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讲 重叠共识的理念(1/2)

    从一开始我们就看到,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前三讲陈述了将公平正义解释为有关这一问题的独立观点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提出了具体规定公民相互合作之公平项目——该规定是在社会基本制度达于正义时具体化的——的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解释的第二阶段——我们现在转入这一阶段——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之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论特征是既定的,该社会如何建立并保持统一和稳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因此,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理念,该理念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在此种共识中,各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

    通过考察政治自由主义本身如何可能、并解释了稳定问题之后,我把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区别开来。然后我再考查一下人们对这种基于该共识基础上的社会统一理念所提出的好几种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需要给予回答,因为,它们妨碍我们通达我以为是适合于我们的最合乎理性的社会统一基础。

    第一节

    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

    1.各种正义观念之间最深刻的区别之一,是下面两类正义观念之间的区别:其一是那些允许尽管相互对立、然而却是合乎理性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保持它们各自的善观念这一多元论状况的正义观念,而与之对立的,是那些坚持只能有一种可以为所有具备充分理性和合理性的公民所承认的善观念存在的正义观念。对立两方的正义观念,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由奥古斯丁、阿奎那所代表的基督教传统,属于主张理性的和合理的善的正义观念一方。他们认为,制度只有在其有效促进善之增长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其正当性证明。的确,从古希腊思想开始,占支配地位的传统似乎一直都认为,只存在一种理性的和合理的善观念。这样,政治哲学的主要目的——政治哲学总是被目为道德哲学的一部分,且与神学和形上学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决定它的本性和内容。边沁、艾奇沃思和西季威克的古典功利主义属于这种占支配性的传统。

    与之相对,我们业已看到,政治自由主义假设,存在着许多相互冲突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及其善观念,只要每一种学说可以通过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资源而得以确定,它与人类个人的充分合理性就是相容的。如前备释(第一讲第六节之二),我们把各种相互冲突的无公度性学说之间的理性多元论,看作是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实践理性长期产生特殊作用的结果。所以,占支配地位的传统所试图回答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答: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都不适合于作为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

    2.在探讨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之前,让我们解释一下,在立宪政体中,政治关系具有这样两个独特的特征:

    第一,它是社会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结构内的一种个人关系,对这一基本制度结构能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这大概是我们可以适当假定的)。在我们看来,我们已经物化,仿佛不是从任何地方来到这社会世界中的某一位置上的,按照我们的幸运或恶运来看,也仿佛无所谓利弊好坏。我之所以说「我们仿佛」“不来自任何地方”,是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先验的公共认同或非公共认同:我们并不是从某个地方来到这个社会世界上的。政治社会是封闭性的:我们是慢慢在社会世界内存在的,我们不是、确实也不能随意地进出这个社会世界。

    第二,政治权力总是依靠政府使用制裁而形成的强制性权力,因为只有政府在建立其法律时,我们只才有使用强权的权威。在立宪政体中,这种政治关系的独特特征表现在:在终极意义上说,政治权力乃是公共的权力,即是说,它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按照规则强加在作为个体和作为各联合体成员的公民头上的,在这些公民中,有一些可能不接受被人们广泛说成是证明政治权威之普遍结构——即宪法——的正当性的那些理由,或者,当他们接受这种结构时,他们也不会把他们所服从的司法机构所执行的许多法制看作是已证明为正当合理的结构。

    3.这就产生了公共理性的理念(第六讲)与之密切联系的权威之普遍结构的合法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背景是,我们永远把公民看作是理性的、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而且,我们也把民主社会中所发现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看作是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倘若我们承认这一点,并把政治权力看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公民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使用这种权力才是合适的呢?这就是说,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我们必须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和理想才能把我们自己看成是在履行这种权力——假如我们对其他公民行使该权力是正当合理的,而且也尊重他们的理性和合理性存在的话——呢?

