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导言(2/2)

实可恃。吾人今所必须从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综合判断所固有之普遍性,以发见此种判断所以可能之根据,而得洞察所以使此类判断可能之条件,以及将此种自成一类之知识,按其来源、部类、范围、限界,组成一完备而足供一切使用之体系。关于综合判断之特点,今姑以此为限。

    五 理性之一切理论的学问皆包含有先天的综合判断而以之为原理

    (一)一切数学的判断绝无例外皆为综合的。此一事实虽确实不可动,其结果虽极重要,但向为从事分析人类理性之人所忽视,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断,亦正与此事实相反。彼等见及一切数学推理依据矛盾律进行(此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质所要求者),遂以为数学之基本命题,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此实一谬见。盖综合的命题虽能依矛盾律认知之,然须在“别有一综合的命题为其前提,而视为自此别一命题所推论来者”之时始然耳,至综合的命题自身则绝不能由矛盾律认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严格称为数学的命题,常为先天的判断而非经验的;盖因其具有不能自经验得来之必然性。设此点为人所否认,则我之论述愿限于纯粹数学,盖即此纯粹数学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经验的知识而纯为纯粹先天的知识之意义。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题视为纯然分析的命题,以为由矛盾律自“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推演而来。但吾人若更详加审察,则将见及此“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只含有二数连结为一之一事实,其中并未思及连结此二数之单一数为何数。仅思七与五之连结,决不能谓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尽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能的和数之概念,亦绝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数。吾人须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与二数中之一相应之直观”,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尔之算术中所为)五点,即以此直观中所与之五单位,逐一加于七之概念上。盖吾人先取七数,又以“成为直观之五指”代五之概念,于是将我先所聚为五数之各单位,逐一加于七数上,借此手指形象之助,而后能成十二之数。至五之必须加于七上,我已在和数等于七加五之概念中思及之,但其中并不含有和数等于十二之意义。故算术的命题常为综合的。

    吾人如采用较大数目,则此事当更明显。盖在较大数目时,愈见吾人任令如何穷究概念,若仅分析而不借助于直观,则决不能发见和数之为何数。

    纯粹几何学之基本命题,同一非分析的。“两点间之直线为最短线”一命题,乃综合的命题。盖因“直”之概念并不包含“量”,而只表示其“质”。此最短之概念,纯为所加增者,任令如何分析,亦不能自直线之概念中得之。放必须求之直观;唯由直观之助,综合始可能。使吾人通常信为“此种必然的判断之宾词已包含在概念中,因而此判断为分析的”云云者,其原由全在所用名词之意义含混。在思维中,吾人必须加某一宾词于所与概念,此种必然性乃概念自身所固有者。但问题则不在吾人在思维中应以何者加之于所与概念,而在吾人实际在概念中所思维者为何(即令其意义不甚显著);是以宾词虽必须系附于此概念,但系附之者,乃由于所必须除加于此概念之直观,而非在概念自身中思维而得,此固彰彰明甚者也。

    几何学家之所以为前提者若干基本命题,实际固为分析的而依据矛盾律者。然此类命题有类同一律命题,仅用为方法上连锁之环节,而非作为原理;例如甲=甲,即全体等于其自身;又如(甲十乙)>甲,即全体大于其部分,等等。即使此类命题,其有效乃本之纯粹概念,但其所以能在数学中容受者,则仅因其能在直观中表现之耳。

    (二)自然科学(Physics)包含有作为其原理之先天的综合判断。我仅须引两种判断即“在物质界之一切变化中,物质之量仍留存不变”及“在运动之一切传达中,动与反动必常相等”。此两种命题显然不仅为必然的,因而其起源为先天的,且亦综合的。盖在物质概念中,我并不思及其永存性,而仅思维其在所占空间中之存在。我越出此物质概念以外在思维中,先天的加入所不包含在物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于物质概念。故此命题非分析的而为综合的,且为先天的所思维者;凡属于自然科学纯粹部分之其他命题,亦皆如是。

    (三)玄学即令吾人视之为尚无所成就,但由于人类理性之本质,仍为必不可无之学,而应包含有先天的综合知识。盖玄学之任务,不仅在分析吾人关于事物先天的所自行构成之概念,以之分析的究明此类概念,而在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职是之故,吾人须用“以不包含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加于所与概念”之原理,且由先天的综合判断,越出所与概念,直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程度,例如在“世界必须有一最初之起始”等类命题中。故玄学,——至少就其目的而言,——纯由先天的综合命题而成者也。

    六 纯粹理性之概要问题

    吾人如能将许多研究,归纳在一单一问题之方式下,则所得已多。盖精密规定吾人之事业,不仅轻减吾人自身之工作,且使审察吾人事业之结果者,亦易于判断吾人之所从事者是否有成。今以纯粹理性之固有问题归摄于下一问题中:即先天的综合判断何以可能?

