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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1/2)

    211.谁想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谁就应该首先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解散这种结合的通常的和几乎唯一的途径,就是外国武力的入侵,把他们征服。在这场合(因为他们不能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整体实行自卫或自存),属于由他们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一结合就必然终止,因此每个人都回到他以前所处的状态,可以随意在别的社会自行谋生和为自己谋安全。一旦社会解体,那个社会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这样,征服者的武力往往从根本上把政府打垮,并把社会打碎,使被征服或被瓦解的众人脱离原应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和依赖。无庸赘述,对于这种解散政府的方法,世人了解很深并有深切的体会,决不能加以容忍。至于社会一旦解体,政府就不能继续存在,这也是不必多加论证就可以证明的——这正如构成房屋的材料为飓风所吹散和移动了位置或为地震震坍变成一堆瓦砾时,房屋的骨架就不可能再存在一样。

    212.除了这种外来的颠复以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的时候。公民社会是它的成员之间的一种和平状态,由于他们有立法机关作为仲裁者来解决可能发生于他们任何人之间的一切争执,战争状态就被排除了;因此,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因此才彼此发生相互的影响、同情和联系。所以,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因为,社会的要素和结合在于有一个统一的意志,立法机关一旦为大多数人所建立时,它就使这个意志得到表达,而且还可以说是这一意志的保管者。立法机关的组织法是社会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行为,它规定了他们在一些人的指导和法律的约束之下的结合的期限,而这些法律是由人民的同意和委派所授权的一些人制定的;没有人民的这种同意和委派,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或若干人都不能享有权威来制定对其余的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如果任何一个人或更多的人未经人民的委派而擅自制定法律,他们制定的法律是并无权威的,因而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他们因此又摆脱从属状态,可以随意为自己组成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可以完全自由地反抗那些越权地强其他们接受某种约束的人们所施用的强力。如果那些受社会的委托来表达公众意志的人们受人排挤而无从表达这个意志,其他一些没有这种权威或没有受这种委托的人篡夺了他们的地位,那么人人都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意志,各行其是。

    213.这种情况既然通常是由国内滥用权力的人所造成的,如果不知道发生这种情况的政府是什么形式,就很难正确地加以考察和知道谁应该负责。让我们假定立法权同时属于三种不同的人:第一、一个世袭的个人,享有经常的最高执行权,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两者的权力。

    第二、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

    第三、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

    214.假定政府的形式是这样,那就很明显:第一,如果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这就改变了立法机关。因为,既然立法机关事实上是立法机关,它的规章和法律就要付诸实施并需要加以服从;如果假托并实施并非由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规,立法机关显然是被改变了。

    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的授权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复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因此就建立起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215.第二,如果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机关就被变更了。因为立法机关之所以成为立法机关,并不在于有多少人,开多少次会,而在于他们还有辩论的自由和安闲地完成为社会谋福利的任务的时间。如果这些被剥夺或被变更,从而使社会无法适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立法机关就确实是被变更了。组成政府的不是它们的名义,而是事先规定的那些名义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所以谁要是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如期行使职权,谁就是事实上取消立法机关和结束政府。

    216.第三,如果君主使用专断权力,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触,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立法机关也就被变更了。因为,如果不是由社会所授权的那些人去选举或不用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那么那些当选的人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217.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就一定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是政府的解体。因为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在于保持一个完整的、自由的、独立的社会,受它自己的法律的约束,他们一旦被放弃给别国的权力支配时,就丧失了这个目的。

    218.为什么在这种组织下,政府在这些场合的解体应归罪于君主,是很显然的。因为他拥有国家的武力、财富和机构供他运用,并且他往往自信,或由于别人的奉承而认为身为元首就毫无羁绊,所以只有他才能以合法职权为借口来大幅度地进行这种改革,而且他还能把反对者当作犯有分裂、叛乱的罪行和政府的敌人来加以恫吓或镇压。至于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或人民,他们却不能自行企图变更立法机关,除非是发动很容易引起注意的公开和显而易见的叛变,而这种叛变一旦果真获得成功,其所产生的影响几乎与外来征服无异。

