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住所(1/2)

    第102条 关于法国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其住所认为设立于本人的生活根据地。

    第103条 住所的变更,以居住于另一地方的事实以及在该处设立生活根据地的意思为之。

    第104条 前条意思的证明,以向迁出区和迁入区的行政机关所为之明示的声明为之。

    第105条 缺乏明示的声明时,此项意思,以各种情况证明之。

    第106条 市民被任命担负临时的公职时,保有其原来的住所,但以无相反的意思表示为限。

    第107条 受任终身职的公务人员,其住所应立即移至执行公务的地点。

    第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