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关于商民法庭(2/2)

告也不可能作出答辩(当他的证据在国外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因为任何拒付证书、执照或委任状在我国的法庭上都不算是证据;我们的法律诉讼程序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弥补这些情况,议会可以批准建立一个由六名裁判委员组成的法庭,授权该法庭在“商民法庭”的名义下象衡平法院①一样听取和裁决案件。

    ①英国早年一种排解民间纠纷的司法辅助组织。——译者

    这种法庭的诉讼程序应该简单,审判应该迅速,收费应该微少,使每一个受屈的人都可以立即得到补偿。因为在商务诉讼中,案件的性质常使衡平法院冗繁的诉讼程序带来的害处比其他案件遇到的尤大,因为商务案件一般牵涉到问题的变化比其他案件更大,例如影响到国外亟待指示的雇员、拖延了停泊期的船只和船员、支付等等。

    这六名法官应该由王国最知名的商人中选出,他们常驻伦敦,有权通过委任办法召集商人议事会,议事会在听取两造的理由以后对一切案件作出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该六名法官上诉。

    王国各大港口也可以通过委任办法委派性质相同的低级商人议事会。六名法官只作为接受上诉的法官;一切案件都由商人议事会审理,方法和程序力求精简。议事会宣誓秉公断案,其人员每年由本城主要商人中挑选。

    这里的诉讼程序不应该拖延时日,原告采取摘要方式陈明诉讼事实,被告提出答辩,然后立刻指定审理时间。被告对开庭时间可以申请推迟,但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否则,不予延期。当开庭的时候,两造可以尽情讲明自己的理由,或者请任何人代为出庭。

    凡依照规定获得和按应有格式签署并经鉴定的、从外国发来的任何证明和拒付证书都可以作为证据;在王国领土境内于当地治安推事面前依相同方式按照规定格式提出的宣誓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不服的一方可以向前述六名法官上诉,委托律师得在法官面前提出辩护,一经这六名法官判决即不得再上诉。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弭止无数争执,也可以温和地排解许多纠纷,省却了目前不可胜计的麻烦,使商务纠纷以一种商人的方式根据人所习见的商业惯例和风尚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