种东西是金钱,还是财产,还是其他什么。也不存在构成期望并可以从各种可能的结合中的一个有代表性的人转移到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某种财物。这种反对意见所设想的可能性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可能的倾向受到了严重限制,从而排除了这些可能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个原则联系在一起,成了一种适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平等自由权原则和开放地位原则的作用,使这些偶然事故不能发生。因为我们提高了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境况最差的人的地位也随之继续得到改善。每一次这样的提高,不管怎么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符合后者的利益的。受惠较多者的较大期望可能弥补了训练费用和鼓励更好地去完成任务,从而促进了普遍的利益。尽管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不平等不会很严重,但有一种持久的倾向,可以通过提高对受过教育的人材的利用和不断扩大机会来把这些不平等拉平。其他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保证使可能产生的悬殊大大小于人们在过去经常忍受的差异。

    我们还应指出,差别原则不仅承担了其他原则的作用,而且也包含了某种关于社会体制的理论。它尤其要依靠这样的思想,即在一个有着公开的阶级体系的竞争性经济(不管有无私有制)中,过分的不平等将不会成为通例。这一点我将在第五章详细地讨论。考虑到自然资产的分配和动机形成的规律,巨大的悬殊是不会长期存在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会有人反对把经济学和心理学的一般事实作为选择基本原则的根据。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假定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是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既然对这方面的知识成了他们审慎思考的前提,他们的选译原则就离不开这些事实。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这些前提必须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例如,人们常常表示异议说,功利主义可能会原谅奴隶制或农奴制,也可能会原谅其他违反自由权的行为。这些体制是否正当,这要看保险统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否表明这些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幸福差额。对此,功利主义者回答说,社会的性质决定了这种计算通常都是不利于否定自由权的作法的。一些功利主义者力图提出某些一般性的假定(正如我将提到的那样),来说明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因此,他们假定,人们都有类似的、符合不断缩小边际功利这个条件的功利函数。这些规定的结果是:假定收入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而如果我们又把对未来产生的影响撇开不谈,那么收入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只要有些人得到的比另一些人多,那么就可以通过向得到较少的人转让收入来扩大总的功利。对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这样来看。如果这些假定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没有什么不对之处。

    因此,契约理论和功利主义一致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地决定于有关社会中的人的自然事实。对原始状态的说明清楚地显示了这种依赖性:人们是根据一般知识来看各方的决定的。此外,原始状态的各种因素也包含了许多关于人类生活环境的情况。有些哲学家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不应以所有偶然条件的假定为转移的,除了逻辑事实以及通过概念分析由逻辑事实产生的其他事实,对于任何事实它们都不应该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某些道德观对于世界上所有可能存在的人都应该是适用的。这种观点把道德哲学变成了对创世伦理学的研究:对一个万能的神在可能存在的世人中决定谁是最好的人时可能持有的见解的一种研究。甚至一般的自然事实也是要经过选择的。当然,我们对这种创世伦理学抱有一种自然宗教式的兴趣。但这似乎超过了人类的理解能力。从契约理论的观点看,这等于是说原始状态中的人对于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世界一无所知。因此,他们怎样才能作出决定呢?只有在各种选择办法受到自然法和其他制约因素的适当限制,而作决定的人也有了某种选择意愿的情况下,选择的问题才能变得明确起来。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结构,提出来的问题也是不明确的。为此,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为某种社会体制理论的先决条件。事实上,人们无法避免对一般事实的假定,正如没有各方赖以排列选择办法的关于善的观念人们也能对付一样。如果这些假定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那么一切也就都井井有条,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整个安排就可能是空洞而毫无意义的。

    从这些论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一般事实还是道德条件,即使在赞成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论据中也都是需要的。(当然,次要的道德规章和特殊的道德判断不但决定于规范性原则,而且也决定于事实前提,这一点始终是十分明显的。)在契约理论中,这些道德条件是以说明初始契约状态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清楚的是,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在获得正义观的过程中有分工,而这种分工从一种理论到另一种理论可能有所不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则在体现合意的道德理想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功利主义的特点是,它把许多问题交给来自一般事实的论据来处理。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规律和人性规律排除了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格格不入的情况。他们往往用这种说法来对付反对意见。相反,正义即公平理论则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把正义的理想更直接地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这种正义观较少依赖一般事实来配合我们对正义的判断。这就保证了这种做法能够适用于更广泛的可能情况。

    有两个理由证明,把正义的理想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是正确的。首先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是,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产生合意结果的一般假定,也许只是可能正确,或者甚至是未必正确。此外,这些假定的全部含义和适用范围,也可能完全是推测性的。这种情况对于所有主张功利原则的必不可少的一般假定可能也是适用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使这种理想更明确地体现在选定的原则之中,可能要合理得多。这样看来,各方可能宁愿直接得到自由权的保障,而不愿依靠也许是靠不住的和纯属臆测的保险统计计算。由于人们希望在获得某种普遍的正义观(第24节)时避开复杂的理论论据,这些意见就变得更加有力。与对这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较.用作功利标准的根据违反了这种限制。但其次,如果人们彼此一劳永逸地声明,即使对功利的理论推定常常对平等自由权有利(这里假定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也不希望事情有所不同。人们这样做的确有某种好处。既然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道德观是普遍的,那么,对这两个原则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一种声明。即使一般的功利主义假定是真实可靠的,这种集体声明的好处也有利于这些原则。这些问题我将结合公开性与稳定性一起予以更详尽的考虑(第29节)。这里有关的一点是,尽管一般来说伦理学理论无疑可以求助于自然事实,但也许有充分理由更直接地把对正义的信念植根于基本原则之中,而不必像为了在理论上全面了解世界上各种偶然因素而可能要求的那样。

    第27节

    导致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现在,我想研究一下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这方面的古典原则将在以下讨论(第30节)。契约理论的一个优点是,它揭示了这些原则是一些明显不同的概念,不管它们的实际结果可能多么一致。从它们与对原始状态的一些明显不同的解释联系在一起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基本的分析性假定是大相径庭的。或者说,这正是我打算予以证明的。

    古典的功利原则若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就得要求体制的安排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关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的绝对加权总量。这个总量是用相应地位中的人数对每个期望加权然后将其相加而得到的。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如果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总功利也要增加一倍。(当然,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期望是用来计量享受到的和预见到的总满足的。它们不像正义即公平理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基本善的指数。)平均功利原则则与此不同,它指导社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按人口平均计算),而不是提高总的功利。这似乎是一种比较现代的观点:穆勒和威克塞尔都持这种观点,其他一些人不久前又为它奠定了新的基础。为了把这个概念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建立的体制要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代表性的个人的期望按百分比计算的加权总量。计算这个总量,我们要把期望乘以社会上相应地位中的那一部分人数。因此,在其他条件相等时,社会的人数增加一倍,功利也增加一倍,这种说法就不再是正确的了。相反,只要各个地位中的百分比保持不变,功利也保持不变。

