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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1/2)

    第1370条 有些义务或债务,无论在义务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在权利人或债权人一方,并非因合意而发生。

    前项义务或债务中,有些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有些则由于义务人或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

    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为非由己意而发生的义务,例如相邻土地所有人间的义务,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不担任法律所定职务的义务。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本章所规定者,即为此种债务。

    第一节 准契约

    第1371条 准契约为因个人自愿的行为而对第三人发生的债务,有时于双方之间发生相互的债务。

    第1372条 自愿管理他人的事务者,不问所有人知悉其管理之事与否,管理人应视为订有默认的债务,约定继续管理该事务,直至所有人能自行管理之时为止。管理人对于与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亦应管理之。

    管理人应负担的债务与受所有人明示委任时所应负担者同。

    第1373条 管理人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即使所有人于事务结束之前死亡,亦应继续管理至继承人能承担管理其事务之时为止。

    第1374条 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事务。

    但管理人对于因过失或懈怠所生损害的赔偿,审判员得根据其开始管理事务时的情况而减轻之。

    第1375条 所有人的事务经适当管理者,管理人以所有人名义所订立的契约,所有人应履行之。所有人并应补偿管理人因管理而负担的一切个人债务,对于管理人所支出的有益或必要费用亦应偿还之。第1376条 因错误或故意而受领不当受领之物者,对给付人负返还其物的义务。

    第1377条 因误认自己对他人负有债务,而清偿之者,对债权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前项情形,如债权人受清偿后将其书证销毁者,清偿之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