    此外,在那样一种政体下,君主享有解散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的权力,从而使他们成为私人,而他们却绝对不能违反他的意志或不得他的同意就用一项法律来改变立法机关,因为他们的法令必须得到他的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如果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以任何方式对颠复政府的任何企图有所赞助和鼓励,或不就自己能力所及来阻止这些阴谋,他们是有罪的,而且参与了肯定是人们彼此间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219.还有另外一个途径可以使这样一个政府解体,那就是,如果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这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使政府解体。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当这完全停止的时候,政府也显然搁浅了,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群众。

    哪里没有司法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在社会内部也没有其他权力来指挥强力或为公众供应必需品,那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像,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

    220.在这些和相类似的场合,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两方面,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而定。因为社会决不能由于另一个人的过失而丧失它用来保护自己的固有的和原有的权利,而社会的自保只有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并公平无私地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但是人类并不处于这样悲惨的境地,以致非到时机已过而无法寻求任何办法时才能采用这一补救办法。当旧的立法机关由于受到压迫、暗算或被交给外国权力而消失以后,才告诉人民说,他们可以为自己打算,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不啻是在病入膏肓已来不及救治的时候才对他们说可以希望药到病除。事实上,这等于是叫他们先成为奴隶,然后再争取自由;在他们戴上枷锁以后,才告诉他们说,他们可以像自由人那样行动。如果正就是这样,这是愚弄,而不是救济。如果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以前没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

    221.所以,第二,政府的解体还有另一种途径,这就是,当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的时候。

    第一,当立法机关力图侵犯人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成为人民的生命、权利或财富的主人或任意处分者时,他们背弃了他们所受的委托。

    222.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因为决不能设想,社会的意志是要使立法机关享有权力来破坏每个人想通过参加社会而取得的东西,以及人民为之使自己受制于他们自己选任的立法者的东西;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所以,立法机关一旦侵犯了社会的这个基本准则,并因野心、恐惧、愚蠢或**,力图使自己握有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种绝对的权力,来支配人民的生命、权利和产业时,他们就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丧失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便归属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我在这里所说的一般与立法机关有关的话也适用于最高的执行者,因为他受了人民的双重委托,一方面参与立法机关又同时担任法律的最高执行者,因此当他以专断的意志来代替社会的法律时,他的行为就违背了这两种委托。

    假使他运用社会的强力、财富和政府机构来收买代表,使他们服务于他的目的,或公然预先限定选民们要他们选举他曾以甘言、威胁、诺言或其他方法收买过来的人,并利用他们选出事前已答应投什么票和制定什么法律的人,那么他的行为也违背了对他的委托。这种操纵候选人和选民并重新规定选举方法的行为,岂不就是意味着从根本上破坏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的本源吗?因为,既然人民为自己保留了选择他们的代表的权利,以保障他们的财产,他们这样做不过是为了经常可以自由地选举代表,而且被选出的代表按照经过审查和详尽的讨论而确定的国家和公共福利的需要,可以自由地作出决议和建议。那些在未听到辩论并权衡各方面的理由以前就进行投票的人们,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布置这样的御用议会,力图把公然附和自己意志的人们来代替人民的真正代表和社会的立法者,这肯定是可能遇到的最大的背信行为和最完全的阴谋危害政府的表示。如果再加上显然为同一目的而使用酬赏和惩罚,并利用歪曲法律的种种诡计,来排除和摧毁一切阻碍实行这种企图和不愿答应和同意出卖他们的国家的权利的人们,这究竟是在干些什么,是无可怀疑的了。

    这些人用这样的方式来运用权力,辜负了社会当初成立时就赋予的信托,他们在社会中应具有哪种权力,是不难断定的;并且谁都可以看出,凡是曾经试图这样做的人都不会再被人所信任。