    在这两种功利原则中,哪一种原则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指出这样一点,即如果人口不变,两种不同的原则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但如人口发生变化,结果就会不同。古典的功利原则规定,在体制影响家庭的大小、结婚的年龄等等的情况下,体制的安排应使总的功利达到最大值。这样,情况就必然是:只要按人均计算的平均功利随着人数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那么,不管平均值下降到多低,都应该鼓励人口不定期地增加。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人数增加而增加了的功利总量就大到足以弥补人均份额的降低。作为一个正义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选择问题,一种很低的福利平均数可能是需要的。(见下图)

    人口的不定期增长

    从形式上说,人口不定期增长的条件是:曲线y=F(x)(y是按人口计算的平均数,x是人口量)应比等轴双曲线Xy=c平直。因为xy等于总的功利,所以矩形区域表示在曲线y=

    F(X)比Xy=C平直时,总的功利随X值的增加而增加。

    古典的功利原则的这一结果似乎表明,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各方可能会拒绝接受这个原则。只有在假定平均福利总是相当迅速地下降(无论如何超过了某一点),以致这两个原则没有任何严重冲突的情况下,这两个原则才可能是等效的。但这种假定看来是成问题的。从原始状态中的人的观点看,为了维持平均福利,比较合理的做法似乎是就某种最低标准取得一致意见。既然各方的目的是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根本就不想去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总量。因此,我认为,可以替代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比较合理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平均功利原则,而不是古典的功利原则。

    现在,我想考虑一下各方怎样才可以得到平均功利原则。我将要概略描述的推理是十分晋遍的,如果这种推理是正确的,它就可以完全回避如何提出各种替代原则的问题。平均功利原则将被认为是唯一合理的选择。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假定有几个不同的社会,一个有理性的人可以决定加入其中的一个。为了确定计划,首先假定这些社会的成员都有同样的选择。同时假定这些选择符合使一个人能够规定一种基本功利的条件。此外,每一个社会都有同样的资源和对天生才能的同样分配。但是,具有不同才能的个人收入不同,并且每一个社会又都有一种关于再分配的政策,这种政策如果超出一定范围,就会减少刺激,从而降低生产。假定这些社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一个人将如何决定去加入哪个社会呢?如果他完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利益,了解这些社会的详细情况,他也许能够预知他在各个社会几乎肯定会享有的福利。因此,他就能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决定。他无须去作任何概率计算。

    但是,这种情况是相当特殊的。让我们把它逐步地加以改变,使它越来越像原始状态中的某个人的情况。例如,首先假定这个加入者并不确知他的才能将使他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里能够起什么作用。如果他认为他的选择机会同其他每一个人的相同,他也许可以作出决定去最大限度地提高他所期望的福利。他计算他对某个特定社会的期望的办法是:把该社会中有代表性的成员的期望看作是可供选择的功利,并把他对自己取得某种地位的估计看作是对各种地位都可能适用。这样,他的期望就由有代表性的个人的功利加权总量,即∑piui

    这个式子明确规定了,在这个式子中,Pi表示他取得第i个地位的可能性,而ui表示相应的有代表性的人的功利。于是他就选择了提供最高期望的那个社会。

    几个进一步的限制使这种情况更接近于原始状态的情况。假定假设的加入者对自己的能力或自己在每个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应一无所知。再进一步假定他的选择机会和这些社会中所有的人一样。现在,假定他可以继续用概率方法进行一系列的推理,认为他有作为任何个人的平等机会(就是说,他认为他作为任何有代表性的人的机会,是这个人所代表的社会的一部分)。既然如此,他的期望仍然与每个社会的平均功利完全相同。这些限制最后使他对每个社会的期望利益和这个社会的平均福利一致起来。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假定所有的人不管是否属于同一个社会,他们都有相同的选择机会。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大致相同。一旦取消了这个高度限制性的假定,我们就迈出了最后一步,从而获得了一种不同的原始状态。让我们假定,对这些社会成员或作决定的人的选择机会都是一无所知。这些事实以及关于这些社会的结构的知识都被排除掉了。无知之幕现在就完整了。但是,一个人仍然可以设想,假设中的新来者仍像过去一样进行推理。他认为,他有成为任何人的同样的可能性,被充分赋予了那个人的选择机会、那个人的能力和社会地位。他的期望显然是具有最大平均功利的那个社会的最高期望。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办法中明白这一点。设n为某个社会的人数。设这些人的福利水平为U1,U2,…un。这样,总的功利即为∑ui,而平均功利为∑ui/n。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人的平等机会,则该人的期望为:1/nu1+1/un2+…+1/nun或Eui/n。期望的数值与平均功利完全一致。

    因此,如果我们撇开功利的人际比较不谈,如果各方被看作是有理性的人,他们决不厌恶风险,并在估计可能性时遵循不充分理由原则(即作为前面概率计算基础的原则),那么,原始状态这个概念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平均功利原则。各方在选择这个原则时,按照这种观点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所期望的福利。因此,某种形式的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观点而不赞成古典功利原则的观点的论证方法。事实上,除此以外难道还有别的什么方法可以用来说明平均功利原则吗?严格说来,它毕竟不同于古典的观点,它不是一种目的论,因此它缺乏最大限度扩大善这个概念所具有的一种直觉上的吸引力。遵守平均功利原则的人至少在这一点上大概是要求助于契约理论的。

    此外,采取假设的新来者的立场,对普遍性也没有任何损害。诚然,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在某个具体社会里已占有了一个位置。但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对事情是如何发生的推理和对事情将会如何发生的推理,其间并无任何本质的差异。无知之幕排除了任何造成明显差异的基础。因此,不管是哪种推理,都能产生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据。各方在接受平均功利原则时会一致同意,要按照他们可能会予以利用的这个原则,像假设中的新来者在类似于原始状态的环境下对社会进行选择那样,尽可能地把他们的社会安排好。一旦原始状态中的人被看作是一个准备在各种情况下对最抽象的概率推理进行投机的有理性的个人,平均功利原则就对他们产生了吸引力。为了论证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我们必须证明,规定原始状态的条件排除了各方的这种观念。事实上,这里我们碰到了正义即公平理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即这样来规定原始状态,虽然能够达成某种有意义的协议(无知之幕以及排除讨价还价和偏见的基础的其他条件),但为了取得这一结果而规定的种种限制仍然导致了具有契约论传统的特点的原则。

