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七篇 审判员的职权(2/2)

担保。如果他既不奉行审判员的命令立即提出原物,又不对于以后提出原物提供担保,审判员应即判令他给付相当于原告就立即提出原物所具有的利益的数额。

    4.如系遗产分割之诉,审判员应以每一物分别判给每一继承人,如判给继承人中任何一人的部分超过其所应得的,应判令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已如上述。同样,继承人中一人独自收取属于遗产的土地所生产的孳息,或毁损消费属于遗产一部的物时,应对他作出相同的判决。如共同继承人有两人以上时,上述这些规则同样适用。

    5.以请求分割多宗共有物为标的的共有物分割之诉亦同。如果需分割的只有一物,例如土地,而该土地便于分割,审判员应以各部份分别判给每个人;如其中一份过多,应判令取得这一份的人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无法分割的物,例如奴隶或骡,应把整体判给其中一人,并判令他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

    6.如系界线划分之诉,审判员应审查是否有判给划分的必要。惟有在一种情况下有此必要,那就是:如果把土地的界线划分得比以前更清楚将是有利的。有此情形时,必须把属于其中一方的一部分土地判给他方,同时应判令他方向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在这种诉讼中,也可对以欺诈手段扰乱界线的一方,例如对偷去界石或砍倒作为界线标志的树木的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最后,还可对违抗审判员命令而反对大量土地的人,按藐视法庭作出不利的判决。

    7.在这些诉讼中,凡被判给之物,立刻成为受判给者所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