    对这一问题,政治自由主义的回答是: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对此,政治自由主义还补充一点:在立法中所提出的所有涉及或接近于宪法根本或基本正义问题的问题,也都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公民们以同样方式认可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加以解决。惟有可能理性地期许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才能作为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的基础。

    由是,让我们说,在一立宪政体中,除了其他领域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政治领域,它是由我们前面所描述的那两个特征标示出来的。政治的领域不同于联合性的领域,后者在许多方面是志愿性的,而政治的领域则不是;政治的领域也不同于个人的领域和家族的领域,后两者在许多方面是情感性的,而政治的领域却不是(联合性的、个人的和家族的领域只是这种非政治性领域的三个范例,还有别的一些领域)。

    4.假定确实存在合乎理性的秩序良好之立宪政体,那么,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有两点就是根本性的。第一,关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问题,应尽可能只通过诉求于政治价值来予以解决。第二,还是关于这些根本问题的,由其原则和理想所正常表达的那些政治价值足以压倒所有其他可能与之冲突的价值。

    在坚持这些确信时,我们的主张显然包含着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之间的某种关系。如果有人说,在教会之外不存在任何救赎,因而一种立宪政体也难以为人们接受,除非它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必须作出某种回答。考虑到在第二讲之第二节和第三节中,我们谈到过,这样一种学说是不合乎理性的:因为,它提出要利用公共的政治权力——它是公民们平等分享的一种权力——去强化一种具有宪法根本意义的观点,而对于这一观点,作为理性个人的公民相互间必定会产生不可妥协的分歧。在存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的时候,要求利用国家权力的制裁来纠正或惩罚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错误的。

    在这里,强调下面一点很重要:即这一回答并不是说,那种认为在教会之外无人得救的学说就不真实。相反,它是说,那些想要利用公共政治权力去强化这一学说的人将被看作是非理性的(第二讲第三节)。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些人所相信的东西就是虚假的。从一种完备性观点的内部所作出的回答——在政治讨论中,我们应该避免作这种回答——可能认为,我们所讨论的那种学说是对神圣本性的一种误解,因而是不真实的。然而,正如我们将要在后面第四节中所看到的那样,也许我们根本无法完全避免把该学说看作是缺乏真理的,甚至是在我们考察宪法根本的时候也是如此。

    然则,一个基本的要点是,在我们说强化某一种学说不合乎理性时,如果我们可能把这种学说作为不正确的东西而摈弃之,我们也不必这么做。恰恰相反,我们可以会完全始终一贯地坚持认为,利用政治权力去强化我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可能不合乎理性,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这一点至关重要;当然,我们必定会认定它是合乎理性的或真实的。

    5.最后,我们终于逐步触及到了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像我已经刻画的那样。这也就是说,特殊政治领域的价值——即全部价值王国中次级领域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如何才能压倒任何可能与之相冲突的价值?换而言之,我们如何才能够认肯我们的完备性学说,然而却又坚持认为利用国家权力来获取大家对这一学说的忠诚可能是不合乎理性的呢?

    对这一问题——我们从现在起将讨论该问题的各个方面——的回答有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政治价值是极为重要的价值,因之是不能轻易僭越的,这些价值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即我们存在的根基——并具体规定着政治和社会合作的根本项目。在公平正义中,这些重大价值中的某些价值——如正义的价值——是通过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这些价值中,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的价值、机会均等的价值、经济互惠的价值、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基础。

    另一些重大的价值——如公共理性的价值——是在公共探究的指南中,在为使这类探究成为自由而公共的、明智而理性的探究所采取的各步骤中表现出来的。在第二讲第四节之一中,我们已经看到,在政治正义观念上达成的一致,若没有一种与之相伴随的一致契约,就不会影响公共探究的指南和评估证据的各种规则。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就像遵守常识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存在争议时接受科学的方法和结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我们也要尊重支配合乎理性的政治讨论的那些格准。

    所有这些价值都共同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即由于政治权力是作为一个合并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强制性权力,所以,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产生危机时,这种权力只能以人民可以理性地期待全体公民都能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来认可的那些方式来行使。

    6.故尔,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对这些价值作出一种解释,将其解释为一特殊领域即政治领域的价值,因之解释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至于各个公民如何看待与其完备性学说相联系的这些政治领域的价值,则有待每个公民自己作出判断——这正是良心自由的一部分。因为我们总是假定,公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完备性的,另一种是政治的;而他们的总体观点又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并恰当地相互联系着。我们希望,通过这样处理,我们能够在有效的政治实践中把这些政治价值作为建立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制度的惟一根据,并把这些价值理解为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的基础。

    但是,要坚持这一主张,我们还需要对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问题作出另一补充性部分的回答。这一部分答案就是,宗教和哲学的历史表明,我们可以有多种合乎理性的方式来理解这一较为广阔的价值王国,认为它与政治正义观念所具体规定的特殊政治价值领域相互一致,或相互支持,抑或互无冲突。历史告诉我们,不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这就使重叠共识成为可能,因而也减少了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

