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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1/2)

    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在未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十二表法的规定,应以宗亲①为监护人,称“法定监护人”。

    ①

    宗亲构成市民法上家庭的基础。这种家庭包括家长和所有在他权力下的自由人:(a)主母,是家长之妻,由于改宗婚姻而处于家长权力下,与女儿等同看待。如系不改宗婚姻,则她依然隶属母家;(b)家子和家女,是家长在合法婚烟关系中所生的子女,或他所收养的子女;(c)改宗的媳妇(与孙女等同看待);(d)孙儿女,是儿子的亲主或家长所收养的,以及孙子的改宗妻室。以上这些人是家长的宗亲,他们相互间也存在着宗亲关系。一旦家长把他们置于家长权之外而使之脱离家庭,他们即终止为宗亲,从而丧失一切继承极,监护权和保佐权。

    血亲是血统上的联系,不分男系和女系。从共和国末期起(公元前一世纪),血亲的法律上地位开始有了改进。最初**官,随后元老院,最后皇帝都承认血亲在继承和监护上有一定地位,他们相互间也有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