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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1/2)

    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如某人无任何监护人,在罗马城的,根据阿提里法③由城市**官①和过半数的平民护民官为之指定监护人,在外省的,根据犹里和提第法②由总督为之指定监护人。

    ③ LexAtilia,具体年代不详,但是可以肯定在公元前197年是存在的。

    ① Praetorurbanus,专处理罗马城内公民间的诉讼事件,至于罗马人与外国人间以及外国人相互间的诉讼事件则由外事**官处理。

    ② LexJuliaetTitia,公元前31年左右通过。

    1.又如以遗嘱指定监护人而附有条件或始期的,在条件未完成、始期未到前,得根据这些法律指定另一监护人。同样,如果监护人的指定并不附有条件,在无人根据遗嘱以继承人身分承受遗产前③,亦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指定监护人。但是,一俟条件完成,始期达到或继承人承受遗产时,其监护职务即告终止。

    ③

    在继承人未承受遗产前,遗嘱下发生效力,而监护人须俟遗嘱发生效力,才可以开始行使职务。

    2.又若监护人为敌人所俘,亦得根据这些法律要求指定监护人,后者于被俘人返国后终止其监护职务,因为第一监护人既已回国,根据回国权,他就恢复了监护职务。

    3.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