    第二节

    稳定性问题

    1.公平正义在下列两个阶段表现得最为明显(第一讲第三节之六)。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的(当然不是道德的)社会基本结构观念而制定出来的。惟其如此,且惟有我们临时把握该观念的内容——即它的正义原则和理想,我们才能在第二阶段谈论公平正义是否足够稳定这一问题。若非如此它就不能成为一种令人满意的政治正义观念,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正。

    稳定性包含着两个问题:第一,在正义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按照政治正义观念来界定的)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获得了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都能服膺这些制度。第二,考虑到表现一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特征的普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该政治观念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我假定,这种共识是由各种有可能在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它是按照政治观念来界定的)内部长期得以保持、并不断赢得信奉者的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

    稳定性的这两个问题各有其不同的答案。第一个问题是通过建立道德心理学来给予回答的(第二讲第七节),根据这一道德心理学,公民在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可以获得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因而他们能服膺该社会的正义安排。第二个问题是通过重叠共识的理念来给予回答的,而且它可以处理与该理念相联系而产生的各种困难(第四至七节)。

    如果说,稳定性问题从一开始起就一直铭记在我们心中的话,那么,由于直到第二阶段,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所以只能在第二阶段开始明确探讨稳定性问题。正义原则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可能在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是从有关公民的决定性善观念的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且是从共享的政治之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它们是运用实践理性的理想和原则所必需的——开始的。所以,如果说政治的正义观念表明了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那么,该观念并不是以一种错误的方式表现为政治的。也就是说,它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受现存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政治力量平衡的影响。而它的原则也不会对较为强大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妥协施加影响。

    2.为了澄清稳定性的理念,让我们区分政治观念可能关注于这一理念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我们把稳定性看作是一个纯实践的问题。如果某一观念失去稳定,那么,想要实现这一观念的企图就是徒劳的。也许我们认为有两种各不相同的工作:一种工作是制定出一种政治观念,它至少在我们看来是健全的或合乎理性的;另一种工作是找到使那些反对这一观念的人也能与我们一起分享该观念的方式。或者,如果找不到这种方式,则尽力使他们按照这一观念来行动,若有必要,可以通过国家权力实施惩罚来达此目的。只要我们能够找到说服或强制的手段,就可以把这一观念看作是稳定的。

    但是,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观念,公平正义却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关注稳定性。寻找一种稳定的观念,并不只是一个如何避免徒劳无益的问题。它所包括的毋宁是这样一种稳定性——即各种确保该稳定性的力量之本性。为了回答上面所提到的稳定性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力图表明,如果可以有某些具体规定一种理性的人类心理学和正常的人类生活条件之假定的话,那些在正义的基本制度中成长起来的人,就能获得一种足以保证这些制度稳定的正义感和理性忠诚。换言之,假如公民的品性和利益是通过在正义的基本制度底下生活而形成起来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足以抵制各种非正义的倾向。公民们之所以愿意这样,是为了他们相互之间永远公正相待。稳定性是靠人们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那种恰当的强大动机来保证的。

    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即如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则公平正义就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我们是否不仅必须要讨论这种共识的理念及其所提出的各种困难,而且还要非得表明,公平正义怎样才能通过我们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所使用的那种相同的理性之道德心理学,来确确实实地发挥这一作用呢?

    3.公平正义所需要的这种稳定性,是建立在它作为一种自由主义政治观点之基础上的,它以能够为理性而合理的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接受并诉诸于他们的公共理性为目的。在前面(第一节之二),我们已经了解到,在立宪政体中,自由主义的这一特征是如何与政治权力的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乃是作为一集体性实体的平等公民的权力。如果公平正义不能赢得那些认肯合乎理性然而却是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这些相互冲突的学说的存在,乃是自由主义观念本身所鼓励的那种公共文化的特征之一——的公民之理性支持的话,它就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

    因此,关键在于,稳定性问题并不是让那些反对某一观念的人来分享该观念的问题,或者说,是通过有效制裁——如果需要的话——让他们按照该观念来行动的问题,仿佛我们的任务就是,一旦我们确信这一观念是健全的,就要立刻找到将该观念强加于人的方式。相反,公平正义只有用一种恰当的方式通过在其自身框架内表明其用意,来赢得每一个公民的理性支持,才能首先成为合乎理性的。惟其如此,公平正义才是一种对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解释,这一解释与另一种解释是相对立的,后者认为,那些掌握着政治权力并只关心如何才能满足他们自己而不是普遍满足所有公民的人的所作所为是恰当的。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观念以寻求公共的证明基础为目的,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目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第三节

