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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1/2)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

    口头债务的缔结采用问答方式,指明某人应向我们给予某物或作出某事。它产生两种诉权:如果口约是确定的,则产生请求返还之诉;如果口约是不确定的,则产生要式口约之诉。要式口约之名来自stipulum一词,此词在古时指“固定”而言,大致源出于stipes(躯干)一词。

    1.过去在成立这种口约时所用词句如下:“你承担吗?——我承担。你承诺吗?——我承诺。你是出于真诚而承诺的吗?——我是出于真诚而承诺的。你保证吗?——我保证。你将给我吗?——我将给你。你将做吗?——我将做。”至于问答所使用的是拉丁文、希腊文或任何其他语文,并无出入,只要当事人双方能相互了解就行。此外也不需要双方使用同一种语文,只要所答与所问相合即可。因此,两个希腊人很可以使用拉丁文成立口约。过去,人们必须使用那些要式词句,随后列奥帝制定宪令①,废止词句的严格形式,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互相了解而且有相同的意思即可,不问用以表达的是哪些词句。

    ① Leo I,列奥一世,东罗马帝国皇帝,在位年代公元457—474年,这一宪令公布于472年。

    2.要式口约可以是单纯的,也可以附有期日或条件。单纯的要式口约如下:“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立刻请求你给付。至于附期日的,指在问答时附加支付日期,例如“你承诺在三月一日给我十个金币吗?”附期日的问答,一经成立,立即发生债的关系,但在期日未到之前,不得请求给付,而且即使在到期的那一天,也不得提出请求,因为这一整天应留给债务人设法支付;在这一天未过去前,不能断定在承诺给付的那一天未作出给付。

    3.如你进行这样的问话:“你承诺在我活着的时候每年给我十个金币吗?”这一债务应认为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