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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革命与革命的法律(代序)——论西方法制史的两个对立观点(1/2)

    在70和80年代之交,相继有两本法律史著作出版:泰格和利维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77),以及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1983,中译本已由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1993年出版)。这两本著作都是以西欧法律系统之形成为主题;都是大量文献实证研究的结果;甚至,它们所追溯的西欧法系渊源与及所列举的一些关键事件也大致相符。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这两本著作所反映的观念,和所得到的结论却又可以如是之不同,乃至于截然相反。

    《法律与革命》是一本六百多页的巨著,书题中所谓“革命”是指11世纪末期由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对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所发动的授职权之争(Investi-

    ture

    Content),以及由此引发的全面政教冲突。此书的中心论旨(其实更是伯尔曼的划时代创见)是整个西方文化的形成,就是由这一争端所触发。在法律上,这争端导致对立双方对法理学的狂热研究,以及对古代法典的大肆搜索。

    1080年左右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全书的重现,以及1087年伊内留斯(Irnerius

    )在意大利波隆那创办欧洲第一所法学院,从而推动整个西欧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伯尔曼所谓第一种现代科学的雏形(即法理学,特别是教会法理学),就是其最直接的结果。在政治上,这争端将教皇权威推到一个足以与神圣罗马皇帝以及各国君主相抗衡,甚至往往凌驾后者之上的地位。这神权与俗世权力的分立与不断斗争,导致激烈的政治辩论与动员,从而又推动政治蜕变,产生伯尔曼视为第一个现代国家的雏形,即教廷。此外,根本改变欧洲面貌与意识的许多重大事件,例如十字军东征、诺曼人征服英国和西西里岛、欧洲的急速都市化、远程贸易的开展等等,也都正是在11世纪下半期发生,而且可以直接或间接追溯到从教皇里奥九世(1049—1058)开始的教廷振兴运动,格列高里所发动的革命正是这运动的**。

    因此,伯尔曼认为,宗教理想是了解西方法学传统的关键;希尔布兰德(Hildebrand,格列高里的原名)革命是12世纪以后教会法、王室法、商人法、城市法乃至现代较文明的刑法次第发展的原动力。很自然地,他的巨著就分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以及“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两大部分。

    在书的序言中他颇为沉痛地说:“我们无可避免地会感到欧洲、北美和其他西方文明地区在20世纪的社会分裂与社群解体。……这是与西方文明整体的一统性以及共同目的性之衰退密切相关的。……西方社会共同体的象征,即传统形象和隐喻,从来都是宗教性和法律性的。然而,在20世纪,宗教初次变成大部分是私人事情,法律则多少成为只是权宜之计。宗教和法律之间的隐喻关系已经割断了。……这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

    那正好点出他心目中西方法律体系与宗教理想之间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一体系前途的深刻危机感。

    泰格(利维基本上是他的助手)的著作却有一个完全不同的主旨。它其实同样可以名为“法律与革命”,但他的“革命”则是指从11至19世纪八百年间资产阶级兴起——用他的术语来说这乃是一连串的造反(insurgency)——所依赖而同时又促成了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革命。从思想脉络和目标来说,这一本带有强烈新马克思主义色彩但仍完全符合学院标准的学术著作,其实可以更贴切地名为“资产阶级造反法理学:它的历史与教训”。

    从这一个角度看,本书和《法律与革命》的分野是非常之清楚的:后者的重心是宗教理念对西方法系的影响,历史焦点集中于11至12世纪之间的政教冲突与思想蜕变这一大结(crux);至于其后的发展,包括现代社会的出现,则是作为新法制观念所自然产生的事物来讨论。本书恰恰相反。虽然它同样以11世纪为起点,并且明确指出当时罗马法之所以有系统地被发掘、收集、研究、发扬、大部分是教会学者的功劳。可是,书的重心却是商人(包括零贩、远航贸易商、银行家、工业家等各种不同身份的商人)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乃至改造:他们怎样在不同阶段利用蜕变中的法律体制来与当时的宰制或有力集团——先是封建领主,后是城市行会,最后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作顽强抗争,以达到建立本身宰制地位的至终目标。

    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身份既微妙而又尴尬,他们由于专业训练而养成的保守与中立态度,以及由于实际利益而与君主或商人发展出来的主从关系,无疑会产生内在冲突,这在书中有相当仔细的讨论。其中最突出,最令人感兴趣的,有两位截然相反的人物。第一位是13世纪法国包菲地区的郡守博玛诺瓦(Phillipede

    Beaumanoir),他是名著《包菲地区习俗志》的作者,以及王权扩张(相对来说也就是封建权利的压抑)的忠诚拥护者和鼓吹者。第二位则是英国16世纪的伟大人文与法律学者,名著《理想国》的作者,亨利八世的**官,汤玛斯·摩尔(Thomas

    More)。他不但为贪婪无厌的商人之兴起以及中世纪秩序的崩溃而感到痛心疾首,而且更为了沉默抗议王权的无限扩张而在断头台上献出生命。这两位同样笃诚而又自信的君子迥然不同的心态,正好反映那三百年间经济结构变化对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冲击。

    提到摩尔,我们不能不想起英国历史上另一位著名的汤玛斯:12世纪的坎特伯利大主教贝克(Thomas

    Becket),他也同样是为了抗拒王权扩张而被另一位亨利,即亨利二世,手下的武士在大教堂中谋杀。奇妙的是,泰格居然完全没有提到贝克和他所牵涉的《克拉伦登宪章》法制争议。另一方面,伯尔曼的大著之中,贝克大主教占了整整一章,但摩尔的名字却又没有出现——最少没有在索引中出现。单单从这两位汤玛斯在这两本书中所遭遇的不同命运,我们就可以再一次看出两位作者立场之迥异了。

    当然,立场分歧的表现远不止此。由于商人阶层和法律体系的互动是个既反复又漫长的过程,所以泰格的着力点相当平均地分配在公元1000—1804年八百年之间:从威尼斯东方贸易的兴起,以至英国清教徒革命、光荣革命、启蒙运动、