    重叠共识的三个特征

    1.在开始讨论重叠共识之前,我回忆一下有关重叠共识理念的两个主要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我们要寻求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作为与反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共识。关键的事实不是一般多元论的事实,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第一讲第六节之一)。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多样性看作是一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人类理性力量长期作用的结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不是一种人类生活之不幸条件,就像我们可能谈到的一般多元论那样,因为后者允许各种不单是非理性的、而且也是疯狂的和侵略性的学说存在。在构造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使其能够获得一种重叠共识时,我们不是屈服于现存的反理性,而是服从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自由条件下自由人类理性之自由发挥的结果。

    关于重叠共识的第二个要点,请回顾一下,在第一讲第一节之三和之四的末尾,我说过,在立宪民主[社会」里,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这意味着,在其解释的第一阶段,就要把公平正义理解为一种表达政治正义观念的独立观点。它不提供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意思之外的特殊的宗教学说、形上学说和认识论学说。正如我在第一讲第二节之二所评论的那样,该政治观念是一种制式(module),一个根本性的构成性部分,它在不同的方面都适合于各种各样在由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理性学说,并能够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

    2.对于这种建立在对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之基础上的社会统一性理念,人们很可能会提出四种反驳意见。我从也许是这些反驳中最明显的一种反驳意见谈起,该反驳意见认为,重叠共识乃是一种临时协定。

    为了确定这些理念,我将用一种重叠共识的模式化情形来表明其含义;而且我将不时地利用这一例子。重叠共识的理念包括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因为它的宗教手法和它对自由信仰的解释导致一种宽容的原则,并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而第二种观点则是在诸如康德或密尔一类的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之基础上来认肯这种政治观念。然而,第三种观点却不具有这种对称联系,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系统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之外,它还包括一长串非政治的价值。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多元论的观点,因为这类次要部分的价值有其自身的解释,它们的解释均基于从其内部引申出来的各种理念,使所有价值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能达到相互平衡,无论是在群体中,还是在单个人身上。

    在这一模式化情形中,康德和密尔的宗教学说和自由主义都被看作是普遍性和完备性的学说。第三种观点只具有部分的完备性,但它通过政治自由主义,主张在合理有利的条件下使民主成为可能,而且认为政治价值通常都要任何无论是什么样的与其相冲突的非政治的价值。在这一方面,前面两种观点与最后一种观点是一致的,所以三种观点都能导致大致相同的政治判断,因之可以在政治观念上达到重叠共识。

    3.现在让我们开始讨论这种反驳意见:某些人会认为,即便重叠共识足够稳定,也必须摈弃建立在一种重叠共识之基础上的政治统一理念,因为它在根本上只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抛弃了政治共同体和政治解决问题的希望。对于这一反驳意见,我们说,政治共同体的希望的确必须抛弃——如果这种政治共同体的意思,是指一种在认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之基础上达到统一的政治社会的话。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以及否定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来克服这种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做法,都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实质性的问题关涉到这种共识的各种重要特征,关涉到这些特征如何影响社会和谐和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质。现在我转过来谈谈为什么说重叠共识不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

    “临时协定”这一短语的典型用法,是刻画两个发生民族目的和利益之冲突的国家间的一种条约。在协商条约时,每一个国家都会明智而谨慎地弄清楚,它们所提出的这一契约代表着一种平衡点。这就是说,条约的款项和条件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确定的,即双方都公开承认,违反这一条约对任何一方都无益处。由是,该条约之所以可以得到遵守,是因为双方都把遵守条约看作是自己的民族利益,包括其作为一个尊重条约的国家之声誉。但一般说来,两国均想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如果它们可能这样做的话,其谈判条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这一背景突出显示了这类条约只是一种纯粹临时协定的方面。当我们认为社会共识只是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基础上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认为它只是建立在政治谈判的结果之上的时候,也会出现类似的背景。这时的社会统一就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会的稳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赖于那种不去推翻侥幸的利益集中的条件环境。