    第28节

    平均功利原则的几个难题

    在着手讨论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之前,我想提一下平均功利原则的几个难题。不过,我首先还是应该指出一种不过是似是而非的反对意见。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有理性的人的道德观,这个人准备冒一切必要的风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从原始状态来看的期望。(如果不存在预知可能结果的任何客观基础,那就用不充分理由原则来对这种结果进行计算。)不过,人们总是想要反对这个原则,说它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实际上同样接受风险为先决条件的。人们要说,在某个时刻,每个人实际上必然已同意去冒同样的风险。由于这种时刻显然是不存在的,这个原则也就是不合理的。可以考虑一下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奴隶主企图在奴隶面前证明自己对奴隶的立场是正当的,他说,首先鉴于他们的社会情况。奴隶制对于产生最大的平均幸福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从原始契约状态出发,他可能会选择平均功利原则,甚至不惜冒随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使自己也成了奴隶而被人合法占有。我们大概会倾向于立刻拒绝奴隶主的这种论点,认为这即使不是有意歪曲,至少也是文不对题。人们也许会认为,他可能会选择什么,这并没有关系。除非人们事实上已经同意一种具有实际风险的正义观,否则没有人会受它的要求的约束。

    然而,按照契约观点,奴隶主的论据的一般方式是正确的。如果奴隶反驳说,由于不存在实际的选择机会,不存在分担事情的可能结果的风险问题,所以奴隶主的论点是毫不相干的。奴隶的这种说法可能是一种错误。契约论是一种纯粹的假设:如果某种正义观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那么它的原则就是能够适用的正确原则。这种协议过去不曾有过,将来也不会有,这是毫无异议的。我们不能忽此忽彼:我们不能由于无法找到一致同意的合适机会来说明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就用假设去解释正义理论,然后又强调带有风险的实际情况来抛出我们所不需要的正义原则。因此,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批驳奴隶主论点的办法就是指出,他所援引的原则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就遭到否决。我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利用这种原始状态的各个方面(按照人们所喜爱的解释),来证实绝大部分理由都是赞成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我打算在下一节着手这样去做。

    平均功利原则的第一个难题,我在讨论最大最小值规则时已经提到,我曾把这个规则作为安排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的一种推断手段。它涉及有理性的人估计可能结果的方法。所以会产生这种问题,是因为在原始状态中假定一个人具有成为任何人的同等机会,似乎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就是说,这种假定不是以一个人的社会的已知特征为根据的。在导致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据的早期阶段,假设的新来者对自己的能力和他正在选择的各个社会的设计是有所了解的。对他的机会的估计就是以这方面的知识为基础的。但在最后阶段,则是对具体事实全然无知(正义的环境所包含的事实除外)。对个人前景的解释在这个阶段完全决定于不充分理由原则。这个原则被用来在缺乏任何知识的情况下以概率来说明结果。在我们没有任何证据时,可能的情况就被认为是同样可能的。例如,拉普拉斯推论说,如果我们要在两个各自装有不同比例的黑球和红球的坛子里摸球,但我们不知道放在我们面前的是哪一个坛子,于是我们就得首先假定从每个坛子中摸球的机会是相等的。这就是说,作为这些先验概率的基础的无知状态,提出了和一个人有许多证据说明一个硬币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这种情况同样的问题。利用这个原则的一个特点是,它使一个人能够在一种严格的概率统计的基础上把各种知识结合起来,甚至在毫无知识的情况下对概率作出推断。先验概率不管是怎样推断出来的,都是某种理论的一部分,也是根据随机抽样对机会所作出的估计。关于无知识这种限制情况并未提出任何理论问题。随着证据的积累,先验概率无论如何也得到了修正,而不充分理由原则至少保证了从一开始就不排除任何概率。

    现在,我要假定,各方不完全相信仅仅根据这个原则推断出来的可能性。考虑到原始协议的根本重要性,考虑到使一个人的决定似乎应对他的将会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子孙后代负责这种**,这个假定似乎是合理的。我们为他们去冒险要比为我们自己去冒险来得勉强;我们愿意去冒险,只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无法避免,或是由于按客观知识估计可能得到的利益很大,因此拒绝接受提供给他们的机会,似乎是不负责任的举动,即使接受这种机会结果证明是有害的。由于各方有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可供选择,他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回避原始状态的不确定性。他们能够在他们的社会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保证使他们的自由权和某种相当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准得到保障。事实上,正如我将在下一节论证的那样,撇开平均功利原则以不充分理由原则为基础这一点不谈,选择这个原则是否真能提供一种较好的前景,这也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无知之幕的作用似乎是有利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这种正义观对完全无知这种情况比较适用。

    当然,还有一些关于社会的假定。如果这些假定是合理的,它们就能使各方对相等的概率作出客观的估计。要理解这一点,可以把埃奇沃思赞成古典的功利原则的论据改变为赞成平均功利原则的论据。事实上,可以把他的推理加以调整,为几乎任何一种普遍的政策标准提供论据。埃奇沃思的主张是提出某些合理的假定,为自身利益着想的各方可以合理地根据这些假定,一致同意把功利标准作为评价社会政策的一个政治原则。这个原则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政治过程不是一种竞争性过程,这些决定不能由市场作出,必须找到别的什么办法来调和互相歧异的利益。埃奇沃思认为,功利原则作为理想的评价标准,可能会得到为自身利益着想的各方的一致同意。他的思想似乎是:从许多场合的长远情况看,在每一个场合都最大限度地提高功利的政策,对任何个人来说,极可能产生最大的功利。把这个标准坚持应用于税收和财产立法等等,从任何一个人的观点看,都是为了产生最佳效果。因此,采用这个原则,为自身利益着想的各方就可以得到合理的保证,使他们不但不会最后失败,事实上还会使他们的前景得到最大的改善。

    埃奇沃思的主张的缺点是,必要的假定是极其不现实的,尤其对基本结构来说是不现实的。只要对这些假定加以说明,就可以看出它们似乎是多么不合理的了。我们必须假定,构成政治过程的这些决定的作用,不但或多或少是独立的,而且就其社会效果来说,也是大致相同的;而它们的社会效果无论如何不会很大,否则这些作用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此外,还必须或者假定人们从一种社会地位进入另一种社会地位是随机性的,并且他们的生命长到足以使得失最后达到平衡;或者假定有某种机制保证在功利原则指导下的立法有整个时间里平均施惠。但是,社会显然不是这样的一种随机过程;而有些社会政策问题要比另一些社会政策问题重要得多,它们在体制分配利益方面常常引起巨大而持久的变化。

    例如,可以考虑一下一个社会打算使它的外贸政策发生历史性变化这个例子。这里的问题是,这个社会要不要取消长期以来对进口农产品征收的关税,以便使新兴工业中的工人获得较廉价的食品。按照功利主义观点,这种变化是理所当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持久地影响地主阶级和产业阶级的相对地位。只有在这许多决定中的每一个决定对分配份额只有较小的暂时影响,同时又有某种体制手段可以保证随机性的情况下,埃奇沃思的推理才是适用的。因此,按照实际的假定,他的论据充其量只能证实功利原则作为一种适用于次要的政策问题的立法标准,只具有一种次要地位。但这一点显然意味着这个原则不能用来解决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我们在社会中的原始状态、我们的天生禀赋以及社会秩序是一种体系这个事实的无所不在的持续影响,首先表明了正义问题的特点。我们决不能为数学上引人入胜的假设所迷惑,从而声称人们社会地位的随机性和人们境况的不对称现象最终会取得平衡。相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情况并非如此,也不可能如此,从而根据这种认识来选择我们的正义观。