    223.对此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人民是愚昧无知的,经常心怀不满的,那么把政府的基础放在人民的不稳定的意见和不确定的情绪之上,将会使政府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人民一不满意旧的立法机关,就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没有一个政府会能够维持很久。我对于这种说法的回答是:恰恰相反。人民并不像一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易于摆脱他们的旧的组织形式。别人极难说服他们来改正他们业已习惯了的机构中的公认的缺点。如果存在着一些最初就产生的缺点或日积月累由**所引起的一些偶然的缺点,即使大家都见到有改变的机会,也不容易加以改变。人民迟迟不肯放弃他们的旧制度的倾向,在我国发生的许多次革命中,在现代和过去的时代,仍旧使我们保留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所组成的我们的旧的立法机关,或经过几番无结果的尝试之后仍使我们重新采用这一制度。尽管我们的有些君主在义愤的面前被迫退位,但那种义愤却并未使人民另找别的王室为君。

    224.但是,有人会说,这种假设会埋下激发叛乱的根苗。

    对于这话,我可以答道:第一,这一假设不见得比其他任何假设更容易激发叛乱。

    因为,如果人民陷于悲惨的境地,觉得自己受到专断权力的祸害,纵然你把他们的统治者尽量赞美为朱匹忒神的儿子,说他们神圣不可侵犯、降自上天、受命于天,或无论把他们捧成什么人或什么样的人,同样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人民普遍地遭受压迫和得不到公正待遇时,一有机会就会摆脱紧压在他们头上的沉重负担。他们将希望和寻求机会,这种机会在人事变迁、暴露弱点和机缘凑巧的情况下,是不会迟迟不出现的。谁从未见过这种事例,他一定是阅世未深;如果他不能从世间各种政府中举出这样一些事例,他一定是读书极少。

    225.第二,我的回答是,这种革命不是在稍有失政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的。对于统治者的失政、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如果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归,使其企图为人民所了然——人民不能不感到他们是处于怎样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则他们奋身而起,力图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那是毫不足怪的。如果没有这些目的,则古老的名称和美丽的外表都决不会比自然状态或纯粹无政府状态来得好,而是只会坏得多,一切障碍都是既严重而又咄咄逼人,但是补救的办法却更加遥远和难以找到。

    226.第三,我答道,关于立法者由于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因为,人们由于参加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他们之间的统一,这时凡是违反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是实行rebelAlare[造反]——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握有权力的人(由于他们享有权威的借口、他们所具有的强力的引诱和他们周围的人们的谄谀)最容易作这样的事,因此防止这种弊害的最适当的方法,就是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去犯这种错误的人指出起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227.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不论是立法机关有所改变还是立法者在行动上违背了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乱罪。因为,如果谁用强力废除任何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机关和受社会的委托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谁就从而废除了各人所同意的为和平地解决他们一切纷争而建立的仲裁者,以及阻止他们中间发生战争状态的屏藩。

    谁要是取消或改变立法机关,谁就废除了这种非经人民委任和同意就没有人能享有的决定性权力;他们因此破坏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权威,并使用了一种未经人民授与的权力,这样,他们实际上造成了战争状态,即没有权力根据的强力状态。所以,他们由于取消了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人民同意它的各项决定并被它们统一起来,正如把它们看作他们自己的意志一样),就把这一纽带解开,使人民重新陷入战争状态。如果那些用强力废除立法机关的人是叛乱者,那么,为了保护和保卫人民、他们的权利和财产而设置的立法者,一旦用强力侵犯并力图废除这些权利和财产时,就正如上述那样,也只能同样被看作叛乱者。因此,既然他们使自己与推选他们作为和平的保护者和保卫者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

    228.但是,如果那些认为我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的意思是:如果让人民知道,当非法企图危及他们的权利或财产时,他们可以无须服从,当他们的官长侵犯他们的财产、辜负他们所授与的委托时,他们可以反抗他们的非法的暴力,这就会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