    4.从我们的模式化情形来看,重叠共识显然与一种临时协定全然不同。在这一实例中,请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共识的目标即政治的正义观念,它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念。第二,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人们所认肯的,这就是说,它即包含着社会的观念和作为个人的公民观念,也包括正义的原则和对政治美德的解释,通过这种解释,那些正义的原则便具体体现在人的品格之中,表现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因此,重叠共识不只是一种对接受某些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基础上的权威的共识,或者只是对服从某些建立在相同基础之上的制度安排的共识。所有认肯该政治观念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的结论。人们依这些根据来认肯相同的政治观念,这一事实并不使他们的认肯减少任何宗教的、哲学的或道德的色彩,因为他们所真诚坚持的根据决定着他们认肯的本性。

    重叠共识的上述两个方面——即道德目标和道德根据——是与第三个方面即稳定性方面相联系着的。这意味着,那些认肯支持该政治观念的各种观点的人,不会撤回他们对该政治观念的支持——如果他们观点的相对力量在社会中不断增长、并最终成为决定性的力量的话。只要这三个观点得到了人们的认肯且不会被修正,那么,该政治观念就将仍然得到人们的支持,不管政治权力的分配有何变化。每一种观点都以自己的理由或依自身的优势来支持这一政治观念。检验这一点的标准是,这种共识相对于各种观点之间的力量分配变化是否稳定。稳定性的这一特征突出地表现了一种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之间的对比,后者的稳定性取决于各种相对力量之间的偶然情形和平衡。

    一旦我们改变一下我们的观点,并将十六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观点考虑进来,这一点便一目了然。在十六世纪,对宽容原则没有任何重叠共识。天主教和新教两种信仰都坚持主张,统治者的责任是维护真正的宗教,并压制各种异端邪说的蔓延。在此情形下,接受宽容原则的确只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因为,假如任何一种信仰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信仰,则宽容原则就不会得到遵循。在这里,没有相对于权力分配的稳定性。只要像十六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这类少数派观点处于弱势,情况就会改变,它们就不会对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质和社会和谐基础产生大的影响。因为,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坚信,权力的分配会达到普遍平衡,人们将广泛分享这些达成共识的观点,即因政治正义观念本身的缘故来认肯该观念的观点。但是,如果这一境况发生变化,政治生活的道德性质也将以明显的方式发生改变,这一点无须赘言。

    5.最后,我简单谈谈我们可以称之为的“重叠共识的深度与广度”问题,以及重叠共识之核心的特殊性问题;这就是,这种共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他们又能在多具体的程度上对这一政治观念达成一致?

    前面的解释告诉我们,这种共识的下限是根本性的理念,公平正义正是在这些根本性理念内制定出来的。我们假设,人们所达成的契约一致足够深入,足以达到诸如作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及作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一类的根本性理念。至于其广度,它涵括一种政治观念(在此情形中,是指公平正义的观念)的各种原则和价值;它适用于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重叠共识的」这种深度、广度和具体规定有助于我们确定各种理念并把握主要问题:这就是,如果这些了解与真实而现实的假定一致,那么最深刻和最广泛可行的政治之正义观念何在?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可能性。我从未设想过对一种政治观念的重叠共识是某些类型的社会统一和社会稳定所必需的。相反我只说过,如果具备另外两个条件,这种共识就足以成为那种适合于我们社会统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础(第一讲第八节之一)。然则,正如拜尔所示,对一有效政治宪法的各种原则与规则的较肤浅的共识,对于我们不甚迫切的目的和很轻易就能达到的目的来说,可能已经足够了。他认为,事实上,在美利坚合众国,我们实际所取得某些东西就是如此。所以,一种共识只可以包括某些根本程序性的政治宪法原则,而不能假设该共识可达至一种包含着整个基本结构原则的下限。我将在第七至第八节中谈论这些问题,在这两节中,我们将探讨从“宪法共识”(我将如是称之)到重叠共识的步骤。

    第四节

    重叠共识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

    1.现在我来谈谈人们对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理念的第二种反驳意见。该反驳意见认为,对普遍性和完备性学说的回避,意味着对政治正义观念是否可以为真这一问题持冷漠或怀疑主义的态度,而这与建构主义意义上的理性是相反对的。这种回避似乎暗示着,这种观念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是最合乎理性的,甚至在人们知道它是不真实的时候也会如此,仿佛它与真理无干。对此,我的回答是,对于一种政治观念的理念来说,将其视之为对真理的怀疑或冷漠,而很少将其看作与真理相冲突,这一点可能是致命的。这种怀疑主义或冷漠会把政治哲学置于与大量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位置,因而从外部使其达不到形成一种重叠共识的目的。