    因此,如果要接受平均功利原则,名方似乎必须根据不充分理由原则来进行推理。他们必须遵循有些人所说的拉普拉斯规则,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所有概率都以某种合乎自然的方法被认定了,而每一个概率都被分配了同样的可能性。虽然没有提供关于社会的一般事实来支持这种分配,但各方仍然进行概率计算,好像知识仍未用尽似的。我无法在这里讨论概率这个概念,但有几点是必须指出的。首先,概率的含义应该作为道德哲学的问题,尤其是正义理论的一个问题而提出来,这一点也许是令人奇怪的。然而,把道德哲学看作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却是契约论的必然结果。鉴于规定原始状态的方式,自然要考虑概率问题。无知之幕直接导致了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问题。当然,可以把各方看作是十足的利他主义者,并假定他们在进行推理时仿佛肯定处于每一个人的地位。对原始状态的这种解释,消除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

    然而,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这个问题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至关重要的事情是,不要让被选择的原则决定于对风险的特殊态度。为此,无知之幕也排除了关于这类倾向的知识:各方不知道他们是否对冒险感到特别厌恶。对正义观的选择,应该尽可能依靠对接受风险的合理估计,而这种估计是不受个人对以某种方式进行冒险的特有爱好的影响的。当然,社会制度可以利用这些不同的性格倾向,建立使这些倾向有可能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但无论如何,制度的基本设计最好不要依靠这些态度(第81节)。因此,这些倾向对在原始状态中进行冒险问题表明了一种特有的保守观点,这并不是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必须指出,考虑了这种地位不顾对冒险的任何特殊态度而表现出来的独一无二的特点,一个人在似乎厌恶冒险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选择就是合理的选择。

    其次,我曾简单地假定,如果对概率的判断是合理决定的依据,那么它们必须具有某种客观的基础,即了解具体事实(或合理信念)的基础。要证明这一点,无须举出事情发生的相对次数,而应对影响结果的各种倾向的相对力量提供估计依据。鉴于在原始状态中作出选择的十分重大的意义,以及各方希望他们的决定对别人来说也似乎有充分根据这个事实,对客观理由的需要变得更加迫切了。因此,为了充实对原始状态的说明,我将假定各方不完全相信对可能性的估计,因为这种估计不是以关于具体事实的知识为依据的,这种估计即使不是唯一地也是主要地从不充分理由原则推断出来的。新贝氏理论家和坚持更传统的概念的理论家对于客观依据的需要似乎并无争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是:应有多大程度上把以常识等等为基础的、对可能性的直觉上的不精确估计具体化为概率论的正式手段,而不是把这种估计特地用来调整以不考虑这种知识的方法而得出的结论。新贝氏理论家在这方面有令人信服的论据。当然,如果有可能以系统的方式而不是以没有规律的和未经说明的方式来利用我们的直觉知识和根据常识的预感,那就更好。但这丝毫不影响这样的论点:如果要使对概率的判断成为在原始状态这种特殊情况下作出决定的合理依据,它们就必须以关于社会的已知事实作为某种客观基础。

    我在这里提到的最后一个难题,产生了一个深奥的问题。虽然我不能适当处理它,但也不回避它。麻烦来自对平均功利原则最后一步推理中的期望的独特性。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对期望进行估计,则可按一套选择,即个人所作出的选择,来推断出这些选择的功利(即∑piui式子中的ui)。这种功利表示这个人按照他自己的价值系统来估计的选择办法的价值。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每种功利都是以一个不同的人的选择为基础的。有多少个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不同的功利。当然,这种推理显然是以人际的比较为先决条件的。但是,如果暂时不考虑对这些比较作出规定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这个人在进行选择时被认为好像根本就没有他自己的目的似的。他按照自己是若干个完全具有各自的系统目标、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人们中的任何一个来进行冒险。因此,我们也许想要知道,这种期望究竟是不是一种有意义的期望。由于不存在一种对这种期望作出估计的选择安排,这种期望也就似乎缺乏必要的统一性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把对客观情况的估价与对人的能力、性格特征和目标系统等方面的估价区别开来。现在,从我们的观点看,按照对另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等等的规定,或按照对他的社会基本善的前景的规定来估价他的情况,通常是相当容易的。我们使自己处于他的地位,完全具有我们自己的性格和爱好(不是他的性格和爱好),同时考虑我们的计划可能会受到什么影响。我们并不到此为止。我们还可以估计一下,处于另一个人的地位,至少具有他的某些性格和目标,对我们会有什么价值。由于我们知道自己的生活计划,我们能够决定我们具有这些性格和目标是不是合理,从而决定在我们能够去发展和鼓励这些性格和目标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应该那样去做。这些问题我将在第七章讨论。这里只要说这样一点就够了:完全不谈我们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细节,而去估价另一个人的总的环境、他的客观情况以及他的性格和目标系统,这是我们无法做到的。如果我们要完全根据我们自己的立场去判断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知道我们的生活计划是什么。正如构想的期望所假定的那样,别人的环境对我们的价值并不是对他们的价值。

    此外,我们知道,人际比较的最明确的基础是社会基本善,即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被认为无论想要别的什么时都需要的东西。我们越是接近这个人的更高目标及其各个方面,并试图估计它们对我们的价值,这种方法就越是靠不住。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估计预期我们的生活方式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我们的计划会得到更广泛的修改。事实上,想要在人与人之间规定一种把全面的最后目标也计算在内的衡量标准,这似乎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就像把不同的艺术风格拿来比较一样。的确有许多事情人们在做,并且发现按照自己的心意去做是完全值得的。当然,功利主义者可能会承认这种不同意见,接受关于基本善的解释,然后按照有关的基本善的指数来规定他的原则,这涉及到我不打算继续进行研究的理论的某种重大改变。我将限于讨论这个一般性的观点。

    因此,通过对平均功利原则进行推理而最后得到的期望似乎是不合逻辑的。这样说有两个理由:首先,这种期望不像通常应该的那样是以一系列目标为基础的;其次,由于无知之幕排除了各方对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认识,别人的环境对一个人的价值简直就是无法估计的。这种论据最后纯粹是从形式上来表达一种毫无意义的期望。关于期望的这个难题,同关于概率的知识的难题有类似之处。从这两个情况看,在原始状态的条件排除了合理使用这些概念的基础之后,推理仍旧用这些概念来进行。

