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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1/2)

    第五篇 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如审判员因错判而使他本身对此承担责任,严格说来,他不得被视为根据侵权行为负责,然而他既不是根据契约负责,又犯了或许由于他的无知而犯的某种过错,因此他被视为根据准侵权行为负责,由审判员按其良心认为公允的数额负责偿付。

    1.同样,某人占用一楼房,不论是自有的,租用的或借住的,而有人从楼房投掷或倾注某物,致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前者被认为根据准侵权行为负责;根据侵权行为负责是不确切的,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他就他人,例如子女或奴隶的过错而负责。任何人在公共通道上放置或悬挂某物,其倾倒或坠落伤害行人者亦可,在此情况下,规定处以十个金币的罚金。关于投掷或倾注某物,经规定得诉请给付两倍于所造成的损害;其因而伤害自由人的生命的,处以五十个金币的罚金;伤害其身体而未至于死亡的,应由审判员根据具体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所估计的金额为准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