    玄学之所以尚留存于虚浮及矛盾之动摇状态中者,全由于从未先行考虑此一问题,甚或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间之区别,亦从未考虑及之。故玄学之成败,实系于此一问题之解决,或充分证明实际上绝无此问题所欲说明之可能性。在哲学家中,休谟最为近接此问题,但远未以充分精确及普遍性考虑此问题。彼专致力于因果关联(principium causalitatis)之综合命题,自信已揭示此类先天的命题之完全不可能者。吾人今如容认其结论,则一切吾人所名为玄学者,纯为幻想,而吾人所自以为理性之所洞察者,实际仅得之经验,且在习惯力之下始有此貌似必然性之幻想。休谟如曾就问题所有普遍性以观察吾人之问题,则彼绝不致有此种毁弃一切纯粹哲学之言论。盖彼将见及以彼之所论证,则所视为确实包有先天的综合命题之纯粹数学亦将成为不可能;以休谟生平之卓识,自当无此种主张矣。

    解决以上问题.同时吾人亦决定在建立及发展含有“对象之先天的理论知识”之一切学问中纯粹理性运用之可能性,因而须解答以下之问题:即

    纯粹数学何以可能?

    纯粹自然科学何以可能?

    此类学问本实际存在,今究问其因何可能,实极适切;盖此类学问之必然可能,已由其存在事实而证明之矣。但在玄学,则因其自来无所进步,且其所有体系,就玄学固有之目的而观,无一可以称为实际存在者,所以使人有充分根据怀疑玄学之可能性。

    顾在某种意义中,此类知识可以视为已有;盖即谓玄学已实际存在,即不视为学问,亦当视为自然倾向(metaphysica naturalis)。盖人类理性不仅为博学多识之虚荣所促动,且实为自身内部之要求所鞭策,热烈趋向“理性之经验的运用或由引申而来之原理所不能解答之问题”。是以无论何人当其理性成熟至可以思辨之时,即常有某种玄学存在,且常继续存在。

    于是吾人即有以下一问题:

    视为自然倾向之玄学何以可能?

    盖即纯粹理性对于其自身所提呈,及为其自身之要求所驱迫,而欲尽其所能以解答之问题,因何从普遍的人类理性之本质发生?

    但因迄今所以解答此等自然的问题——例如世界是否有一起始,或无始以来永恒存在——之一切尝试,常遇不可避免之矛盾,故吾人不能以玄学之自然倾向为已足,即不能以纯粹理性自身之能力为已足,此一种能力乃某种玄学(不问其为何种)常由以发生者。理性必须能确定吾人能否知玄学之对象,即吾人能否决定所研究之对象,以及有无能力判断此等对象,因而吾人或一任纯粹理性之发展,或加以确定之制限。由以上概要问题所发生之最后一问题,应采以下方式:即

    视为学问之玄学何以可能?

    是以理性之批判,终极必引入于学问的知识;反之,理性之独断的运用,则使吾人陷入于独断的主张——常能有同一貌似真实之他种主张与之相反对立——因而陷入怀疑论。

    此种学问决不能繁复至令人却步,盖因其所论究者,非繁复无尽之理性对象,而只理性自身及纯由理性自身中所发生之问题,且此类问题乃由理性本性所加于理性,而非与理性相异之事物性质所加于理性者。理性一旦如已完全了解其关于对象(在经验中所能呈显于理性者)之自身能力,则对于理性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尝试行动,自易决定其范围及眼界至完备正确之程度。

    于是吾人能(且必须)以历来独断的建立玄学之一切尝试,为无益之举。盖在此种所尝试之任何体系中,分析的部分,——即仅分析吾人理性先天的所固有之概念,——决非玄学之目的所在,而仅为扩大其先天的综合知识之真实玄学之一种准备。对于此扩大先天的综合知识之目的,分析概念毫无用处,盖分析仅能示吾人以此等概念中所包含者为何,而不能示吾人如何先天的到达此等概念。故必须解决此如何先天的到达此类概念之问题,吾人始能决定此类概念对于“一切普泛所谓知识之对象”之有效应用。苟一见及此不可否定之理性自相矛盾(即在理性之独断过程中,亦不可避免者),久已将现今所有一切玄学体系之权威颠覆无余,则废弃此类玄学上之主张,正无须过自抑制而后能者。吾人如不为内部困难及外部反对所沮丧,则其努力须有坚韧不拔之心,运用与历来所用者全然不同之方法,使此人类理性所不可欠缺之学问,最后达到繁荣丰盛之发展——盖此一种学问,其支系即能割裂以尽,而其本干则绝不能消灭者也。①

    ①五、六两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七 名为“纯粹理性批判”之一种特殊学问之理念及区分