    第29节

    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一些主要根据

    在这一节里,我的目的是要利用公开性条件和决定性条件,提出一些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主要论据。要使一项协议有效,有关各方必须能够在所有有关的和可以预见的情况下遵守这个协议,我将以这一点为依据。必须有人们能够予以兑现的合理保证。我打算引用的论据,是同说明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理由而提出的直接推断图式相符的。就是说,这些论据有助于说明,这两个原则是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的一种适当的最起码的正义观。功利原则或诸如此类的原则可能获得的任何更大的好处,都是十分靠不住的,一旦事情变糟,就会有吃不尽的苦头。正是在这一点上。契约概念产生了一种特定的作用:它提出了公开性条件,并对能够取得协议的范围规定了限制。这样,正义即公平理论就在比迄今为止的各种讨论所能表明的更大程度上利用了契约概念。

    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第一个有效根据,可以用我们前面提到的承诺责任来说明。我说过(第25节),各方能够确信他们的承诺不是徒劳的,从这个意义说,他们都有接受正义的能力。假定他们考虑了所有情况,包括道德心理的一般事实,他们就能彼此指望严格遵守所采用的原则。因此,他们也考虑到承诺责任。他们不会去缔结可能产生他们不能接受的后果的协议。他们将会避免那些他们要花很大气力才能遵守的协议。既然原始协议是最后的永久性协议,那么第二次机会就没有了。由于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承诺责任问题就特别尖锐起来。一个人对于将会支配自己生活前景的标准,只能有一次选择。此外,一旦我们参加了某个协议,即使这个协议可能会产生最坏的结果,我们也必须能履行它。否则,我们的行动就不是真心诚意的。因此,各方必须仔细斟酌能否在所有情况下都严格遵守自己的承诺。当然,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他们只能以人类心理的一般事实为依据。但这种知识已足以说明哪种正义观更值得重视。

    就这一点来说,正义的两个原则具有一种明确的优点。各方不仅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而且也确保自己不受最坏的可能结果之害。他们终其一生不会有为了别人享受更大利益而不得不默认自己失去自由的风险,这种风险实际上也许是他们所不能承诺的。事实上,我们也许要怀疑究竟能不能真心诚意地达成这样的协议。这种协议超过了人性的接受能力。各方怎会知道或相当肯定他们能遵守这种协议呢?他们肯定不可能把自己的信心建立在道德心理学的一般知识之上。诚然,在原始状态中选定的任何原则都可能要求某些人作出巨大的牺牲。明显不正义的体制(以毫无资格要求人们遵守的原则为基础的体制)的受益者可能会觉得难以接受那些将不得不作出的改变。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知道,无论如何,他们本来是不可能维持他们的地位的。然而,如果一个人拿自己的自由权和重大利益去冒险,指望应用功利原则就可以确保自己得到更大的福利,那么他可能就难以格守自己的承诺。他必然要提醒自己,他有正义的两个原则可以选择。如果唯一可能的选择都会引起类似的风险,那就可能不得不撇开承诺责任问题。但情况并非如此,从这一点来看,这两个原则就似乎是明显优越的原则。

    进一步的考虑不但需要考虑对协议的限制性条件,而且也需要考虑协议的公开性条件。我将根据心理的稳定性问题来提出论据。我在前面说过,赞成正义观的一个有力的论点是它为自己提供了论据。如果众所周知社会基本结构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符合正义观的原则,那么从属于这些安排的人就容易产生一种**,愿意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并在体现这些原则的体制中尽自己的力量。如果社会制度实现了某种正义观这一点被公认为有助于产生相应的正义感,那么这种正义观就是稳定的。至于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然取决于道德心理的规律和人的动机的有效性。我将在下文(第75-76节)讨论这些问题。在目前,我们可以说,功利原则似乎比正义的两个原则更需要确认别人的利益。因此,就这种确认难以做到这一点来说,正义的两个原则将会是一种更稳定的正义观。这两个原则实现了,每个人的自由权也就得到了保障,同时按照差别原则的规定,人人都有了从社会合作中得益的意识。因此,我们可以用人们总是喜爱、珍视和赞同任何确认自己的善的东西这种心理规律,来说明人们是怎样接受社会制度及其所实现的原则的。由于每个人的善都得到了确认,所有的人也就获得了维护这种安排的意愿。

    然而,如果功利原则实现了,就不能保证人人都能得益。对社会制度的忠诚可能要求某些人为了整体的更大的善而放弃自己的利益。因此,除非必须作出牺牲的人毫不动摇地将自己认同于比自己的利益更为广泛的利益,否则这种安排就是不稳定的。但这一点是不容易做到的。这里所说的牺牲,不是在社会紧急时刻所要求的那种牺,因为在这种时刻,所有的人或某些人必须为了共同的善而作出牺牲。正义的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沟,也适用于对生活前景的决定。功利原则所要求的,完全是牺性这种前景。我们应该为了别人的较大利益而理所当然地接受自己终身的较低期望,这肯定是一种过分的要求。事实上,如果把社会看作是一种旨在促进社会成员的善的合作体系,那么,指望某些公民在政治原则的基础上为了别人的缘故而接受较低的生活期望,这似乎是完全不可思议的事。因此,功利主义者强调道德学习中的同情作用和仁慈在美德中的中心地位,其原因显而易见。除非能够普遍而认真地培养同情和仁慈,否则功利主义者的正义观也难免会有不稳定的危险。如果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各方就能认识到,选择那些可能产生极端的结果从而使他们实际上无法接受的原则,即使不是不合理的,也是非常不明智的。他们可能会拒绝接受功利原则,而采纳按照互利原则来设计社会秩序的比较实际的主张。当然,我们无需假定人们彼此绝不会为对方作出重大的牺牲,因为由于爱心和感情上的关系,他们是常常作出这种牺牲的。但是,社会基本结构并不把这种行动作为一个正义问题来要求。

    此外,公开承认这两个原则,更有助于维护人的自尊,而这反过来又提高了社会合作的效能。这两种结果成了赞成选择这两个原则的理由。人们维护他们的自尊,这显然是合理的。如果他们满腔热情地去实行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并以实现自己的善为乐,那么,他们的某种自我价值意识就是必不可少的。自尊与其说是任何合理的生活计划的一部分,不如说是对一个人的计划值得实现的意识。不过,我们的自尊通常取决于对别人的尊重。除非我们觉得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别人的尊重,否则我们要保持我们的信念,即相信我们的目标值得去实现,这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难的(第67节)。因此,正是为了这个缘故,各方可能会接受互相尊重的自然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他们彼此以礼相待,并乐于说明自己行动的依据,尤其在别人的要求遭到否决时要这样去做(第51节)。而且,人们也可以认为,尊重自己的人更有可能相互尊重,反过来也一样。自轻会导致轻视别人,并和妒忌一样危及自己的善。自尊就是相互间的自立。

