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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先验辩证论 导言(1/2)

    一 先验的幻相

    吾人曾泛称辩证法为幻想之逻辑。此非指概括性理论而言;盖概括性乃真理,但以不充分之根据知之耳,且其知识虽不完备,亦不以此而谓为虚伪;故此种理论不能与逻辑之分析部分相分离。吾人更不能有正当理由视现象与幻相为同一之事物。盖真理或幻相不在对象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直观之限度内),而在吾人关于对象之判断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思维之限度内)。故谓感官无误谬实极正当—一此非因感官常能判断正确,实因感官绝无判断故耳。是以真理与误谬以及引入误谬之幻相,唯在判断中发见之,即唯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发见之。在完全与悟性法则相合之知识中,并无误谬。在感官之对象中——以其绝不含有判断——亦无误谬。无一自然力由其自身能背反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故悟性(不受其他原因之影响),感官皆不能由其自身陷入误谬。悟性之不陷入误谬,盖因悟性若仅依据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活动,则其结果(判断)自必与此等法则相合;与悟性之法则相合,乃一切真理中之方式的要素。至若感官则其中绝无判断,既无真实之判断,亦无虚伪之判断。今因吾人在悟性、感官二者以外,并无知识源流,故误谬纯由感性于不识不知中影响及于悟性而起,由此种影响乃致判断之主观的根据与其客观的根据混合,而使悟性违反其真实之机能,——适如运动中之物体其自身常继续就同一方向之直线进行,但若受别一方向中活动之其他力量之影响,则顿成曲线运动矣。欲使悟性之特殊活动与杂入悟性活动中之力量相分别,则必须视误谬判断为二力间之对角线——二力在两种不同方向规定判断,一若各包有一角——而分解此种复合活动为悟性及感性两种单纯活动。在纯粹先天的判断之事例中,此为先验的反省所应尽之职务,由此种反省,一如吾人以上所述,对于各表象皆使之归属其在各自相应之知识能力中所有之位置,因之一方及于他方之影响,亦从而辨别之矣。

    吾人今非论究经验的(例如视觉的)幻相,此种幻相在“本为极正确之悟性规律”之经验的使用时所发生,由此种幻相,判断能力遂为想象力之影响所误;吾人所欲论究者仅在先验的幻相,此乃影响于“绝无在经验中行使意向之原理”,故在此种事例中吾人至少应有一种“原理所以正确”之标准,以其缺乏一切批判之警戒,此种先验的幻相遂引吾人完全越出范畴之经验的使用以外,而以纯粹悟性之纯然虚伪扩大,蒙蔽吾人。吾人今名“其应用全然限于可能的经验限界内”之原理为内在的,而名宣称超越此等限界者为超验的。所谓超验的,我并非指范畴之先验的使用或误用而言,盖此种先验的使用或误用,乃判断能力未受批判之正当制抑因而未充分注意纯粹悟性所能唯一容许其自由活动之境遇限界所生之误谬。我所指者乃鼓励吾人破弃一切境界范篱,夺获——不承认有所谓划境限界之-全然新领域之现实原理。故先验的与超验的非可通用之名词。吾人以上所述纯粹悟性之原理,仅容有经验的使用,而不容有先验的使用,即不容有推及经验限界以外之使用。反之,一原理撤废此等限界甚或实际指挥吾人超越此等限界者,则名之为超验的。吾人之批判如能显露以上所指一类原理中之幻相,则仅限于经验的使用之原理,与此等超验的相对立,可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内在的原理。

    由纯然模拟推理方式所成之逻辑的幻相(方式的误谬推理之幻相),全由不注意于逻辑的规律而起。苟一旦注意吾人目前之事例,则此幻相立即完全消失。反之,先验的幻相则即在已发见其为幻相及由先验的批判明知其无实效以后,亦不终止(例如“世界必须有一时间上之起始”云云命题中之幻相)。其原因则在吾人所有理性(主观的所视为人类知识之能力)之使用,本有基本的规律及格率,以及此等规律及格率皆具有客观的原理之外形。于是吾人乃以吾人所有概念互相联结之主观的必然性(此乃胜于悟性者),视为物自身之规定中所有客观的必然性。此为不能避免之幻相,亦犹吾人观海终不免视天际水平高于海岸(此因由较高光线视天际水平耳);更引一较适之例,则天文学家亦不能免视月初升时较大于常时,彼固不为此幻相所欺者。

