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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2/2)

法学阶梯》,2. 23.5。

    ②

    仅就某些特定物指定继承人的,在法律上应认为就遗产全部指定继承人,因为任何人不得仅使其身后遗产的一部依遗嘱继承(见本《法学阶梯》,2.14.5)。如在后一遗嘱中载明前一遗嘱仍然有效的话,这等于对后一遗嘱的继承人加以信托遗给的义务,信托遣给的内容则载明在前一遗嘱中。

    4.依法订立的遗嘱又通过另一种方式而失效,这就是遗嘱人的身分减等。朕已在第一卷中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发生身分减等。

    5.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遗嘱已失效,虽然被撤销的遗嘱和一开始就不依法订立的遗嘱也都可以说是失效的遗嘱。又依法订立的遗嘱,事后因发生身分减等而失效者,我们还同样可以说它是被撤销的。但是对于由于各种原由所导致的遗嘱的无效给予不同的名称,当然更为适宜,因此对一些称为不依法订立的,另一些依法订立的称为被撤销的或失效的。

    6.最初依法订立的遗嘱,由于身分减等而失效时,它不是完全无效。如遗嘱曾经七个证人盖章,被指定的继承人得依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占有①,但以遗嘱人在死亡时是罗马公民和自权者为限。若遗嘱之失效,是由于遗嘱人丧失公民权或自由所致,或由于他受人收养而在死亡时仍在养父权力之下,则被指定的继承人不得依照遗嘱内容要求取得遗产占有。

    ①

    如遗嘱人因身分减等而身分改变,遗嘱失效;如其以后恢复原来身分,依普通法律,遗嘱不因而恢复效力。**官为了缓和这种严正性,容许被指定的继承人要求根据遗嘱内容取得遗产占有。

    7.遗嘱不能单因遗嘱人事后不欲其生效而成为无效;因此,如果遗嘱人在前一遗嘱订立后,开始订立后一遗嘱,但因死亡受阻,或因改变想法致未能完成的,贝提克斯帝②致元老院的咨文中指出,依法订立的前一遗嘱,必须在后一遗嘱系依法订立而经完成的情况下才失效,因为未完成的遗嘱无疑是无效的。

    ② Pcrtlnax,公元193年即帝位,不到三个月被杀害。

    8.贝提克斯帝在同一咨文中宣称,遗嘱人为了诉讼的缘故而指定皇帝为继承人的,他不会接受其遗产①;为了弥补不依法订立的遗嘱其见而指定皇帝为继承人者,他不会批准其遗嘱;他不会单凭口头指定而接受继承人的名义;他也决不根据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文书而取得任何物。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也经常作出同样的批复,他们说:“虽然朕不受法律束缚,可是朕是遵照法律而生活的”。

    ① 目的在使当事人他方以皇帝为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