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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2/2)

在承受遗产时来考察。但在遗嘱的订立和遗嘱人的死亡或指定条件的完成之间的一段期间,如继承人身分改变,不应发生影响,因为我们说过,所应考察的只是上述三个时间①。具有遗嘱能力者,不仅指可以订立遗嘱的人而言,而且指得根据他人的遗嘱为自己或为他人而取得的人,尽管他自己不得订立遗嘱。因此,精神病患者、哑巴、死后出生的子女、家子和他人的奴隶都具有遗嘱能力;他们虽然不能订立遗嘱,但是他们得根据遗嘱为自己或他人而取得。

    ②

    上面只谈到“两个不同时间”,看来查帝认为有增仆的必要,因而成为“三个时间”。

    5.家外继承人有权考虑是否承受遗产②。但是如果有拒不承受遗产自由的人过问了遗产中的财产,或有权考虑是否承受遗产的家外继承人承受了遗产,以后就不得再放弃继承;除非他不满25岁,因为这种年龄的人,如果冒失地承受负担沉重的遗产,**官将免除他们的责任如同**官在他们受到欺诈的其他情形下所做的一样。

    ②

    家外继承人不同于自权而必然的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前者于继承开始时不当然取得遗产,他有权考虑是否承受,从承受时起,他才取得遗产。

    6.但是必须指出,哈德里安帝曾对于一个年满25岁的人,允许其放弃遗产,因为承受遗产后,发现巨额债务,是在承受当时所不知者。但这是哈德里安帝对特定人所作的特殊恩赐。以后高尔第安帝③加以推广,但也只限于军人。朕心怀仁慈,特将此利益一律赐予帝国所有臣民,并颁布公正而卓越的宪令,凡遵守其规定而承受遗产的,仅在遗产价值限度内承担债务,因此可以不必多事考虑;除非他们不遵守此宪令的规定,而宁愿考虑,依照旧时法律,随着承受遗产而承担债务。

    ③ Gordianus,统治年代公元238—244年。

    7.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或依法定继承而合法继承遗产的家外人,得因从事继承人的行为,或单凭接受遗产的意愿,而成为继承人。从事继承人的行为,指如同所有人那样处理属于遗产中的物,例如出卖其物,耕种或出租其土地,或采用任何其他方法,无论以行为或言词,宣布其承受遗产的意图,但他必须明知其继承人行为所涉及的物的所有人已经死亡,无论留有遗嘱与否,而他是继承人。因为从事继承人的行为,等于从事所有人的行为,古人就常用继承人来称所有人。家外人既可以只根据意图而成为继承人,因此,也可以由于相反的意图而立即被排除继承资格。天生或后天聋哑的人,并不妨碍其从事继承人的行为,并取得遗产,但以他知道自己所做的是什么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