    因此,正义观的一个合意的特征就是:它应该公开表明人们的相互尊重。这样,他们就保证使自己获得了自我价值意识。现在,正义的两个原则实现了这个目的。如果社会遵循这些原则,每个人的善就都被纳入了一种互利的安排,而在体制中公认每个人的努力则鼓励了自尊。确立平等自由权和实行差别原则,必然会产生这种效果。我已经说过,这两个原则等于是一种承诺,就是说,要把自然能力作为一种集体资产来分配,使较幸运的人只能用帮助失败者的办法来使自己得益。我不是说,各方只是由于这种思想合乎道德才这样去做的。但是;他们接受这个原则是有理由的。人们为了互利来安排不平等,并避免在平等自由权的范围内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正是为了在他们的社会结构中表示相互尊重。这样,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保证自己获得了自尊。

    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说,正义的原则表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都有不是把彼此当作手段而是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的愿望。我不能在这里考察康德的观点,而是要按照契约论来自由地解释他的观点。把人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而决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来看待,这个概念需要予以说明;这里甚至还有一个能否实现这个概念的问题。我们怎样才能始终把每一个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当作一种手段来看待呢?当然,我们不能说这就是要用同样的普遍原则来看待每一个人。因为这种解释使这个概念等同于形式正义。按照契约论的解释,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至少意味着按照人们在平等的原始地位中可能同意的原则来看待他们。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人是把自己看作就是目的的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道德的主体,他们所接受的原则将会被合理地用来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要求。这种契约观点本身表明了一种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当作手段来看待的意识。

    但是,问题来了:究竟有没有体现这个概念的真正原则呢?如果各方希望在他们的社会基本结构中清楚地表达这个概念,以便获得符合每个人的自尊的合理利益,那么他们应该选择哪些原则呢?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似乎实现了这个目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具有一种平等的自由权,而差别原则也说明了把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来看待和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是有区别的。在社会的基本设计中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就是同意放弃那些对他们的有代表性的期望没有积极作用的利益。相反,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就是准备为了别人的较高期望而把较差的生活前景强加给他们。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虽然起初似乎相当极端,但它却有一种合理的解释。如果我们进一步假定,人们在自己的体制中互相尊重,也尊重自己,那么他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就有可能更加有效,更加和谐一致,而在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期望的总水平(假定我们能对其加以估计)就可能比我们在其他情况下也许会认为的要高。功利原则在这方面的优点就不再那么明显了。

    功利原则大概会要求某些人为了别人而放弃自己更大的生活期望。诚然,必须作出这种牺牲的人没有必要为了使这种要求变得合理而就较低评价自我价值。不能根据功利主义理论而就断定说,某些个人的目标是微不足道的或不重要的,因而他们的期望也较小。然而,情况往往可能是这样,因此正如我们刚才指出的那样,这里表明了功利主义不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的一种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各方都必须考虑道德心理的一般事实。当然,如果我们必须为了别人而接受一种较差的生活前景,就必然要失去自尊,削弱我们实现自己目标的价值意识。如果社会合作安排是为了个人的善,情况就尤其可能这样。这就是说,具有较大利益的人并不认为他们有必要去保护人人有责任维持的某些宗教或文化价值。我们这里所考虑的不是一种关于传统秩序的理论,也不是至善论原则,而是功利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自尊是随他们如何相互对待而转移的。如果各方接受了功利标准,他们就会失去自尊的基础,因为只有别人作出公开的承诺,表示要把不平等安排得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保证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某种平等自由权,自尊才会有基础。在一个公开的功利主义社会里,人们将会发现更加难以确信他们的自我价值。

    功利主义者对此可能会回答说,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时,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考虑。例如,如果平等自由权对人们的自尊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平等自由权得到确认时平均功利又较高,那么理所当然应该确立平等自由权。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但问题是,我们决不应忽视公开性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时服从于一个限制条件,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功利主义原则必需作为社会基本宪章而得到公开承认和遵守。我们无法办到的是鼓励人们采纳和应用非功利主义原则来提高平均功利。如果由于无论什么原因,公开承认功利主义造成了自尊的某种损失,那也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绕过这种障碍。考虑到我们的规定,这是功利主义安排的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因此,假定在正义的两个原则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而得到公开确认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平均功利实际上是较大的。由于已经提到的原因,可以想象情况也许如此。既然如此,这些原则可能就是体现了最有吸引力的前景,而根据刚才分析的两种推理方法,这两个原则就可能会被接受。功利主义者不能因此就回答说,人们现在实际上是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事实上,各方可能已经选择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因此,我们应该指出的是,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功利主义认为功利原则就是适用于社会普遍正义观的正确原则。为了证明这一点,人们必须论证这个标准可能会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只要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规定一种不同的原始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动机假定就是各方都希望采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的那些原则。前面的论点表明,这两个正义原则仍然可能得到选择。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把这些原则——以及体现这些原则的理论——称为功利主义原则就是一个错误。动机假定本身并不决定整个理论的性质。事实上,如果可以根据不同的动机假定来选择正义原则,那么赞成正义原则的理由就变得更加充分了。这表明正义理论是有坚实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易受到些微变化的影响的。我们想要知道的是,哪种正义观体现了我们在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且最能作为社会的普遍道德基础。除非一个人坚持认为这种正义观是由功利原则产生的,否则他就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

    然而,鼓吹功利的人可能会认为,这个原则还使康德的概念有了一种意义,即边沁的“每个人都算作一个人,任何人都不能算作多于一个人”的公式所赋予的意义。正如穆勒所说的那样,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幸福同另一个人的幸福程度相等,那么这两种幸福就被视为完全相同。表示功利原则的可加函数的权,对所有的人都是完全相同的,因此自然要把他们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人们也许会说,功利原则是把人既当作目的也当作手段来看待的。说它把人当作目的来看待,是因为它对每个人的福利加上了同样的权(正加权);说它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是因为它使某些人可以有较高的生活期望以抵消另一些处境业已不利的人的较低的生活期望。正义的两个原则使康德的概念得到了一种更有力也更有特色的解释。它们甚至排除了把人当作实现彼此福利的手段来看待的倾向。在设计社会制度时,我们必须把人完全当作目的来看待。无论如何不能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

    在结束这一节时我要指出,原则的普遍性、适用的广泛性以及对自然和社会状况的有限知识,这些条件本身还不足以说明正义即公平理论中原始状态的特点。对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证明了这一点。这些条件是必要的,但仍是不够的。原始状态要求各方达成集体协议,因此,公开性和决定性条件以及对有效承诺的限制,是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我已经联系承诺责任和稳定性问题讨论了这些限制的作用。这些见解一旦成立,关于对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所抱的怀疑就会更加严重。

    因此,初步的结论是:绝大部分理由显然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不赞成平均功利原则;假定这一点有可迁性,则也不赞成古典的功利理论。就原始状态观在日常生活中被用来证明原则的正确性这种情况来说,一个人可能会赞同正义的两个原则这种说法是完全可信的。没有理由立即认为这种说法不是真诚的。一个人不必为了使这种说法令人信服而竟然去作出和兑现这种保证。因此,在人们普遍承认哪些人能够承认彼此的诚意时,这种说法能够起到正义观的作用。