    我们尽可能既不申认也不否认任何特殊的完备性宗教观点、哲学观点或道德观点,或者是与这些观点相联系的真理理论和价值特性。由于我们假定每一个公民都认肯这样一些观点,我们希望有可能使所有公民都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无论其完备性观点可能如何)出发,将该政治观念作为真实而合乎理性的观念而予以接受。这样,如果人们能恰当地理解这种政治正义观念,则该观念就无须对哲学真理和道德真理持冷漠态度,一如恰当理解的宽容原则无须对宗教真理持冷漠态度一样。由于我们要寻求给予正义问题以公共证明的一致性基础,且由于我们无法合乎理性地期许人们对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达成任何政治的一致,所以,我们只能转向那些我们似乎可以通过公共政治文化而共同分享的根本性理念。从这些理念出发,我们试图制定出一种与我们经过适当反思所获得的慎思确信相适宜的政治正义观念。一旦达此目的,公民们就可以在他们的完备性学说内把这种政治正义观念看作是真实的或合乎理性的,无论他们的观点可能如何。

    2.有些人可能还不满意于此;他们可能会作出这样的回答:尽管有这些有力陈述,政治正义观念也必定表现为冷漠或怀疑主义。否则,它就不能搁置根本性的宗教问题、哲学问题和道德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是很难解决的,或者说这些问题在政治上可能是难以驾御的。有些人可能会说,他们在有关如此重大事情的某些真理问题上所产生的分歧,使他们不得不发生纷争,哪怕这种纷争可能会引起内战也在所不惜。对于这一观点,我们首先要指出,关键并不是把这些问题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也就是说,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问题是冲突的根源。相反,我们应诉求于政治的正义观念,来区分那些可以合乎理性地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的问题与那些不能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的问题。属于政治议程之列的某些问题仍将是有争议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如此,而对于政治问题来说,这种情况是正常的。

    具体解释一下,让我们从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内部出发,来设想我们既可以解释清楚平等的良心自由——该自由将宗教真理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也能解释清楚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这些自由通过排除奴隶制和奴隶而把这些制度的可能性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但是,有争议的问题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比如说,当各种基本自由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更准确地找出这些基本自由之间的界限(也就是说,在什么地方砌好“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墙”);如何解释分配正义的要求,甚至是在人们对基本结构的普遍原则达成高度一致的时候;最后,还有诸如使用核武器一类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从政治学中排除出去的。但是,通过回避各种完备性学说,我们力图绕过宗教和哲学之最深刻的争论,以便有某种发现稳定的重叠共识之基础的希望。

    3.尽管如此,在认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时,我们可能最终不得不申认至少是我们自己的完备性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的某些方面(但这绝对不是说,这些完备性学说必然是充分完备的)。无论何时,只要有人坚持认为某些问题是如此根本,以至确保它们得到正确地解决便能使市民的争吵正当化,就会发生此类情况。人们可能会说,那些持有特殊宗教的人的宗教救赎、或者干脆说是整个民族的救赎都有赖于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没有任何选择,而只得否认这一点,或者不得不抱有这种否认态度,因之也不得不坚持我们一直希望避免的那种东西。

    为了考察这一问题,让我们想像一下,那些理性主义的信仰者们争辩道,这些信仰是有待理性推理的,且完全可以通过理性建立起来(尽管这种观点可能并不普遍)。在此情况下,信仰者根本否认我们所谓的“理性多元事实”。所以我们认为,理性主义的信仰者们错误地否认了这一事实,但我们不必说他们的宗教信仰不真实,因为否认这些可以通过理性在公共意义上充分确立起来的宗教信仰,并不是说它们不真实。当然,我们并不相信这些信仰者们所申认那种学说,我们已用我们的行动表明了这一点。即便我们并不坚持某种形式的支持着平等良心自由的自由宗教信仰学说,我们的行动也已经表明,我们相信对救赎的关切并不需要有任何与该自由不相容的东西。而且,我们并不过多地推行我们的完备性观点,而只是认为这些完备性的观点对于达成政治共识的目的来说是需要的或有用的。

    4.作出这一限制的理由在于,我们要尽可能地尊重公共理性的限制(我将在第六讲中予以讨论)。让我们设想一下,通过尊重这些限制,我们可以成功地对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这时候,或者至少是在这一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