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2/2)

,原来是自权者而现在变成处于他人权力之下①,或原处于他人权力之下而现在成为自权者的情况②。

    ① 例如通过自权者收养。

    ② 例如被解除家长权。

    4.奴隶被释放,不是身分减等,因为他原来就没有身分。

    5.如果级位变更而不是什么身分改变,也不是身分减等。

    因此被革除元老职位的,并不发生身分减等。

    6.身分减等的人的血亲权利依然存在这一说法,乃是指身分小减等而言,有此情形时,血亲权利确实不因此而消灭。如果发生身分大减等,血亲权利随同丧失,例如血亲之一沦为奴隶,即使以后他被释放,血亲权利不因此而恢复。被流放岛上的人,其血亲权利亦消灭。

    7.监护权虽然属于宗亲,但非同时属于宗亲全体,而只属于最近的亲等;如同一亲等有数人时,属于该亲等的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