    第30节

    古典的功利主义、公正与仁慈

    现在,我想比较一下古典的功利主义和正义的两个原则。我们已经知道,原始状态中的各方可能会抵制古典的功利原则而赞成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的原则。由于他们关心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想去最大限度地提高满足的总量(或净差额),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可能会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因此,从契约论的观点看,古典的功利原则在地位上不及平均功利原则和正义的两个原则。所以,这个原则必定具有完全不同的来源,因为从历史上看,它是功利主义的最重要形式。所有信奉这个原则的大功利主义者,对于它可能会在我们所说的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这一点,肯定不会有任何误解。其中有些人,尤其是西奇威克,则显然认为平均功利原则是种可供选择的原则,从而抛弃了古典的功利原则。在第一章,我们看到,这种古典的观点与公正的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这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现在,我打算考虑一下这个概念,以便弄清楚这个传统理论的直觉基础。

    可以考虑一下下面这个使人想起休谟和亚当·斯密的规定。如果一个理想的有理性的公正旁观者具有对环境的各种有关知识,他按照一种普遍的观点可能对某件事如某种社会制度表示认可。那么这件事就是正当的。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就是一个能够得到这种理想的旁观者认可的社会。但是,这种规定也有一些问题,例如,能不能做到对认可和有关知识这两个概念予以直截了当的说明。但我打算把这些问题撇开不谈。这里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到目前为止,在这个规定和正义即公平理论之间还没有出现任何矛盾。假定我们对正当观的规定是:某件事只有在符合为了适用于这类事而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原则时才是正当的。情况很可能是:某种社会制度只有在符合可能在契约安排中得到采纳的正义原则时,一个理想的有理性的公正旁观者才会予以认可。这两种规定对于同样的情况可能都是适用的。关于理想的旁观者的定义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由于这种定义并未提出任何关于这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具体的心理假定,所以它没有产生可以说明他在理想条件下表示认可所依据的原则。接受这种定义的人可以为了下述目的去自由地接受正义即公平理论:他仅仅承认,只有在社会制度符合正义的这两个原则时,一个理想的旁观者才会予以认可。因此,关于正当的这两种规定有着一种本质的差别。关于公正的旁观者的定义,没有提出任何可以引伸出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的假定。相反,这种规定的目的是要挑出为道德讨论所独有的某些主要特征,即我们试图求助于我们认真反思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等等。契约论的规定则比较贪求:它试图为说明这些判断的原则提供一种推导基础。原始状态的条件和各方的动机,是要为实现这个目的设计必要的前提。

    不过,虽然可以用契约观点来补充关于公正的旁观者的定义,但还有其他一些办法来为它提供推导基础。例如,假定这个理想的旁观者被看作是一个极富同情心的人。这样,必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推导出古典的功利原则。让我们假定,如果一个理想的富于同情心的公正旁观者,对某种体制可能比对当时其他任何切实可行的体制表示了更有力的认可,那么这个体制就是正当的。为了简明起见,我们可以像休谟有时所做的那样来假定,认可是一种特殊的快乐,人们在设想体制的作用和参加体制的人将要享受到的幸福结果时,总会程度不等地产生这种快乐。这种特殊的快乐是同情所产生的结果。按照休谟的说法,它简直就是再现了我们所感受到的满足和快乐,而这种满足和快乐我们认为别人也会感觉得到。这样,公正的旁观者在按照有关的人的快乐净总量来设想社会制度时就感受到了这种快乐。他的认可程度相当于或测定了考察中的社会的满足总量。因此,他将按照古典的功利原则来表示他的认可。诚然,正如休谟所说的那样,同情不是一种强烈的感情。自我利益不但会抑制我们感受同情的心理状态,而且也往往会抵消这种心理状态在决定我们行动时的支配作用。然而,如果人们确实是从一种普道的观点来看待他们的体制的,那么休谟就认为,同情成了起作用的主要心理倾向,它至少将会对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指导。不管同情可能是多么微弱,它总是使我们的道德判断归于一致的共同基础。人们对相当广义的同情的自然感受能力,使他们产生了能够按照某种共同的正义观达成谅解的观点。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下述观点。一个有理性的、公正的、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就是采纳某种普遍观点的人:他采取一种不会使他自己的利益遭到危险的立场,同时他也具有各种必要的知识和推理能力。处于这种地位,他便对每个受社会制度影响的人的**和满足具有同样的敏感和同情。他的自身利益并不妨碍他对别人的愿望产生他的自然同情,他也完全了解这些企图及其对抱着这些企图的人所具有的含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在一视同仁地对每个人的利益作出反应时,由于认为每一个人都要受到他的地位的影响而充分发挥其同情的认同能力。例如,他想象自己依次处于每一个人的地位,而在他为每一个人这样做时,他的认可程度就决定于得到他的同情反应的满足的差额。在他依次扮演了所谓受影响的各方之后,他的认可就表明了全部结果。同情想象中的痛苦抵消了同情想象中的快乐,而最后的认可程度表示了积极感情的净总量。

    指出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的特征和规定原始状态的条件的差异是有益的。关于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的定义、公正、对有关知识的占有以及富于想象力的认同能力,这些因素都是为了保证产生固有同情心的全面而准确的反应。公正防止了由于偏见和自私自利而产生的偏差;知识和认同能力保证别人的愿望将会得到准确的理解。如果我们懂得这种规定的作用是要使同情有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我们就能了解这种规定的意义了。与此相反,在原始状态中,有关各方则是互不关心,而不是互相同情的;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自然资产或社会状况缺乏知识,他们不得不以一种普遍的方式来考虑他们的安排。一方面,完备的知识和同情的认同产生了对满足的净总量的正确估计;另一方面,由无知之幕造成的互不关心的状况导致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我在第一章曾经提到,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的功利主义不能认真地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适用于一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同时也被看作是社会的选择原则。这种观点是怎样产生的呢?现在我们可以知道,这是希望给理想的旁观者关于正当的规定提供某种推导基础的结果,是假定人们对同情的自然能力提供了能使他们的道德判断取得一致的唯一希望的结果。有了这个基础,人们就很可能要把公正的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的认可看作是正义的标准。因此,古典理论中的这一个人就和公正的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成了同一个人。这个旁观者就是这一个人自身,他在富于想象力地依次认同于社会成员时,把所有的**和满足都纳入了一种经验。他把他们的**加以比较,并按照体制满足某一组**的程度来认可体制,这一组**是由于他把每一个人的**看作好像就是他自己的**而构想出来的。因此,这种古典的观点在把所有的**合并成某一组**时产生了非人格性的东西。

