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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剥夺子女的继承权(1/2)

    第十三篇 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遵守上述种种规则还不足以使遗嘱发生效力。凡有儿子在其权力下的,必须注意用记名式指定其儿子为继承人或取消其继承人资格②。如疏漏未注明,遗嘱无效。因此即使儿子先于父亲死亡,任何人仍不得根据这一遗嘱成为继承人,因为遗嘱自始无效。但是关于女儿和男系的卑亲属(不同性别),古人有不同的规则。因为虽然这些人未被指定为继承人或取消资格,遗嘱不因而丧失效力,这些人有权会同被指定的继承人取得一定部分的遗产。家长没有必要用记名式取消这些人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可以笼统地用“其余的人”一词把这些人包括在内。

    ②

    家长和在他权力下的家子,在财产关系上构成一个主体,集中表现在家长身上。事实上家子是共有人,因此他在家长死亡而继承遗产时,等于继承自己的财产,这就是说,自己是自身的继承人,此即自权继承人这一名词之由来。盖尤斯在解释自权继承人时说:“他们是家内继任人,而且在家长生前已被认为多少是财产所有人”(《法学阶梯》

    2.157)。保罗也写道:“在自权继承人的场合,显然发生所有权的继续”(《学说汇纂》,28.2.11)。因此,家长为欲废除他的儿子为继承人,必须明白表示。否则亦须明白指定其为继承人。其意思务必十分明确,没有一点含糊,以保证遗嘱切实执行。另参阅本《法学阶梯》,2.19.2。

    1.用记名式取消子女作为继承人的说法如下:“我的儿子铁提被取消继承人资格”,如遗嘱人没有其他儿子,也可以只说“我的儿子被取消继承人资格”,而不指出其名字。死后出生的子女也应被指定为继承人或被取消资格,他们的情况在下列一点上是相同的,即死后出生者,无论是儿子或不拘性别的其他卑亲属,如被遗漏而未注明,遗嘱仍然有效,不过随后如死后出生者——不问性别——成为宗亲,则遗嘱完全丧失效力。因此,如怀有死后出生子女的妇女流产,将不存在任何障碍,以阻止被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关于取消死后出生的女性继承人,惯常用记名式或用“其余的人”一词,不过如用“其余的人”一词,必须对她们有所遗赠,以表示并未出于遗忘而把她们漏掉。至于死后出生的男性,即儿子和其他卑亲属,则只能用记名式取消其继承人资格,说法如下:“以后可能出生的任何儿子,一律取消继承人资格”①。

    ①

    或指明死后出生子女之母的名亦可,例如“尤里娅将生育的遗腹子”。

    2.凡继承自权继承人地位,从而通过这种准宗亲关系②而成为家长的自权继承人者,其被指定为继承人或取消资格,与死后出生的儿孙相同。例如,某人有儿子和儿子所出的孙子女处于其权力之下,由于儿子在亲等上较近,所以只有他才享有自权继承人的权利,虽然孙子女和他处于同一家长权力之下。但如儿子在父亲在世时死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脱离家长权,孙子或孙女就继承他的地位,他们通过准宗亲关系而取得自权继承人的权利①。因此,为了使遗嘱不致失效,遗嘱人在指定或用记名式取消其儿子作为继承人而订立有效遗嘱的同时,必须指定或取消孙子或孙女作为继承人;否则,如果儿子在他在世时死亡,由于孙子或孙女继承儿子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