    故先验辩证论以能显露超验的判断之幻相即已足,而同时又注意不为其所欺。至此幻相应如逻辑的幻相,实际消失而终止其为幻相云云,则绝非先验辩证论之所能成就者也。盖今所论究者乃自然的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本依据主观的原理,而欺蔽吾人貌似客观的;至逻辑的辩证论,则在其摘发虚妄推理时,仅论究其应用原理时之误谬,或论究其模拟此种推理时所有人造之幻相。故实有一种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此非愚者因缺乏知识而惑乱其自身之辩证法,亦非伪辩之士欲惑乱有思虑之民众特意发明之辩证法,乃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且即显露其为欺妄,亦不能终止其惑乱理性而仍继续陷理性于一时迷妄,时时须更正之者也。

    二 纯粹理性为先验的幻相之所在处

    甲、论理性

    吾人一切知识始自感官进达悟性而终于理性,理性以外则无“整理直观之质料而使之隶属于思维之最高统一”之更高能力矣。顾我欲说明此种知识之最高能力,颇感困难。盖理性与悟性相同,能用之于纯然方式的方面(即逻辑的形态),理性在其中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但理性又能有实际的使用,盖因理性在其自身中具有某种概念及某种原理之源泉,而此种概念及原理,理性皆非自感官或悟性假借来者。前一能力(按即方式的使用)久为逻辑学者所规定为间接推理之能力(以与直接推理consequentiis immediatis相区别);但后一能力(即其自身产生概念之能力)之性质,则就此定义不能理解之。今因吾人分理性为逻辑的能力与先验的能力,故吾人不得不推求关于此“包含此两种概念若隶属于其下者之知识源流”之一种更高概念。由悟性之概念类推,吾人固可期待逻辑的概念能为先验的概念之关键,而逻辑概念之机能表,能立即与吾人以理性概念之系谱者也。

    在先验逻辑之第一卷中,吾人以悟性为规律之能力;今名理性为原理之能力以之与悟性相区别。

    “原理”一名词,意义甚含混,通常指凡能用为原理之任何知识而言(即令此种知识就其自身及就其本来之起源言,本非原理)。一切普遍命题,乃至由归纳自经验得来之普遍命题,皆能在三段推理中用为大前题;但其自身并不因此而为原理。数学公理(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乃先天的普遍知识之例证,故对于所能包摄于其下之事例,自当名为原理。但我不能因此谓我自原理以知普泛所谓直线之性质及此直线之自身,盖此直线我仅能在直观中感知之也。

    故由原理所得之知识,仅为我由概念以知“普遍中之特殊”之一类知识。因之,一切三段推理皆为“由原理演绎知识”之形相。盖大前题常授与一概念,凡包摄于此概念下——一若包摄于一条件下—一之一切事物,皆依据原理而自此概念知之。今因任何普遍的知识皆能用为三段推理中之大前题,且因悟性以此种普遍的先天命题提示吾人,故此等命题就其可能之使用而言,亦能名之为原理。

    但若吾人就此等命题之由来以考虑命题之自身,则纯粹悟性所有之基本命题,殆非根据概念而来之知识。盖若吾人不为纯粹直观(在数学中)或“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条件”所支持,则此等命题即非先天的所可能。“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命题,不能仅自“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推论而得;事正与之相反,此种命题乃指示——关于所发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经验中获得任何实际确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题。

    是以悟性绝不能提供“自概念而来之任何综合知识”;此种自概念而来之综合知识应毫无制限,当然名之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题亦能以比较的意义称之为原理。

    此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时期(谁知其为何时!)或能实现——即吾人应能返溯之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无限增加。盖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发见吾人所欲称为立法简易化之秘密。在此领域中,法律仅为“欲使自由能完全与其自身调和”(按即不自相抵触)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