    从正义即公平的观点看,原始状态中的人没有理由要一致同意把公正而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的认可作为正义的标准。这种协议相当于古典的功利原则,因而具有这个原则的全部缺点。然而,如果把各方看作完全是利他主义的,看作是其**与这个旁观者的认可相一致的人,那当然可以采用这个古典的原则。得到赞同的幸福的净差额越大,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就越能实现他的**。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论:如果说平均功利原则是一个试图最大限度地改善自己前景的有理性的人(他不厌恶冒险)的伦理标准,那么古典的功利原则就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的伦理。真是惊人的不同!如果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这些原则,我们就可以知道,它们是以一种不同的复合概念为基础的。它们不仅以截然相反的动机假定为基础,而且冒险的概念也只在某种观点中起作用,而在另一种观点中则完全不起作用。按照古典的观念,一个人在进行选择时,似乎肯定会像刘易斯所说的那样,依次体验每一个人的经历,然后把结果加以概括。他最终会成为哪一个人,对这一问题的侥幸想法并未产生。因此,即使原始状态观不解决任何问题,它也会是一种有用的分析手段。虽然形形色色的功利原则可能会经常产生类似的实际结果,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观念是从一些明显不同的假定产生出来的。

    然而,完全的利他主义也有一个值得一提的特征。只有在其他某个人具有独立的或第一位的**时,完全的利他主义者才能实现他自己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假定所有的人在决定做什么时都认为要做其余每一个人所要做的事。这显然什么事情都没有解决;事实上也没有什么事情要决定。除了其余每一个人所要做的以外,至少还要有两个人希望去做些什么,这才会产生正义问题。因此,假定各方就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这是不可能的。他们必定有某些可能互相冲突的不同利益。正义即公平理论把以互不关心形式表达的这种假定变成了原始状态的主要的动机条件。虽然这可能证明是一种过分简单化的做法,但人们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种相当全面的正义观。

    有些哲学家接受了功利主义原则,因为他们认为,公正而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这个概念是对公正的正确解释。事实上,休谟认为,这个概念提供了使道德判断得以协调一致的唯一希望。道德判断是公正的,或应该是公正的;但要做到公正,还有别的办法,还有可以用来形成我们对正义的判断的别的观点。正义即公平理论提供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这样说:公正的判断就是按照在原始状态中会被选择的原则来作出的判断。公正的人就是其状态和品格使其能不带偏见地按照这些原则来作判断的人。我们是根据诉讼当事人本身的观点来规定什么是公正,而不是根据把互相冲突的利益看作好像就是自己的利益的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的观点来规定什么是公正。这些当事人必须在一种平等的原始状态中,一劳永逸地选定他们的正义观。他们必须确定用什么原则来解决他们的相互要求,而在人们之间进行裁决的人就是他们的代理人。功利主义原则的缺点是它把非人格性的东西误认为就是公正。

    根据以上论点,人们自然会问:如果人们接受了富于同情心的旁观者这个概念,而又不认为这个旁观者可以把所有的**合并成某一组**,那会产生什么样的正义理论呢?休谟的正义观提供了一种主张仁慈的做法,但这是唯一可能的做法吗?这里,爱的主要内容显然也包含了按照这个人的合理自爱的要求来促进别人的善的**。一个人怎样来实现自己的**,这一点通常十分清楚。问题是:一旦几个人的要求发生了冲突,对这几个人的爱就会陷入混乱状态。如果我们拒绝古典的理论,那么人类的爱还能要求我们做什么呢?一个人将在仁慈的支配下去判断情况,这种说法是没有意义的。那等于是说,我们不适当地受到了自私自利的影响。我们的向题不在这里。只要仁慈体现在它的许多对象身上的许多爱是相互对抗的,仁慈也就无所用其仁慈了。

    这里。我们也许可以试用一下这样的概念:如果一个仁慈的人知道他要分裂(姑且这么说)成社会的许多成员。那么他就将受某个人可能选择的原则的指导。就是说,他必须想象把自己分成许多人,而这些人的生活和经历通常都应有所不同。经历和记忆仍然是每个人自己的经历和记忆;**和记忆也不是合并成一个人的**和记忆。既然单独一个人必须真正地变成许多人,那么也就不存在去猜测应该变成哪一个人的问题了;侥幸的问题仍然不会产生。既然知道了这一点(或相信这一点),那么一个人可能会为一个由这些个人组成的社会选择哪种正义观呢?让我们假定,由于这个人就像爱他自己一样,爱他变出来的那许多人,那么他可能选择的原则或许就体现了仁慈的目的。

    撇开个人身份问题可能产生的这个关于分裂的概念的难点不谈,有两件事似乎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一个人可能会作出什么样的决定,这仍然不清楚,因为当时的情况并不能立即提供一项答案。但其次,相对来说,同古典的功利原则相比,正义的两个原则现在看来更是一种似乎有理的选择。古典的功利原则不再是理所当然的选择,而这一点表明,把许多人合并成一个人,正是这个古典观点的根本所在。情况之所以仍暖昧不明,是因为爱和仁慈是第二位的概念:它所谋求的是增进亲爱的人业已得到的善。如果对这些善的要求发生了冲突,那么无论如何,只要仁慈把这些个人作为不同的人来对待,仁慈也就不知道应该如何继续下去。这些高级的感情并不包含裁定这些冲突的正当原则。因此,一种希望保留人与人的差别、承认各自的不同生活和经历的人类之爱,将会利用正义的两个原则,在它所珍视的许多善发生对抗时确定它的目标。这就是说,这种爱是受到人们自己在一种公平的初始状态中可能一致赞同的东西的支配的,而这种状态赋予了他们作为道德的主体以同等代表权。现在,我们可以明白,把仁慈归因于原始状态中的各方为什么会一无所获这个道理了。

    然而,我们必须把人类之爱与正义感区别开来。这种区别不是由于它们受到不同原则的支配,因为两者都包含有一种要赐予正义的**。说得更准确些,前者表现得更清楚,因为它的这种**更强烈,更无处不在,而且它不但随时准备履行正义的责任,而且也准备履行自然责任,甚至准备履行比这更多的责任。人类之爱比正义感内容更广泛,它鼓励职责以外的行动,而后者则不是这样。因此,我们知道,关于各方互不关心的假定并不妨碍在正义即公平的基础上对仁慈和人类之爱作出合理的解释。尽管我们一开始就假定各方互不关心并具有互相冲突的第一位的**,但我们仍然可以构想出一种全面的说明。因为一旦有了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就可以像任何其他理论一样,把这些原则用来规定美德。就是说,美德就是与受到某种高级**支配的某些倾向和爱好联系在一起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相应的道德原则起作用的。虽然正义即公平理论首先是把原始状态中的人当作一个个的人来看待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把他们当作连续不断的一个个组成部分来看待的,但这并不妨碍对足以把一批人结合在一起的高级的道德感情作出说明。在第三编中,我将重新讨论这些问题。

    我们的讨论的理论部分就以以上的评论作为结束。我不打算对篇幅很长的这一章进行总结。在提出了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不赞成两种功利原则的初步论据之后,现在轮到弄清楚这些原则如何适用于体制,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似乎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相一致的问题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清楚地了解它们的含义,并弄清楚它们是否比其他观念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