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三篇 监护(2/2)

以遗嘱为在他们权力之下的未成熟的子女指定监护人。这对儿子和女儿来说都是一样。但是祖父不能以遗嘱为孙子女指定监护人,除非在他死亡后,孙子女不改处于他们的父亲的权力之下。因此,如果你的儿子在你死亡时处于你的权力之下,你不能在你的遗嘱中为你儿子的子女即你的孙子女指定监护人,哪怕他们是在你的权力下,这是因为你死亡之后,他们将处于他们的父亲的权力之下。

    4.正如死后出生者③在许多其他方面被认为与在其父亲死亡前出生的相同,这里也是一样,可以同样为死后出生者和既经出生的子女以遗嘱指定监护人,但仅以死后出生者如出生在家长生前将是自权继承人并处于其权力之下的为限。

    ③

    死后出生者指在死后出生的婴儿,这可在各种不同关系上来说,或在祖父、叔伯,或在其兄死后出生;其在父亲死后出生的,在我国俗称遗腹子。

    5.但若父亲以遗嘱为其已被解除家长权的儿子指定监护人,在任何情形下都应由行省总督以裁决确认,无须经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