    由上所述,吾人到达可名为纯粹理性批判之一种特殊学问之理念。①盖理性乃提供“先天的知识之原理”之能力。故纯粹理性含有吾人由以绝对先天的能知任何事物之原理。一种纯粹理性之机官(Organon),殆为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所依据之始能获得始能实际存在之一类原理之总汇。尽此种机官之用,殆能产生一种纯粹理性之体系。但因成立此种体系,所应研究者颇多,且在此处能否扩大吾人之知识,即能扩大,又在何种事例中,尚多可疑,故吾人能以纯为审察纯粹理性之源流及眼界之学问,视为纯粹理性体系之预备学问。是以此类学问应名之为纯粹理性批判,不应名之为纯粹理性学说。至其在思辨中之功用,应仅为消极的,盖非扩大吾人之理性,而仅在宪明吾人之理性,使之得免于误谬——即此一端,所获已极大。凡一切知识不与对象相关,而惟与吾人认知对象之方法相关,且此种认知方法又限于其先天的可能者,我名此种知识为先验的。此一类概念之体系,可以名为先验哲学。但即此类体系,在现今阶段,仍为过大之事业而力有所不足者。盖此种学问,必须完全包有分析的与综合的两种先天的知识,但就现今吾人所有之目的而言,则此实过于庞大。吾人所应分析之程度,仅以在其全范围中,因欲了解吾人所唯一须要论究之先天的综合原理所必须者为限。此种不应名为学说,而只能名为先验的批判之研究,正吾人现今所从事者。其目的不在扩大知识而在较正知识,以及对于一切先天的知识提供一检验其有无价值之标准。故此种批判,如机官可能,乃机官之准备;如或不可能,则至少乃纯粹理性之法规之准备,此种法规或机官乃纯粹理性哲学之完善体系在适当途程中(不问此体系在扩大理性知识中成立或在制限理性知识中成立)所由之而能实现者(分析的与综合的)。至此种体系之可能,以及其范围不能过大至使吾人有不能全部完成之感,则就以下之事实,已能推而知之,盖此处所成为吾人研究之主题者,非无尽之事物性质,而为判断事物性质之悟性;且此悟性又仅关于其先天的知识之部分。此类悟性之先天的所有,因其无须求之于外,故对于吾人终不能有所隐蔽,且其范围殆亦小至足容吾人详知悟性之先天的所有,从而判断其有无价值,因即加以正当之评衡者。惟读者于此不能期待有批判书籍及纯粹理性体系等事;吾人所批判者仅为纯粹理性自身之能力。盖吾人惟有建立于此种批判基础之上,始有一可恃之标准以评衡此一领域中古今著作之哲学价值。否则将如浅陋之史家、评论家,以其自身同一无根据之主张而评判他人之无根据主张矣。

    先验哲学、仅为纯粹理性批判对之设立其全部建筑计划之一种学问之理念。盖即谓纯粹理性批判应本之原理,保障此种建筑物所有一切部分,皆完密而精确。此乃纯粹理性全部原理之体系。至此批判之所以不自名为先验哲学者,仅因欲成一完善体系,则自须亦包含全部先天的人类知识之详密分析。吾人之批判当然须详举一切所由以构成此类纯粹知识之基本概念。但固无须详密分析此等概念,且亦无须—一评衡由此等概念引申而来之概念。盖此类要求殆无理由,半因此种分析不合吾人之主要目的,盖在分析中,并无吾人在综合(吾人之全部批判惟为此综合而从事者)中所遇之不确定性,半因使吾人负分析、引申、务须完善之责,则将与吾人之一贯计划相背悖(此种责任,苟一念及吾人之目的,即有辞可以谢绝者)。至分析此等先天的概念(吾人以后所欲列举者),及由此等先天的概念以引申其他概念,则在一旦证实此等先天的概念实包括一切综合原理,且在其主要方面又无缺陷时,固易使之完善者也。

    故纯粹理性批判,包含有先验哲学中所有之一切主要部分。惟纯粹理性批判虽为先验哲学之完善理念,但非即等于先验哲学;盖其所行分析,仅以详密审察先天的及综合的知识时所必须者为限。

    在区分此种学问时,所首须深切注意者,即不穿其自身含有任何经验的要素之概念杂入其中,易言之,此种学问纯由先天的知识所成者也。因之,道德之最高原理及其基本概念,虽为先天的知识,但不属于先验哲学,盖因此类原理及概念,虽不以苦乐、愿欲、性向,等等起自经验之概念为其教条之基础,但在构成一纯粹道德之体系时,则此等等经验的概念必然引入义务概念中,或以之为吾人所欲克制之障碍,或视为绝不容加入动机中之诱惑。

    是以先验哲学乃纯粹的及全然思辨的理性之哲学。所有一切实践方面,在其包有动机之限度内与感情相关,而此等感情则属于知识之经验的起源者也。

    吾人如对于现所从事之学问,欲成一体系的分类,则必须第一、为纯粹理性之原理论;第二、为纯粹理性之方法论。此主要之二大分类,又各有其细目,惟其分类之理由,今尚不能申说。姑置一言以为先导,则吾人仅须举此一点,即人类知识之两大分干为感性与悟性(此二者殆由共通而不能为吾人所知之根干所生)。由于前者(感性),有对象授与吾人;由于后者对象为吾人所思维。顾在感性能含有——构成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之——先天的表象之限度内,感性始属于先验哲学。且因“人类知识之对象”所由以授与之条件,必须先于对象所由以思维之条件,故先验感性论成为原理论之第一部分。

    ①在第一版中尚有以下两句:

    知识如不杂有外来的任何事物,则名为纯粹的。知识若无任何经验或感觉杂入其中,且又为完全先天的可能者,则名之为绝对纯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