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篇 订立遗嘱(2/2)

xtusPomponius,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我们仅从其著作得知其人。他大概是一位教师,著作等身,总计300卷。所著《法学提要》一书,常被引证;并编写有关市民法和**官告示的成套著作,企图总结罗马私法发展的全部过程。

    ② 见本《法学阶梯》,2.19.4。

    7.关于证人中一人在订立遗嘱时被认为自由人,而以后发现他为奴隶的情况,哈德里安帝在对加多尼·维尔的批复中,以及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在批复中都宣称,他们愿意补救遗嘱中的这一缺陷,因此这种遗嘱应认为与按正规程序订立的遗嘱有同样的效力;因为在遗嘱正式盖章成立时,这一证人被公认为自由人,而且并无一人对他的身分提出争议。

    8.家长和在他权力下的儿子,或处于同一家长权下的兄弟两人,得为同一遗嘱的证人;因为有关家外人的事务,同一家庭中的几个人充当证人,并不违反规定。

    9.在遗嘱人权力下的人,不得为证人。家子在退役后就其军功财产为遗嘱时,家长以及处于同一家长权力下的其他人,不得为证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容许同一家庭的成员充当证人。

    10.同样,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处于他的权力下的人或其家长,以及跟他在同一家长权力下的兄弟,都不得为证人,因为有关订立遗嘱的全部行为,在今天看来,应认为是继承人和遗嘱人之间的行为。过去,这一法律问题是极其混乱的。虽然古人从不允许遗产买主和通过家长权纽带而同他有联系的人为证人,但容许继承人和通过家长权纽带而同他有联系的人为证人;不过在容许他们为证人的同时,劝告他们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朕对此作了修改,把古人劝告防止的事项变成不合法的行为。朕比照古代法关于遗产买主的精神,合适地禁止现在取代旧时遗产买主地位的继承人,或通过家长权纽带而同他有联系的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证人。因此,朕不把在这一问题上的旧时宪令编入我们的《宪令汇纂》。

    11.但是朕不拒绝受遗赠人、信托遗给受益人以及跟他们有联系的人为证人,因为他们不继承死亡者的权利。相反的,朕颁布了一个宪令,特别赋予他们担任证人的能力;朕更愿意给予在他们权力下的人和对他们有支配权的人担任证人的能力。

    12.在板上、纸上、羊皮上或其他物质上书写遗嘱,均无不可。

    13.任何人得制作一式多少份的遗嘱,但每一份都必须具备规定程式。制作一式几份的遗嘱,有时是必要的,例如出门远行,需要随身携带一份,同时留在家里一份;也可以由于在人类生活中发生的许多其他情况而有此必要。

    14.以上所述是关于用书面订立的遗嘱。若不用书面订立在市民法上有效的遗嘱,他该知道,他必须有七个证人,并当他们的面口头表示他的愿望;这将是在市民法上完全有效而稳固确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